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食盐专卖制和征税制
东汉亡后,是三国(公元220—280年)、两晋(公元265—420年)、南北朝(公元420—589年)时期。在这三个半世纪里,中国基本上处于分裂割据、南北对峙的局面之中(除西晋短暂的统一外)。在南方,只有在较短的时间里,有的政权实行过食盐的专卖制度;大部分时间里由于势力强大的豪族集团的阻隔,无法顺利地推行专卖政策,而只能像东汉那样对食盐征税。这是中央集权制衰落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必然结果。在北方情况要好些,由政府控制食盐的时间要多些。
一 三国西晋时的食盐专卖
三国鼎立五六十年,兵祸连结,食盐却实行专卖。因为军国所需实赖盐利,不搞专卖不行。其中以曹魏为先导,蜀汉、孙吴亦踵行之。晋易魏祚,仍主专卖。自从东汉税而不榷以来,食盐专卖制度在这段时间里算是再度得到推行的机会了。
曹操在汉献帝时已掌握实权,食盐专卖也早在献帝建安时就开始实行了。当时卫觊镇守关中,看到“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恐“兵家遂强,一旦变动必有后忧”。这位家在河东安邑、和盐打过交道的明白人,于是向曹操的谋士荀彧写信说:
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放散,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值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弱敌之利也。
曹操接受了这个建议,“始遣谒者仆射监盐官,司隶校尉治弘农,关中服从。”在盐官之上设使督之,这是恢复食盐的专卖。盐利的收入用于安集流民、振兴农业,且有抑制军阀豪强势力之意,与东汉时盐税归统治者私用是不同的。后来平蜀有功的邓艾更向司马懿建议:
留陇右兵二万人,蜀兵二万人,煮盐兴冶,为军国要用,……然后发使告以利害,吴必归化。
食盐专卖(官煮官卖)又进一步与平吴之策联系起来了。魏明帝时,凉州刺史徐邈修武威酒泉盐池,卖盐收谷供给州内军费支出。可见食盐专卖也推行于边郡。曹魏政权所实行的食盐专卖,积极意义还是比较大的。
蜀汉盛产井盐。刘备既定益州,即“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首任校尉(又称司盐校尉)王连,管理盐井,专卖食盐,“利入甚多,有裨国用。”校尉的官属称“典曹都尉”,吕乂、杜祺、刘干等都曾当过这个职务,并为王连所提拔。由于盐官“简取良才”,蜀中的食盐专卖也是搞得比较好的。越嶲郡也擅盐铁之利,张嶷为太守,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盐之处设置官员,除当地自用外,所产之盐也补充了蜀汉政权实行食盐专卖的货源。
东吴有丰富的海盐资源,孙氏也同魏蜀一样实行食盐专卖。在今浙江海盐、江苏常熟、广东东莞等地有孙吴所设的管理食盐产销的机构,盐官也称司盐校尉、司盐都尉。
三国盐法大抵如此,都趋重于实行专卖。盐官设置,魏蜀吴的制度是相仿的。
西晋统一后,循曹魏旧制,继续实行食盐专卖。《晋令》曰:
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主吏二岁刑。
这就是食盐专卖的明证。据《晋书》所记,当时杜预为度支尚书,管财政,“乃较盐运,内以利国,外以救边”, “朝廷以预明于筹略,凡所条奏皆采纳焉。”食盐专卖制度的规划整理出自杜氏之手。自泰始初迄永兴末四十年间,专卖制度无所变更。连三国之时,食盐专卖一共又实行了一百多年。
二 东晋南朝的食盐征税制
永嘉南渡,东晋统治主强调“盐者,国之重利”,仍欲依西晋之旧,维护食盐专卖的原则,故而有禁占川泽的法令。但贵族豪门“不遵王宪”,封略山湖、侵占川泽者到处都有,连打鱼采薪也要“保为家利”,加以垄断,更何况川泽之利中的最大者——煮盐卖盐。所以食盐由官府专卖只是一厢情愿,无形中已经废弛,实际上是退而征税而已。
