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疆人口婚姻状况的民族差异及变化
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均显示,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始终分别高于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平均值。1990年,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0.99%,比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56%)高出0.43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1.77∶1;同年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4.24%,比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98%)高出3.26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4.33∶1。2000年,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1.53%,比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87%)高出0.66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1.76∶1;同年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3.46%,比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23%)高出2.23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2.81∶1。2010年,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2.53%,比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35%)高出1.18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1.87∶1;同年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为3.74%,比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70%)高出2.04个百分点,两者比值为2.20∶1。上述数据表明,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与全国均值的比值变化不大(前者约高于后者80%),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与全国均值的差距不断缩小(“四普”至“六普”,前者从高于后者4倍下降至约2倍)。但因新疆民族众多,各族离婚人口占比升降不一,仅依据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变化,不足以清晰阐释新疆各世居民族的婚姻状况及其稳定性变化。
一 “四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状况
“四普”时点新疆各世居民族人口婚姻状况相关数据显示:就未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俄罗斯族(35.13%),但最接近新疆未婚人口占比均值(28.42%)的是回族(31.49%)。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蒙古族(39.46%)、哈萨克族(38.38%)、汉族(33.04%)未婚人口占比较高,回族接近均值,柯尔克孜族未婚人口占比较低(24.24%),维吾尔族占比最低(21.69%)。就有配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的是锡伯族(57.20%),但最接近新疆有配偶人口占比均值(64.30%)的是回族(63.71%)。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维吾尔族有配偶人口占比最高(67.44%),柯尔克孜族次高(66.54%),回族与汉族(62.89%)略低于均值,哈萨克族较低(54.87%),而蒙古族最低(52.47%)。就丧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也最接近均值(4.46%)的是塔塔尔族(5.14%)。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蒙古族丧偶人口占比(7.18%)最高,哈萨克族(6.18%)、柯尔克孜族(6.02%)、维吾尔族(5.62%)丧偶人口占比也较高,回族(3.74%)与汉族(3.08%)丧偶人口占比偏低。就离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满族(1.51%),但接近新疆离婚人口均值(2.82%)的是柯尔克孜族(3.20%)。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维吾尔族(5.25%)与柯尔克孜族离婚人口占比(3.20%)都超过均值。
“四普”时点,全国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比值为1∶1.75,新疆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比值为1∶4.24。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仅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0.57%)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59%);在新疆12个世居少数民族中,仅哈萨克族和达斡尔族离婚人口占比(0.88%)低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98%)。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最高,与离婚人口占比最低的哈萨克族的比值是9.21∶1;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8.90∶1,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5.36∶1(见表1-5)。
表1-5 “四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情况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第560~561页。
二 “五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状况
