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农”问题发展方向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问题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进入农村开展土地革命,并提出了关于土地革命的路线。党提出的土地改革路线经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全国解放战争革命实践的检验,不断改进,不断完善,逐渐走向成熟。

一 土地革命战争中的土地问题

解决土地问题不是中国共产党独有的主张。在中国历史中,自古代的“井田制”后,有若干朝代曾实行过“均田”等制度;仅近代以来,孙中山即明确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毛泽东因此评论说:“耕者有其田”,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单为共产党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有共产党人把这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因此,解决土地问题也不是在20世纪初才由外国传入,尽管当时中国共产党受到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影响很大;归根结底,土地问题是中国自身存在的大问题,既现实又古老,国际因素的介入给它平添了些色调。

(一)农村土地状况分析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7—1937.7),也称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反对国民党恐怖统治的内战时期。

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指出:“半无产阶级。此处所谓半无产阶级,包含:①绝大部分半自耕农,②贫农,③小手工业者,④店员,⑤小贩五种。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由于“半无产阶级”的社会地位,所以他们是中国革命真正的朋友,是主力军、支持者和参与者。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进一步分析:中农“他们的态度是游移的。他们想到革命对他们没有什么大的好处”。同上书,第20页。“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主要力量是贫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没有贫农阶级,决不能造成现时乡村的革命状态,决不能打倒土豪劣绅,完成民主革命……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若否认他们,便是否认革命。若打击他们,便是打击革命。”同上书,第21页。所以,贫农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中农是中国革命的参与者。

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对中间阶级作了分析。“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即大、中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系在一起。富农土地在土地总额中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土地合计,则数量颇大。”同上书,第69页。中间阶级具有两面性,是中国革命争取的对象。

(二)土地政策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一是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二是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账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农,现金和金银器交公;三是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

(三)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进入土地革命阶段以后,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为了领导土地革命的胜利开展,都在努力摸索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土地革命的政策。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和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开展得要好些。它比较早、比较全面地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对其他根据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充分说明,党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初步形成,是中央和各根据地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整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犯中农的利益。联合中农,是土地革命中最中心的策略。中农的向背,关系土地革命的成败。中央和各地的土地法令与文件中,虽然一直强调联合中农、团结中农,但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对中农的划分长期没有个明确的界限,往往把富裕中农甚至中农当成富农而加以打击。把“有余有剩”当作富农的标准,就不能不把很多富裕中农甚至中农划成富农。有的地方为了照顾贫农雇农,还过多地增加中农的经济负担。过分地打击富农,也使中农受到影响,引起中农恐慌。

第二,对富农打击过重。中国的富农虽然带有半封建性,但一般都自己参加劳动,在这点上它又是农民的一部分。他们在农民群众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一般地可以参加,在反对地主的土地革命斗争中,也可能保持中立,富农的生产在一定时期中,对革命还是有益的。因此,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对富农经济上的过分打击,不仅使他们的状况比中农差,甚至连贫农雇农也不如。比经济上的打击更厉害的是政治上的打击。有的地方动不动就将一般富农当作反动富农而加以打击,有的甚至把富农当作豪绅地主家属一样驱逐。

第三,肉体上消灭地主。地主阶级是民主革命的对象,作为一个阶级应该消灭,对于地主分子个人则应给予生活上的出路。但是,多数地区在分配土地时对地主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财产而不分给劳动份地的做法。有的地方还将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统统驱逐出境。对地主的这种肉体消灭政策,只能给革命事业造成危害。

在土地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右的倾向虽然也发生过,但是个别的、短暂的“左”的倾向则是比较普遍的、经常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不是从中国土地占有情况和各阶级的具体特点出发,而是教条主义地照搬苏联的经验和做法。这是一系列过“左”政策产生的思想根源。中国共产党开始搞土地革命的时候,没有什么经验,不知道怎么搞,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苏联的一些经验是应该的、自然的。共产国际在对中国土地革命的指导上也是有成绩的。但是学习外国经验和执行国际指示必须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如果脱离实际地生搬硬套,便是教条主义,必然造成危害。土地革命的过程充分说明,只有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本本”或什么人的“指示”出发,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

