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价值理论
参考书目:几乎同时出现却颇为独立的三本著作,第一次提出了现代价值理论的主要特征,它们分别是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的《国民经济学原理》(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注21(在其逝世后出版的新增订版),斯坦利·杰文斯(Stanley Jevons)的《政治经济学理论》(Theory of Political Economy)和里昂·瓦尔拉斯(Léon Walras)的《纯粹政治经济学要义》(Éléments d’économie politique pure)(两者都出现过几个版本)。按照门格尔的观点,对这一理论最简单、或许也是最完整的、不使用数学符号的阐述是冯·庞巴维克(Böhm Bawerk)著名的文章Grundzüge der Theorie des wirtschaftlichen Güterwerts〔ConradsJahrbücher, 第13卷(1886)〕。在庞巴维克的《资本实证论》(Positive Throrie des Kapitals)中,有这篇文章的删节版,其中省略了一些有关利息的内容。在此理论后续发展的众多著作中,值得一提的有多次再版的马歇尔(Marshall)的《经济学原理》,威克斯蒂德(Wicksteed)的《政治经济学常识》,皮尔逊(Pierson)的《经济学原理》,帕累托(Pareto)的《政治经济学手册》(1909),我本人的《利息、资本和租金》1,以及瑞典语的、Johan Leffler的文章Ekonomiska Samhällslifvet第1卷,第4—37页及48—80页。虽然经过了现代价值理论的补充和更正,古典经济学家关于价值和价格的作品却丝毫没有丧失其重要性。亚当·斯密、李嘉图、约翰·斯图亚特·米尔等众所周知的著作在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和评述仍具指导性。对早期观点的反对意见,尽管比较肤浅未触及实质,可见于卡塞尔(G. Cassel)的《社会经济学理论》(1918年,第4版,1927年),该书也出版了英译本(1923年和1932年)。
在这部分我们首先研究人类需求的定性方面,以及我们满足这些需求可用的方法、材料或其他东西之间不同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这一重要性通过各种物品、货物或劳务的交换价值或价格得到了明确的、客观的表达。
价值和价格理论具有重要性,这一重要性不局限于具有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货币和信贷体系以及基本上完全竞争的系统。即使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体中(例如在国家财政或公共财政管理中),其实在每一个独立生产企业或消费单位中,估价持续发生。当从交换这个词更宽泛的意义上进行理解时,即在对同种产品或大宗商品的各种用途中,或者能够实现同一目的的不同方法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发现仍是如此。如果不存在自由竞争的交换,而换成某种形式的集体主义交换时也仍然是这样的。因此价值理论在经济学中是基本原理和至关重要的。
近代对于价值理论的研究创立了,或者说是归纳和确立了一个已经被认知并应用了的原理,叫做边际原理,其应用远远超出了物品交换的实际范围,进入到了生产、分配和资本领域。换句话说,它主宰着国民经济学的每一部分。
这一所谓边际原理,实际上只是一个对从高等数学和数学物理学中发展出的基础理念的改进,即以给定量作为可变量(通常为连续变量)的理念,也是将其变化率作为新的量的理念(牛顿流数,莱布尼茨的微分系数)。因此,把精确的微积分术语和符号用于现代价值理论是件很自然的事情。然而,理所当然的,所应用的只是微积分的基本原理,因此除了学校中所讲授的知识之外并不需要知道更多。
因此,现阶段在我们的阐述中加入对价值理论的全面分析是有充分理由的,尽管只是以概述的形式和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注重实际地研究价值或价格的前提,首先是货币和信贷理论的知识,对它们的讨论放在后面的第二卷中;其次是贸易与营销研究,这属于经济学的一个特殊门类。
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必须省略很多价值理论的细节和深奥、模糊的示例,读者可以参考其他更加详尽的说明,特别是在参考书目中提到的庞巴维克在Conrad’s Jahrbücher中的文章,以及马歇尔、威克斯蒂德等人的著作。
1.交换价值及其起因:早期解释
我们把满足我们需求的手段叫做效用或商品——后者意味着效用具有一种物质属性。非物质的效用被叫做劳务,它可以包括由自己提供的;比如,走路或者体育锻炼。甚至休息和睡觉也是这种劳务,并且它们和由别人所提供的劳务一样重要。对于货物,我们指的是物品,是很多我们可以得到的、完全相同的商品,它们是贸易的对象注22。
“效用”一词与一个有很多种含义的词“有用的”相关,它可以表示一个东西比另一个有用只是因其令人愉悦,也就是说具有较小的、更为短暂的用处。然而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大多数东西可能要么有益,要么有隐秘的有害影响。后者甚至可能占主导地位,但由于时间久远,它们或许会被忽略。因为经济学理论主要描述和解释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而不是人类应有的经济活动,所以我们必然将那些从哲学角度看来可能是有害的对象(比如很多兴奋剂)包括在效用中,只要它们是普遍存在的生产和消费对象。意大利的帕累托在其Cours d’économie politique中建议我们应该使用“ophélimité”(来自希腊语ώφέλιμος- 有用的),而不是“效用”。但是这看起来并不必要,因为对于“应用”或“效用”的各种含义而言,在经济学中并未出现严重的歧义或误解。
遗憾的是,对于价值这一密切相关的概念却不能这么说。就其正确的含义或者说其不同含义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们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而且这一争论仍在继续。幸运的是,这种争论已经不再像以往那么尖刻,并且看起来快要被放弃了。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定义不是特别难懂,也没有产生什么特别的歧义。对于交换价值,我们指货物、商品或劳务被交换为其他货物、商品和劳务的比率,即:一定数量或单位的前面提到的物品,可以交换到的另一种物品的数量或单位数。因此,严格地说,一种商品能够与多少种其他的货物、商品和劳务进行交换,它就具有多少交换价值。这样其概念就变成了不确定的。然而,如果交换一个单位的某种商品,人们获得或者必须满足于更少量的所有其他商品,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地说先提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下跌了。当一种与大多数其他更重要的商品有关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发生了上升或下降时,我们在实际中习惯于用这种表达,即便是它与一种或多种重要性较低的商品有关的交换价值向相反的方向移动。
价格一词有时候被用于与交换价值完全相同的含义。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一种物品的价格(也经常是其交换价值)应该用对全部商品适用的价值或价格的一般标准来度量,这个标准称为“货币”。根据货物对货币的不同价值,其货币价格,或者(如果我们更倾向于另一种说法)其货币价值,我们就可以用除法直接推论出其相对交换价值。价值理论的问题是要解释为什么一种商品具有一个永久的或临时的价格,而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则具有完全不同的价格。
初看起来似乎这种定价一定是由于效用的不同——因此交换价值和有用性应该是同一件事,或者至少是相互成比例的。事实上,通常是交换价值或多或少地与有用性直接相关。只要两种效用可以互相替代,虽然程度不同却可以满足同样的需求,就一直会是这样。如果我们以最常见的燃料为例:山毛榉、桦木、松木等等,人们可能会争辩说它们在市场中不同的价格或交换价值几乎仅仅取决于其燃烧热值——即其指定体积或重量下可以得到的热量。煤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不同。与同等重量的木材相比,煤具有更高的热效率,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使用煤作为燃料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和不舒适阻碍了其广泛使用,因此那时煤仅有较低的交换价值。而且目前其交换价值仍低于木材。褐煤、泥煤等可能也是这种情况。与上述三种木材相似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于各种动物食品之间,比如猪肉、牛肉、羊肉、小牛肉;同样存在于各种植物食品之间,比如小麦、黑麦、燕麦和土豆,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于纺织品之间——丝绸、羊毛制品、亚麻以及棉等。但是正如这些例子中所显示的,即使在这一假设下,有用性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也不是很明确和清晰。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关系甚至看起来根本不存在。而另一方面,两种商品在消费上不能彼此替代,可是却完全地或部分地满足不同的需求,它们的相对效用是否可以用某种普遍的标准进行度量或者比较就成了一个问题。经验也证实在其物理性质没有任何相应变化的情况下,两种商品的价格常常在非常不同的程度上变化(并且它们的相对交换价值因此发生变化)。
在经济学历史的开始阶段,注意力被引向了这一差别注23。亚当·斯密在其最著名的一段文章中解释说“价值”一词具有两个含义,有时表示一个物品的有用性(或者他所说的使用价值),有时又表示其相对其他效用的购买力(即其交换价值)。亚当·斯密也指出那些具有很高使用价值的东西往往仅有很少的或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例如水。另一方面,有些具有很高交换价值的东西又经常只有很低的或根本没有使用价值,例如钻石。但是他到这儿就停止了。其后他只谈到交换价值,而没有再回到使用价值的概念。有人会说在几乎一百年里,人们都没有注意到亚当·斯密的观点其实是一个惊人的悖论,而且涉及一个必须要得到解决的问题,科学在这里止步不前了。在后来的国民经济学著作中对于他的这一观点有大量的评论性文章和专题论文,但是几乎没有批评,没有对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的审视。在下文中,我们将尽力来作一个这样的审视。然而,在开始之前,我们必须先谈一下不加鉴别地接受亚当·斯密的论断给国民经济学造成的后果。
正如以前所假定的,效用和交换价值并不总是相符,而且经常是相背离的,交换价值必然取决于某些与效用完全不同的东西,或者既取决于效用也取决于其他东西。后一种解释被广泛地接受了(尽管以卡尔·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主张前者)。其结果是相对稀缺的概念:即一个物体要具有交换价值,它必须是有用的,除此之外,它还必须是数量有限的。如果供给相对于需求是无限的(空气、水以及所谓通常的免费物品——与之相反的是经济货物,其存在的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是节约的),那么尽管效用很高,但交换价值降为零。另一方面,巨大的稀缺性可以赋予用处很小的物品(不过总要有一点用处)一个高的交换价值,例如稀有的邮票、动物、植物、宝石等。经过少许改进,这一观点发展成了一个广为人知的观点,即如果效用产生并调节对一个东西的需求,其稀缺性或其生产难度则调节和控制它的供给。因而其价格由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决定,就像我们习以为常的那样。在一定的供给下,大量的需求导致较高的价格,少量的需求导致较低的价格。反之亦然——如果需求固定而供给变化。如果效用连同对其的需求降为零,或者变为负值(因此人们希望摆脱这种商品),那么其价格或交换价值当然也将是零或负值——人们会付钱摆脱它们(如垃圾、矿渣和从前时候的锯末等)。据说对于有用的物品,如果其供给变得过剩——例如洪灾或暴雨中的水、过量或太迅速刮来的空气,同样的情况也会发生。毕竟住宅主要是设计用来把过量的空气和水挡在外边的。同样,如果一个相对大的需求遇到一个小的供给,交换价值可能变得很高,如对于黄金和珠宝的需求,在这些情况中,即便忽略黄金作为交易媒介的作用,它们也不是没有用,只不过是以一种有限的方式。所以人们热切地想得到它们,但只能得到很少的量。
所有这些无疑大抵上是非常正确的甚至是明显的。但科学的目的不是用复杂的术语来描述显而易见的事情。如果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会发现价值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为所讨论现象的本质提供多少线索。比如很显然,只有所谓的有效需求影响价格。不论需求量多大,那些无法负担一种特定商品价格的人毫无疑问地不会对价格产生丝毫的影响。试想一下那许许多多在珠宝商店橱窗外对着珍贵的珠宝流露出渴望眼神的人们就可以理解了。然而有效需求,换句话说,能够以现行价格被购买的货品的量,一般来说,就供给而言,既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小,而是基本一致。实际上,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市场才能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如果需求大于供给,价格会上涨;如果需求小于供给,价格会下降——但是价格不能一直上升或下降。所以供给和需求在经济均衡的一个稳定价格点达到平衡,不论该价格是高还是低,我们一定会继续问:为什么对这一特定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在某一价格达到平衡,而另一种商品在一个完全不同的价格达到平衡?在古典经济学对交换价值的分析中没有对这一问题给出直接答案,尽管古典经济学家们自己也察觉到了这一缺陷。
或许可以指出,在亚当·斯密的表达中“有效需求”有一个些许不同的含义。它指那些愿意支付“自然价格”(如生产和运输成本)的人的需求,例如,如果供给在特定情况下意外地大于或小于这一需求,则价格会跌到低于或上涨到高于“自然价格”注24。
F. J.诺伊曼(Neumann)在其于Sch önberg’s Handbuch上发表的关于“价值”的论文中,坚决反对仅将供给与需求(供货与需求)视为数量上的概念。按照他的观点,那是极端片面的。相反,他认为供给与需求代表一个完整的质量综合体:扩展性、密集度、有需求的那部分人的购买力,等等;由于这一原因,说需求大于或小于供货或供给或者说与其一样大是荒谬的。对所有这一切公认的回复是,诺伊曼所列举的这些情况无疑会对供给与需求两个量都有影响,而总体结果必然是这样的:当一个特定价格的报价在市场上出现时,一定量的这种货品将被提供,与之相同的量将被需求。就我而言,我看不出这个观点的片面性。
古典学派在没有完全放弃他们在需要的时候总要去求助于供给与需求公式的情况下,尝试了为至少一组商品(在实际中最为重要的)的交换价值提供一个更为确切的解释,即通常所说的,那些能够被无限量地生产的商品。
该解释与其生产成本相关,或者根据后来变化了的术语,与其再生产成本相关。如果一种商品不是按通常意义上的以普通方式生产出来的物品(比如,某些自然产品),或者不能被生产或再生产(大师的画作),抑或其制造是一种自然垄断或法定垄断的结果,那么我们仍然必须承认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理论。另一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实际上可以被无限量再生产的物品,就像前面已经说过的,生产成本会决定平均价格或者“自然”价格,市场价格总是围绕这个价格波动。
很明显,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一个商品的生产成本包括了其抵达市场的所有费用,包括了对最后一个卖方的劳动和辛苦的“合理的”(即惯例的)报酬,该商品的价格既不会高于也不会低于其生产成本。如果不是这样,或者该商品不会被制造,或者是其制造量太大,价格必然会由于供给量的增加而下降。然而如果这是对相互(相对)交换价值的合理解释,那么生产成本显然一定是个定值,是由独立(绝对)原因产生的;它们必然不取决于交换价值本身。古典价值学说的弱点正在于此。如果我们更细致地分析生产成本的概念,我们会发现后者被分解成对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回报或报酬,生产要素通常分为土地、劳动和资本三个主要范畴。例如,如果制造a和b两个数量相同的两种货物需要同样数量的同种劳动、同样数量的土地且在相同的期间内需要等量的资本,那么我们可以不惧辩驳地说,两个数量的货品会在市场上以相同的价格出售。毕竟,这只不过是说所有同样的劳动、所有同样品质的土地及在同期内使用的所有资本会收到相同的回报,这是完全竞争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正如实际上通常发生的情况,生产这些商品需要不同配比的土地、劳动和资本,如果a和b相比,需要更多的土地、更少的劳动和资本,那么必须找到某种方式将生产所应用的这些多种因素的数量减化为一个共同的衡量方法,毫无疑问,当然没有可用的实现此事的直接方法。为了用共同的单位表示它们,我们只好去参考它们所要求的报酬,例如工资、租金和利息的相对量。然而这些并不是已知的,确定这些引出了一个与我们先前一样的问题,而且只有联系在一起才能解决。
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尤其是李嘉图)所采用的回避这一困境的方法显示了极大的创造力。可是从我们对于一个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其生产成本之间联系的思考中已经可以看出,正如我们要在后面进一步详细展示的那样,这种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起初,他们尝试把问题尽可能地简化。他们以为或许可以把各种劳动,诸如需要技能的和不需要技能的简化成一个通用的标准,只要更高质量的劳动可以用额外的工作天数表示、相应地支付更高的工资以及劳动者之前用于技术培训花费的时间。至于资本,他们发现其在生产中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增加其生活必需品,以及提供必需的工具和原料。因此他们假定在所有生产行业中的资本(或资本家)会得到近似相同的产品交换价值份额或比例(资本利润)。李嘉图明确地承认由于在各个生产行业中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相等,这一规律会有很大不同。最终,他们认为土地可以被忽略,因而租金可以不包括在生产成本中。他们仅把生产边际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视为对成本有贡献——或者在最贫瘠的边际土地上(极度过剩因而不需要付租金的土地),或者是在已经使用的土地上进行更为密集的耕作,由于类似的原因,对增加的产出不需要付额外的租金。这样,制约交换价值的生产因素实际上被减少到了只剩一个——劳动。按照李嘉图的说法,各种货物的交换价值应该基本上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即在生产边际时,所需要的劳动量直接相关。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对这一看上去如此辉煌的结果感到极度的满意,并在其价值理论的导论中宣称古典价值理论“完整了”,以至于没有什么留给他,或者后继的作者来补充了。
