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登了“山寨网站”网购后,被骗取大量资金,只怪自己没看清网址而郁闷不已
典型案例
孙某喜欢上网,每天工作不忙的时候就会上网,或者浏览网页,或者网购。2011年2月,孙某打开电脑后,出现了一条提示命令,说他某银行的网银即将过期,要求立即登录指定网站进行升级。孙某当时什么也没想,就信以为真,并根据上面提供的网址登录,按照网站上的指令进行了操作。等操作完成以后,孙某才发现自己的账户中剩余的一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事情发生后,孙某也想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却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挽回,只怪自己没有警惕性,没看清网址就胡乱操作,觉得自己运气不好被骗了。到2011年7月,孙某觉得不甘心,才在家人的提醒下想到报案。后来经过警方调查,孙某登录的网站是由一个网站高手赵某制作的该银行的“山寨网站”。他们通过受害人登录其所提供的网站来套取该银行网银客户的账号和密码,以此来取走现款。虽然警方已经将赵某抓捕归案,但是因为受害人报案太晚,赵某骗取的钱已经被其挥霍一空了,孙某被骗的一万元分文也没有拿回来。今年的7月份,孙某的同事无意间知道了这件事,他告诉孙某称,孙某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可是这时孙某已经被公司外派到南方,而且孙某觉得事发已经三年了,不知道能不能获得赔偿,还要打官司,觉得太麻烦就算了。
律师分析
本案中,赵某使用网络虚假命令的方式,诱导孙某等受害人登录其指定网站的行为,目的并不是要进行网银升级,而是想盗取网银客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以此来取走现款。赵某是直接侵权人。直接加害人一般都具有故意甚至恶意侵害他人财产的意图,因此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事实上,这类窃用存折账号、密码交易等致人损失的案件仍属于民事侵权案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为客户提供资金流动相关的服务,故银行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网上银行进行管理,如发现违法行为,应明确警示客户,告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银行未尽到义务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消费者可以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孙某当然可以找直接侵权人也就是赵某赔偿其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一万元被盗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事发时,孙某在不知道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不仅没有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还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警方抓捕到赵某时,钱已经被其挥霍了,孙某的损失未能挽回。孙某仍不知其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直到三年后才知道自己享有权利,而这时孙某想行使权利却顾虑重重,困难多多。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所有的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勿泄露卡号、账号、密码、动态口令码等重要信息。除了银行方面采取安全措施外,客户自身还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网上银行使用习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