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认为自己未通过网上支付平台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索赔无依据,便不再追究
典型案例
王女士是一名网购达人,热衷于网购,她的很多衣服、鞋子、生活用品等都是从网上购买的。她认为网购不仅方便而且实惠,网购的东西比实体店要便宜很多,质量也不错。2012年11月11日光棍节,淘宝网店举行“双十一”大促销活动,王女士很早就期盼这一天了,因为这一天淘宝网上很多东西都会打折优惠。王女士从淘宝网某店铺看上了一款包包,原价是500元,打折后价格是400元,加上运费是410元。虽然该款包打八折,但是王女士还是觉得有点贵,只是她特别喜欢这包的款式。她搜索以后发现其他店没有同款包包,要想买的话只能从这家店里买。于是,王女士通过阿里旺旺和卖家联系,希望能再优惠一些。卖家称,如果买家直接将货款打到他的银行账户中或者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款包就可以在八折的基础上再打六折,最后成交价也就是240元。王女士考虑后觉得很划算,就将钱直接打到卖家的账户上了。
谁知,在王女士付款一周后也没有收到货物,王女士试图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对方,却联系不上。王女士再次登录到该网店,发现该网店既没有联系方式也没有注册地址。王女士遂联系了淘宝网站客服,他们也没有这个网店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王女士认为自己未通过网上支付平台交易,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失索赔也没有依据,只能自认倒霉了。直到今年王女士和同学聊天,无意中将这件事告诉同学,同学告诉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当时在淘宝网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时候,她可以要求淘宝网赔偿自己的损失。王女士这才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淘宝网索要赔偿,但是现在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也不好再追究了。
律师分析
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会通过一个网络购物平台(即支付宝平台)进行交易,该平台旨在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购物网站)有义务对作为网络卖方的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法进行审查核对,并且保证消费者能及时联系到销售者或服务者。否则,网络交易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依据该条规定其承担的是一种代为赔偿的责任,真正的责任人仍然是网络交易的销售者。
本案中,网店卖家借优惠之名引诱王女士进行线下交易,拿到钱款后不给买家发货,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如果钱款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就王女士的受骗情形来说,还不能举报卖家有犯罪情形,因为没有达到诈骗罪的下线数额,但是王女士在联系不到卖家的情况下,其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的提供者索要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其不能提供的,王女士就可以要求网站给予赔偿。因为王女士不懂法,以为自己没有通过购物网站交易就无法索赔。后来虽然知道了自己有权利向淘宝网站索赔,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也不好再追究了。
温馨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钱财被骗后,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的提供者索要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其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站给予赔偿。消费者要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通过正当途径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