“五普”时点新疆各世居民族人口婚姻状况相关数据显示:就未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塔吉克族(30.00%),但最接近均值(23.38%)的是满族(22.76%)。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哈萨克族(35.33%)、蒙古族(33.16%)、柯尔克孜族(30.73%)未婚人口占比偏高,回族(26.74%)、维吾尔族(25.49%)未婚人口占比也高于均值,汉族未婚人口占比最低(18.78%)。就有配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锡伯族(63.81%),但接近均值(70.23%)的是满族(71.15%)。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汉族有配偶人口占比最高(76.56%),回族次高(68.47%),维吾尔族较高(65.98%),柯尔克孜族(61.40%)、蒙古族(59.84%)、哈萨克族(59.26%)有配偶人口占比较低。就丧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乌孜别克族(4.17%),但接近均值(3.78%)的是达斡尔族(3.87%)。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蒙古族丧偶人口占比最高(5.73%),柯尔克孜族次高(4.82%),哈萨克族(4.63%)与维吾尔族(4.33%)较高,回族丧偶人口占比偏低(3.26%),汉族最低(3.13%)。就离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塔吉克族(1.70%),但接近均值(2.61%)的是满族(2.87%)。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最高(4.20%),柯尔克孜族次高(3.05%),回族(1.53%)、汉族(1.53%)、蒙古族(1.27%)离婚人口占比较低,达斡尔族最低(0.22%)。
较之于“四普”, “五普”时点全国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比值为1∶1.41,两者差距呈现缩小趋势(全国“四普”比值为1∶1.75);与全国情况相比,新疆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比值为1∶2.26,两者差距缩小趋势更为明显(新疆“四普”比值为1∶4.24)。鉴于达斡尔族普查人数较少,该族离婚人口占比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有待商榷。在新疆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仅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0.78%)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0.94%),也仅有哈萨克族低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23%)。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最高,与离婚人口占比较低的哈萨克族的比值是5.38∶1,较之于“四普”时点(9.21∶1),两者差距缩小。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4.83∶1,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3.41∶1,较之于“四普”时点(分别是8.90∶1、5.36∶1),差距缩小(见表1-6)。
表1-6 “五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情况
注:“五普”时点,新疆全区范围内达斡尔族普查登记人口仅有465人,其中离婚人口1人,离婚人口占比为0.22%。此外以下民族的普查人口数量也有限:锡伯族抽样人口4495人,离婚者73人;塔吉克族抽样人口3233人,离婚者55人;满族抽样人口1740人,离婚者50人;乌孜别克族抽样人口960人,离婚者38人;俄罗斯族抽样人口611人,离婚者18人;塔塔尔族抽样人口299人,离婚者7人。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第588~591页。
三 “六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状况
“六普”时点新疆各世居民族人口婚姻状况相关数据显示:就未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满族(25.70%),但接近均值(22.24%)的是回族(22.55%)。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柯尔克孜族(28.02%)、哈萨克族(27.59%)、蒙古族(27.01%)未婚人口占比偏高,维吾尔族(23.77%)和回族(22.55%)也都高于均值,汉族未婚人口占比偏低(19.55%)。三次普查时点,新疆各族未婚人口占比均值不断下降(分别是28.42%、23.38%、22.24%),未婚人口占比最高民族与未婚人口占比最低民族间的差距也呈现缩小趋势(“四普”时点塔塔尔族与维吾尔族未婚人口占比比值为1.91∶1, “五普”时点塔塔尔族与汉族未婚人口占比比值为1.89∶1, “六普”时点塔塔尔族与汉族未婚人口占比比值为1.59∶1)。就有配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哈萨克族(66.06%),但最接近均值(69.90%)的是回族(71.47%)。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汉族有配偶人口占比最高(73.90%),回族次高(71.47%),维吾尔族(66.68%)、哈萨克族(66.06%)、蒙古族(64.08%)、柯尔克孜族(63.87%)有配偶人口占比均低于均值。就丧偶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维吾尔族(5.23%),但最接近均值(4.64%)的是达斡尔族(4.50%)。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与“四普”“五普”时点一致,蒙古族丧偶人口占比(6.57%)仍然最高,柯尔克孜族(5.32%)、哈萨克族(5.24%)、维吾尔族(5.23%)丧偶人口占比也较高,汉族(4.02%)与回族(3.78%)丧偶人口占比偏低。就离婚人口占比而言,居于位序最中间位置的是柯尔克孜族(2.79%),但最接近均值(3.22%)的是乌孜别克族(3.09%)。在人口超过10万的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最高(4.32%),柯尔克孜族次高(2.79%),汉族(2.53%)、蒙古族(2.34%)、回族(2.20%)离婚人口占比较低,哈萨克族最低(1.11%)。
