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经贸关系的回顾、现状与前景
中德经贸关系是中德两国双边关系的基石。中德两国有着悠久的经贸往来的历史。早在19世纪末德国公司西门子、蒂森和克虏伯就开始在中国做生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相继成立后,经济贸易关系业已开始,但主要是民间往来。由于受到当时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影响,不仅数量很小,也十分不稳定。197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中德经贸关系有了正式的国际法基础。建交40年来,中德经济贸易关系有了长足、全面和深入的发展,成为各自在亚洲和欧洲最重要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伙伴。本文回顾了40年来中德经贸关系发展的历程,找出双边经贸合作成功的因素,指出尚存在的不足并对今后进一步发展进行预测和提出建议。
一 中国和德国经贸关系发展的框架条件
中德经贸关系的正常化虽然开始于1972年中德建交,但真正走向深入则是在1993年以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使两国经贸合作的框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环境的改变既有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的作用,同时也是中国和德国内外政策重大调整的结果。
1.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增长为德国开展对华贸易和投资创造了机遇
1978年,中国在邓小平领导下开始了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时我国政府开始逐步放弃了我国与苏联集团关系破裂后奉行的闭关自守和强调自力更生的经济建设方针。在认识到我国在经济实力和技术管理方面同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距情况下,我国政府寻求与西方国家合作,一方面,积极引进我国急需的西方成套设备和技术,愿意在这方面接受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的出口信贷和资金援助,另一方面,欢迎来自发达国家的企业到中国来直接投资。为此,我国政府于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1986年),并于1980年开办了以深圳为首的4个经济特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1992年初,在中国改革开放遇到一些挫折、遭到一些怀疑的情况下,邓小平发表了南方讲话,坚持改革开放方针不动摇。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议,从而结束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争论。在南方讲话和十二大方针的鼓舞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轮经济建设的高潮,而这次高潮正好赶上了亚洲“四小龙”和其他工业国家向亚洲发展中国家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为我国经济20年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中保持了年均10%左右的增长速度,中国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潜力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高的教育水平、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政治稳定等区位优势,使中国成为对外国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中国政府抓住机遇,实行渐进的开放政策,充分利用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使中国成为20年来世界上最有活力的经济体和制造中心。这些变化无疑对外向型经济导向的德国对华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1993年德国联邦政府新的亚洲政策将支持德国经济在华活动作为重点
1972年中德建交以后,双方的政治关系发展很快。这一方面因为中德两国之间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中国和德国都始终对对方完成国家统一的诉求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中国对德国统一表示了无条件的支持态度,赢得了德国政坛的普遍认可。此外,中国对欧洲一体化和由此带来的世界多极化的支持,对作为欧洲一体化核心国家的德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相比来看,在1980年代中德经贸关系发展比较缓慢,1979~1992年德商累计在华投资项目总数为249个,实际投入仅为4.71亿美元,不到德国这期间对外直接投资的1%,与德国世界经济大国的地位不相称。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德国经济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德国经济也迫切需要开辟新的市场。但德国经济界抱怨没有得到政府相应的支持 (比如为中国购买德国大型设备提供优惠贷款)。德国企业一贯比较谨慎和保守,它们视中国为不确定性很强的市场,所以除政府在信贷融资和风险担保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外,双方的政治互信对于经济合作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1993年10月,德国联邦政府发布了《亚洲政策纲要》,对德国经济界获得更多支持的要求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亚洲政策纲要》明确指出了亚洲在世界政治和经济方面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认为与美国和日本相比较,德国过去对这一地区经济上的投入不够,急需在这一地区扩大自身的投入和影响。纲要特别提到了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指出加强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增长地区的经济关系是德国亚洲政策的中心。而对德国经济在该地区的支持是德国政府的首要任务 (德国时任外交部长金克尔)。
