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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同时,还包括一类特殊的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取得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