较之于“五普”, “六普”时点全国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比值为1∶1.26,两者相互趋近(全国“五普”比值为1∶1.41)。因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人口占比偏高,尽管汉族离婚人口占比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比值差进一步缩小为1∶1.48(新疆“四普”比值为1∶4.24, “五普”比值为1∶2.26),但两者仍存在一定差距。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仅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1.11%)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38%)。在新疆12个世居少数民族中,仅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低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1.70%)。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俄罗斯族(6.82%)与满族(4.78%)的离婚人口占比超过维吾尔族,但因俄罗斯族与满族的普查人口较少,这两个民族离婚人口占比的客观性、准确性值得商榷。在人口超过10万的6个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最高,与离婚人口占比最低的哈萨克族的比值是3.89∶1,较之于“五普”时点(5.38∶1),两者差距缩小。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3.13∶1,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是2.54∶1,较之于“五普”时点(分别是4.83∶1、3.41∶1),差距继续缩小(见表1-7)。
表1-7 “六普”时点新疆各族人口婚姻情况
注:“六普”时点,新疆全区范围内俄罗斯族普查登记人口仅有660人,其中离婚人口45人,离婚人口占比高达6.82%;满族普查登记人口仅有1506人,其中离婚人口72人,离婚人口占比达4.78%;锡伯族普查登记人口仅有2693人,其中离婚人口104人,离婚人口占比为3.86%。
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第697~698页。
四 三时点新疆各族离婚人口占比的变化
“四普”“五普”“六普”三个时点,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比值分别是,1∶1.05∶1.75、1∶1.08∶1.41、1∶1.02∶1.26。上述数据表明,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始终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也低于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但是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与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差距相对不明显,且呈现缩小趋势,两者逐渐接近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三次普查时点,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新疆离婚人口占比与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的比值分别是1∶2.85∶4.28、1∶1.71∶2.26、1∶1.27∶1.48。上述数据表明,与全国情况相一致,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始终低于新疆离婚人口占比,也低于以新疆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且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与新疆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差距呈现缩小趋势,逐渐接近新疆离婚人口占比均值。新疆各族离婚人口占比变化与全国情况的差异在于,三次普查期间,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全国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均呈增长趋势,但全国汉族人口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增长(净增长141.07%)高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净增长133.90%)的增长速度,且明显高于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平均值的增速(净增长73.47%)。新疆汉族离婚人口占比持续增长(净增长155.56%),而新疆离婚人口占比却经历了先降后升(净增长14.18%,整体增幅有限),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也经历了先降后升(净下降11.79%,整体降幅有限)。
在三次普查时点上,新疆全区离婚人口占比整体趋势是先降后升(1.08∶1∶1.27)。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中,乌孜别克族先升后降(1.14∶1.28∶1);柯尔克孜族持续下降(1.15∶1.09∶1);与全区趋势(先降后升)相一致的是,维吾尔族(1.25∶1∶1.03)、塔吉克族(1.85∶1∶1.17)、达斡尔族(4∶1∶11.36,因达斡尔族历次人口普查数量均较少,该族离婚人口占比的准确性有待商榷),其中与全区离婚人口占比升降幅度最趋近的是维吾尔族;其他8个民族都呈现持续上升趋势,除了塔塔尔族离婚人口占比增幅(1∶1.15∶1.70)低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均值的增长速度,哈萨克族(1∶1.37∶1.95)、回族(1∶1.44∶2.08)、俄罗斯族(1∶1.44∶2.31)离婚人口占比增幅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均值的增长速度外,满族(1∶1.90∶3.17)、锡伯族(1∶1.30∶3.09)、蒙古族(1∶1.43∶2.63)、汉族(1∶1.55∶2.56)4个民族离婚人口占比增幅都高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均值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均值的增长速度。在三次普查时点,仅有哈萨克族离婚人口占比一直低于全国离婚人口占比均值;而在新疆12个世居少数民族中,也仅有哈萨克族始终低于全国非汉族离婚人口占比均值。三次人口普查时点,在人口超过10万的6个民族中,维吾尔族离婚人口占比始终最高,但其与离婚人口占比最低的哈萨克族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四普”时点最高最低比为9.21∶1, “五普”时点为5.38∶1, “六普”时点为3.89∶1)(见表1-8)。
表1-8 三时点新疆各族离婚人口占比比值及升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