德国政府《亚洲政策纲要》的另一个重要承诺是为建立政治互信加强领导人之间的个人联系。中德建交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德两国最高领导人互访频繁。德国前联邦总理科尔曾经多次来华访问。2000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访问德国,签署了新的中德经济合作协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访问德国,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应邀访问了德国。德国联邦总理施罗德在任期间也多次访问中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总理温家宝与现任德国联邦总理默克尔更是交往甚多,2009年,温家宝在访问欧洲期间,曾专程飞往柏林同默克尔进行了6个小时的私人会晤。2011年和2012年温家宝总理又对德国进行了两次访问。虽然来自不同的党派,默克尔总理同施罗德总理一样也十分重视对华关系,到目前为止,她已经对我国进行了5次正式访问。在互访中,一般都有庞大的企业代表团与两国政府首脑同行,在访问期间,不仅会签署一些重要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首脑也会出席一些重大的经济合作协议的签字仪式,以表示政府对两国经济合作的支持。
在德国政府制定亚洲政策的同时,德国几家重要的经济协会联合发起成立了“德国经济亚洲太平洋委员会”(APA),该委员会得到德国联邦议院的积极支持,旨在协调德国在该地区的外交政策、对外经济促进政策和发展援助政策。在APA的率领下,德国各经济团体每次在德国联邦总理访华前向其提交一份反映德国企业在华利益诉求的“请愿书”(Petita) ——比如加强对在华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2003年1月生效的《中德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为半官方的德国工商会和其他工商联合组织在中国设立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德国工商会领导下的中国德国商会作为在华活动德国企业的联合体,是德国企业在华利益的协调人。德国工商会、德国政府驻外机构 (大使馆和领事馆) 以及德国贸易与投资促进局 (GTaI) 组成了德国对外经济促进政策的三大支柱,有力地推进了德国经济在华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根据德国经济亚洲太平洋委员会1995年的建议,德国在亚洲国家建立了“德国工业和贸易中心”(DIHZ,英语:German Centres),在中国目前有北京和上海两家。建立“中心”的目的是加强对德国中小企业在海外的支持。“中心”的租户是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经济促进机构、工商会以及德国中小企业的代表处,集中带来了网络的外部效应,对于德国中小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无疑大有裨益。
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在华企业公平竞争奠定了基础
中国政府经过长达16年的艰辛的“复关”谈判,于2001年11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工业品进口的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根据对等原则,中国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也享受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最惠国待遇,这有利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享受国际分工的利益。它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了国际公认的市场经济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一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歧视性政策,维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国内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而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会鼓励更多的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根据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清理修订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国务院30个部门共清理法规文件约2300件,废止830件,修订325件。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产业政策和目录共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371个条目。较之以往,新目录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从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公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但是在机动车整车、化工、电信设备等重要领域保留了中方持股不低于50%的规定。放宽了外商建立独资企业的范围,外商可以在87.6%的产业领域建立独资企业。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目前我国政府执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修订后的2011年新版本,利用外资开始出现新特性,主要体现在利用外资的结构优化,向中西部转移的倾向化以及外商投资权限的地方化。主要目标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特别是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同时严格限制“两高一资”类的项目。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我国取消了一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这包括:贸易平衡要求 (又称为出口实绩要求)、国产化要求 (比如在汽车行业,当地成分不能低于40%)、技术转让要求等。准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之外设立分销企业,建立自己的分销体系。另一方面,2007年通过的《公司税收法修正案》废止了对外商“一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它们在税收上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
另外,我国贯彻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执行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2008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法。至此,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对中德经贸关系的大发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中德经贸关系的法律框架与合作机制