李嘉图还作了另一个简化的假设,如果我们不想误解他,那在读他的著作时必须要记住这一点。他假设度量价值和价格的黄金,总是用相同的劳动成本生产出来的,而且生产黄金所使用的资本产生的利润在任何一个行业中构成相同的工资百分比或者全部产品的百分比。从这一点上他得出结论,生产一定数量的货物所用的劳动量直接表达了这种数量的货物通常在市场上被交换为黄金的盎司数或克数;换句话说,其价格用黄金度量。另一方面,基于这一假设,一般工资水平永远不能对价格产生哪怕一点点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它却还影响黄金的价格(以货币计的价格,即以黄金计的),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除此之外,按照李嘉图的说法,工资(货币工资)的上涨仅能在一并发生的资本利润相应下降而商品价格保持不变时发生;再者,商品价格的变化必须有以下前提,即其生产所使用的劳动量由于新发明或者生产难度增加而比先前更大或更小了。
这种种简化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李嘉图的分析。在其著作中,经济理论的结构首次以一个连贯的逻辑系统出现。然而他的那些结论因而频繁地呈现出一个抽象的甚至不真实的特征。就这方面而言,他较之亚当·斯密就相形见绌了。
即使我们承认所有的这些归纳和简化有其价值所在,我们还是面对着古典价值理论的根本性错误。他们的生产边际不是一个固定边际,已知的一个先验,而是一个变量,并且其自身与其他的东西一起取决于所讨论的货物的实际交换价值,在这种程度而言,取决于它必须去解释的东西。
因此,比如说某些已经制造的货物(特别是黏土物品),它们的原料几乎是无限量地存在于自然界中,对于它们而言,没有生产边际:可以用不变的劳动成本 (每单位物品),以任意一个想要的数量把它们生产出来。至于其他的商品,特别是生活资料——在任何特定的技术状态中,如果要生产比先前更大的数量,则必须增加每单位物品的劳动成本。因此,若一个经济单元必须提供这两种物品的生产,它们的相对交换价值或价格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相对需求量的大小;后一种商品在该边际的生产边际延伸和生产成本只有以此才能被确定。
我们来看另外一个例子。假设自然情况迫使一个经济单元(一个地区或一个整个国家)只能生产两种大宗物品,比方说谷物和亚麻布制品,目前我们会认为它们的价格由国际市场决定。如果亚麻布制品的价格相对较高,公众会主要致力于它的制造,而只耕种与其自身所需数量相应的谷物。反过来,如果谷物的价格相对较高,则会扩大谷物的生产而把亚麻布制品的制造限制在最低水平。然而,由于相对所使用的劳动,生产亚麻布制品只需要很少的土地,在前例中,当亚麻布制品是主要制造品时,对土地的需求将很小,耕种会被约束在最好的土地上,或者会变得不密集。在两种情况中,结果都将是即便在生产边际上,原料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也会变得微不足道。而且,由于在谷物(价格高)的例子中,这一劳动构成了所必需的劳动的全部,而在亚麻制品(价格高)的例子中,仅构成一个较小的部分,每单位亚麻制品使用的劳动与每单位谷物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相比很大。另一方面,如果由于价格条件的改变,谷物生产转变为主要地位,则原料的生产必然延伸到劣质的土地,或者在较好的土地上的耕种就必然会变得更密集。不管发生哪种情况,结果都将是在劣质土地上(或者,总的来说,在生产边际上)生产原料所使用的劳动量会很大。进而,在最不利的条件下,生产一个单位的谷物使用的总劳动与生产一个单位亚麻布制品相比,会更大。我们或许可以用北俄罗斯、爱尔兰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某些瑞典省份的经济状况为例证,当时越来越多的廉价棉制品开始将亚麻布制品逐出这些国家。
第三个,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例子是黄金本身对物品的交换价值或购买力绝不会是恒定的,而是取决于金矿生产边际中的人工成本——甚至亚当·斯密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虽然李嘉图有意地忽略了。可是,边际本身是变量。它在商品价格低且黄金的购买力高的时候增大,而在相反的时候减少;因此生产仅限于富饶的矿或河床,而且生产一定量的黄金所使用的最大劳动量变少。
如果在每一个例子中,如我们在前面那样,不考虑所投入资本的变化,这时李嘉图关于产品交换价值与其在边际生产中所需要的劳动量相称的理论得到了验证。然而很明显,在这种情形下,不是生产成本决定交换价值。如果像在前面的例子中所假定的,后者是固定的且已提前由国际市场决定,那么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相反,是货物的交换价值决定它们的生产成本——即决定在生产一个单位的谷物和生产一个单位的亚麻布制品中应使用多少劳动。同样,如果我们更笼统地去看待这一问题,并且观察一个孤立的经济单元或者整个世界的生产和交易,那么很清楚,生产成本和交换价值不会是李嘉图所说的简单因果关系。我们在下面会看到,正如处于均衡的单一经济系统中的各种要素一样,它们是相互制约的。但是,在那种情况中,显然就生产成本而言,即使在最简单的设想中,也不能作为对货物交换价值的一个理论解释,尽管作为一个实际规则它往往是有用的。
毫无疑问,古典经济学家们未能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就最为重要的商品群之一(生活资料)而言,他们认为需求或消费(因而也是生产边际的延伸)由人口规模给定。统计数据还没有证实这一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所用的间接方法,对谷物和其他粮食的需求弹性和消费变化几乎和其他物品一样。
还有一点要说。它发生在很多情况中,即使一个商品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制造的,其生产成本也无法被分割和估算,因为生产同时进行而且是与其他物品的生产结合在一起的,例如在一种商品是制造另一种商品过程中的副产品时。马歇尔给这种情况起了个专业名词“关联供给”,穆勒在其“价值的一些异常情况”注25一章中也提到了这种情况,但是正如该章标题所表示的,他把它们看成是规则的例外情况。事实上(如杰文斯所评论的),它们占了生产领域的很大一部分,或许是最大的一部分。我们在后面会更为详细地谈这个问题,但或许可以在此指出,农业的所有分支都处于联合供给的范畴中:谷物的耕种和牲畜,与纺织材料和其他经济作物一样,是在一个有序的农业系统中共同决定的。这里出现的唯一问题是这些产品的售价是否会覆盖生产的全部成本,因为其单独的成本是不能估算的。例如,在瑞典实施谷物税之前,一些农学家坚持在低价时种植黑麦“没有收益”的看法,但他们还是继续种植它,由此证明这种谷物在一个农业系统中构成了一个必要的元素,否则的话它就会被放弃了。
同样,用类似于李嘉图的把租金从生产成本中排除的方法,通过假设其中一个或另一个进入总产出的程度不同,来估算各种物品的成本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总产出是与具体条件完全相关的。例如,一个牧羊人同时生产羊毛和羊肉,但是他可以根据需要专门养多产羊毛的品种,或专门养多产羊肉的品种,用这种方法得到更多羊肉而较少的羊毛,或者更多的羊毛而较少的羊肉。用冷藏仓从澳大利亚或阿根廷向欧洲运输鲜肉的可能性实际上迫使欧洲的牧羊人放弃了有上好羊绒的美利奴羊,而倾向于更多产肉的羊品种。这反过来导致了19世纪末欧洲服装工业的危机。
同样地,在煤气的生产中,焦炭作为一种副产品被得到。但是这里也一样,两种产品的比例既不是已知的也不是确定的,因为有些煤产气较多而焦炭较少,有些则相反。如果焦炭是主要目标,如在钢铁工厂,则更多地关注会被放在后一种煤上,如果产气更重要的话,反之亦然。这样,我们得到一种生产边际,在此边际一种商品产量的增加对应于一个确切的生产成本增加。然而即使在这里,也可以看出生产成本是根本无法预先确定的;它们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随货物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换句话说,生产成本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在本例中也是如此。
事实上,古典价值理论并未尽如人意。尽管以令人费解的立场,著名的蒲鲁东把价值理论包括在他的《矛盾经济论》中,但他的反对者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介绍了他关于价值的章节,用了值得注意的词语“无聊的论文:无聊的论文,无聊中的无聊”。一个人们已经完全掌握了的理论,不管其多抽象,通常都不会引起无聊。这些人及其所属的学派对价值理论所做的绝不是改进。相反,他们都把古典学派在归纳方面的尝试扩大成了夸张的悖论。在社会主义者(尤其是洛贝尔图斯、马克思更是这样)手中,价值理论变成了反对现存秩序的可怕武器。它几乎使所有其他对社会的批判成为多余。他们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换句话说,是价值的源泉——李嘉图从来没有表示过或说过这样的话;因此在私人手中存在的所有其他生产要素都应该被认作是生产的寄生虫,它们的报酬是对劳动代价的一种掠夺,劳动独自享有报酬权。下面将阐明这一推理的错误。恰恰相反,和谐经济学家凯里、巴斯夏及其在不同国家的众多信徒们认为,他们在劳动是财富的唯一创造者这一原则中发现了捍卫现存社会秩序的一个高度有效的武器。他们尝试减少产品中的所有份额,甚至包括土地的租金,直至只剩下劳动力的工资(即过去在土地上或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的工资)。
这种论证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对于那些指向科学经济学,或者准科学经济学的权势利益,它在对其欺诈和谄媚的指责方面可能是贡献最多的。在卡尔·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社会主义者认为他们占据了一个与和谐经济学家们所提出的一样好的理论基础,而且双方都认为他们是在古典主义的旗帜下作正当的战斗。
因此,建立新的和更好的交换价值理论不仅具有理论重要性,还有其突出的实践和社会意义。奥地利人卡尔·门格尔、英国人斯坦利·杰文斯和法国人里昂·瓦尔拉斯注26三个人几乎同时而又独立地在这一方面取得了成功,进而出人意料地为相互理解铺平了道路,甚至是在社会领域中。
2.边际效用概念
如前面已经指出的,现代价值理论的阐述可以很方便地始于对亚当·斯密的价值和交换价值相背离论点(他以水和钻石为例说明)的分析和修正。从字面上解释,这一论点看起来要么毫无意义,要么自相矛盾。首先,他考虑的是哪个使用价值?显然它不能是水或者钻石的整体效用,因为即使真有可能把世界上全部的水交换为全部的钻石,也很快就会清楚前者与后者相比具有无限大的交换价值;当然,比较必须是对于可控制的数量,比如一升水或一克钻石。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如穆勒所述,交换价值也不可能大于使用价值(按穆勒的说法,尽管可以小于它),否则,我们将会面对这样的荒谬的情形:即一个人会为一件用处较小的商品而出让有较大用处的商品。换句话说,按照穆勒的说法,使用价值构成交换价值的上限。但是进一步思考的话,看上去交换价值也不会低于使用价值,因为交易以具有交换双方作为前提,而没有人会买一个交换价值高于其使用价值的商品,也没有人会卖一个交换价值低于使用价值的商品。因而,我们似乎得到了这样一个引人关注的结果:使用价值既是交换价值的上限,同时又是其下限;或者,换言之,是与之完全对等的。然而这与经验相背;人们也很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究竟是如何实现的。显而易见的解释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同一件东西对于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程度的效用,因而对于交易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相对使用价值可以同时分别大于或小于交换价值。如果我们继续这一思路,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在不同的条件下一件东西对于同一个人而言可以有不同程度的效用。就此而言,最重要的条件很明显,即某人所拥有的商品的总量——或者某种程度上可以取代它的其他商品,至少在一个原始经济中(是这样)。在更为发达的经济中,决定条件将是对于一定数量的交换媒介的所有权或者支配权——即按经验显示,交易一种商品所能得到的其他商品。但是,在两个情况中设立标准的,都是最终这个人在一定时间内能消耗的各种商品的量。
因此,使用价值就其本质而言是某种变量。与其相反,交换价值对于全部市场中的每种商品则总是或者趋向于是恒定不变的。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使用价值的哪个方面可能决定(或者我们更谨慎地表达为关联)商品的实际交换价值?答案一定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交易双方而言,交易实施那一刻它所拥有的效用程度,无论该效用是源于他们目前的还是未来的需求。然而,很显然,这很少是该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的最大效用,甚至也不是该商品通常所具有的平均效用,而是该商品或其一个单位,在指定的条件下具有的或被认为可能会具有的最小效用。这种效用被称作商品的边际(或最终)效用,故而相当于获得该商品可以满足的最不重要的需求,这与没有获得该商品或获得的数量较少,而不能满足的、最重要的需要相同。至于用来交换的商品,它们的边际效用将与它们不用于交易时能满足的最不迫切的需求相一致,尽管对于非常少的数量而言,无法将其与交易完成后仍然不能满足的、最不迫切的需求区分开来。结果是,交易完成后,对于交易双方,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它们通常的交换价值相等。我们将在后面说明,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交易的一方会希望以一个某种程度上更有利的价格进一步交易,并诱导另一方接受。
关于使用价值的可变性,庞巴维克提出过一个著名的、简单易懂的例子(最初是由门格尔以几乎相同的形式提供的)。一个独自住在原始森林务农的人刚刚收获了五麻袋谷物(不包括留作种子的),这是他到下一个收获季之前的全部粮食。如果他根据以前的消费量来处置这些存粮,虽然实际上对粮食本身而言每一袋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每一袋会有不同的用途,因而对他的重要性不同。第一袋是维持生存绝对必需的,因而对他而言如同生命一样宝贵。第二袋对他也极为重要,因为它可以让他吃饱并保持健康和身体强壮。第三袋他并不直接吃掉,而是用于饲养家禽,从而使他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改变一下食谱而不至于只吃谷类。第四袋他可以用来酿酒。第五袋在他的简单生活方式中最好的用途是饲养几只鹦鹉供其娱乐。如果由于偶然事件,他损失了其中的一袋谷物,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他会牺牲的是第五袋,即从满足其需要的角度而言最不重要的那袋。如果他又损失了一袋,这次会是用来酿酒的那袋,而不是维持其生计所需要的那些;以此类推。严格地讲,在上述的每一个效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层次:他很有可能会在彻底放弃那些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效用等级较低的需求满足之前,放弃一点点更为重要的需求满足。但我们稍后再回来讨论这一点。
通过这一简单的概念,价值理论获得了从前缺少的清晰和一致性。交换价值传统观念中固有的二元性所要求的两个特性——效用和稀缺现在消失了,尽管人们从不清楚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就边际效用而言,实际上表示了一个效用和稀缺的综合问题。边际效用变成了由于商品稀缺而必须停止消费点的效用值。瓦尔拉斯把稀缺(rarete)作为与边际效用完全对等的术语(他的父亲奥古斯特·瓦尔拉斯更早地使用了同一词);他仅把一种商品在相对于需求或需要的存在量不足作为稀缺,因而稀缺的程度由边际效用来表示。当然这是习惯的问题,但是瓦尔拉斯的术语有些牵强,没有得到普遍支持。
所以,如果一个相对稀缺的商品(例如一种上等葡萄酒)有高交换价值,是由于消费必然在某一点上停止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已满足的、最不重要的需求,以及未满足的、最重要的需求或需求程度(上等葡萄酒作为提神或兴奋物品),仍然很显著。而普通商品,如面包,通常是大量消费的,每个消费期增加一个单位所能满足的需求相对不显著,或者根本不显著(像通常的水、空气等等免费物品的情况)。在这里,总体而言面包所满足的需求类别(维系生命)比葡萄酒所满足的需求类别,也就是对提神的需求和精致口味的满足感,重要得多的问题无关紧要。庞巴维克的一个关于两座山的高度的比喻也可以用于这里。两座山中的一座远高于另一座,但这并不妨碍在矮山上的登山者在某一时刻比在高山上的另一个登山者爬得更高。
