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国家安全:公民必须履行维护之义务
2012年,浙江某重点大学毕业生宋飞(化名)在网络投递招聘简历时被某“市场研究公司专员李华”发现,李给宋发来邮件称,该公司为在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希望宋飞加盟后能为其搜集中央政府部门的政策研究资料并撰写调研报告,根据工作量,报酬在2000元至50000元不等,奖金丰厚。
宋飞信以为真,加盟该公司后,先后接到该公司发布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行业重组、能源产业发展等10项“调研课题”,他通过学校图书馆、论文期刊数据库、校内学术讲座等渠道搜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向李华提交了多份“研究报告”。其间,李华还让宋飞到其所在高校台湾研究所搜集两岸关系材料,由于宋飞不熟悉台研所的人事和情况,作罢。
随着“工作”的推进,李华的要求越来越深入,他要求宋飞积极培养人脉,从政府和有官方背景的智库、学者那里抓幕后、听观点,承诺“拉关系的钱全由公司出”。2013年1月,宋飞准备报考公务员,李华对其报考的基层公务员岗位提出异议,认为“对公司获取信息没有帮助”,建议他报考省级机关、智囊和研究部门。
事后证明,李华是境外情报机构人员,他鼓动宋飞报考省级或国家公务员、安全部门、军情机要等涉密岗位,是其窃取中国国家机密的惯用手段。案发后宋飞承认,李华是“放长线钓大鱼”,将来会要求他提供更多内部机密信息。
资料来源
刘畅.境外间谍借互联网威逼利诱 策反涉世未深大陆学生[N].环球时报,2014-05-07.
案例点评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反间谍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6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可以看出,随着国际局势的复杂多变,我国已加强了对国家安全的立法保护;与此同时,境外间谍机构通过网络招聘等手段,逐渐将策反魔爪伸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有些人在尝到一些甜头后,抵挡不住诱惑,欲罢不能,沦为间谍机构窃取中国情报的工具,最后深陷囹圄,好不后悔。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往往对于网络上五花八门的招聘信息真假难辨,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他们加强国家安全的法治教育,警钟长鸣,提高他们的鉴别能力。这是新时期国情教育和法治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
执笔人:浙江大学 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