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而实际上是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实行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锁链穿着“赭衣”了。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词也用于奴隶买回“自由”。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赎“流”、“徒”、“墨劓剕”、“宫”等刑,甚至可赎死刑。对汉代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赎金而受宫刑的。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用马或几千竿竹子。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后来二十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他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区。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别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