1973年,两国政府签订了政府间的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协定有效期至1975年。为更好地促进和发展双边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规定成立一个两国政府间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联委会每年或每两年轮流在一方的首都召开会议。联委会由中方的商务部长和德方的联邦经济部长领衔,成员不仅包括双方政府机构的代表,还包括企业界人士。迄今为止已经举行了14次,并先后成立了农业、煤炭、有色金属、投资、进出口贸易统计、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生态园建设等10个工作小组,联委会主要讨论磋商双边不断深入的经济技术合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成为双边合作的重要机制。由于自1975年开始,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对外贸易统一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管理,1979年10月24日在华国锋总理访问联邦德国期间两国政府签订了经济合作协定。1985年,中国与欧洲共同体签署了贸易协定,同时将中德双边经济合作协定延长10年,2000年,协定被扩充为中德关于在经济、工业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 (2003年1月生效)。
1983年10月两国政府签署了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施罗德总理访问我国,签署了新的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根据协定,投资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德国在华的投资性公司(holdings)。德国投资企业享受同中国企业在各个方面的同等待遇 (1983年协定中的提法为“公平、合理的待遇”),中方承诺逐步取消不符合此原则的规定和措施,改善在国有化情况下对被剥夺企业的补偿以加强对所有权的保护。在合同解除后,解约企业的受保护权延长至20年。德国企业利润向国内的转移不再需要特别的许可。另外,在企业解决合同纠纷时,德国企业有权付诸独立的国际法庭仲裁,这一条款使德国企业在中国感受到的法律不确定性得到很大的缓解,德国企业在华投资和市场准入条件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当然,投资不是单行道,在这个协定的框架内,我国在德国的投资也会得到相应的保护。
对于双边经济合作有重要意义的还有1979年与德国标准化协会签订的标准化合作协定以及1985年签署的在收入和财产税领域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与经济技术合作密切相关的教育和科技领域,1978年,中德签署了科技合作协定,30多年来,中德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硕果累累。1983年,中国教育部与德国联邦教研部签署了一项关于中德之间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备忘录。在2011年6月27、28日进行的首届中德政府磋商的框架下,国家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与德国联邦教研部部长沙万女士签订了一项中德在高教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德政府机构还在环保、交通、农业、健康医疗等领域加强合作,相关负责部委定期举行论坛、工作访问等活动。除联邦层面,中国各省与德国各联邦州政府的合作也在中德经济合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共有16个省与德国联邦州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为了加强中德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在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的主持下,从1995年起,中国和德国企业定期举行“中德经济与技术合作论坛”。现已经举行了六届。在论坛上与会者不仅将合作方针等问题交换意见,而且也讨论落实双方具体的合作项目。论坛着眼于21世纪的科技发展,突出双方平等的伙伴地位,扩大了中德两国在信息、电子、生物工程、环境、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鉴于双方在政府层面的合作已经十分密集,作为中德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一项内容,中德于2011年开始启动中德政府磋商机制。这是中德关系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德关系的全面性和高水平。2011年6月28日,中国总理温家宝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柏林共同主持首轮中德政府磋商。这是中国首次同外国政府建立政府磋商机制,来自双方的十几位部长级官员出席了磋商对话。与会者讨论了从能源、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持续城市发展等领域的合作到知识产权等广泛议题,磋商甚至涉及双方政府共同制定电动汽车标准这样的实际话题。通过这样的磋商机制,两国政府能够将双方经贸合作中存在的机遇和问题集中在一起进行讨论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下一次政府磋商将在2012年8月在北京举行。
5.中德发展政策合作
在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1979年承认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后,德国与1980年开始与中国开展发展政策合作中的技术合作。1982年两国政府签订了双边技术合作的协定。在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德国政府向中方提供无偿的资金来执行双方商定的项目。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德方向中方提供相应的设备,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和派遣专家对项目提供支持。中德技术合作的重点是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比如德国政府支持了中国国家专利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所的建设,它们是提高一个国家产品质量和出口能力的核心机构。另外,德国政府还支持了经济和结构体制改革、减贫、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以及职业教育等项目,旨在帮助中国顺利走向市场经济,从而使德国在华的经济活动能够从改善的框架条件中获益。
1985年,德国政府开始与中国进行金融合作。通过这项机制,德国政府为中国的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中的合作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赠与率至少25%)。这项政策工具对德国经济的支持意图就更加明显了。利用此类“软”贷款德国政府实际上为中国在德国购买项目所需的德国大型设备提供补贴,增加了德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是上海地铁一、二号线,德国政府通过金融合作为该项目购买德国车辆设备提供了4.6亿马克的软贷款。