第二,用小资产阶级思想指导土地革命运动,这是一系列过“左”政策产生的阶级根源。由于生活方式和由此而来的思想方法上的主观片面性,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容易左右摇摆,特别容易被“左”的革命词句和口号所迷惑。例如对待地主的过“左”政策,就是这种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又如中农和贫农、雇农平等分配土地的原则,本来是得到了广大群众拥护的,王明路线把持的中央却批评这是“实际上反变成以中农为中心”,“失掉无产阶级政党自己的立场”,主张“好田必先给贫农雇农”,中农分中田。这种做法虽然看起来也很“革命”,实际上对革命的危害却是非常严重的。

第三,我国汪洋大海般的落后的小生产,是一系列“左”倾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土地革命的主要力量是农民。农民作为劳动者,有反封建的革命的一面;但作为小私有者,又有自私、落后的一面。平均主义正是农民这种二重性的反映。这种思想在反封建方面是革命的,但是如果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又会产生一些错误的倾向。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曾专门讲了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问题,他说:“土地改革的一个任务,是满足某些中农的要求。必须容许一部分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度,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谁要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那就是错误的。”《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4页。

二 抗日战争中的土地问题

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基本内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七七”事变后,随着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逐步确立了“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它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为动员广大农民,团结社会各阶层一致抗日所实行的一种具有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是在土地政策上所作的一种“有条件的、有原则的让步”。因此与国共十年对峙时期起的土地政策相比具有不彻底性,但它削弱了封建剥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解决了农民的生活问题,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同时也照顾到了地主阶级的利益,联合了地主阶级,巩固了统一战线,是抗日时期最符合实际的进步性土地政策,对争取抗日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一)“减租减息”政策的时代背景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民族矛盾已经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但国内阶级矛盾依旧存在,如何正确处理这两种矛盾之间的关系,成为能否取得抗战最后胜利的重要环节。在处理二者关系问题上,毛泽东曾指出:“在抗日战争中,一切必须服从抗日的利益,这是确定的原则。因此,阶级斗争的利益必须服从于抗日战争的利益,而不能违反抗日战争的利益。”《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5页。毛泽东的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指出各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在抗日战争时期内以不破裂合作为条件,同时,一切阶级斗争的要求都应以民族斗争的需要即抗日为出发点。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能够满足农民和地主双方的合理要求,即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使其提高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积极的、有原则的让步政策,保障地主阶级的基本生活,争取其共同抗日,这一土地政策体现了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的一致性。

日本帝国主义大举侵略中国,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仅广大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积极起来抗战,民族资产阶级和大资产阶级中的开明绅士,也都有了抗日的要求。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蒋介石集团,随着英美态度的变化和其代表的阶级利益受到分割,也转向抗战。中日民族矛盾的发展,在政治比重上,降低了国内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政治集团之间的矛盾的地位,使它们降至附属地位。国内阶级关系、政治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关乎民族存亡之际,为了团结地主阶级和国民党,以利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扩大,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实施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就有改变的必要。于是,中共中央在1937年2月10日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五项要求和四项保证,其中一项就是“停止没收土地之政策”。这无疑是对国民党一个原则上的让步,其目的在于取消两个政权的对立,便于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反对日本侵略。1937年5月,毛泽东在苏区党的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既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么,由暴力没收方法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0页。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转变土地政策的意图。