这就是亚当·斯密所忽视了的关联。他所关注到的以及在他的观点中可能经常与交换价值呈相反关系的使用价值,显然是商品在给定条件下相比较(水和钻石)时分别得到的最大效用。然而交易的各方与这毫不相干;他们无疑只关心在交易的那一刻商品对他们而言所拥有的实际或预期效用。知道了这些以后,人们几乎会想去把亚当·斯密的论点调转过来,说那些具有高交换价值的商品由此证明了自身拥有很大的使用价值或高效用,即高边际效用。然而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消费者个体的不同,尤其是他们不同的财务状况,在此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差不多有能力满足全部需求的富人,所有商品的边际效用应该都很低:如果一个富人花数百英镑去买一颗钻石,这并不能证明钻石对他有比其他商品更高的使用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这只意味着他放弃消费的那些商品对他而言只拥有很少的或者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我们会在后面看到,我们发现,同一件东西对于不同人的效用程度——相对边际效用从来没被比较过,而只比较过不同商品对于同一个人的边际效用。如果财产和收入更平均地分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无疑使用价值的大小或多或少是一致的,这就会产生下面的结果:钻石和其他很多现在被珍视的东西的交换价值会下降,且它们的产量会下滑——可能降至只能满足玻璃切割和钻孔所需要的钻石量。在1907年的世界危机中有一个显著的例子,当时全世界范围内的利润减少导致了荷兰钻石工业非比寻常的危机。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下面我们会立刻回答的问题。似乎很明显,边际效用决定交换价值,只要它仅仅是一个获得或者处置少量某种商品用于交换近似数量的另一种商品的问题;而且就两者而言,人们已经被提供了足够的或接近足够的量。但事实上,在一个现代经济社会中,由于劳动分工,我们通过交易获得几乎所有或者至少大部分商品。因此那些商品事实上满足我们的所有需求甚至是那些最极端的需求。那么,交换价值作为一个整体,只是依据最后的和最不重要的需求程度来调节,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这一论述被全面地证实了。在实际情况中,就交换价值的本质而言,它与使用价值或效用一样是可变的。正像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在孤立的交易中,从根本上来说,统一的交换价值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经验告诉我们,大体上固定的,也就是带来了交换价值这一名称和概念的比率,是对这样的市场或者是对市场的影响所独有的,而不是对与市场无关的个别交易。交易中的任一方或双方处于某种自由竞争中。如杰文斯所表述的,市场中运行着“无差异法则”。只要他们获得同样的货物或者同样的价格,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与谁做生意都无所谓,事实正是如此。由于这一原因,大体来说,市场上一个特定的商品在任何时候只有一个价格。
边际效用与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关系,本质上与我们前面已经发现的存在于交换价值与边际生产成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样。如果事先已知交换价值,比如一个小经济体可以通过全球市场的影响知道,那么边际效用将由其来控制;因为各种商品会被消耗到这样一个点,在这点上对于每个消费者而言,他们各自的边际效用与交换价值或价格处于相同的相互关系中。如果交换价值没有被提前给出,而是完全由市场决定,则边际效用和价格将在一个单一的均衡系统中相互确定,且可以象征性地或假想性地通过一个方程组来表示,在方程组中,市场可以提供的商品或本期消费的商品为已知量。但是实际上这些量并没有给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被持续不断地生产和消费,且根据情况可以大量或少量地投入或撤出市场。因而最后的平衡问题,通过交换平衡生产和消费的问题,包括以下未知量:生产和消费的量、货物的相对交换价值以及每个个体的比例边际效用。另一方面,明确已知的量包括存在于每一特定时刻的生产资料:劳动、土地和资本(如果过程延续很长一个阶段,还有影响资本积累的那些要素),以及消费者的个人偏好。那么交换价值必然固定在两方面影响力达到平衡的一个水平上,即一个方面是消费的欲望(消费的效用或满足感),另一个方面是生产的难易程度、制造的不便或不适〔有时候叫做负效用 (negative utility或disutility)〕。边际效用或负效用应是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合乎关于均衡的、一系列其他似乎矛盾的现象(参见所谓的“流体静压佯谬”);然而与此同时,尽管从伦理和社会的角度看来不令人满意,但它显示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发生的经济现象的纯粹的、机械的特性。
现在我们将遵循严格贯穿本书的由简至深的成功推进原则(如瓦尔拉斯著作中那样的),来更为详细地解释复杂的交换均衡现象。
3.自由交换和市场价值
A.单一商品的不同用途
在市场中,我们观察到一个两重性现象:既确定所交换货物的量,也确定它们交换的比率。如果只有两个商品,通常,这一比率是被交换货物量的直接结果;但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商品就不是这样了。但我们暂且假设交换比率由于某种原因是已知且固定不变的,因而交换只是一个确定绝对数量的问题;如果仅有两个货物,则它们的相对量就已经是已知的了。
最简单的交换形式可能是同一个人在单一商品的不同用途中作出选择。比如,让我们回到庞巴维克的居住在原始森林中的人和他的五袋谷物的例子。但现在假设他只能从两个用途中进行选择:要么以面包或谷类食品的形式直接消费,要么他用部分谷物饲养家禽,然后以肉类的形式间接消费。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忽略在后者中他要承受的额外的麻烦和不便。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他的活动是一种交换,其中交换价值由技术条件确定:如果他希望的话,通过牺牲直接消费若干千克的谷物,他可以得到1千克蛋或家禽肉。唯一的问题是,从经济的角度上来说,他的贮备中有多少量可以用来交换。
如果我们把每一个消费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看作一个固定量,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即依据谷物的效用是大于还是小于蛋或禽肉的效用,他或者把全部谷物转换为蛋或禽肉,或者一点也不转换。如果依照现实,我们假设一单位货物的效用是一个变量,且在可用于消费的数量增加时下降,那情况就很不相同了。这个人对于将最后一袋谷物作为食物根本没有需求;因此用于直接消费的效用为零或者甚至为负值。但在每单位时间内消费的第一部分动物食品(肉类食品),比如每星期一个鸡蛋或一只烤鸡,对其舒适度和幸福感的增加是很显著的。因而,如果他把最后一袋谷物转换成禽蛋,与不这样做相比,他显著增加了其效用。如果他出于同样的目的牺牲另一袋谷物,他从交换中所得到的收获还是会很可观,尽管不如从第一袋得来的那样大,因为他可能会从把这袋谷物用于直接消费中得到更大的好处,也因为对于肉类食品的渴望在得到部分满足后已经不再那么强烈了。同样,对于第三袋谷物更是这样。牺牲第三袋的一部分用于饲养家禽或许还能增加其效用,但对于另一部分,他可能更愿意直接使用,并认为如果把它转化成动物食品的交换是个损失。经济学要求在放弃原来贮备的那部分谷物和保留那部分谷物之间有一条分界线;而它明显地处在一个点上,至少如果我们假设现在讨论的量是连续变量时是这样,此时最后一千克谷物,不论是被直接消费还是转换为肉类食品,都具有相同或差不多的效用。就是说边际效用,即最后一千克直接消费的谷物的效用和最后被转换为肉类食品的谷物的效用,在经济学调节的消费中,一定是相同的。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假定生产一千克鸡肉或鸡蛋需要五千克谷物,那么最后一千克动物类食品的效用应该是最后一千克谷类食品的五倍,这样边际效用会与我们可以在这里叫做(虽然不是完全合适)交换价值的东西成比例。
如果原来贮备的那些谷物不仅有两个用途,而是有三个、四个或者更多,情况自然也会是完全相同的。尽管各种用途的重要性不同——不管是维持生存和健康、改善饮食,还是娱乐或其他的小消遣,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即:对用于每一个不同目的那部分谷物,其最后一千克会为其所有者得到至少大约是相同程度的满足或效用。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他不是从一开始就把那部分谷物用于能给他带来更大收益的目的;或者,如果他是由于缺乏远见而犯了一个错误,那为什么他没有相应地重新安排下一年的消费计划。换种方式,如果我们通过其各自特定的单位来衡量不同的消费方法——即一千克谷物、肉或蛋、1升酒或一只鹦鹉,那么显然,它们的边际效用在每种情况中,都与其相对的“交换价值”成比例。
这一点回答了边际效用理论刚被提出之际产生的而且到现在仍然能够听到的针对边际效用理论的反对意见。在一般人的认识中,各种货物使用中的效用或价值作为不相称的数量,看起来是不能被比较的东西。李嘉图及其后的卡尔·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描述。像现代理论所做的那样,假设性地去比较各种商品的效用,或者边际效用,看起来是一个先验的荒谬;而试图精确地度量效用——坚持一个对象或一类货物的边际效用是另一个的多少倍,乍看起来,就像F. J. 诺伊曼所说的“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有礼貌一点五倍”一样荒谬。可是,正如上面的例子中所展示的,我们所有人都在一生中的每个时刻做着这样的比较。精确度量的想法并不荒谬。如果我们能概括地说某一事物相比另一个不同的事物,可以提供相等的、某种程度上大的或小的效用,那么我们也可以对一类的两个、三个、四个或更多事物与另一类的一个或更多事物相比有同样的说法。实际上,当我们谈论谷物和动物类食品,说后者的边际效用是前者的大概五倍时,除了上面所说的,我们并没有别的意思。的确,人们认为一千克的禽肉与五千克谷物具有同样的效用。就大批存量的一小部分而言,作这一假定没有任何风险,在自然科学中,遇到连续变量的时候,的确在相应的情况中经常用这种做法。事实上,在边际效用理论中所用的论证,与几个世纪前对于质量、力、速度、加速度、机械功等一些先前模糊的概念确定数学精度的论证惊人地相似——而对于热、光和电的精确度量直到现代才得以实现。
然而,应该注意到,我们习惯于去做的大致精确地比较几乎总是仅涉及小数量;严格地讲,也就是对于各种商品或货物的边际效用的比较。对于一个特定商品的消费,从整体来确定是否产生一些效用,或者相对于另外一种商品而言这一效用大或小多少倍,如果不是不可能,无疑也是很困难的:当我们的生活习惯发生更激烈的变化时,我们所犯的众多错误是对这一事实的最佳证明。有时候这样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比如当所消费一定量的商品(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所提到的肉类和谷物)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时——以至于,严格地说,人们只能谈及由消费许多不同商品所共同获得的某种幸福的总量。
图形示意 ——如果只有两种方法来使用指定的一批货物,则可以用图形来简单地说明上面的论证(图1)。
图1
用水平线AB表示谷物原来的存量。从左到右,在这条线上的每个连续单位长度上,我们都画一个矩形;这些矩形的面积表示如果在该消费期内,直接消费的谷物增加一个(即由一个到两个、两个到三个,等等)单位或千克时,该消费者的效用或满足度的增加量。这些矩形的上限形成了一个阶梯式的曲线,这条曲线可以用一条连续曲线替代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错误。这一曲线所包围的区域,即由从A点穿过的垂直线、横线及一个变化的垂直线(或纵线)所围成的区域,表示当所消费的谷物被限制在水平线与变化的垂直线相关的一点时其全部的效用。按假设,曲线逐渐地接近水平线,且最终会与其相交,因为超过某个量后的每一个谷物消费都不会再产生任何额外的效用。
然而,很明显,此曲线最靠右边的部分并不存在,因为如果把这个人每年的口粮降低到只有几千克的话,他就饿死了。该曲线仅在增加或减少每年消费的储备的情况下才具有实际意义。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会有一个相应的效用增加或减少,即在图中由矩形所表示的区域,或者,因为矩形是基于一个单位,效用的增加或减少也可以用以线性单位计算出的高度来表示,即该曲线的纵坐标。这就是从A开始度量的、当其每单位时间或周期的消费由相应的水平线部分来表示时,谷物边际效用的几何表示。
现在我们假设在水平线上,我们由B开始从右至左,建一个类似的图形,并画一条曲线,曲线所围成的区域和纵坐标分别表示谷物间接消费(以肉和蛋的形式)的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水平线上的一个单位仍然表示一千克谷物,水平线和曲线所围成的窄矩形(或梯形)或者矩形的高度、新曲线的纵坐标,将表示如果把用于饲养家禽的谷物量增加一千克,所增加的效用,在此假设获得家禽没有成本。由于这部分谷物必然是从本来会被直接消费的谷物中拿出来的,效用实际的增加相当于由两条曲线所围成的那部分矩形或其高度。新曲线显然会由右向左下降,因而最终与旧曲线相交。现在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对所储备谷物最优的使用应该在AB线上位于两条曲线交点下方的C点。在这里两条曲线纵坐标相同,等于说直接消费谷物的边际效用与把谷物作为动物饲料的边际效用相同。
然而,严格地讲,我们的图只适用于那些与两种相互独立的消费相关联的情况——从一种方法消费一定量中得到的效用或满足感,不论用另一种方法消费了很多、很少或不消费,都是一样大的。可实际并不完全是这样——尤其是关于像蔬菜和动物类食品这样的两种密切相关的消费。因此,第一条曲线表示在谷物不存在其他用途的假设下,对其直接消费的效用和边际效用。但右边的曲线如果真的是表示没有同时发生谷物消费情况下的肉类消费,它一定会是完全不同的形状。也许它被认为是表示在消费肉类的同时,其余的谷物被直接消费的情况下,肉类消费的效用和边际效用。我们也可能自然地认为肉类消费是主要的,而谷物消费是次要的。那么这两条曲线会呈现出非常不同的形式,但是其结果,即谷物量的划分,在假定中仍是一样的,既然这样,平衡位置只有一个。但是我们在后面会看到,这一假设并非总是正确的。
不但与这一特殊例子相关,也与下面所有例子相关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是:如果出于技术原因,生产一个单位第二种商品所需要的最初商品的量发生了变化,那么在不同用途中量(谷物的量)的划分会变化到什么程度?例如,我们假设生产一千克鸡肉或鸡蛋不再需要五千克谷物,而是只要四千克就够了(由于更合理的饲养和繁殖方法的缘故)。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留出来用于喂养家禽的谷物会产生比以往更大的效用。也就是说,肉类消费的曲线(参见图1)会在纵轴方向变得比以前更高。可是另一方面,出于同样的原因,对肉类的需求会被满足得更快,因为现在所用的每一单位谷物会比以前带来更多的肉类。因为这个原因,肉类消费的曲线会比以前的更陡,因而不难看出,它与谷物消费曲线的相交点与以前的相比,会向右移。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从每单位谷物中得到更多肉的技术进步既可以导致谷物直接消费的增加,也可以导致其减少,从而导致以肉类形式所消费的谷物量减少或增加。
另一方面,也许人们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中,肉类的消费必定增加。因为如果其没有变化或者减少了,那么在两种情况中都会有比以前更多的谷物被消费,而且谷物的边际效用会下降;而肉类的边际效用,人们会认为它将保持不变或上升。因此,后者的边际效用相对于谷物的边际效用会上升,但是均衡要求它应该下降,因为现在从一个单位谷物中可以得到比以前更多的肉。然而,这一结论只有在谷物与肉类的消费是相互独立的假设中才是合理的。如果我们反过来(也是更现实的)假定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影响的,则可以想像肉类生产的提高可能导致消费的下降。例如,如果像我们所假定的,肉类的消费保持不变而谷物的消费因此增加,那么事实上,因为人类对生活资料的需要是有限的,谷物和肉类两者的边际效用都会下降,而且后者不可能比前者下降得更快(尽管在本例中有可能)。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对交换的最简单情况的分析可能出现多么复杂的情况,下面的章节中所要检验的问题是从一个改进的系统中引出的更加复杂的情况,大家必须很谨慎,不能贸然下结论。
就消费而言,正如帕累托所说的注27,两种或更多种商品之间可能有两种本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关系。它们可能是互补的——除了满足其自身有效利用的需要外,还是另一个或多个商品的附加品。或者它们可能是竞争的——因此这个增加一部分,会使另一个或另一些是多余的。这一区分是完全合理的,而且有各种各样有趣的结果,尽管很少发现纯粹形式的第二类。在上面所讨论的例子中,动物食品和植物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的替代品,但另一方面,其中每一种又增加了由另一种所带来的满足。或许有一天生理学家们会成功地分离和评估人类对于身体温暖、滋养品、多样性、娱乐、刺激、装饰、和睦等等的需要,从而为消费理论奠定一个完全合理的基础。
B.在特定价格下的交换
在一个大经济体乃至整个国家中经常是这样的,在买方和卖方个体之间的实际商品交换中,特定的市场价格或世界价格,具有与我们前面讨论例子中相同的技术上的比价功能。愿意去交换的个体固然会通过其供给或需求对价格发挥一定的影响,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影响本身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从他的角度看来,是没有意义的。他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计划,与货物的交换价值已经被预定、且不能改变的情况中他的做法完全一致。所以,假定交换发生在一个特定的消费期内,他提供自己的物品及需求以换取他人的物品及需求的方式,与前面例子的方式完全相同,这是一个相同货物替代使用的问题。例如,如果他要卖农产品而想买咖啡、糖、鱼、制造业产品等,那么他必须以这种方式调节其所提供的和其所需求的,即在所处的消费期内,他放弃的货物和他所得到的货物,两者在每种情况中都会产生一个与货物在市场中的特定交换价值成比例的边际效用。如果像通常一样,价格以货币的形式体现,并且如果每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价格相比较,则这些比价或通常所称的加权边际效用(基于价格的权重)总是相等的。因此在一个特定的消费期,比如一年内,我们的农夫所花的最后一个先令,不论是花在咖啡、糖、衣服或是鞋子上,以及最后一先令所值的谷物、肉、熏肉、蛋、亚麻布、毛线等他留作自己消费的东西上,都会给他带来相同量的效用或满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经济性必然要求他增加一种或多种这些物品的消费,并减少其他物品的消费。
此外,这与前面讨论的例子处于完全相同的条件中,而且可以用与前面完全相同的图来表示,尤其是如果我们把所观察的商品限制在两种的时候,在图中,水平线AB(见图1)现在表示一开始可使用的商品的量,或者与其相当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例如货币),而商品(部分用于直接消费、部分用于交换获得“转换”形式)的边际效用或者最后一先令所值的每种商品的效用由两条曲线的纵坐标表示。