在1990年代,中国是德国在世界上最重要的发展合作伙伴。2008年,德国政府鉴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停止了与中国的金融合作,2009年停止了技术合作。截至2009年底,德国政府共向中国提供金融合作贷款40.34亿欧元,技术无偿援助总计6.35亿欧元。
同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相比较,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直接支持的政策工具有限,发展政策合作为德国政府支持德国企业在华活动提供了重要平台,受到中国政府的欢迎。
二 中国与德国的贸易关系
1.中德建交以来双边贸易的历史回顾
从中德1972年建交到2010年,中德贸易额增长了560倍 (见图1)。1972年开始,中德贸易关系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图1 1990~2011年德中贸易数据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1) 从建交到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1972~1978)
同建交前相比,这一阶段的双边经贸关系得到官方的推动。1975年7月,德国科隆举办了第一次大型中国出口商品博览会,同年夏天在北京则举办了名为“Technogerma”的联邦德国工业品展览会。一系列双边条约的签署使双边贸易具有法律基础,贸易额出现了较大的增加。(参见表1)
表1 1972~1978年中德之间的贸易额
资料来源:裘元伦:《中德经贸关系稳健发展》,载顾俊礼、刘立群主编《迈入21世纪的德国与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7页。
(2) 从改革开放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78~2001)
表2 1978~2001年中德之间的贸易额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从1978年开始中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经济现代化迫切需要进口西方国家的技术和设备,所以中德贸易1979年比1978年几乎翻了一番。但是随后,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开始纠正“洋跃进”的错误,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德贸易处于停滞状况。1980年代后期,中德贸易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1989~1991年,由于中国经济的新一轮整顿调整和1989年政治风波后德国对华制裁,双边贸易又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停滞甚至倒退。这一阶段中方不断加大的贸易逆差使中国方面比较忧虑,德方则采取了一些措施 (如技术援助) 来促进贸易平衡。1993年以后,中国开始其经济国际化的进程,出口商品显著增加,迎来了双边贸易的大发展时期。(参见表2)
(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至今 (2001年至今)
表3 2001~2011年中德之间的贸易额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从表3可以看出,在2002~2011年中德贸易总额增长了6倍多,年度平均增长速度为22.7%,高于1993~2001年的16.1%。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双边贸易出现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大大低于双边对外贸易下降的平均值。从2010年开始,中德贸易又开始大幅度地增长。由于双边贸易迅速增长,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访问德国时提出,双方共同努力使中德贸易到2010年达到1000亿美元。这个目标在2008年提前两年即完成。鉴于2011年双边贸易额已经达到1691亿美元 (1440亿欧元),双方又提出到2015年使双边贸易额达到2000亿欧元的目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整个中欧贸易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当前欧洲联盟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德贸易则占中欧贸易的30%,中德贸易大约等于中国与英法意三国贸易的总和。2010年,中国已经成为德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仅次于法国和荷兰)。2010年,中国成为德国最大的进口国,2011年为第二大进口国 (仅次于荷兰,占德国进口总额的7%)。中国是德国在欧盟国家之外的第一大出口国 (占德国出口总额的6%);在中国的贸易伙伴中,德国无论进口还是出口均排在第5位 (分别占中国进口的10%和中国出口的7%)。
根据德国的统计数字,中国自1989年起对德贸易就出现了顺差,一直持续至今,最高达265亿欧元。由于统计口径差异,我国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对德货物贸易只在1997~1998年和2005~2008年间出现了顺差,且数额不大,最高仅为33亿美元。中德贸易出现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德国对中国的出口赶不上中国对德出口的增长速度,虽然贸易数字统计口径的统一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双方都同意应努力实现贸易平衡。根据2010~2011年的数据我们可以观察到情况已经向这个方向发展。
2.双边贸易结构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统计,20世纪70~80年代,我国主要向德国出口农产品、纺织品、成衣和手工艺产品,从德国进口钢材、化工原料和机械产品;而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德的贸易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参见图2、图3)
2010年,中国对德国出口中制成品占约90 %,其中机电产品占到总额的46 %,而且是增长最迅速的部类,而传统的成衣、玩具、家具、首饰等仍然占到总额的20 %左右,但数量在减少。在其他出口产品中,交通运输设备上升到总出口额的9.2 %。同2009年相比,车辆出口上升了175 %。
图2 2000年、2010年德国从中国进口商品结构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图3 2000年、2010年德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结构
资料来源:德国联邦统计局。
在德国对中国的出口中,制成品同样占总额的85%以上。2010年,机电产品占总出口额的43%,比2000年略有上升。而上升最快的是交通运输设备,从2000年总额的7%上升到2010年的30%。与2009年相比,中国从德国进口的车辆增加了73.4%。尽快在中国的德国合资厂家生产大量的德国品牌轿车,但是还是有许多中国人愿意花高价购买“Made in Germany”的高档轿车。当然关税下调的效应也不可忽视。
我们如何来解释中德贸易结构的变化?