(二)“减租减息”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减租减息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37年8月至1940年6月。这一阶段,主要是提出减租减息的政策口号,并进行广泛宣传的阶段。全国抗战爆发以后,随着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和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减租减息政策开始在根据地内贯彻实行。由于各抗日根据地创立时间不一、发展情况各异,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进程迥异,但大体都经过了试行、普遍贯彻和彻底实行等阶段。在根据地的初创期,党和八路军的主要任务是猛烈扩大根据地,注重抗战的发动,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到了环境和条件的影响,政策的实施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有的地主把原租额提高,实行二五减租后,实际上等于未减;地主还使用各种手段收回土地,剥夺农民的租佃权等。随着根据地的逐渐巩固和发展,各根据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符合本地区情况的有关减租减息的决定和条例,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开始走向深入。如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1937年10月,八路军进入晋东北后,即按照洛川会议精神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二五减租”、“一分利息”的口号,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开始初步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各抗日根据地,不仅在会议上,口头上提出二五减租、三七减租、对半减租的号召和政策,而且有的根据地如陕甘宁边区,还下达了文件,出了布告,对减租减息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具体规定。但由于各级领导对减租减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国民党及地主阶级的阻挠,仅限于口头宣传或“纸上谈兵”,并没有付诸实践。

第二阶段是1940年7月至1942年12月。这一阶段主要是由对减租减息的宣传阶段进入到实际立法阶段。这一阶段从中央到各抗日根据地党和政府,都从实际出发,发布了减租减息的决定,制定了减息条例。如陕甘宁边区,于1940年7月,召开了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减租减息提案和暂行条例。规定丰年减租25%,平年减租40%,歉年减租55%,并规定地主不得借故收回土地和转佃。绥德专署还规定:1935年以前的欠租一律作废,1935年至1939年的地租,凡交足原租额一半者不作为欠租,不足半者,有条件的应交足半数。1942年1月,中共中央严肃批评了不落实减租减息政策的官僚主义和右倾思想。指出:如不严惩官僚主义,反对右倾观点,就无法使口号法令见之实行。同年十月间,在陕甘宁边区高干会上批评和纠正了干部中间迁就地主,放松减租减息的右倾思想,并随之发出了《关于彻底实行减租的指示》,指出:“要保证减租的彻底实行,不能单凭政府减租法令的公布(虽然这是必要的),还必须采取发动群众的方针。”1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减租减息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前后各抗日根据地都根据中央精神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或租佃条例,使减租减息由立法阶段进入了大规模的行动阶段。

第三阶段是1943年至1945年。这个阶段是依据法律和条例,放手发动群众普遍地进行减租减息的阶段。它的主要特点是:其一,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仍不断发出指示,并实际地督促检查。其二,地主阶级特别是其中的顽固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抵制减租减息的进行。我们实行减租减息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民阶级的利益,照顾地主阶级的利益,达到削弱封建生产关系,实现土地制度初步改革以利于抗战之目的。其三,反对恩赐观点,发动群众起来斗争。仅仅依靠法律、命令实行减租减息的恩赐观点,不能发动群众,也不可能真正落实减租减息的政策,达到减租减息之目的。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对抗日的态度日趋消极,在根据地周围大量制造反共摩擦事件。根据地军民面临着在残酷的民族矛盾下如何正确处理尖锐的阶级矛盾、正确展开阶级斗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根据地建设也还处在不断成熟的过程,因而一些地方在实施减租减息政策中发生了“左”的偏向,有的农民在减租减息后不交租交息,有的没收地主的土地,侵犯地主富农的财权、人权。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书记处于1940年12月13日在《抗日根据地应实行的各项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土地政策应实行部分的减租减息以争取基本农民群众,但不要减得太多,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旧债而没收地主土地,同时应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之义务,保证地主有土地所有权,富农的经营原则上不变动。要向党内及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土地革命的时期,避免华北方面曾经发生过的过左错误。”《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0页。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的党内指示中也明确指出:“关于土地政策,必须向党员和农民说明,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同上书,第766—767页。这是党中央关于土地政策转变后如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最基本的指导原则,成为一个时期内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最基本依据。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据此普遍检查了各地减租减息的情况,及时纠正运动中出现的偏向,使运动健康发展。