东晋以后,南方历宋齐梁陈四朝政权——是为南朝。境内盐产区丰富,东南有海盐,益州有井盐,又有岩盐。但自刘宋时起,面对势力日大的豪族,统治者索性不禁川泽,承认大川泽主存在的合法性,而分享其余利。食盐专卖也就正式取消而改为征税制,一般地收些税。宋、齐、梁三朝都是听任私人煮盐销盐,占去盐利的大部分。经营自由,税又不重,私营盐业商人就十分活跃。如盐城有盐亭一百二十三所,“县人以鱼盐为业,略不耕种,擅利巨海,用致饶沃。”官府自己也有一些盐亭,再加上向私营盐亭所收实物税,部分食盐就由官府掌握,所以来运盐的船只,既有私船,又有官船。不过食盐的商品量,主要还是由私人掌握。在益州,盐大都也由私营,主要也操纵在障固自然资源的官僚贵族的手中。食盐的产量大,销路广,获利多,在官家孱弱、私门强大的情况下,只能坐视利归于下而不能作为重要财政收入来支配了。
梁末侯景之乱后,腐朽的豪门士族受到了一次扫荡,过去障固山泽的大盐铁主死了不少。这时,继起的陈朝国土缩小,内乱未平,财政非常困难。就在阻力减少和亏空增大的情况下,虞荔、孔奂等在陈文帝天嘉二年(五六一年), “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陈朝政府同意这个建议,决定征收海盐税,控制食盐的买卖。这种税数额很大,不同于先前一般的收税,而是属于专卖税的性质。也就是说陈朝开始把海盐收归政府专卖了,当时是和酒类专卖相提并论,一起订立条例的。整个南朝言盐利事就只此一见。实行海盐专卖的陈朝只二十几年就为隋所灭。在南朝的一百六十几年中,实行专卖的历史很短,基本上还是实行了征税制。
三 北朝的食盐专卖和反专卖的斗争
与南朝的盐利长时期内主要地落入私人之手有所不同,在许多时间北方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倒是主要由官府掌握。当然,官私之间有争夺,政策是有变化的。
早在十六国时,南燕的慕容德“军无私掠”,而搞盐铁官营:“立冶于商山,置盐官于乌常泽”, “以广军国之用”。拓跋氏统一北方后,盐池是设官掌管,但由于豪强的反对,在北魏时期食盐的政策经历了五收五放的反复过程。
北魏前期对河东盐收归官管的时间是较早的。所谓“旧立官司,以收税利”,就是制盐由民(盐户),官收其税,销盐由官,或由商销而税之,税很重(专卖税),盐利大部分入官,商民不能逃税自销。生产是经特许的,官府设有禁私的法令。这应属专卖的性质,而非仿南朝实行征税制。一般的征税制,即无所谓盐禁之说。献文帝皇兴四年(470年), “弛山泽之禁”,盐禁遂开。河东盐听民制民销,只稍微收些税(这才是征税制,但并非废除盐税)。但盐利为豪强占断,政府吃亏,贫民受害。第一次放的结果不好。孝文帝延兴末(473年), “复立监司,量其贵贱,节其赋入,于是公私兼利。”其做法是由主司裁察,按收入多少,实行差额的累进税,“强弱相兼,务令得所”,豪者富者交的税多,盐利主要可收之于公。这是第二次的收(并非此时始设官司,征收税利,延兴以前,无有盐法)。二十三年后(孝文帝太和二十年,496年),又“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这是第二次放(改为一般地征税)。宣武帝(景明四年,503年), “诏还收盐利以入官”。三年后(正始三年,506年)又诏罢盐池禁。史载世宗(宣武帝)“政存宽减,复罢其禁,与百姓共之。其国用所需,别为条例,取足而已”,指的就是这第三次的收了又放(另立条例,一般地收点税,取足而已,并非完全免税)。在这次收放过程中,统治集团内部曾对盐池的禁与不禁展开激烈的争论。据《魏书·甄琛传》记,御史中尉甄琛乞求罢禁,请依周礼置川衡之法,使之监导而已。其理由无非是王者勿吝,藏富于民,蓄意迁就豪强的那一套。尚书邢峦等以为甄琛之言迂阔,不切实际,力加反对,请依“前式”, “依常禁为允”,使“丰无过溢,俭不致敝”, “取货山川,轻在民之贡”;同时也指出“典史多怠,出入之间,事不如法,遂令细民怨嗟,商贩轻议”,兴复盐禁以来之弊也须改进。结果还是依了甄琛之计(所谓周礼川衡之法,是薄征其税,并非无税)。盐禁一开,就为“绕池之民尉保光擅自固护,语其障禁,倍于官司。取与自由,贵贱任口。”史称“豪贵之家复乘势占夺近池之民,又辄障吝。强弱相陵闻于远近”,这样的事是很多的。“严为禁豪强之制”,只是空话一句。又过了十二年,孝明帝神龟初(518年),太师高阳王元雍、太傅清河王元怿等提议,重新实行食盐专卖,认为“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以免“豪贵封护”, “近者吝守,卑贱远来,超然绝望”,好处都为豪强得去。