过去的研究一般认为,中德贸易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双方经济结构互补,因此可以互利双赢。如果仅看上述集合数据 (aggregate data),可以说中德双边贸易的产品结构已经十分相似。机电产品均占了向对方出口的40%以上。在过去20年里,中国工业企业在产品竞争力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一些工业产品方面,如普通机械制造等领域,中国与德国已经成为竞争对手。即便在德国最强大的产业领域——汽车制造,中国也开始与德国竞争。行业间贸易正在被行业内贸易所取代。
但是分析贸易结构,必须将产品分类进一步细化 (disaggregation)。仔细地分析双方的贸易模式就会发现,全面否定中德贸易互补性仍然太轻率。一方面,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仍然在中国对德贸易中占较大的比重。另一方面,在中国出口的高科技产品 (主要是计算机和通信电子产品)中,有65%左右是加工出口,即所谓的“大进大出”模式:进口的零部件在中国被组装起来,然后继续出口。因此,在跨国公司国际化的价值链上,中国往往处在价值链的低端。与此相反,德国的机械制造、机动车等产品却往往处于价值链的高端。德国高质量、高精度的成套设备、专门机械以及能源和环境解决方案仍然是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中国迫切需要的。双方的经济结构仍然有较强的互补性。
3.中德贸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首先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欧盟共同对外贸易政策授权欧盟机构 (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 管理欧盟成员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当前,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的约束下,传统的贸易壁垒如关税和数量配额已经作用有限。但欧盟经常采用一些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维护一些成员或行业的狭隘利益,如贸易救助、技术与环保壁垒等。2005年,欧盟准备在世贸组织对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纺织和成衣产品发起贸易救助诉讼,迫使我国对相关产品的出口采取了“自愿限制”。中国也是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其次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由于德国与中国在机电产品上产业机构趋近,德国出口商越来越感到中国竞争对手的压力,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根据德国机械制造协会的一项调查,2011年,德国因为产品被仿冒带来的损失为80亿欧元,而最多的仿冒者来自中国。
为了巩固和扩大中德贸易,减少贸易摩擦,我国应该继续加强从德国的进口。通过增加目前我国在结构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密集资本品进口,寻求中德贸易平衡,这符合我国的长期利益。德中两国都是世界贸易大国,维护世界自由公平贸易秩序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我国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合作机制,积极与德方磋商,加强对欧盟出口产品的质量、规格、环境标准的管理。利用德国在欧盟政治决策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敦促其在欧盟解除对华尖端技术出口限制和武器禁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外,对于德国担心中国在一些德国必需的重要原料 (焦炭和稀土) 实行出口限制的指控,我们也要加强磋商和解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能消除德国企业的疑虑,对扩大技术引进与合作极为不利。所以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刻不容缓。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发挥中德磋商机制的作用,了解对方的利益诉求,提出解决方案,落实积极措施,为解决德商和德商协会提出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 德国在华直接投资、工业合作与技术转让
1.德国在华投资的历史发展
1981年,德国Wella股份公司与天津日化厂合资成立了“威娜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成为德国在华投资的先驱者。根据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数据,今天在中国已经有5000家德国企业,当地雇工人数为22000。
德国在华投资仍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1981~1992年
从图4可以看到,直到1992年,德国在华直接投资无论项目数还是投入金额都相对比较小。对于大多数谨慎的德国商家来讲,在中国投资的条件还不成熟。
图4 1981~1992德国在华直接投资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王志乐:《成功的合作 广阔的前景:德国企业在华直接投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 1993~2000年
图5 1993~2000年德国在华直接投资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这一期间,德国在华投资的数额同前一时期相比有较大的增长,但是1997年以后,增长的幅度明显放缓。主要原因是德国投资者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走向表示担忧。(参见图5)