(三)“减租减息”政策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了成功的实践,使得各根据地的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执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一,减轻了广大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巩固了工农联盟。在旧中国,广大农民遭受着封建地租和高利贷的残酷剥削。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着70%—80%的土地,而占有90%的贫农和下中农,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只得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承受着苛重地租的剥削。如华北地区实物地租率一般达50%—70%。同时农民还要受到高利贷的盘剥。借贷率一般多在三分以上;私人借贷还有所谓“对本利”、“驴打滚”等,在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下,广大农民终年劳动却得不到温饱,抗日及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抗战爆发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实施,这种状况得到了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尤其是在抗日根据地效果甚为明显,如米脂县过去经常看到一些农民挖野菜充饥,由于减租减息政策的结果,农民开始翻身,加上贫农中半自耕农较多和副业比较发达等有利条件,因此不过三年,农民仅从外村地主手中即买进70余垧土地。另外,本村富农也有23垧土地转向贫农和中农手中,这样挨饿与挖野菜充饥的事实就在该村绝迹了。与此同时,减阻以后的平均地租率大大降低,使得封建剥削受到削弱。据1944年晋绥边区对6个县的调查,战前平均地租率为28.75%,减租后的平均地租率降到16.1%。实际减租率,最低为26%,最高为52.3%。总之,通过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使封建剥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较普遍地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

第二,激发广大农民抗日民主与生产积极性,加强了根据地建设,支持了长期抗战。减租减息以前,因承受着苛重的地租剥削,广大农民既无力量也无兴趣发展生产,随着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实施,广大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生产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他们用增加的收入购置土地或开垦荒地,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兴修水利等方面。如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从抗战开始到1944年,共开垦荒地235796亩,修滩地79598亩,修渠46道,凿井4292眼。根据对38个村庄的调查,1943年有大量农户粮食不够吃,1944年则减少了58.3%。在一些地区生产形式开始由个体向互助合作方向发展,简单层次的合作化使农民在生产的组织化方面得到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发展性扩张的势头,在抗日政府领导下,由比较简单的互助形式,逐步发展成为不仅在农业,而且在副业、运输贸易业,从短期到长期,从单人单畜到若干户间的家庭互助,再发展到一个村的劳动互助合作社。1944年北岳区6个专区有合作社3819个,参加人数688478人,劳动互助的推广和发展,使劳动生产率有了大幅度提高。这不仅改善了群众的生活,还保证了军粮的供给,有力地支援了长期抗战。正是各根据地农民纷纷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生产逐年增长,为抗日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和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减租减息政策在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热潮,踊跃参军、参战、参政,有力支援了抗日战争的发展。广大农民认识到自身的阶级利益与民族利益的一致性,纷纷拿起了武器,积极参军参战,保卫家乡,保卫根据地,保卫减租减息的斗争成果。抗日战争刚爆发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不过几万人,到抗战胜利时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游击队已发展为120万人,另有220多万民兵,这主要是减租减息后,广大农民积极参加的结果。

第三,在政治上打击了地主阶级特别是顽固分子的反动气焰,提高了农民地位。在减租减息斗争中,农民自动组织了农会、减租会、减租保佃会等群众组织,有组织、有领导地同地主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说理斗争,揭发批判了一些地主对抗减租减息的手段和行为,打掉了地主平日的威风,使之不敢小看农民,有力地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地位。