“于是复置监官,以监检焉。”可是这也未能坚持很久。所置盐官未几又告撤销,第四次收了又放。孝明帝孝昌中(约为526年), “朝议以国用不足,乃置盐池都将,秩比上郡”。这是第五次的收了。可是未能稳定下来,时间仅过一年(528年)又有诏废盐池税,只是为据河东的长孙稚所拒绝,才依常收税以给军需。但节闵帝(前废帝)一即位(531年,次年改为后废帝永熙元年),就马上下令废除盐禁和税盐之官。这第五次的放也是北魏最后一次放,真是“更罢更立,以至于永熙”,北魏至此也就结束统治了。食盐政策变化如此之多,表明了政府与豪强在盐利问题上矛盾斗争的频繁。资源丰饶的河东盐其盐利一年之中足顶冀、定二州常调之绢(孝昌时河东盐利年收税准绢二十万匹),双方怎么不为之全力争夺呢?在财政困难时对统治者关系非同小可。所以官方放了一阵子(六七年、二年、十二年)就收回来,但因豪强反对又不得不再放下去。总的说来,自孝文帝时算起至北魏之亡,专卖时间与私营时间各半;连同北魏前期一起计算,那就是官营的时间较长了。
北魏之后,东西魏争夺河东盐池。西魏据河东时,仍由盐池都将统管河东盐利。
海盐如何管理,北魏时无史料可稽,可能情况与河东盐相仿。据《魏书·食货志》所记,东魏“迁邺后,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盐:沧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郸置灶四。计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零八斛四斗。军用所资,得以周赡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要靠四州的盐利。这四州是由官府设置的灶户煮盐(官煮),完全禁断民灶。比西汉时犹为民制的食盐专卖又进了一步(可称为“全部专卖”,与河东盐的专卖形式不同。并非此为专卖彼是征税)。东魏末孝静帝武定时崔暹建议海、沂也由官煮盐,有利军国;崔昂认为“官煮须断人灶,官力虽多,不及人广,请准关市,薄为灶税,私馆官给,彼此有宜。”可知沧、瀛、幽、青四州(今辽宁、河北、山东盐区)确为官煮(非民制官收),四州之外则为民煮,只是稍征收点税而已(征税制)。东魏以后,北齐在一段时间内仍循旧例(四州官煮,其余征税),到齐后主武平六年(575年),四州以外其他地方的盐改用征收较重的专卖税的方式(武平以前盐只是准一般的关市之例收税;武平六年“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这个盐税是加重了的专卖税),不久北齐也就亡了。
北周食盐主要由官府掌握。“凡盬盐、形盐(池、井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在盐禁下的“税”不是一般的税,而是专卖税,食盐是实行民制官销或在重税下商销的专卖制。这种制度一直沿袭到隋初实行食盐无税制之时为止。
总之,北朝各个政权对食盐的控制严于南方,这是北方的豪强势力不如南方之大所致。但豪强势力仍然不小,所以专卖制度只能间断地、不顺利地推行,与汉武帝时专卖政策作为摧抑豪强的一个措施来有力地实行,气象很不相同。虽然如此,实行专卖,盐利主要入官,以资军国之用,比之不实行专卖时“富强专擅其用、贫弱者不得资益”,而国用有缺的情况要好得多。所以北方的食盐专卖是强于南方的食盐征税的。
历先秦两汉至魏晋南北朝,盐法由萌芽而至发展,食盐专卖制始告建立,但并不稳固,食盐征税制仍不时回潮,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而且专卖制是属于全部专卖、直接专卖,采取民制(或官制)、官收、官运、官卖(或商人分销)的形式,表现出它们的共同性,而前后并没有更多的特点,直到中唐刘晏创行就场专卖,食盐专卖才进入下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之所以把前面这一大段时间连在一起进行考察,原因就在于此。治盐政史者称之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是合适的,唯这段时期不应把隋唐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