(3) 2001年至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但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向外国投资者表明,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政策方针。在中国入世的鼓舞下,德国在华直接投资在这一阶段显著增加 (参见图6)。2003年以后,德国超过英国成为欧洲在华最大的投资国 (参见图7)。从2001~2010年,德国在华直接投资增加了一倍半。截至2011年4月底,中国累计批准德国企业在华投资项目7110个,德方实际投入176.7亿美元。
图6 德国在华直接投资
资料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图7 对中国投资的主要来源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
2.德国在华投资的特点
(1) 德国在华投资以扩大销售市场为主要动因。根据德国工商大会对7000个德国工业企业的年度调查,2011年,42%的企业将“开拓市场”作为在华投资动因的第一位,18%认为“节约成本”最重要,而40%认为“销售和售后服务”是投资的重点。而且在这次调查中,中国首次超过欧盟老15国成为德国企业世界首选投资地。
(2) 德国公司在华的经营活动往往采取循序渐进的进入方式。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时以贸易为先导,在华销售产品;然后对中国市场进行技术输出,在这一阶段德国公司大多数通过许可证贸易提供生产线转让技术;90年代起,开始大规模对华直接投资,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或进行并购转让技术;进入21世纪后,德国跨国公司开始在华设立研究中心等R&D机构,将研发任务逐渐转移到中国。由于除几个特殊领域外,目前中国政府在工业方面已经对准入方式没有什么限制,所以,已经在中国有较长时间经验的德国企业更愿意采取独资企业的方式,以防止技术泄露及避免与中国合资伙伴的利益冲突。
(3) 德国企业在中国的地域分布比较集中。超过80%的德国直接投资集中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东北老工业区以及珠三角地区。北京则是德国跨国公司建立总部的首选。尤其是上海及其毗邻地区集中了德国投资的60%。由于良好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购买力,上海成为德国跨国公司的投资首选 (大众、蒂森克虏伯、巴斯夫、德固赛、拜尔、汉高) 并吸引了众多德国配套企业,比如在江苏太仓的德国工业园。
(4) 德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德国对华投资基本上是按照我国政府制定的《外国投资指导目录》进行的,中国政府鼓励外资进入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化学纤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制造业领域,这些工业行业是德国传统优势产业,两国产业的互补程度高,所以构成了大型制造业集中投资于某几个工业行业的投资格局。随着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国投资逐步开放,德国服务业在中国的投资开始增加,德国三大私立银行、旅游业巨头TUI以及物流巨头敦豪等都已经抢滩中国。
(5) 德国直接投资主要来自有科技优势的大企业,具有较多前沿技术,有利于我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由于德国在华投资产业集中在汽车、机械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所以从投资规模上看德国企业投资项目的平均金额大大高于其他外资项目的平均水平,是高质量的投资。德国大跨国公司普遍采用系统化投资,对投资项目的控股程度要求高,往往成立在华的控股公司,这与德国在其他地区的投资方式高度一致。从纵向上来说,对一个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阶段的产品,或对产品的销售、生产和售后服务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投资;从横向上,跨国公司不仅投资于一个企业,而且带动投资于相关企业、行业或产业。以大众汽车集团为例,对生产加工、维修售后服务、销售、人员培训和技术开发进行一系列投资;而且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大众公司与世界各地的汽车零部件厂商有密切合作关系,大众进入中国市场后又带动了协作企业如博世、巴斯夫在华建立合资企业。
在1991~2001年的10年间,我国从德国引进技术合同金额达到约210.84亿元,项目数总计4748项。截至2011年4月底,中国共批准从德国技术引进合同15448项,金额522.1亿美元。项目数比前10年翻了两番。项目主要涉及交通运输、通信、电子电气、机械制造、金属加工和化工制药等领域 (参见图8)。德国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方面较美、日企业的限制少,而且提倡技术开发当地化。
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企业中一些先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系统化投资的需要纷纷在华建立研发机构。例如世界最大的特种化工公司、德国第三大化工公司——德固赛股份公司 (Degussa) 2002年决定投资1000万欧元在上海成立研发中心,以进一步挖掘中国和亚洲的市场潜力。全球第六大芯片制造商——英飞凌 (INFINEON) 科技股份公司计划至2007年投资12亿欧元,在上海扩建研发中心,并与中方合作生产记忆芯片;汉高集团 (Henkel) 在上海投资兴建的技术中心于2003年初投入使用,该中心成为汉高中国业务链和全球技术战略的重要环节。生产气动元件和自动化系统的费斯托 (FESTO) 股份公司于2001年底在上海建立了亚洲地区技术中心。德在华设立的研发和技术中心还有西门子移动通信先驱技术中心、SAP (中国) 协同商务解决方案中心、拜耳上海聚合物研发中心、大众汽车上海研发中心等。根据实证调查,目前德企在华投资公司与母公司使用相同设备的比例已达到81%,其中有26%的企业能够达到与母公司同步使用设备。
图8 德国在华投资领域
资料来源:冯蕾音:《德国在华直接投资研究》,《东方论坛》2011年第4期,第114页。
3.德国在华投资的发展趋向和预测
(1) 德国企业在华投资还会继续增长。根据中国德国商会2011年4月对其会员就中国商务环境所做的调查,90%的公司认为未来几年它们在华的主要市场上还有很大的扩张潜力。因此,它们当中的50%准备在华建新的分部。如大众汽车公司在乌鲁木齐的新组装厂已经开工,为此大众将在2012~2016年投资140亿欧元。今后还计划在佛山、宁波等地建造新的组装厂。