第四,缓和了农村阶级关系,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战争时期不仅要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要把地主、富农组织起来进行抗日,或者至少使他们成为不阻碍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因素,所以应该使根据地内部的斗争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地权、财权和人权上给地主阶级以保障,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紧张关系,使他们在民族大敌狂妄肆虐之际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进而拥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积极投身于抗日斗争。减租减息政策的推行,切实贯彻了农民减租减息以后实行交租交息,保障了地主和富农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使大部分地主富农愿意站到人民的一边,共同抗战。一些外逃的地主经过一段犹疑和观望之后陆续返回家乡,参加抗日阵线,声明拥护政府,拥护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正确法令。例如晋察冀边区据1941年不完全统计,重新返回边区的逃亡地主有300多户;山东滨海区垦利县从1942年到1944年两年内逃亡地主归来者84户。同时广大农民积极抗日与努力生产的实践,也有力地教育了地主富农,加强了与地主富农的团结,如晋冀鲁豫边区在反扫荡中,民兵积极保卫家园,雇工帮助地主转移,在太行区有的地主减租后还和农民一起互助生产,一部分开明士绅参加了各级“三三制”的抗日民主政权,在定南等7县的统计中,县议会中参加政权领导的有3.1%是地主阶级,富农占14.6%。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的及时调整,得到根据地各阶层的广泛拥护支持,极大地扩充了抗战实力,为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广泛的阶级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不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减轻了农民的租额和利息,保障了佃权,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抗日的积极性,又使农民交租交息,保障了地主的地权和财权,从而广泛团结了抗日力量。中共中央政治局1942年1月通过的《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中规定:被迫汉奸的土地不应没收,以示宽大争取其悔过自新。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管,招人耕种,并保存应得地租,代交田赋公粮,原主回家时,将其土地及应得地租一并发还之。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

第五,引起了农村土地关系及阶级关系的一定变化,为以后的土地改革准备了条件。由于实施了减租减息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活,一部分农民有余钱购买土地耕畜,据1943年晋察冀北岳区的24个村的调查,买进土地户中,最多的是中农,约占55%,其次是贫雇农,约占37%,而地主富农只占8%,在出卖土地中,最多的是地主富农,约占66%,广大贫农逐步上升为中农或富裕中农,中农经济在根据地的比重增大。这种土地关系的变化,说明原来的土地集中的趋势,在减租减息后逐步分散,封建土地制度被大大削弱。伴随着土地关系的变化,农村中的阶级关系已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封建剥削阶级在户口数、人口数及土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比重大大下降,中农和贫农的户数增多,而地主富农的户数减少,根据对晋察冀35个村庄的调查显示,地主在1937年占总户数的2.42%,总人口的3.61%,到1942年则分别下降为1.91%和2.51%。魏宏运:《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14页。这一结果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是相适应的,地主阶级依靠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拥有的对农民的不对等的权力在抗日根据地趋向失落。通过农村中的土地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封建剥削逐步减轻,为以后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综上所述,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环境中提出的一项特殊的政策,对争取抗日战争的最后的胜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得到了根据地各阶层的广泛拥护支持,极大地扩充了抗战实力,使根据地的各阶级、阶层能同心协力,在异常艰苦的环境中使各抗日根据地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并最终打败了日本侵略者。

三 解放战争中的土地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领导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经过土地政策的逐步调整,从减租减息到“五四指示”,再到后来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通过一个渐进的过程,普遍地、彻底地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

(一)土地政策调整的背景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提出和实行,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是历史发展中的必然选择。

第一,土地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核心问题。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土地归地主阶级所有的剥削制度是维护封建制度的基础,因此,改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让农民获得土地,一直是农民起来闹革命的最直接目标,毛泽东就明确指出:“中国国民革命是农民革命,故土地问题就是本党中心问题。”《毛泽东年谱》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每一个阶段,农民的土地问题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调整的中心问题,从抗日战争胜利过渡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农民的土地需要仍然是民主革命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土地依然是保证农民革命积极性的源泉,只有党的土地政策顺应历史的潮流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从农民要得到土地愿望出发,适时对解放区的土地政策做出调整,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才能继续调动农民群众中蕴藏的革命积极性,才能为新民主主义最后胜利提供动力。

第二,土地政策是革命战略战术的一部分。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说来,实质上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7页。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是和革命形势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土地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要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尽一切可能与国民党进行谈判,努力促成民主、和平、团结的政治局面;但内战的危险仍然存在,因此,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合理把握国内革命战争形势的必要之举。