现在,我们在由市场决定的替代品交换价值改变对于个体消费者的供给与需求影响的这个新情况中,发现了完全相同的独特性和明显的悖论。假设一个人有一批谷物,并且想把其中一部分换成咖啡豆。如果某一时候的市场比价是10千克谷物兑换1千克咖啡,通过用100千克谷物交换10千克咖啡,他得到他一年、或者半年所需要的咖啡量。但是如果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比如说9千克谷物兑换1千克咖啡会怎么样呢?在目前的情况中,所涉及的物品在消费上并不能真正地相互替代,看起来价格上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咖啡消费量的增加。但是,开始的时候是否会造成谷物供给增加或减少,并相应地导致对其消费的减少或增加并不确定。如果由于价格降低了,他把自己的咖啡消费量增加了以上,比如说,增加到了12千克,那么他要把用于交换咖啡的谷物量增加到9×12=108千克;结果他用于直接消费的谷物就少了8千克。但如果他增加的咖啡消费量小于,比如说只增加到10.5千克。那么他只需要提供94.5千克的谷物用以交换咖啡,从而相比以前多了5.5千克谷物用于直接消费。两者都与边际效用原则相一致,原则只要求与谷物的边际效用相比较的咖啡的边际效用应下降,直到其与新的相对交换价值相符,这一条件在两种情况中都会被完全满足。事实上,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新的价格状况可能导致咖啡消费的减少,因为只要植物性食品的消费增加,比如说谷物,就有可能减少对咖啡的需求,从而实质上降低咖啡的边际效用,尽管其他所有的情况保持不变。当然,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对于在消费上可以彼此完全替代的物品,例如各种动物类和植物类食品,情况更是如此。
上面这一结论,即当其相对于其他货物的价格上涨时,商品的供应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且当其下降时反之亦然,在理论上是无可辩驳的。但在现实中很少遇到,因为价格的上涨几乎总是造成所涉及商品生产的增加,而价格的下降几乎总是造成其生产减少。如果生产的这一变化不能足够快地发生,或者根本没有发生;或者,如果像我们会在后面谈到的那样,两种商品是由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构成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来防止这样的一个结果,尽管它被认为是出乎意料和矛盾的。因此,譬如说,农产品价格的意外上涨,可能会诱使先前被强迫舍弃必需品消费以支付利息和税的农民们增加其在土地产出品上的消费,其结果是,虽然价格上涨,但向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却少了,而不是多了。如果我没弄错的话,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世界大战的最后几年发生过。
另一个非常趣的情况是,在劳动时间的调节掌握在劳工自己手中的情况下,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工资的增加可能引起更多劳工进入市场,但也不是必然这样。正如我们已经在货物的消费中所指出的,两种可能性都符合边际效用原理:如果可以自由选择,劳动者会把其工作日延长到这样一点,在这点上最后一小时的工作大约与他所期望的这一小时能获得的工资相符。如果工资被提高了,对福利增加的预期可能被认为是更加努力工作的诱因。但从另一方面看,因为小时工资被增加了,劳动者的整体生活水平改变了。他现在可以通过比以前更少地工作就满足其日常的需求,现在对于他而言,可以通过比以往更多的闲暇和娱乐来实现一部分舒适度的增加。因此一直不绝于耳的争论,即关于更高的工资是把工人变得“更勤奋”还是“更懒惰”,不管哪个都不能被确定为先验。另一方面,几乎不用怀疑,加班工资按百分比增加会导致劳动供应的增加。因为,在这一情况中,工人的经济状况实质上还是相同的,最后一小时的工作(加班)所增加的工资因而起到了完全的效力。因而,这种刺激工人增加努力程度的方法在雇主之间与在工人之间同样普遍受到质疑,因为一开始它会引起过度劳累,而后则会引起失业阶段的到来。另一个大相径庭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是更高的工资,通过使劳动者有能力给自身提供更好的营养和对其子女提供更好的技能教育等,是否会导致更大的劳动强度。但我们现在还不能停下来讨论这个问题。
代数解释 。用代数项来表示经济数量及它们之间关系的首次尝试距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在经历了一个取得微小成功的阶段之后,目前在经济理论中这种方法已经被相当好地建立了——这主要是杰文斯、瓦尔拉斯及其追随者的工作结果。接下来,我们将与普通的讨论方法同时应用这个方法,并在此对其进行首次介绍。
如果我们假定每个特定种类商品的消费,独立于其他同时存在的每种消费品,那么我们可以把消费者在特定消费期内消费数量a的商品(A)的效用看成是数量的函数f(a),一个我们只能说是先验的函数(即没有对每一个特定情况做特别研究),其随着a的增加同时增加,但小于其增加的比例。如果消费量小幅增加Δa,那么总效用或总满足增加一个相对应的量,我们可以用Δf(a)来表示。当商品量增加一个单位时所引起的效用增加,即边际效用,由比值来表示。如果我们现在假定这些量会变成无限小,一般来说,该比值会有一个确定的极限,即微分或者函数f(a)关于a的一阶导数。后者通常用或f′(a)来表示,它本身是a的函数,且在当前的情况中,具有对其变量呈一个递减函数的特征,即它随着a的增加而减小。当然,所有这些仅仅是对于已经形成了的理论论证的符号表达式,该理论论证即:当所消费的量在单位时间内增加时,边际效用下降,而同时总效用明显地继续以一个不断减少的幅度增加。
如果我们现在把上述的论证应用于全部其他种类的商品(B),(C),(D)等等,这些商品中,消费者一开始拥有一些,剩下的则是他以市场价格通过交换的方式获得,那么我们就可以用数学符号的方式表示上述对于该个体经济情况的平衡条件;一方面,每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其价格相称,另一方面,所放弃商品的总交换价值与所获得商品的总交换价格相等。如果每种货物一个单位的市场价格(计算出的,比如以货币形式)是pa,pb,pc等,并且如果此人在交换之后所拥有的这些货物的数量,不管他是通过交换获得了它们,还是在开始的时候拥有它们,都用x,y,z等等来表示,如果φ( )和ψ( )表示类似于f( )的效用函数,则第一个条件可以表示如下:
f′(x)∶φ′(y)∶ψ′(z)∶…=pa∶pb∶pc∶…
这显然相当于一个方程式数量比所涉及的货物数量少1个的方程组。第二个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通过等式
pa.x+pb.y+pc.z+…=pa.a+pb.b+pc.c+…
来表示,式中a,b和c是在开始时所拥有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当然,其中的一些可能等于零)。换言之,此人所拥有的以货币形式表示的价值在交换前和交换后是相同的。因而等式的数量与未知量-x,y,z等的数量相等,而且如果对于表示总效用的且其导数表示此人所消费的每一种货物的边际效用的函数f( ),φ( ),ψ( )等,其函数形式是精确已知的,则该问题应该有数学解。进一步的研究进入了实验心理学和消费统计学的范畴,这在将来可能会很重要。现阶段,我们只关心消费和交换现象之间交互关联的研究尝试,鉴于此,我们可以满足于源自我们日常经验的这些函数的常识。
在现实中,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情况是各种不同种类货物的效用与边际效用并不是不相关联的;相反,它们以或多或少的程度彼此影响。因此,唯一合理的做法是把全部的满足或福利,作为在单位时间内或在某个消费期内同时发生的所消费货物的总量的函数,因而,如果这些量是a,b,c,等等,函数可以表示为F(a,b,c…)。一般情况下,对于这个函数可能可以断言,一旦任何一种被消费物品的量增加其他量保持不变,该函数就会增大,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该函数增加的比例远低于单个商品量的增加。例如,如果增加由一个单位的商品(A)构成,则商品(A)效用(或边际效用)的增加应表示为函数F( )关于a的偏导数,即(a,b,c),或者,按照常用的写法,Fa(a,b,c),它本身不仅是量a的函数,而且也是所消费的所有那些货物的量的函数。上述情况也适用于物品(B),(C)等等的边际效用。于是,这种观点认为,均衡的条件是关于可用于消费的量x,y,z等的总效用函数的偏导数,应在交换后与那些物品的价格成比例。因而:
Fx∶Fy∶Fz∶…=pa∶pb∶pc…
对于该式必须加入前面所述的相同等式:
pa.x+pb.y+pc.z+…=pa.a+pb.b+pc.c+…
该式表示此人所拥有的物品的总货币价值在交换前和交换后是相同的。
C.孤立的交换
到目前为止我们将交换价值视为数据,在继续说明它在实际中是如何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市场竞争而确定之前,我们先简要地讨论一种交换情况:两个孤立个体之间的交换,其直接的实际意义不及其理论意义重要。在现实中,两个个体之间的交换几乎总是受到市场影响,即使其身处市场之外也一样。让我们暂且把它们抽出来,并假设在这个消费期内,双方都没有机会与除另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人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中,价格形成的问题远非乍看起来那样简单。我们这里不作过多的详细探讨,仅比较竞争对于价格的影响。
我们假设一个来自平原的农民和一个来自森林的农民在去城里的路上相遇了。前者有一袋子他到目前为止无法处理的谷物,后者有半车想要出售的木头。由于两人都需要对方的货物,所以他们都同意进行交换,而且这样两人都可以省下进城的路程。如果必要的话,可能来自平原的农民愿意用他的一袋谷物换车木头;而对于来自森林的农民来讲,他的半车木头只要能换半袋子谷物就行。于是,如果他们只与对方进行交换,两人都认为自己在交换中得到了相当大的收获。而如果其中一人有袋谷物,或另外一人有 style="height:1.8em;" />车木头,诸如此类,他们会同样乐于交换其货物。再者,如果我们假定他们各自拥有的货物更多,而且他们在一个更长的消费期内只有这一次交换的机会,比如在以后的一整年中,那么则很清楚,他们各自可以以及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他们应该与对方交换多少量的货物是相当不确定的。在某些比较宽泛的范围内,对该问题的回答可能会有无穷多个,因为只需要满足交换会使双方都受益的条件,此外没有其他的必要条件。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如果继续交换直到对双方都达到均衡,谷物的边际效用和木头的边际效用之间的关系对两方必定是相同的:
但是这与下面的说法完全不是一回事:即两种商品边际效用之间的关系(在均衡时,两方是一样的)与彼此交换的总量之比也是相同的,从而构成了这些货物的平均交换比价。实际上,这一比价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无限地变化,并且在每种特定的情况中,交换范围内货物边际效用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同的,尽管对于正在交换的双方其总是相同的。
它基本上是一个探究这些变化所遵循规律的数学问题,我们不在这里讨论注28。这里我们确定了一个事实,即在孤立交换时,价格的决定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这对我们来讲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它并不能仅仅基于双方都期望得到可能的最大收益这一假设而得到解决。随后,我们会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甚至在实际事务中这一点也十分重要。每当在实际中发生孤立交换时,价格的实际确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各方的个人特征,他们的狡猾和沉着或者双方关系友好,所有这些内在的、极其复杂且易变的事情都会在对经济理论的严谨的描述中得以体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自我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某些相关的或者至少相似的情况(不是两个个体,而是相互对立的两个作为买方和卖方的大机构,或者雇员和雇主)显然具有至关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经济学家应当清楚地理解本学科可以为解答这些问题所提供指导的限度,这是非常必要的。
在出现大的冲突时,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仲裁员不得不处理的最大难题之一,是对于工资和利润没有任何科学的标准。通常所称的合理工资或者合理利润,在研究后被证明并非像通常那么合理,事实上工资或利润由当时时间和地点条件下的完全竞争决定。因此,如果冲突只涉及小范围,比如一个工厂,那么仲裁者可以在同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行的工资和条件中为裁决找到足够的依据。在现代的劳资双方集体谈判中,越来越普遍的是薪资纠纷同时传播至整个行业,甚至相关的众多其他行业,这时候情况就不同了。
D.公开市场中的价格形成。两种商品的交换
货物在市场中进行交换(通常借助货币)的大致固定的比率并不像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归因于货物本身的内在特质,至少不是直接归因于它们的正常生产成本。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它们源于市场交换(与孤立交换相反)的本质;源自于杰文斯所称的“无差异法则”,本质上,就是先前已经被认知的“完全竞争”。
按照该法则,理论上同一时间的同一商品在市场中只能有一个价格,或者说在两种商品之间只能有一个交换比率。但如果那样的话,可能有人会问,难道“卖家”们(一种特定商品的持有者)就不会在一开始抑制供给,从而迫使价格上涨,接下来再使价格下降以便处理掉剩余的或者不想再保留的物品吗?他们当然能这样做,而且他们经常这么做。但总是有这样的风险:一些卖家可能在价格仍然处于高位时成功地处理掉了他们的全部存货,以至于其他人可能完全没办法出售他们的货物或者不得不满足于一个低价格,而如果均衡价格是从一开始就通过竞争决定的,则会比后面的低价格高出很多。这是由于已经在高价时部分满足了自己需求的买家们,与一开始他们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相同数量的情况相比,购买力较低。或者是因为通常到那时只有为数不多的买家有能力购买该货物了。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所谓的生产者或者其他卖家的同盟或卡特尔,当参与者只同意维持高价却无其他共同之处,而且没有组织来控制产出和个体销售时,经常失败的原因。但是,如果他们的组织形成了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卡特尔或托拉斯,从而预先确定了每个成员可以提供的最大货物量;或者如果成员们同意相互补偿可能的损失、分享利润,或者是直接建立在单一控制之下的联合生产或联合销售组织,那么价格形成将或多或少地接近垄断条件,我们会在后面更多地谈到这一点注29。假设买家们(即其他货物的持有者们)也联合起来,组成托拉斯、卡特尔或同盟,那么就不会再有任何纯粹的价格形成经济法则了——没有哪种法则是基于对最大可能收益的共同欲望,我们回到孤立交换,正如已经讲到过的,在孤立交换中所有可能的交换比率,在一定的限度内都是可以想象的。
然而,如果我们不理会这种可能性并假设完全竞争普遍存在,那么,就真正的市场交易而言,商品的相对价格差不多会快速接近某个均衡位置,抑或围绕其震荡。在这一均衡位置,所有的货物持有者们都将能够通过交换达到一个相对满足的点,也就是说,只要在这个市场价格上是有利的,他们就会继续交换。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假定在一开始就达成了这一均衡价格。对于希望交换其货物的个体,在市场中达成的这种价格关系与我们在前面情况中所讨论的特定价格具有完全相同的重要性。他会按照这样的方式对他自己货物的供给和他对其他货物的需求进行调节,即每一种商品的边际效用与其价格相称,或者加权边际效用在各处都相同(就是说,对于他所花的最后一个先令,他会从每种商品中得到相同的附加效用)。因此,每一种价格关系对每个个体都对应一个明确的供给与需求,以及所保留的与所获得的货物数量的组合。个体对每种特定商品的需求总和显然构成了对该货物的市场总需求;同样,个体供给的总和构成了这些货物的总供给。市场均衡因而只有在对每种特定商品的需求与供给相等的价格关系中才有可能实现。如果我们把卖家想要以一个特定价格留给自己用的数量包括在对一种商品的需求中,那么或许可以说会出现一个价格体系均衡,对每个商品,这一价格体系使需求与市场中的储备量或该商品的总供给相等。因而,依据市场会以非常快的速度趋向均衡的假设,如果某一消费期内市场中商品数量已知,并且所有消费者的个人偏好都是已知的,则建立一个逻辑关系体系(或在数学中称为方程组)应该是可能的,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个体所获得或放弃的货物的数量,以及相对均衡价格将可以被确定。但是,正如我们不久就会在后面看到的,无法排除在同样条件下该问题可能有不止一个的答案的可能性。
的确,从形式上看,这一学说只是对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均衡来调节的这一古老理论的重复。事实上我们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因为我们已经在边际效用中发现了在任何价格体系中支配供给与需求的普遍原理。因此,我们现在可以把关于公开市场中价格形成的讨论深入到以往经济学家们所无法企及的深度。