(2) 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我国的中西部。目前我国中西部国内产值的增长速度超过东部,居民的购买力在不断提高。所以,德国公司将不失时机地加快其在中西部的布局,抢先一步占领市场。而为实施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央和当地政府也将对外商投资在土地使用和税收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外商选择在中西部投资。
(3) 将有更多在资金投向能源、环境保护和防止气候变化领域。中国第12个五年规划将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增长的质量上,将更加注意环境保护、能源效率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这些领域同样是德国优先发展的领域,所以在2010年中德联合公报中将能源-环境-气候变化列为今后双边工业合作的重点。德国企业愿意加强技术转让,帮助中国在可替代能源、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以及电动汽车方面取得突破,在德国创造相应的工作岗位,实现互利双赢。
(4) 德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投资将增加。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的支柱,在许多领域特色明显。但是由于融资困难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除为大企业做配套外,德国中小企业 (特别是2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 对于在华投资仍然望而却步。目前,两国政府已经将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作为深化双边经贸关系的重点。200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签订为中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的政府项目。该项目自执行以来,已经派遣近200名学员赴德培训。在中德两国总理主持的首轮中德政府磋商对外发布的《首轮中德政府磋商联合新闻公报》中提出,两国政府强调中小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德国经济技术部在中国举行第3次中德中小企业政策磋商,重签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协议。磋商已于2011年12月7日在江苏太仓举行。国家开发银行将提供20亿欧元专项贷款,支持两国中小企业间开展合作。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入,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德国中小企业在华的投资将进一步增多。
4.德国企业在华投资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商的投资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市场统一和市场信息方面进步很大。但是在官僚主义、法律制定程序缺乏透明度、执法不严等方面德国企业抱怨仍然较多。另外,德国企业对我国政府的下述政策尚有歧义,如果不引起注意将影响双方合作的深入。
(1) 对外资市场准入仍有一定的限制。我国还存在市场准入门槛问题。在汽车、化工、电信、保险等一些工业和服务领域成立合资企业时,中国还坚持中外企业50%对50%的持股比例。外资银行在华尚不能成立分理处,只能开办对注册资本要求很高的分行。另外,最近德国企业对我国从自主创新需要出发调整产业政策感到不安,特别抱怨在政府采购方面采取了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政策。
(2) 还存在着所谓的“强制性技术转让”。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来自本土企业的竞争,德国企业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中国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在技术转让方面也越来越谨慎。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政府于2002年1月1日颁布了新的《关于技术进出口的管理规定》。新规定废止了旧规定中技术许可证和专利的10年年限和年限到期后专利技术自动属于被许可人所有的规定。新规定不再要求进口的技术必须是先进的、价格合理且适合中国。按照新规定,技术许可证的时限由协议双方谈判决定。所以,新规定有利于先进技术的转让和合同方的自主权。但是新规定保留了旧规定中许可证交易等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强制要求。由此,德国企业对在项目审批、产品认证、环境影响评估、专利申请、营销审批和注册等环节可能发生的机密信息泄露表示担忧。
对于上述问题政府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 要认识到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稳定的政治形势、较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业基础以及廉价的劳动力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德国经济在华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中德经济互补性强,中德经济、技术和工业合作有很坚实的基础。切实关注德方的诉求有利于加强信任,深化合作。
