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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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是世界范围内广泛课征的一个税种,并在各国税制结构和税收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对消费品课税最早出现在汉代,汉昭帝时将实行的酒专卖制度改为对酒征税。以后朝代又有对盐、茶等特定消费品的征税。新中国成立后,先后设立、开征货物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等。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颁布,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现代消费税制度正式建立。目前消费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在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再调节的税种。它属于特别消费税、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除了具备流转税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消费品的种类很多,从工业产品到农产品,从住房、汽车到日用消费品,范围非常广泛。在众多的消费品中,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只是经过特殊选择的少数种(类),大部分消费品并不在征收之列。或者说我国消费税只针对一部分消费品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作为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选择在进入流通领域的起始环节或进入消费领域的起始环节,实行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强化税源控制,有效防止税源的流失。

(3)税率等要素设计较复杂。为体现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对应税消费品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制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征收方法,既适应应税消费品自身的不同情况,也充分体现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4)税负转嫁性明显。消费税税款的直接缴纳人并不一定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尽管我国消费税目前主要实行在生产环节课税,但消费税的预期是纳税人可以通过价格传导机制最终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所以,消费税的税收归宿是消费者。这就是说,尽管我国消费税仅对生产环节征收,即消费税一般是由生产者纳税的,却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当然,税负转嫁的程度要受到课税商品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制约。

(5)特定的调节功能。消费税是具有特殊调节功能的税种,是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的再调节,是对增值税调节功能的补充,两个税种相互配合。增值税是普遍调节,消费税则是特殊调节;增值税的调节是广泛的,消费税的调节是有限的。通过这种配合,对同一种商品的销售产生双层调节的税收效应,增强了调节的力度和针对性,体现了国家对不同消费品的区别对待政策。

三、消费税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消费税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的,其开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节。产业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益。而产业结构又与消费结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新的消费观念正在形成。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攀比、消费超前的现象,由此对产业结构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消费税的开征,就是为了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和集团消费,促使消费结构向着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向调整,减少资源的浪费,并通过调节消费达到调节生产的目的。

(2)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消费税具有对富人征税的性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基本上是非大众化的非必需品,且消费税的税率高低悬殊,从而使高收入高消费的居民群体比一般消费者承担更多的消费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缓解我国当前存在的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作用还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这种调节功能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进一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地大物博”是我们长期以来对我国资源拥有量认识的误区。按照人均计算我国资源十分贫乏,而且我国走不起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加大对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的保护是政府必须考虑的。开征消费税可以起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4)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承担的宏观调控任务繁重,客观上要求财政收入应保持稳定和不断增长。由于流转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和规范增值税的改革现实,开征新税种以弥补税收收入的损失是必然选择。消费税的开征正是以这一要求为前提的。而且,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虽然有限,但大部分应税品消费量大、价格高,税源充足,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可靠。

消费税在我国征收的时间较短,其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今后我们将在消费税的要素设计,如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设计、征税环节和征税方法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使其真正起到特殊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