依照我们由浅入深的方法,我们将从市场中只有两种商品被交换的情况开始。这种情况也并不像乍看起来所显现的那样抽象和不实际。两种特定的商品直接交换的情况确实很少见。几乎所有实际的交换都是以货币为中介间接发生的。每一种商品或一组商品,都有其特殊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它被交换成货币,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在这里被确定,并且或多或少与同时在市场的其他商品的价格相关。但是如果我们广义地去看待这一问题,并思考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一个特定阶级的经济利益与其他阶级、地区、国家的经济利益相比较的情况,那么忽略掉中间的关联,我们很可能只把两种商品或两个相关种类的商品的交换视为决定性的,确定它们的价格比率几乎不用参考市场中相对次要的其他货物,这一做法并不鲜见。当农业人口的利益与工业人口的利益对立时;在商品“劳动”面对商品“生活资料”时;或者当一个地区或整个国家的经济福利依赖于国外市场上它们主要商品的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的总体比较时,就是这样。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两种商品的交换具有这种特征:即它是通常在货物对货物间直接进行以物易物的唯一交换形式。两个不同商品的持有者并非总能通过它们本身满足彼此的需求,事实上,满足彼此需求的情况仅仅出现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中。通常,交换各方中至少有一方,被迫与一个以上他想得到的商品的持有者打交道。然而,在这种情况中不使用货币、信用或其他任何中介来进行货物对货物的交换应该是可能的,我们很快就会看到,一旦市场上货物的数量超过两个,那种情况通常是实现均衡的一个必要条件。
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定一开始两种商品由不同的两方持有,所以最初没有人掌握一种以上的商品。我们假定两种商品(A)和(B)在市场中报出的价格以其中的一个(A)为单位来表示,这样1个单位的(A)的价格始终等于1,而一个单位(B)的价格(我们用p来表示)是变化的;那么,根据上面所提到过的,市场中的任意一个价格都会使商品(A)的每一个持有者对于商品(B)产生一定的需求(x个单位)和一个相应的对商品(A)的供给,很显然它们等于p·x个单位。所有这些需求之和组成了对商品(B)的总需求X,它意味着一个相对应的商品(A)的供给,p·X。同样,商品(B)的持有者们以价格p提供对商品(B)的总供给Y,并对商品(A)需求一个相对应的数量p·Y。p成为均衡价格的条件是对商品(B)的供给与需求相等,所以Y=X。由此可见对商品(A)的需求与供给也会是相等的,即p·Y=p·X。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过,p必须被视作变量,那么进一步把全部可能的p值,用沿横轴距一个固定点(原点)的距离来表示,并通过这些点画垂直线,这条线划分出两个长度,一个代表(A)的持有者对于(B)的总需求,另一个代表(B)的持有者对于(B)的总供给。那么我们会得到两个交叉的曲线,其中一个表示对(B)的需求,另一个表示其对于每一个可能的价格比率的供给。如果两条曲线相交,则在交点两条曲线有相同的纵坐标,那么在该点需求与供给相等;而沿横轴相对应的距离(交点的横坐标)代表期望的均衡价格(见图2)。
图2
如果我们从假定(A)和(B)在消费上无法以任何方式相互代替代开始,那么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方式来描述这些曲线的大致轨迹。如果p=0——即如果不需要或者只是用象征性数量的(A)即可得到(B),每一个(A)的持有者都会要求达到完全满足的程度——也就是直到其边际效用降至零。要实现这一点,通常只需要有限数量的(B),尽管有时这一数量相当大;因此需求曲线在原点之上,且距离纵轴一个有限的距离。如果p上升,需求连续地下降;因为(B)相对于(A)的边际效用必定与其价格按同一比例下降。因此,曲线连续地向x轴靠近(尽管它可能是凸向或凹向x轴,或凸向和凹向交替),并最终与其相交于一点,在这一点上对应的价格是(A)的持有者们对(B)的需求停止之处。当(B)是一种处于任何价格下都有对它的需求的绝对的生活必需品时,这一点有可能非常遥远而在实际中并不存在。
(B)的供给曲线则沿着一个完全不同的路径。如果(B)的价格为零,或者很低,则(B)的持有者们没有交换他们货物的动机,并且当他们确实开始这样做时,起初也仅是以很小的数量进行。因而供给曲线从横轴上与原点有一定距离的一点开始,并且随p值的增加逐渐同比例上升。但是供给的增加不会无限制地持续下去;迟早会到达这样一点,在该点价格的增加将不再激发(B)的持有者们继续提供更多物品,与之相反,将使他们减少供给,因为在这个较高的价格他们用较少的(B)就可以得到如此多的(A),所以其边际效用将下降,直到降至与(B)的边际效用相等,虽然后者在(B)的持有数量增加时也会下降。这样供给曲线达到一个最大值,并从这里开始再次下降并向横轴靠近;但是它绝不会与横轴相交,而是渐近地向其靠近;因为不管一个自身拥有商品的人报出多高的价格,他总是会准备好放弃一小部分以获得其他物品注30。
如果我们现在记得在我们的假设中,两条曲线是完全不相关的,因为对(B)的需求和供给来自于不同的人——供给曲线完全是由(B)的可供给量决定的,而需求曲线完全是由(A)的可供给量决定的,那么对于按照我们描述的方法所画的两条曲线,很清楚,有多少种可能的均衡就会有多少个可能的交叉点。交叉点可能位于供给曲线最高点的左边;这是老一代经济学家专门思考过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中均衡必定是稳定的,因为价格的微小上升就会增加供给并同时降低需求;另一方面,价格的微小下降将增加需求并降低供给,所以,如果由于偶然原因价格波动了,它将自动回复到其之前的位置。
但是相交点(现在我们可以假定只有一个相交点)也可能位于供给曲线最高点的右边,这样市场中的均衡将只能在供给已经开始受到上升价格的限制时才可以实现。这一均衡也是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中如果价格上升,那么供给确实将减少,但是需求会减少得更多,所以它将小于供给——结果是价格必定再次下降。如果价格下降,那么供给将增加,但需求会增加得更快,由于这一原因价格将很快回复到其先前的水平。
除了在偶尔涉及对外贸易时之外,前辈经济学家如此普遍地忽略了这种情况是很值得注意的,因为这很明显地与众所周知且经常观察到的事实相吻合,即对于一种价格已上涨商品(例如一种必需品)的需求下降,可能常常低于实际上升价格的比例。与这一特定的商品相比,所有其他商品构成了一个相对价格下降的组。在另外一方面,它们的供给(作为交换前述的商品)已经明显地增加了;它因而随着那组商品(以前述的商品表示)价格的下降而增加,并随其价格的上升而下降,并在其中的一个位置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最后,没有什么能阻止这两条曲线有几个且(如果是这样的话)至少三个相同的点。在这一情况中,奇怪的地方出现在最右边的和最左边的两个相交点都代表了一个稳定的均衡位置,而在中间的交叉点却主要是所谓的不稳定均衡。在这一价格下供给与需求的相等仅仅是偶然的。在这一情况中价格均衡的波动不具有自动回复的趋势,相反,产生了一个在一个方向或另外一个方向上的连续的价格偏移,直到在左边或者右边的两个远离中心的均衡点上达到稳定的均衡。
这一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最初由瓦尔拉斯指出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注31。然而瓦尔拉斯本人看上去有些低估了其在现实中的重要性,他的观点似乎是在现实条件下,当相互交换的物品数量较大时,在同一市场中实际上只可能有一个均衡点。但在这一点上他是错误的。我们已经看过了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农民和产业工人之间交换的例子,我们还将在后面补充一个著名的国际交换的案例,它表明当价格上涨导致供给减少而不是增加时,以及反之价格下降导致供给增加时,很可能出现均衡。由此距离承认在同一个市场中可能有几个均衡价格只是一步之遥,如图2所示。
如果我们依照经常发生的情况,假定两种商品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充当替代品,我们会得到更不寻常的结果。在那种情况下,如我们已经指出的,每个商品的供给曲线也可能既有上升部分又有下降部分,并且两个曲线都会有几个相交点,甚至它们几乎同时出现在一小段区间内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下面的情况是可能的:市场中频繁发生的原因未知的、令人费解的动荡,可能完全归因于迄今仍被忽略的事实,即均衡的特定状态可能并非是给定条件下的唯一可能,一个随机选取的均衡状态可以是既稳定又不稳定的,或者可能由于某些微不足道的原因而从一个状态转变为另一个状态。
下面是一个公认的、人为制造的这种情况的例子(与实际中并不十分罕见的情况有些相似):
某人A有一批小麦,另一个人B有一批黑麦。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每磅黑麦和小麦具有同样的营养价值(但是这一点对我们的论证并不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假定双方都更喜欢小麦(因为其味道更好),但他们每个人首先都要尽力获得最大的营养,但只能达到某一上限,比如说一千磅,任何过量的额外营养都无法利用,因而也是没有价值的。如果一开始A有800磅小麦,那么随着黑麦价格的变动,他对黑麦的需求显然由下面的方式决定。如果价格是零,也就是什么都不用就可以得到黑麦,他会给自己提供200磅,即不会多也不会少,因为这就可以完全满足他对这种营养的需要。如果价格上升到零以上,为了得到所必需的营养,他会被迫处理他小麦的一部分,但这样很显然他将被迫去消费比以前更多的黑麦。如果p是以小麦来表示的黑麦的价格(或者以小麦的货币价格作为单位),那么显而易见,他的需求x满足等式:
因此:
图3
他的个人需求曲线因而呈现下述形式:它从纵轴上的一点开始,从0到该点的距离相当于对200磅黑麦的需求。然后其呈现一个双曲线,其渐近线(a)是横轴,且有一条垂直线(b)在距原点一个单位的地方与横轴即价格轴相交。然而,该双曲线在与横轴的距离对应于纵轴上1,000磅需求、或者说在黑麦的价格p=4/5的点上终止。需求曲线接下来呈一个递减的双曲线,其渐近线是横轴和纵轴。曲线沿横轴突然从一个高点向横轴方向下降,与800磅黑麦的需求相对应。
B提供的黑麦量显然取决于他所持有的规模。我们假定他的持有量恰好是1,200磅。如果黑麦的价格是零,那么他当然没有动机进行交换。但只要用小麦表示的黑麦的价格值点什么,即使很小,他也会立刻将对其无价值的、多余的200磅黑麦进行交换,以获得少许小麦。如果黑麦的价格上涨,他将能够越来越多地获得其期望的小麦商品,并且为了获取更多,他会继续提供黑麦进行交换,直到其全部食品存量正好达到1,000磅,既不多也不少。如果我们把他对黑麦的供给用y来表示,会得到等式:
1,200+p·y-y=1,000
在这种情况中,出现了一个令人好奇的事实,即两个人的供给和需求曲线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合的。就是说,对于在0和4/5之间的每个黑麦的价格,A对黑麦的需求与B的供给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各自的对小麦的供给与需求也是相同的。
这个例子应当表明了对于经济学家们至今还对其满意的供给与需求变动的简单框架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改进和完善,以应对现实中的变化。
E.续篇:三个或更多商品的交换
一旦市场上有两种以上商品,一般来说就不能通过直接交换实现完全均衡,必须由间接交换进行补充。在直接交换完全被排除的极端情况下的最简单形式中可以看出这一点。一个国家(比方说瑞典)有木材可以出售,还有足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谷物,但是必须购买鱼。另一个国家(挪威)可以供应鱼并且有充足的木材,但是必须购买谷物。最后,第三个国家(丹麦)有过剩的谷物和充足的鱼,但是缺少木材。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下不会进行直接交换,但是可以进行间接交换。比如,如果丹麦作为一个中间人用自己过剩的谷物将挪威过剩的鱼全部换下,然后把鱼交换给瑞典以满足其自身对木材的需要。同样的结果也可以通过使用专门的交换媒介即货币或信贷来实现,我们后面很快就会看到。
但是即使在一个三方的交换中,每一方都是全部其他两方产品的购买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生直接交换),但只要货物的交换价值仅由直接交换中的相互供给与需求控制,通常最终的价格均衡就不会实现。因为在每一对商品中,价格比率将在另一个单独的市场中决定,与其他两个隔离,而由此产生的三个相对价格通常不会相互关联。即它们不会每一个都是其他两个的比率(或乘积)。比如,如果在商品(B)(鱼)和商品(C)(谷物)的一个直接交换中,均衡价格为一个单位的(B)换两个单位的(C),而在对于(C)和(A)(木材)的市场,价格为四个单位的(C)换三个单位的(A),那么如果价格是相互关联的,则两个单位的(B)必然正好交换三个单位的(A)。然而,在(A)与(B)的直接交换中,可能会出现一个与此不同的均衡价格的情况,结果换取三个单位的(A)可能用更少的(B)(比如说一个半)或者更多的(B)(比方说两个半)。不管发生哪种情况,进行所谓的“套利”交易都是有利可图的。因而,在后一种情况中,一个想得到(C)的(A)的持有者会首先交易适量的(B),然后再用(B)去交易(C)。这样的话他可以用三个单位的(A)得到五个单位的(C),而通过直接交换的话他将只能得到四个单位的(C)。同样,如果在直接交换(A)时,(B)的价格低于关联价格也是这样。因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中实现充分均衡,则市场中必定至少有一部分商品是间接交换的对象。
图4
在这种情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专门的交换媒介,即货币,来实现交换,货币只是以形式上的交换目标出现在市场中。比如,在介绍里我们提到的极端情况中,瑞典用货币从挪威交易鱼类,挪威用这些货币从丹麦交易谷物,反过来丹麦把它交付给瑞典来交易木材,这样到最后瑞典又拿回了它的货币。我们可以借助一个图来形象地看这一过程,在图中外圈的每一种商品移动三分之一个圆周,而货币沿相反方向在内圈转了整个一周,从而最终回到其起点。结果就是或者可能是,全部成交后只有货物易手了,而过程中所使用的那笔货币的持有者与最初时完全相同。于是,实际上货物与货物的交换不是直接的,而是至少从某方面来说是间接的。边际效用法则依然有效。在最后的价格均衡是从一开始就已经建立的理想市场条件下,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和边际效用对于每一个单独的交换方一定都是相称的。就货币而言,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它的作用纯粹是形式上的,或者可以从理论是认为是这样的。实际上,一笔货币,无论多么少,如果频繁地在交换各方之间流通,都可以实现无穷大的货物交换。当我们论及货币的功能时,这一观察的重要性将会变得很清楚。虽然上述的思考可能看似简单而平常,但实际上它成了开启正确理解特殊货币问题之门的万能钥匙。
以图解的形式呈现这一问题并不容易,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的间接交换是这样。如果只有三种商品,并且我们想这样做的话,通过一个三维图来表示是可能的,但如果数目超过三个,这种方法就无能为力了。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代数符号来表示均衡的条件,并由此阐明决定均衡价格的逻辑关系式或等式。考虑广义上已经明确的需求是最简单的情况,包括在指定的价格体系下,货物初始持有者想要留给自己消费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在均衡状态,这个意义上的需求必定等于指定期间市场中全部可用于消费的存量,而不是等于交换中所提供的量。当然,我们本可以将这种方法用于两种商品的情况;它将可以对此种情况给我们一个更令人满意的表达,例如,一个人从一开始就持有两种交易商品,且根据情况成为买方或者卖方。但是由于对需求概念的限定,对这种情况的讨论在其他方面会被简化。
对于每个可设想的价格系统,依照边际效用法则,市场中的每一个人都会对每一种商品有所需求;即表明他想要获得它,或者他已经拥有它并想保持一定的数量。像前面一样,如果通过F(x, y, z…)来表示总效用函数,那么我们得到已经在前文中阐述过的等式:
F′x:F′y:F′z = Pa·a + Pb·b + Pc·c
以及,
Pa·x+Pb·y+Pc·z+…=Pa·a+Pb·b+Pc·c+…
全部n个等式中所有字母的意义都与之前相同,除了商品价格pa,pb等不再被认为是已知的,而是未知的量。这些价格也可以看作是以一个被选作价格单位的特定商品所表示的,在这种情中pa(以此为例)是常量(=1);或者以一个价格基准为单位,即其本身不参与实际交换。在两种情况中,如果假定函数F()的形式是已知的,那么所有n个物品的x, y, z等未知的数量可以从这个方程组中得出。如果一个商品本身是价值标准,数量以n-1个剩余商品的价格为单位表示,目前仍是未知的;或者它们以n个商品的货币价格之间的n-1个比率来表示。对于市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类似的、有n个方程的方程组,由此所有货物的需求量可以用n-1个商品的相对价格表示。
现在我们来描述均衡的状态,此时对商品(A)全部需求的总和必然等于市场中A的总量,对于(B)等也是一样。因而,如果我们一视同仁地看待一个交换中的各方,并用后缀1,2,3等对它们进行标记(x1,x2,x3,…,a1, a2, a3等),出于精确的目的我们本应在前面就这么做了,那么我们得到式:
其中∑(x)代表x1 + x2 + x3 + …
等式的数量是n个;但是它们中只有n-1个是真正独立的;其中的一个总是可以用其他的那些等式得出。因而如果我们把这些等式加起来,
且如果把与市场中其他人员相关的相应等式相加,我们会得到:
由于该式也可以通过把相应数量的等式∑(x)=A,∑(y)=B,等等先分别与Pa,Pb等相乘、然后再相加而得到,所以上述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它也是一个可推断的先验,因为如果货物只用来交换货物(因此货币,如果真的用到,仅是在形式上起作用),那么如果除一个商品之外,对全部商品的需求与现有的供给相等,其必定同样适用于最后的商品(持有者不想保留并且一定找到了买主的商品)。但这n-1个等式对于问题的解决是足够的,因为如已经表明了的,所涉及的全部数量-x1,y1,z1, …, x2,y2,z2等等都能够以n-1个商品的相对价格来表示,所以最终我们会得到与未知量的数量一样多的等式。因而问题就完全解决了。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进一步加上交换必须直接发生的条件,就是说(A)的持有者所需求的商品(B)的数量应当以(B)的持有者所需要的商品(A)的数量的来支付,那么该问题会让我们有多于未知量数目的独立等式,因而变成超定方程组。除非此时我们放弃对商品价格之间关联的要求,否则在这种情况下,n个物品之间可能的交换比率将不是只有n-1个,而是n(n-1),即对于三个商品是3,对于四个商品是6,等等。
不管怎样,通过我们所采用的方法,我们只能获得物品的相对交换价值,或者它们的相对价格——而不是它们的实际货币价格,实际货币价格应当还未确定。只要我们把货币的作用看作是纯形式的,这一点就很明显。如果在交换结束之后,所使用过的货币全部都回到了一开始时的所有者手中,那么不论在实际的交易中一个单位的货物是交换了较多的货币还是较少的货币,换句话说,就是在其最终回到其起始点之前,为了实现交易的货币不论流通较多的次数还是较少的次数,对他而言完全是无所谓的事情,对其他人也一样。当然,在现实中这永远不会是完全无所谓的事情。在每一个市场中都有一些人,对于他们而言货币远不仅如此,他们用货物交换货币或用货币交换货物,为了日后用他们所获得的货币得到新的货品。很清楚,对于他们来说货币的交换价值,尤其是其波动,绝不是无关紧要的。并且在任一特定市场交易中,货币的作用实际上变为不仅是形式上的,也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说,货币价格本身有其规则和均衡条件。但是我们在这里无法阐释它们,因为它们不仅与货币的商品属性及其生产条件等密切关联,而且也与我们还暂未考虑的、货币的时间因素在人类经济中的重要性密切关联,也就是说,与资本和利息理论密切关联。