(2) 市场准入公平几乎是所有外国投资者所关注的问题 (中国在国外投资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落实入世承诺,在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落实国民待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障碍,例如注册公司的资本要求、许可证的申请、强制成立合资企业、持股比例限制等。在公共采购项目的竞标过程中,外资企业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获得与内资企业平等的待遇。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会给德国企业和中国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会使德国企业越来越质疑中国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因此,应长期坚持在汽车、原材料、石化、电信、建筑、银行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准入,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鼓励对方自愿进行技术转让,坚决杜绝抄袭和侵权行为。在时机成熟时,应考虑适度放宽外资企业在一些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
(3) 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助于在法律正式颁布前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草案提供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给商业界提供了解政府工作方式的机会的同时,也使政府从中获益,借此找到解决技术性难题的方法。在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时,应更好地利用政府高层互访、德国驻华使馆、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欧盟商会和德国商会、德国经济中国代表处和中国德国商会等渠道,广泛听取德国方面的意见,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条件下,进行必要的调整。
(4) 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执法能力。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地方政府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努力是我国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适应这种变化,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地方政府权能的增加对其执政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为外商投资便利化、减少审批环节、克服官僚主义方面作出努力。在执法中,重视公平性,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对各种所有制、各地方的企业一视同仁。
四 中国在德国的直接投资
2001年以前,在德国注册的中资企业几乎都是贸易公司,生产性投资活动几乎为零,而且投资额也比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引导和支持下,中资企业在德国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根据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中国企业在德国的直接投资从2001年的1.77亿欧元增长至2010年的8.29亿欧元。2010年的投资额为2001年的近5倍。2011年,中资企业继续扩大在德国的投资,根据德国贸易与投资促进署 (GTaI) 的报道,2011年有160家中资企业在德国进行了投资,比2010年增长近两倍 (66家),成为中国在世界上绿地投资最多的国家。从项目数量上看,中国在德国吸引直接投资的国家中已经排在第二位。中国对德国直接投资发展迅猛,不仅数量上节节攀升,其投资质量、专业水平和经营能力上也显现巨大进步:截至目前,约有1000家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占海外投资中资企业数的近10%,这对缓解德国就业市场压力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在德国的中资企业中中小企业仍然占大多数,主要集中在汉堡、法兰克福、鲁尔区及周边城市 (科隆、杜塞尔多夫) 以及巴伐利亚等地区。(参见图9)
图9 中国在德国的直接投资
资料来源:德意志联邦银行。
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为贸易服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以及资源性的采矿业不同,我国企业在德国投资的主要目的为获取先进技术和品牌以及销售模式和渠道,因此,投资主要采取并购的形式,集中在德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机床、纺织机械、汽车配件和新能源等制造业领域。比如,2011年中国湖南民营企业“三一重工”以5.25亿欧元收购德国世界水泥搅拌机领头羊“Putzmeister”,成为中国收购德国企业的标志性事件。通过并购或合作,中资企业可以获得优质品牌和销售渠道,较快地扩大其海外市场,中国制造与德国技术和品牌相结合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和价值链的延展。
与欧陆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加大在德国的投资主要是看中德国优良的基础设施和法律环境,以及高质量的员工素质、科研实力以及市场潜力。中国在德国投资的企业既有国有控股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投资活动主要是商业方面的考虑,没有其他所谓的战略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德国政府的认可。德国方面一再表示,欢迎和鼓励中国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国家基金赴德投资。由于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目前发达国家普遍资金紧张,故此德国对于外国投资的支持力度增大,各种优惠政策可使投资成本降低近50%,是我国企业到德国投资的良好时机。(参见图10)
图10 2003~2010年中国在德国直接投资存量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