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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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发展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并带动了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的成熟产品。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是因为它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能够加强经营管理、分散信用风险;在连通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多重功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对商业银行而言,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其解决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矛盾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贷款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资产长期化和负债短期化的矛盾,避免流动性风险,扩大长期资产的业务规模。其次,资产证券化也为信贷结构的调整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商业银行基于防范风险、增加收益等考虑,需要及时调整信贷的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由于贷款的偿还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银行不能随意提前收贷,存量调整难度很大;增量调整虽然容易,但每次调整的数量有限,所需时间较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用出售贷款的资金重新发放贷款,能够较快实现调整目标。再次,资产证券化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以赚取存贷利差为主要营利手段的经营模式面临着重大挑战,发展风险低、资本压力小的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的紧迫任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为商业银行在减少表内风险资产业务的同时增加表外的资产管理业务,开辟了一条新的营利渠道。

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架起了一座桥梁。贷款本来是信贷市场的产品,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将贷款法定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垄断业务,通过证券化,信贷资产演变为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证券市场上富有活力的一种投资品种。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为信贷市场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识别、分散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作用。众所周知,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两个关键层面:一是“真实出售”,二是“风险隔离”。“真实出售”顾名思义,就是要真正卖出去,而能卖出去的资产必须是真实的。真实不能靠卖方(即原贷款人)自己说,而是需要买方(即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真正相信,这就需要具有公信力和专业水准的中介机构对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进行审计、对证券化的产品进行信用评级,这个过程实质上是风险识别过程。“风险隔离”有两层含义,一是“破产隔离”,即若卖方发生破产清算,已经证券化的那部分表外资产不能列为清算资产,而是归投资者(买方)所有;二是信贷资产一旦证券化了,除法律规定和信息披露内容的约定外,卖方亦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因此,银行通过证券化出售信贷资产,在把信贷资产收益转让出去的同时,也把信用风险分散到众多机构投资者手中。此举对于银行防控风险的意义自不待言,从全社会看,虽然风险并不能消灭,但通过揭示风险、识别风险并由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机制将风险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里,由众多投资者去管理风险,对于防范一个国家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大的意义。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给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一些人对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产生了疑问。其实,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房贷机构违反审慎原则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同时也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未能尽职尽责、相关金融机构滥用信用违约掉期等结构性融资技术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疏于监管有关。次贷危机给人们留下许多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但把次贷危机和资产证券化简单挂钩的做法则是不可取的。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于2005年3月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三年多来,通过政府部门和试点银行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住房按揭贷款支持证券。通过试点,初步建立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税收、会计、外部审计、信用评级等制度框架和工作流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事业的良好开局。现在,需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从制度创新和完善上下工夫,使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常态业务,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沈炳熙同志长期从事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并一直参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在他的《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一书付梓之际,荣蒙他的信任,应邀先读,受益匪浅。相信本书的出版,对读者了解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历程、研究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定有所裨益。衷心期盼有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事业。期盼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结出累累硕果。

上述理解与期盼,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