4.对边际效用理论的反对意见:该理论的例外情况
在边际效用理论被提出之初,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主要是由于对其真正含义的误解,故而也许可以被忽略。这些反对大体上都是基于边际效用理论的倡导者们单方面地过分强调经济量的连续性,以及经济体系的简单性和灵活性等。另一方面,批评者们夸大了经济量的不连续性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此外也夸大了经济摩擦的力量。事实上,不连续发生在很多地方,而且一定会发生,几乎没有边际理论的支持者否认过这一点。每当一个商品的价格太高以至于一些购买者停止购买或者一些卖主处理其全部存货时,或者当价格太低以至于一些卖主不再卖其任何存货,同时也没有作为购买者出现时,等等,虽然有点勉强,但这时不连续确实存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边际效用已经停止调节这个人的货物需求量或供给量。然而对这个问题进行数学解释并没有什么困难,因为现在向等式中输入的这些量变成了常量。一个更为明显的、不连续性的情况发生在作为交换对象的商品仅能够以很大的、不可分割的单位出现时,例如房子,船等。在一些这样的情况中,普通意义上的市场价格的确定是不可能的,交易或多或少变为孤立交换,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从抽象理论的角度而言,其中的价格是不确定的。在其他的情况中,正如庞巴维克经常引用的马匹市场的例子(参看《资本实证论》,203—213页),会达到一个至少是近似的均衡价格,这一价格是由边际对偶的买主和卖主决定的。但这仅针对于边际效用(在这种情况中大致等于总效用)与价格一致的那些。所有其他的买主和卖主都会在一个或多或少地低于其对该人效用的价格得到该商品,或在一个或多或少高于其对该人效用的价格卖出该商品。
然而实际上,即便是在这些情况中,也有一种情况赋予了边际效用规律一个比初看起来更广泛且更为个体化的应用,那就是:市场中的多数货物都是以很多不同的品质供给的。例如在一个马匹市场中,通常并不是只有一种马,而是有各种不同年龄、力量、敏捷度、耐力等的多种马。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买主不得不在分别为500,550和575先令的三匹马中选一匹。在这些价格中他也许更愿意选择既不是最便宜也不是最贵的第二匹,也就是说他认为第二匹马与第一匹马之间品质差别的价值大于50先令,而第二匹马与第三匹马之间品质差别的价值小于25先令。如果在市场中可以找到每一种可能的价格的质量,则每一个买主都必然会将其需求拓展到任何一点品质上的增加都完全与要价的增加相一致的点上。如果我们设想,把这种品质上的差别(主观地去看)作为“马”这个商品的边际效用(这样就与其概念的起源完全相一致了),那么在这里,至少对于买主们来说,边际效用与价格大约是相同的,或者至少是与其相称的(对于卖主们来说,如果他们是大规模地交易马,每个人都有多匹马要卖,那么类似的情况对他们也适用)。另一方面,就像在通常的情况时一样,总效用不会与其有任何确定的联系。对于买主现在认为对于575先令来说太贵了的马,如果它是市场上仅有的一匹马,且买主必须要得到一匹马,那他会乐意付600至700先令,或许甚至1,000先令。这同样也适用于许多类似的情况。
另一方面,即使货物在物理上完全地可分,也经常会发生个体消费不随价格的每一次改变而扩大或缩小的情况。一个非常重要的实例就是必需品的消费。亚当·斯密说人类对食物的需要受限于胃的大小,后续的研究显示一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事普通的体力劳动,几乎消耗恒定量的食物——即120克蛋白质、50-60克脂肪和大约500克碳水化合物。从事劳累的工作(例如行军中的士兵等)消耗会增加,特别是脂肪。这些物质任何在数量上的减少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注32,并迟早会使这个人无法再继续进行他的工作。另外一面,超额的量没有任何价值且从长远来看会引起疾病和不适,而不是增加力气和健康。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在本质上消费缺乏弹性的情况;或者,换一种说法,即在这种情况中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本身是不连续的量,所以后者快速下降,从一个很高的值降至零甚至变为负值。如果这三种食品物质中的每一种只能从一种商品中单独得到,那么毫无疑问,食品的价格构成会有显著的特征。而实际上,在多数可食用的商品中会同时发现全部这三种物质,尽管其中它们的各自比例不尽相同。另外,众所周知,按照可消化性、味道、可贮存性等,即使最普通的食品也是以不同的品质存在的。因此边际效用规律应用于个体消费是有可能的。此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了的,食品除了被直接用作人类的营养品外,还具有间接的用途,尤其是作为动物的饲料等。
上面所提到的两种反对意见意义重大。具体的经济现象的确太过复杂而无法通过任何理论得到充分的解释,包括边际效用理论。因为除了纯粹的经济力量外(例如可能的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还有其他不同种类的力量:相互之间的好感、慈善、社会因素等,这些也几乎总是发挥一些作用。然而粗略地讲,正如我们说过的,我们忽略所有其他因素是合理的。这绝不意味着采用了边际效用原则后,即使连(例如)社会生活中的利他因素也不允许用类似的处理方法,而到了它们必须被看作是与价格形成问题相关的程度。最近一些作者所做的为公共财政论作出合理解释的尝试,看起来就表明真的是这样。
另一方面,所谓的经济摩擦(由习惯和惯性引起)就其产生的重大影响而言,是我们结论的一个例外。对于我们大多数人而言,习惯的确是经济观察或本能的果实。它的产生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它证明了实现一个期望结果的最佳方式。但是这些条件经常源自遥远的过去,并且现在已经被一些完全不同的东西所取代了。在物质文明大幅进步的时期内,所有建立在习惯之上的体系都可能因此而很容易显得异常,甚至表现为非经济现象,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危害,并且仍然在持续。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其早期著作《政治经济学讲义》(第ii卷,参见第9页和第281页)中提出了一个虽然不完整但是很有趣的关于经济摩擦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关于经济惯性的理论分析。经济惯性对其他经济力量所起的作用,与所谓的惯性原理在力学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同。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该理论最大的异议无疑是我们所假设的完全竞争在实际生活中只能够不完全地被实现。众所周知,完全竞争特别普遍的领域是在批发贸易中。但是,消费者和货物的所有者们那时并不像我们所假设的那样相互进行直接接触,因而消费者在价格形成中的利益只有到了后面的阶段才起作用,并且不是直接的。另一方面,在消费者直接出现的领域(即零售业)中完全竞争法则仅能起有限的作用。当然,狭义的行业垄断也催生了更多显著的例外情况。
在我们继续深入地思考其中有一些非常有趣的例外之前,我们应该先思考一个问题,该问题的真正意义只能在仔细研读了我们著作的社会部分后才能被理解,但即使是从纯粹的理论角度看,该问题也至关重要,因而在这里不能被完全忽略。我所指的就是自由交换或者一般而言的完全竞争的经济优势的问题,这是一个价值理论方面的学者们所钟爱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实际上还没有取得太多的进展。
5.自由交换的益处
我们进行交换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利,并且在已知的条件下,我们总是尽力地以一种将会产生最大可能收益的方式、数量或比率来进行交换,这是我们以之为研究基础的经济原理的必然推论。边际效用与价格相对应的学说、所获得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主观效用与所卖掉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主观效用相等以及在交换的边际上效用的增量为零,这些都是对这一假定的不同方式的表达,并且与数学上象征最大或最小价值的标准密切对应。尽管可能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但以此作为自由交换可以为所有交换参与者带来最大需求满足的证据是很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它通常是与当时条件下的财产和所有权一致的一个对满意度的非常好的衡量标准,我们当然必须由此出发来从理论上思考价格的形成。众所周知,首先提出这个观点的并不是边际效用理论的支持者们。这个观点反而是自由贸易主义者们——即所谓的曼彻斯特学派的重农主义者们及他们的后继者们的基本原则和信条,在生产和贸易方面都是这样。著名的说法“laissez-faire, laissez-passer”——实际上是“laissez nous faire”(让我们自由地无拘无束地生产我们的产品)和“laissez passer les marchandises”(让我们的货物自由地通过省界或国界),集中体现了工业自由和自由贸易原则。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这成了该学派的格言,而它正是由上述的这些论述所指引的。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地处理他的财产和他的生产能力,无疑他会谋求对其可能的最佳利用;因而人们认为个人和社会最大可能的利益都会被保证。当然,这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是在现有的所有权允许的范围内。那些努力延伸这一学说、以求可以用其为现有的财富分配(其本身就是完全竞争的产物并且因而是可能的最好分配)进行辩护的和谐论经济学家们,在这一点上,并不能被认为是重农学派和古典自由贸易学派观点的代表。
尽管边际效用理论的提出者们当然不必对这种对于自由贸易优势过于乐观的观点负责,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却不能完全从这样的指责中开脱出来:他们对这一理论的支持以及其貌似合乎逻辑的证明助长了人们对它的信心。尤其是里昂·瓦尔拉斯及其嫡系弟子。瓦尔拉斯本人曾说过注33,在他的青年时期,曾经一度在面对圣西门、朗伯所做的对自由贸易理论基础的攻击时无能为力,圣西门、朗伯坚持认为由完全竞争产生的交换价值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优的。瓦尔拉斯认识到,如果要坚持这一理论(他本人似乎从来没有怀疑过这一点),必须对其作出比现有的更为圆满的证明。“Il faudrait prouver que la libre concurrence procure le maximum d’utilité。”而且这一观点实际上也是他自己经济学著作的起始点。然而,如此有洞察力而又头脑敏锐的瓦尔拉斯错过了其同时代的自由贸易信条拥护者们所发现了的严密证明,但却误认为自己发现了它,仅仅因为他为这些他觉得无法用日常语言充分表达的论证穿上了数学公式的外衣,这几乎是一个悲剧。
在下面这段被他重点强调的文字中,瓦尔拉斯总结了他对于自由交换、特别是两种商品之间交换的研究:“在完全竞争主导的市场中,两种物品的交换是这样进行运作的:两种物品的任何一个或者两者的持有者都能够得到对其需求的最大可能的满足,这种满足与他们必须以一个相同的比价处理他们卖出的物品、并接受他们所换取的物品的状况相一致”注34(在第一版中他写的只是“得到”而不是这里的“能够得到”)。尽管这个有些模糊不清的表述或许有可能以一种站得住脚的方式得到解释,然而实际上瓦尔拉斯及其门徒,即他的追随者帕累托(在已经引用过的其早期著作中),都是明确地以下面的意义来应用它的,即:在完全竞争及既有的物权法下,在市场中的任何统一价格体系中,交换的每一方得到对其需求的最大量的满足。当然,条件中的后者一定不能被忘了。有些时候对这一理论的反对意见——即如果完全竞争带来对需求的最大满足、那么通过赠品来增加满足的总和是不可能的——并没有影响到该论点的本质,至少以瓦尔拉斯的观点是这样的。在赠品的情况中,有一方收不到任何的物质补偿,这种“交换条件”通常来说不能在市场中盛行,即便是当局用最严格的命令也不行。因为一般来说,如果物品的持有者只能收到感谢作为回报,那么他们会选择自己留下这些东西。
不过,通常理解的瓦尔拉斯的理论,甚至按照他本人对其的应用来说,无疑是错误的。而由他提出了这一理论更加令人费解,因为在先前他自己曾经证明了在两种商品的交换中,有很多个平衡点是可能的。就此处用到的“很多”这个词而言,不可能所有这些平衡点同时都代表最大满足的情况。瓦尔拉斯方程式中用数学方程式表达的,经由完全竞争确定的价格与所有其他价格的区别,仅仅是在竞争中交换的每一方都能够,而且会继续交换直至达到我们称之为相对满足的那一点——所谓相对就是说在现行的价格体系下,因此在这些价格下他们之中没有人希望继续交换下去。但有些情况下不是这样,比如当局以法令的方式在市场中建立了某个其他的统一价格体系,这一做法在从前是很普遍的。因此,总是会有一些人在停止时交换还没有达到满足点,尽管在这些价格下,他们会乐于将他们的货物更多地去交换相应数量的其他货物,如果在规定的价格下能够得到这些。而且,如果当局不禁止的话,他们甚至可能会倾向于降低自己所拥有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对他想要交换的商品给出更高的价格。进一步的思考表明,这种情况一定发生在那些受惠于官方规定的人身上,与在完全竞争情况下相比,此时他们能够得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另外一方面,那些受到限定价格不利影响的、在完全竞争下本来可能得到更好价格的人,将会继续交换直至满足点。然而,如果受惠于限定价格的货物所有者,由于不能再找到买主而被迫在他们自己希望的时间之前中止交换,则没有什么能阻止他们收取比他们在完全竞争下所能得到的数量更大的其他货物,尽管在完全竞争下他们能够为更多的货物找到买主。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分配不均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所得很少,而其他的人却能完全满足需求,但就总体来说,他们在交换中的收获,比在完全竞争情况下多,或者多出很多。这是一个思考过这一问题的人几乎都不会怀疑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中,由于当局规定的高价格与卖方之间达成的不低于某一价格的约定具有相同的作用,如果这样的一个约定被忠实地遵守,那么毫无疑问,以任何均匀程度在卖方之间进行的利润分配,至少在开始的时候都是对他们非常有利的。
如果我们从字面去看,瓦尔拉斯(和帕累托),比自由贸易主义者走得更远,因为后者没有否认限制自由竞争可能最有利于一小部分有特权的人。另外一方面,古典自由贸易学派认为,在这种情况中损失远大于收益是不证自明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措施总是会使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受到损害,因而也就只能使一个相对较小数量的人群受益。
以这种形式,自由贸易主义者的原理甚至常常得到其实践和理论上的反对者们的认可。“原则上”、“理论上”、“从理论上讲”等等,这些学说教义被认为是无可争议的。反对意见都是流于表面,仅针对那些经济学理论“不考虑”的“实践”层面:保护“新生工业”的有益作用、国家在战时自给的重要性,等等。
不过尽管看上去貌似有道理,自由交换下有最大收益这一信条,即使在这种形式下也无法在严格理论中站得住脚。正如人们现在逐渐开始认识到的,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重要的例外。首先,很显然,如果我们准备比较对不同人的利弊,以便从它们的代数和中得到某种作用方式的所谓经济收益或经济损失,那么我们必须确定比较的基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基础,或者它不是一个确切的表述,那么就不可能确定一个特定的经济分配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一个纯粹的、表面上的相等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令人满意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如果我们要夺走一个小提琴演奏家的乐器——一件真正的史特拉迪瓦里制小提琴,为了把它交给一个只能把它当作柴火烧的其他人,很显然,即便我们能够把后者作为柴火的需求定级很高,这里的经济收益和经济损失也绝不是相等的。然而,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忽略个体差异,并假定就享受生活中的美好事物的能力以及对它们的渴望程度而言,人们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不是犯了严重错误,有一点不同我们永远无法忽略,那就是社会差异和财富分配不均。如果我们假设富人消费到边际效用即最后一个单位的效用,对其而言微乎其微,甚至是完全没有的程度,而同时在另一方面,穷人则必须在商品对其还有很高的边际效用时就停止消耗几乎全部商品,那么就不难想象,正如庞巴维克在其Grundxuge(攻击谢夫莱)中所说的:如果一个富人与一个穷人之间的交换是在一个由社会所确定的适宜价格下完成的,会比把任何事情都留给自由竞争来确定的情况对两个人总体的效用更大,因此对社会整体而言的总效用也更大。对小范围适用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大范围。例如,由社会或者工人工会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或者最长工作时间会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时这个限度可能非常窄)明显地对工人有利,所以是对社会中人数最多的阶级有利。如果一个价格体系阻止了劳动力向农业的显著流动以及随之而来的以工资为代价的地租上涨,也可能得到同样的效果,在不发达国家尤其是这样。大致来讲,矛盾之处在于直截了当地否认这种可能性同时又承认变化后的资产分配可能对社会中人数最多的阶级有利。因为现实中,资产只是为了利益或者它所产生的收益而存在的;如果这些被有影响力的商品价格改变了,则实际上会损害资产分配,或者至少损害这种分配的效果。