在国民党不断挑动内战,内战危险迫在眉睫的时候,让农民起来革命,激发农民的斗争性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战争中取得主动权的必要选择。在国共的统一战线还没有完全破裂的时候,用一种留有余地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既可以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又能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社会力量。当解放战争从战略防御转向战略进攻时,争取全国胜利,需要最广泛地发动中国的农民起来参加革命,需要农民群众为解放战争的战略反攻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和后勤支援,能否得到农民的支持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关键,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按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进行彻底的土地革命,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战略战术的又一次调整。

(二)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个政策的提出是由现实情况决定的,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时局的变化,在不同阶段提出了相应的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5年8月到1946年5月,即从抗日战争胜利到颁布“五四指示”,这段时间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仍然实行减租减息政策。这个时期的土地改革主要是集中在新解放区,抗战胜利后的新解放区,大部分是对日反攻后从日本帝国主义手中收复的新解放区,这些地区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殖民地性质的封建剥削制度。针对这种情况,共产党领导新区农民开展反奸清算,随着反奸清算的深入没收并分配日伪强占的土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

在反奸清算运动中,农民对大汉奸、恶霸、地主的罪行进行揭露,分配土地时主要是按照人口进行分配,同时照顾到劳动力的强弱和贫苦程度,将没收的日、伪、大汉奸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通过分配日伪土地斗争,广泛地调动了新解放区的群众积极性,新解放区的农民进一步提出了减轻封建剥削的口号,中共中央顺应农民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减租减息运动。

第二阶段,从1946年5月到1947年10月,即从颁布“五四指示”到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五四指示”是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重要转变,由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过渡。

“五四指示”的主要内容是:坚决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规定了详细的政策。“五四指示”是作为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的一个土地纲领在领导人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政策体现了丰富的战略思想。

第三阶段,从1947年10月到1949年10月,即从《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阶段实行的是没收剥削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彻底土地改革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土改中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实行耕者有其田。《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明确指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通过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等团体的土地,把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农民手中。关于如何分配土地,大纲规定了将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受,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照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最后一个土地革命纲领,总体上成功地指导了我们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成为彻底废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反对封建剥削的一面旗帜。

(三)土地政策的历史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政策,不仅适应了革命形势的需要,而且在土地制度上实现了历史性的变革,也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在当时甚至为以后的土地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第一,为人民解放战争提供了人力、物力支持

在解放战争的关键时刻,能否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能否最终取得胜利的关键。

在解放战争进入反攻阶段时,能得到农民群众的支持,无论是对于补充战争兵源,还是在战略上通过粮食牵制国民党统治区,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彻底平分土地的主张,真正让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使农民迸发出极大的革命热情,他们纷纷参军参战,还担负巨大的战争后勤任务,为解放战争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党的土地政策使党在革命转变的重要关头,得到了农民的支持,取得了战争的主动权。而且解放区土地改革后发展生产的美好图景与国统区的沉重封建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力地推动了国统区的农民反暴政运动,促进了革命形势的转变。所以说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政策对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第二,促进了解放区农村经济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形式适合内容,就会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已经严重遏制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产力长期处于缓慢或停止发展的状态,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冲击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获得了他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并且保证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就给了农民很大的生产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功,不仅在当时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贯穿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法论思想在今天仍然闪烁着光芒,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内涵,给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政策提供了思路。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年中,先后对土地政策实现了两次修改,贯穿其中的一个原则是不断探索土地制度的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实际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而不是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条条框框。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设想,在东方国家取得民主革命胜利后,采取土地国有化的制度,但是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小农众多的实情出发,而且考虑到农民的阶级性——农民是小生产者,具有狭隘性和自私性,只有让农民拥有土地,才能安心干革命,所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农有,而不是土地公有和土地国有,这种对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肯定,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设想的土地制度的大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