如果我们从一个具体的例子开始,会把这个比较难的问题的理论方面说得更加清楚。为此,我们选择商品“劳动”及其相对应的价格“工资”。我们假定到目前为止供给、需求以及劳动的价格都是由完全竞争所确定的,并且日平均工作时间已经被确定为10小时,平均工资为每小时1先令8便士。即使这一均衡状态是唯一的、稳定的,因为偶然性的工资增长会引起劳动的供给超过需求,等等,我们仍然可以假设工人们通过他们的组织或者通过法律的帮助,成功地迫使日工作时间减少半小时,达到每天9小时。无疑,这与减少劳动供给对市场产生的作用相同注35,并且导致小时工资增加。如果计时工资的增加比日工作时间的缩短更快,比如增加1.5便士、2便士或者2.5便士(尽管不是很可能会发生,但是是可以想象的),则很显然,工人们会从变化中获得明显的好处。另一方面,如果工资在每小时增加了1便士甚至是半便士时就停止增加,那么刚看起来也许会令人感觉工人们在变化中遭受到损失,因为他们的日工资额会下降至16先令7便士或者16先令3便士,而不是原来的16先令8便士。然而,此时应该注意到,如果原来的日工作时间是像我们所假定的那样建立于完全竞争条件下,那么最后半小时的劳动和不便必然与对其所付的工资大致相符,即10便士。如果不是这样,就难以理解为什么在那个工资下工人们没有自愿地延长其工作时间。因而,我们可以假定工人所获得的半小时休闲时间的价值大约是10便士(不管怎样,它至少具有与工人们减少体力劳动所节省的日常支出相当的货币价值)。因而轻微减少的工人日薪通过休闲时间的增加得到了超额补偿。换句话说,工人们在工资上增加9个半便士或4.75便士对应于现在得到的每天工作9.5小时,对他而言,这是一种纯粹的净收益。
可以看出,这是一般性的推理。毫无疑问,任何一种商品的卖方通过共同协议都能够得到经济利益。但是应该注意到,我们只有基于我们所做的这两个假设才可以坚持说:以前的价格关系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确定的,新的价格或供给与旧有的相比没有太大变化。否则,我们就不能始终把卖方自己保留的货物数量(在本例中是增加的休闲时间)假定为供给减少造成的结果(或者是较高价格的结果,如果这是主要原因的话),即使是它们具有与其价格大约相同的价值。
一方面,这种对于一个社会阶层毋庸置疑的获益在多大程度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是收益,自然取决于它是否大于社会其他阶层受到的损失——在本例中主要是雇主和与之相关联的消费者们,以及最终的其他生产要素——土地和资本。对于他们而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边际效用也与价格相等,因而他们的净损失不过是他们现在对所需要的劳动应付出更高的价格。换句话说,他们的损失在交换价值上与工人们的收益是完全相同的,于是问题只是工人手中每天多出的一个或两个便士是否比资产阶级手中的一个或两个便士益处更大。如果我们坚持绝对的完全竞争社会效用信条,那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定是否定的。进一步的反对意见可能会说雇主手中利润的减少会引起资本积累的减少,从而间接地损害到工人们,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进行探讨。
用代数的形式进行一般性处理,该问题以下述的方式呈现。令φ(x, y)为交易中最初持有数量b个商品(B)的一方在交易完成后预期的总效用;它表示为所获得的商品(A)的数量x和交换掉的商品(B)的数量y的函数,或者所留下的商品(B)数量(b-y)的独立函数。我们假定以(A)来表示后一种商品的价格p,所以x=p·y。
稍微地变化一下,价格p变化Δp就会引起所交换的x和y的数量相对应的变化Δx和Δy,这些由关系式Δx = y·Δp + p·Δy关联起来,显然Δx和Δy正负相反。用总效用所发生的变化进行表示,我们得到:
但是由于完全竞争这个基本条件的缘故,我们得到:
其中φ当然是相对于y变小的一个函数。因此上式可以简化为:
它表示,对于一个价格上的微小变化,卖方几乎可以得到全部价格的增加(对其自己所拥有的商品)作为净收益注36。如果我们现在对所有交换各方都加入相似的表达,并且把售出的(A)〔也是相应得到的(B)的数量〕的数量计为负值,我们得到:
通过式中的累加符号我们简化地表示了对括号中的式子以下标为1,2,3等等进行累加,所以具有适当下标的表示依次与各方交换之后(A)的边际效用。式子的总和显然与Δp不相关且通常不会等于零。因为我们既可以设Δp为正值,也可以设其为负值,所以可以使令整个式子一直是负的——这就证明在正常情况下总是可以找到一个统一价格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的交换会产生比在竞争价格下更大的效用总和。
但是如果在交换完成后,一个商品的(从而也是另一个的)边际效用对于参与交换的所有各方都相同,那么上面的式子可以缩减为:
并且此等式总是为零,因为∑y,即交换各方交换掉的或者得到的商品(B)总数量的代数和一定等于零。这个边际效用相等的条件意味着——大致上的,但不是完全的——一种个体之间的经济平等地位。而且在那种情况下,完全竞争会保证所有交换各方实现最大满足注37,尽管其他情况下不是这样。
对于完全竞争的干涉,如果产生了上述结果,则必定是按正确的方向实施了,这一点不需要强调。通常来说,无限制的自由比一个错误地限制和强制的系统更好。只要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建立于民主原则之上,尽管它不会总是可靠,但是对于让这样的措施仅在会对绝大多数民众有利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是有一定保证的。然而当贸易和工业政策掌握在少数享有特权的人手中时,则强有力的证据会证明情况会相反。
我们可能还会注意到,对自由交换、自由达成劳动合约以及自由处置财产的限制,不论是通过政府介入还是通过买方与卖方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双方协定等等,尽管在某种情况下,它可能会带来一种更令人满意的社会分配,但就其通常趋于减少物理上可得到的满足度的平均总和来说,仍然是一种倒退。我们将在后面再回到这个重要而又困难的问题上。
总而言之,或许可以把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换与医学中的“相信自然”(指医生实际上什么都不做,而是让其自然地痊愈)相比较。“重农主义”一词的含义恰恰如此。在一个合乎经济平等系统的、完全健康的国家中,这无疑是唯一正确的处理方式。即使在健康不佳时,它无疑也比坏的治疗和不可靠的药物好。但是另一方面,它无法与一个能以合理方式促进自然痊愈的、真正科学的治疗相比。最后,即使是最成功的治疗也比不上那些旨在预防疾病、保持健康的合理卫生保健。从上面所说的这些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比喻的前一部分。后面的部分我们将在涉及国民经济学的社会部分时进行阐述。
在帕累托最后的著作Manuel d’économie politique,以及他稍早一些发表在Giornale degli Economisti上的多篇论文中,他返回来仔细思考了他称为“maximum d’ophélimité”的问题,这一问题是由自由竞争所产生的。他把最大值定义为在保证市场中全部参与者都获得效用收益时,不可能移动的点或者位置。
在这样的一个定义下,在自由竞争下所获得的这个所谓的最大化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一个交换完成后,如果还有可能通过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交换,对参与者产生出额外的需求满足,那么到这种程度,一个持续的交换无疑会发生,并且原来的位置不会是最终平衡的位置。对于生产同样如此。一旦生产中的变化使生产者及其顾客们都盈利更多,或者,从某个角度上来看,对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工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都更有利,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在通常的流动性下它不会发生。但这并不是说在自由竞争下生产和交换的结果从社会角度来看会是令人满意的,甚至也不是说大概会产生可能的最大社会利益。
因此,即便是穿上了这个新外衣,帕累托的这个学说也毫无贡献。而且更糟糕的是,它可能会混淆我们已经指出的、并且应该去发展的事实,即在自由竞争(有一定保留的)下的社会生产确实会带来通常意义上的满足人类欲望方法的最大化。所以在这方面,当然是在不考虑产品分配的情况下,它达到了或者几乎达到了在一个合理组织的集体主义社会生产条件下我们才能够想象的程度。
6.不完全竞争下的定价
A. 联合供给和连带需求
现在我们必须来说明一下由于自然情况或者法律规定造成的、特定商品的持有者之间不存在完全竞争的一些主要案例,以及此类限制对定价产生的影响。我们先从前面已经提过的例子开始,即对两种商品的需求是密切联系的(消费一定数量的一种商品是消费某些数量的另一种商品的必要条件),或者在供给方面密切联系在一起(由于生产技术条件,在生产一种产品时,总是同时以大致固定的比例生产出另一种产品)。前者被马歇尔称之为连带需求,作为我们已经阐述过的市场价格规律的一个特例来处理应该并不困难,因而可以略过。这种需求的例子,广为人知的是商品之间在消费上或者个体生产中的相互依赖时出现的,比如钉子和铁丝,刀和叉子,灯座、灯芯和灯油,墨水、钢笔和纸,等等。由于这种关系,对墨水的消费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纸的价格和邮资,而不是墨水的实际价格,诸如此类。实际上,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从不同商品相互影响、进而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制约的意义上来讲,几乎所有的需求都是连带的。它们以绝对固定比率被需求的情况可以认为是一种特例,是次要的。
第二类现象被称之为联合供给(也是马歇尔提出的),实际上属于我们还没有讲到的生产理论以及受生产影响的交换价值规律的范畴。但是看起来最好在这里简单涉及一下这个问题,因为相关的现象已经成为了一些经济学家对整个古典交换理论进行攻击的借口——其目的不是以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所采用的那种方式进行评价,而是要用一个非常特别的并且从未被很清楚地阐明过的价格理论来替代它。因此冯·诺伊曼(F.Neumann)在Schonberg’s Handbuch上发表的关于价值和价格的文章构建的、被认为是新价格体系的东西,其实只不过是各种不同的联合供给的例子而已。如果在电梯出现之前,城市公寓楼层越高、价格越低的话,那么按照诺伊曼的理论,这将成为一个价格必须与其生产成本相符原则的例外。他声称高楼层的生产成本更高,因为在建造它们时,必须把材料搬运到更高的地方,而且这些楼层的重量要求必须把下面楼层的承重墙建得比上面没有这些楼层的情况时更厚。但是显而易见的解释是除了楼板、墙壁和天花板外,一所房子必定会占据土地且必须有屋顶,而通常购买(或者如在英格兰,租用)土地是非常昂贵的。这些成本或者成本的利息,必须被分摊在全部楼层的租金上,且不可能通过什么可用的原则来预先确定。如同我们在类似的案例中已经指出的,不同楼层的公寓的租金仅由需求控制,也就是说,主要是由对不同目的下它们各自的舒适性和适合程度决定的。或者,归根结底,是由它们的边际效用决定的。真正重要的是总的租金应该足以支付包括土地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成本的利息。众所周知,城镇里建筑用地的高额费用,在近代已经造成了美国摩天大楼式的钢铁和玻璃结构的高大建筑的矗立;否则所有的建筑物想必都只会被建成一层或顶多两层高,就像在乡村地区那样。诺伊曼所引证的所有其他例子也都是同样的。作为“联合价格”的一个例子,他讲述了在通常的排水系统中,由参与者所承担的成本份额是如何与他们各自地块内排水沟的实际成本不成比例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它完全是由于后者的成本无法被查明或者进行估算,因为可能排水沟长度、宽度和深度已经确实,不论一个或多个相关方是否参加了该项目。但是如果单独的成本可以被弄清的话——比如,如果为了满足某些土地拥有者们的愿望,因此有必要采用一种绕行的线路来建设该排水沟,或者如果该项目因此涉及了其他特殊成本——那么很显然,这些成本通常应该由那些导致其产生的人来支付。然而,通常来说这样的成本分配是不可能的,因此就没有其他办法可用,只能是把总建设成本与总出资对应并公平分配后者。人们普遍接受的(例如Swedish Ditching Law of 1879)、每个人都应该按照目标效用(即按计划给他带来的收益或租金增加)出资的原则,绝不是唯一可行的,甚至也不是最好的或者经济上和公平上最协调一致的。例如,如果四个当事人中的一个人得到了1,000镑的资本价值,其他三个每人只得到了100镑,而项目的总费用是500镑,那么第一个人的所得多于其他任何人,也多于其他所有人的总和,如果他自己支付了所有费用而其他人没有支付一文钱的话。
与前面所述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中没有价格形成的必然经济规律,因为它确实是一个孤立的交换。然而由这样一个价格问题所引起的讨论非常有趣。最有影响的一个相似案例出现在一个乍看起来极不相关的领域,即税收的公平理论中。
B. 零售业中的定价
零售价格不仅常常被看作是成本法则的例外,一般也被看做是所有合理价格形成过程的例外,这一点值得关注,因为这些是消费者直接感兴趣并直接受消费影响的唯一价格。然而可能弄清零售价格规律并不是非常困难,并且看起来除了那些我们已经探讨过的因素之外,总的来说并不取决于其他的任何因素,只是它们更复杂且更难以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从成本法则得出的零售价格与从批发价格中得出的零售价格的明显差异被认为是一个我们前面刚刚谈过的联合供给现象的例子。批发商整个批发生意的一般成本仅是其年营业额的一小部分,与其不同的是,零售商用于经营场所、供暖、照明、广告、助手和工人的工资等的一般成本是相当大的。尤其是其中的第一项,即经营场所占了较大的比例,因为出于方便其顾客以及广告宣传的目的,他必须尽可能地寻找靠近中心区域的经营场所。这些一般成本就何种比例分摊到每批购买或批发的货物价格之上,不能被确定为一个先验,而是取决于许多可变条件。为某些货物估价要比为其他货物估价需要更多的专门知识,这一点很重要。后者,即上面所说的其他货物,比如糖、面粉等,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出其质量,如果我没弄错的话,它们带来的收益相对较小。而对于上面提到的前者,如果购买者不具有这些特殊知识的话,为了不买到劣质品,则应与他信任的卖方进行交易。这样零售商向他所提供的服务是那种专业买家的服务,因而顾客必须对其支付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还必须考虑到对稳定零售价格的期望。对于很多顾客来说预先确定好他们的家庭开支是很重要的。零售商们通常有一个固定的顾客圈,因而他们会尽力提供大致固定的价格以满足这种需要,他们通过使生意好与坏时的收益和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从而计算出该价格。自然,批发价格中更大和更持久的变化最终会在零售价格中反映出来,尽管一般来说是在一段时间后才反映出来,并且是以一种缓和的形式,就像深埋入地下的温度计对于地表温度的变化缓慢地作出反应一样注38。
综上所述,我们不该忘记实际上几乎每一个零售商在其最直接的圈子内都拥有我们可以称之为销售垄断的东西,虽然就像我们下面很快就会看到的,这只是基于买主们的无知和缺乏组织。当然他无法像一个真正的垄断者那样随意地抬高价格——只有在远离贸易中心的地方才会发生区域性的价格上升——但是如果他保持与其竞争对手同样的价格和质量,他几乎总是能够指望其邻里街坊成为顾客。结果是零售商过多,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表面上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但实际上却伤害了消费者。比如,如果两个同一类的店铺分别坐落于同一条街的两端,那么它们各自的销售范围在街道的中间相交。现在如果在街道的中间又开了一间同种类的店铺,那么位于街道两端的两家店铺迟早都会流失一部分顾客到新开的店铺,因为居住在街道中部附近的人们相信如果是以同样的价格得到同样的物品,那么他们去距离最近的店铺购买省时省事。然而,在这一点上他们却错了,因为原来那两个失去了一些顾客的店铺无法把它们的营业费用降低到相应的程度,会逐渐被迫提高价格,而从一开始就不得不接受一个较小营业额的新竞争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就解释了据说在废除货物入市税(对于货物进入到一个市镇时的税收在欧洲大陆很普遍)时所观察到的现象——尽管零售商的数量大幅增加了,但所期望的价格降低从未出现。除非其中一个竞争者(例如一个大店铺)设法超越了所有其他对手,正确的补救方法显然是在买方之间形成某种形式的团体。然而只要这样的联合不存在,并且在不同位置生活的人们之间如果没有更为密切的纽带,这种联合是极难建立的,那么竞争在有些时候带来的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价格降低而是价格上升的这种异常现象就必然会持续。
C.垄断价格
与自由竞争下形成的价格差别更为显著的是在垄断时形成的。垄断意味着竞争的缺乏,或者是对于某类货物的绝对缺乏竞争,比如国家财政(对于酒、烟草、盐等)的垄断、工业发明专利,等等;或者仅是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并在某个价格限度内相对的缺乏竞争。并不是每一种供给限制或者生产力限制都必然会产生垄断,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严格地讲,每一个价格都会是一个垄断价格,因为只有自然资源充足的货物才会无限量地存在。例如,土地的所有权无疑或多或少是少数有限阶层的特权,但只要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这种所有权就不是垄断,并且也不会造成农产品的垄断价格,不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区别在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对于一种供给有限(但这并非是真正垄断的原因)的商品或生产要素,总体来说其报价是能够被卖出的价格,或者至少达到拥有者宁愿留下供自己使用的程度。但是垄断者人为地限制他所拥有的商品或生产要素的市场供应。他的供给不是由边际效用与价格的一致来控制。事实上,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可能根据这种条件确定的上限给他所有的全部库存商品或生产资料报价,那他可能徒有垄断之名,价格并不是由垄断确定的,而是会遵循正常的供给与需求规律。于是,他的收益完全取决于该商品的自然稀缺。然而,很多时候,垄断者的存货并不是无限的,就像在有专利的情况中,专利的使用可能被扩展,因而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并不产生特别的费用,消费者不管怎么样都因其获利。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话,则可能是一些顾客必须比其他人支付更多,或者是对于所有顾客都必须价格为零;也就是说该发明会与免费物品一样——实际上当专利权到期时就是这种情况。因此,专利产品的价格高完全归因于对生产的人为限制,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竞争价格可能存在于一个实际的垄断中。实际上已经吞并了美国所有石油炼厂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就是这样,它通过衡量油井在此前几天或前几周的产量,使预期的消费量与产量正好相等,来固定其价格。通常来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高价格的话,尽管会减少消费,但获得更大的也许是大很多的收益往往是可能的。但在上面的情况中,这样就会不得不部分关闭一些已经投产的油井,或者让这些油井的油白白浪费掉,这想必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并且或许会引来官方的干预。
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考虑因素,垄断者将价格固定在他可以获得最大净收益的高价格上对他将是有利的。我们可以设想,每一次价格的上涨都会引起需求的减少。但是只要需求的下降的比例小于相对应的更高价格所带来的单位商品利润的增加,(这些产品的)总净收益将增加。但是当销量的下降比例大于相对应的单位利润增加时,进一步提高价格将是不利的。因而理想的垄断价格会恰好出现在这两个趋势的交汇点上,即需求减少的比例与相对应的更高价格所带来的净收益增加相同的位置。
我们来尝试用表格形式的算术例子来表示这个位置。假定垄断者需花费2英镑来制造一种垄断商品的每个单位。并且为了简单起见,假定价格与销量的关系是:价格为12英镑时,每单位时间可以售出1,000个;并且价格每增加或降低1英镑会导致销量正好减少或增加100个单位。那么我们可以列出下表: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12英镑的价格对垄断者是最有利的。如果他提高或者降低价格都会损失收益。
用图表形式或代数方法来表示垄断价格的基本特点是很容易的。如果我们在横坐标轴上划分出各个价格p,并在纵轴上标出相应单位时间内售出的数量y,那么这些点的轨迹将大体上形成一个曲线y=f(p)。矩形y·p表示总收入额,位于与纵轴相距为a处的竖线右方的部分、即y(p-a) 表示净收益,a为单位生产成本。
当其对p的一阶导数为零时,该式达到最大值。因此我们得到
(p-a)f′(p)+f(P)=0
正如很容易可以看出的,当该曲线的切线位于上面提到过的垂直线和横轴之间的部分被切点平分时,满足上式条件。如果y=f(p)是一条直线,就像我们图中的那样,则我们仅需取最大净价格的一半,此时销量将是最大值的一半而销售可以没有损失。关于垄断价格的其他问题也可以找到一个相似的、简单的数学解释。因而,更进一步,从这些图表或方程式中可以推论出对于在上文中所考虑的一般和特殊成本的各种影响、各种税收形式等此类问题的答案。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费用的大小(即不论产量大小都维持不变的费用)对于最有利的垄断价格没有影响。例如,不论一个私营铁路公司对于建设所投入的资金要支付的利息是很大还是很小,只要铁路运费基于最大化净收益原则是固定的,运费就不会被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上表中,我们从垄断者的净收益中推断出了一个每单位时间内的固定金额(比如说1,000英镑),那么在右侧列中的每一个数值都要减去1,000。显然,即使减去了之后,原来的最大收益还会是最大的。所以最有利的销售价格仍是正好12英镑。
显而易见,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比如说所得税),如果净收益按其大小比例减少,且即使所增加的扣减额度(就像在累进所得税的情况中那样)增加大于净收益相应的比例,只要累进率是一旦收益(扣减前)增加,余额(扣减后)就持续地增加,那么这将仍然适用。
但是对于随产量增加而增加的主要成本有不同的考虑。为简便起见,我们假定成本的增加是完全成比例的,因此每一单位的新商品带来的成本增加与以前的单位商品所增加的成本一样大。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每单位商品的成本现在增加了,例如由于消费税的原因,或者是对所生产或用于销售数量的国内消费税的原因,那么在我们的表中每单位商品的净收益会减少,减少的量是所增加的成本的量,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会使垄断者提高其价格以获得最大的利润总额。通常价格增幅并不等于而是少于所增加的生产成本。按照简单的需求线性规律(我们的表格是以此为基础的),最有利的垄断价格增幅将正好是每单位商品成本增加额的一半,例如,如果每单位商品的成本增加2英镑使垄断者的生产成本变成了每单位4英镑,那么最好的销售价格将是13英镑。
图5
图6
这些观点最初来自古诺(Cournot)注39,随后由Pantaleoni、马歇尔、埃奇沃思等人进行了发展,它们对于税收理论,以及解决日渐重要和紧迫的从法律上或实际上对工业垄断进行合理管控的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对于垄断利润及其税收的数学解释有很多有趣的且经常出人意料的特点。例如,假定一个只有二等座和三等座的在客运方面具有垄断地位的铁路公司,税收是按照其卖出的二等座客票的数量进行征收。乍看起来,谁会想到这样的税收会使该公司对二等座和三等座都减价对其经济上有利呢?但是埃奇沃思充分证明了注40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就会是这种情况。
如果必要的话,不用高等数学我们也可以理解它。为简单起见,我们作一个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的假定: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二等座旅客的数量完全取决于二等座和三等座的价格差;也就是说,尽管价格的差别决定旅客们乘二等座还是三等座出行,但他们无论如何都会出行。在这种情况下扩大价格差以迫使一部分乘客从二等座转为三等座,从而减少交税是对铁路公司有利的。这种情况总是会发生并且不会造成总收入的相应减少,这正是最大化的概念所隐含的,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中是这样。对最有利价格组合的微小变化产生了一个相对很小的运输收入降低,然而相应所节省的税却是十分可观的。一个特定量的价差扩大可以由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
(a)适度地增加二等座票价并降低三等座票价;
(b)小幅度增加(或者至少不降低)三等座票价并以相对较大的幅度增加二等座标价;
(c)小幅度降低(或者至少不增加)二等座票价并以相对较大的幅度降低三等座票价。
铁路公司在以上三种方式中所节省的税是相等的。接下来的问题是,三种方式中哪一个会使运输收入下降得最少。通常来说会是第一种方法,但在特殊情况下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方法可能是首选。
如果二等座的运输量相当大且三等座的运输量并不是很有弹性,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最能盈利的方法是把两种票价都提高(尽管抛开税收不说,这样提高价格必定总是减少运输收入,因为它改变了征税之前存在的价格组合,而这个价格组合在这些情况中必须被假定为是最有利的)。但是如果三等座的运输量是很有弹性的,所以降低票价会吸引许多的新乘客(到三等座车厢),且二等座的运输量并不是很大,那么虽然乍看起来可能有些矛盾,但三个方法中的最后一种将是对铁路公司最为有利的。
此外,我们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让我们来制定一系列价格组合,这些组合撇开税收来说会给公司带来略小于最大值的特定净收入。在几何上,这个系列能够用一个将最大值点包围在内的闭合曲线(形状近似于椭圆)来表示;然后我们要在这个曲线上找到坐标之间相差(二等票和三等票之间的差别,因而是税收节省上)最大的一点。这一点显然是曲线两条切线中上部那条与轴成45°的切线的切点(参见图7)。只要所节省的税比运输收入减少的多,那么就可以用相同方法做出一系列新曲线(新的价格组合系列)图。如果将最大值的点作为原点(坐标轴的方向保持不变),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新的均衡点可能位于第一、第二或者第三象限,但是根据此前未知的曲线的形式和位置,该点绝不会是在第四象限。
然而,一定不要忽视的是对垄断的研究特别容易受到“理论”和“实践”之间巨大差别的干扰,这有很多原因。
图7
AB=税前的三等座票价
BD=税前的二等座票价
AC=税后的三等座票价
CE=税后的二等座票价
垄断者并不一定要像处于自由竞争条件下的销售商或者生产者那样密切地关注价格,特别是因为大部分的垄断都是由大公司、大企业或者国家所掌控的,并且是由拿薪水的官员们所管理的,与提高他们的利润相比,通常这些官员更急于避免由轻率的尝试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不应被忽视的情况是理论上最有利的售价在最临近周边区域的净利润的增长或下降是很小的。这是所有实际中的最大化的共同特点,我们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参考上述的表格注41在这里充分弄清楚其正确性。因此,是稍高于还是稍低于理论上的最佳价格对于垄断者来说基本上是件无关紧要的事情,然而对于消费者则是重要的。
最后,或许应该指出,我们(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在这里所描述的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的显著区别在现实中几乎根本不存在。处于同一个生产分支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垄断者们,或者是处于两个密切相关的分支中的两个或更多垄断者(例如在同行业中不同专利的拥有者们)实际上相互竞争注42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已经指出过在普通的自由竞争市场中也存在某种每个生产者个体的垄断,甚至是每个消费者的垄断。这取决于他们各自之间以及他们与经济活动中心地点的相对地理位置,后者会造成运输成本的不同。但是经济理论对定价问题的这个方面关注甚少注43。
如果在同一个生产分支中有两个同等强大的垄断者,那么如果他们分别行动,他们无疑会降低价格,但是就像古诺所观察的,这只会在一定的限度内即在假定对方在此限度内即不增加也不减少产量时,每一方都能得到最大利润的点。如果a为生产成本,则可以很容易地用下式确定这个新的均衡点:
2(p-a)f′(p)+f(p)=0
式中p为共同的销售价格,而f(p)为两个垄断者总的销售额。上面所提到的切线(图7)会在沿该线三分之一处被分割,在我们的表中售价会被减少到(2+1/3×20)=8.76英镑,在此价格时的总销量是1,333个单位,或者说每一个垄断者的销量是666至667个。同样,如果有三个或者更多的垄断者,价格会下跌得更多,最终跌到像在自由竞争中一样等于净生产成本(p=a)。因而,公众会从垄断者之间的竞争中受益,但垄断者们会有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会被迫联合起来并分配利润,这时垄断价格及销售额就又与只有单一垄断者时相同了注44。
7.在生产影响之下的定价
向第Ⅲ部分的过渡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目标一直是在假设货物在某一消费周期内以一定的数量存在的前提下讲述市场价格的起源,但是我们已经有几次都涉及了生产对于定价的影响;更确切地说是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现在我们应该来直接关注这个问题,并在下一章中详细地探讨它。老一辈的经济学家把完全由需求和供给所调节的市场价格与商品生产成本所决定的 、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自然价格”加以了区别。实际上,在这两种情况中价格形成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市场中起作用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中被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所替代了。如果市场中的价格均衡要求供给与需求相等,那么长期来看,各种不同商品的价格终究将被固定在生产与消费的均衡点上,也就是生产恰好满足消费的点,或者是围绕该均衡点波动。我们需要顺便提到的是,这一简单的关系常常被忽视了,比如,当我们谈到某些甚至所有商品的永久性生产过剩或消费不足时就是这样。如果这是说生产永久性地超过消费——除此之外它还能是什么意思呢?——那么这简直荒谬至极。别忘了我们的仓库是有限的!
如果一种商品的制造确实总需要确定每种生产要素的量(即一定量的同质劳动,一定面积的、具有特定性质的土地,最后是使用一定量的资本品:工厂、铁路物资、船、工具、机器等),并且该生产不需要任何时间(或者更确切地说,只需把实际需要的时间视为从经济角度而言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量,且此服务量同时也是被连续提供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完全有理由同意瓦尔拉斯以下的论断:考虑到生产的价格厘定本质上与市场中的价格形成是同样的问题;或者可以说只是它的一个变体。任何人对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需求都隐含着对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每种生产要素的需求。而另一方面,这些要素的所有者们(劳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资本家)提供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其数量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部分取决于市场价格(即取决于工资水平、地租及利率,等等),一部分取决于那些要素的所有者希望从中获得回报的货物的价格。或者,按照我们已经说过的,我们可以从一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本人对该要素有某种直接用途,所以可以把他希望自己保留的部分视为他对该要素总需求的贡献。因而一定不能把供给视为他和其他所有者所提供的量,而应将其视为现存的总量,例如,就劳动力来说,全天候的24小时工作——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发现这样的生产性就业。如果我们从一个假设性的、全部生产要素的特定价格系统开始,那么首先,可以按我们的假设推断出产成品相应的价格(如果我们把它们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视为是相等的)。然后我们对于每一个这样的价格系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每个要素的确定的需求和供给;剩下的就只是宣称:在均衡状态,需求与供给必须一致;或者,如果我们把需求这个词广义地理解为包含其要素的所有者在特定价格下想要直接消费的数量,则为需求完全等于可供给的量。
在这一假设下,我们实际上应该只需要讨论两个生产要素,即土地和劳动,因为机器和其他资本品可以最终被简化为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如果时间不发挥经济上的作用,对资本的需求及运用可以被视为对劳动和土地的间接需求。但是该论证的弱点正是出现在这一点上;因为既然间接生产性服务必须和直接生产性服务以相同的方式得到回报,在生产中资本的份额将仅由资本本身的连续偿付构成,而没有任何利息形式的附加。这符合社会主义者的观点,按照他们的观点,对资本的报酬仅仅由“无偿劳动”所构成;也就是对生产成果在经济上的不正当掠夺。我们要么必须接受这个观点——然而瓦尔拉斯及其学派拒绝这样做,要么必须承认导致这一结果(其完全无视利息的存在)的论证在解释现实世界现象时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
这种观点明显与现实情况相距甚远。首先,在任何商品的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所贡献的比例是根本无法已知或确定的,而是可能在一定的限度(有时很宽)内变化;或者,正如有时所说的,一个生产要素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可以被另一个所替代。在食品的生产中尤其是这样,不管是通过极其粗放式的农业(例如,且不管其是对还是错的,在美国西部或在瑞典常见的所谓“掠夺式耕种”——为了保证耕地而烧光林地)所得到的,还是通过像在中国、比利时以及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平原的发达密集种植所得到的,它们的质量都相当一致。但是,即使在制造业中,各种生产要素,比如人力劳动和机器,也可以在几乎任何程度上彼此替代。也就是以自然力量(结合资本的使用)来代替直接人力劳动,反之亦然。另外一个本质上与上面的这些有着密切关联并且迄今为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无足轻重的因素——生产中的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归根到底,我们不能认为一面的商品市场和另一面的生产要素或生产服务的市场是并列在一起的,因而可以被视为是一个市场。就时间而言后者总是先于前者,并且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很容易理解的先验,我们很快就要在后面更详细地说明——在实际定价中是最为重要的。在我们期待可以最终解决定价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它的全部两个方面都加以更仔细的考虑:即不同生产要素互相替代的能力,以及时间因素——或者说是资本的经济意义,两者是一回事。我们将在下一章探讨这些问题,并同时尝试解决自由竞争下的分配问题。如果劳动、土地以及资本的份额可以像上面所表明的那样容易确定,该问题应该已经解决了。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所说的“对商品的需求不是对劳动的需求”就是希望表达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而且时间因素在分配中,尤其是在工资的确定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尽管他的这一陈述在根本上是正确的,但其受到了大量的质疑并且经常是被错误地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