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保护与文博事业
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北京作为著名的古都和新中国的首都,不仅面临着大规模建设的重大任务,也面临着历史文化古迹保护的问题,北京的城市建设管理和文化保护都同时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北京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和文化深厚的古都,如何建设、管理乃至保护这座城市的文化和文明,都成为了一项新的重大课题。
北平和平解放前夕,中国共产党人就对北平的城市文化保护非常重视。1949年1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平津战役”攻打北平前夕,毛泽东曾在给平津前线总前委聂荣臻等负责人的电报中做出明确要求:“此次攻城,必须做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以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你们务必使纵队首长明了,并确守这一点。让敌人占领这些文化机关,但是我们不要去攻击它,我们将其他广大城区占领之后,对于占据这些文化机关的敌人再用谈判及瓦解的方法,使其缴械。即使占领北平延长许多时间,也要耐心地这样做。为此,你们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在人民解放军重重包围平津守敌的同时,解放军派有关人员找到清华大学的梁思成家中,请他在地图上标出北平城内外及准备南下途中的重要文物古迹所在,并把这份有标记的地图发到各部队要求遵循。这份示意图上的标注文物古迹,也成为解放后国家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选择的名单。
1949年2月,北京和平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负责接管一切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教育机关及一切文物古迹,属于本市者由教育局接管。”北平解放初期,北京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文物接管和文物机构的设立,以及以命令、通告等方式发布文件,对北京市的文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1949年2月1日,北平军事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下设立了文物部,著名学者尹达任部长,王冶秋任副部长,李枫、于坚、罗歌为联络员,负责接管北京市内的文物和博物馆工作。1949年3月16日,北平市军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邀请郭沫若等42人座谈本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形成了12条文物界座谈会意见。钱俊瑞在座谈会总结中综合专家们的意见提出了三点:第一,文化和军事、政治、经济构成一个有机战线,共同为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而奋斗。文物事业和整个文化事业一样都是为人民的,属于人民的。这是新民主主义文化基本的性质。故宫和图书馆应该成为研究机关和教育人民的机关,研究的目的是为人民最近和长远的利益的。另一方面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也就是普及的问题。图书馆要双管齐下,整理旧的图书以供专家研究,开辟新文化阅览室以为广大人民服务。博物院应成为人民的、活的博物院。第二,文物机关要与专家共同想办法管理好,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并且要与广大工、农、学生结合起来共同管理,使它们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东西。第三,座谈会提出制定保管文物法令和成立保管文物机构的意见,要使它们真正成为工农群众的机构。梁思成特别提出,平郊各古庙、古迹设立一个保管机构;对市内富有历史意义的地方(如学运流过血的地方),应显明指出,加以说明,以此教育人民,等等。座谈会的内容涉及文物保护、文物研究和文物教育等问题。
1949年6月6日,北平军管会文物部并入新成立的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改称“文物处”,原北平军管会文物部接管的北平文博单位均划归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文物处管理。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成立。11月9日,中央教育部致函中央文化部,将前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北平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等文博单位划归文化部领导,具体办事机构是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和文物整理工程处。经过9个月的机构调整,北京的文物立法和执法管理机构实现了从临时性的、军事化的管理到长期性的、国家政权职能部门的转变。从1950年5月起,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文物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各个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办法和通知。7月,政务院发出《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各地区在各项工程中应普遍注意古文化遗址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向各大行政区及华北五省二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内务部和文化部颁布《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和《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组织通则》的命令,文化部发出《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地方博物馆的方针、任务、性质及发展方向的意见》等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古物保护办法》,以及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和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等等。此后,还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考古发掘、传世和流散文物、革命文物、古生物和古植物、博物馆、馆藏文物、文物复制、拓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在某种意义上发挥了法律法规的作用,北京市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精神,把文物保护管理和考古发掘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北京、发展首都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7月1日,北京市成立了专门的文物机构,即北京市文化教育委员会文物调查组。在国家相关文物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文物保护和管理法规。1951年7月2日,北京市副市长吴晗主持召开由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就文物保护工作明确指出,北京市文物调查组要以文献工作为重点,目前以抢救文物为主,展出出土文物,宣传群众和教育群众。1951年7月1日,北京文物调查组成立,原北平历史博物馆负责人傅振伦任主任,金梁任顾问,这是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第一个主管文物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在北京市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对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工作。1951年1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北京市发现古物古迹暂行处理办法》(共8条)。该《办法》规定,凡是在本市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和有文化价值的古墓葬,需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不得擅自发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调查研究组保管;近代有主坟墓的出土文物归其后人所有;应收归公有者,公私双方协商作价;无主坟墓的出土文物由北京市文物调查研究组保管;无历史文化价值之物由财政局处理。
1953年2月21日,北京市政府召开了首都古文物建设保护座谈会,着重讨论本市庙宇、王府、官邸等文物建筑和名胜古迹的研究鉴定工作。1953年10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5年3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在北京市教育局文艺处基础上成立的北京市文化事业管理处,成立北京市文化局。1956年3月,决定将北京市文物调查组从市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改归北京市文化局管辖,更名为北京市文物调查研究组。除文物保护工作外,增加了文物普查、市属博物馆的陈列设计、专题展览以及首都历史与建设博物馆的筹建工作。1956年12月20日,北京地区重要出土文物展览会在天坛公园开幕,展出了从新石器时期到明、清的历代文物526件。1957年9月,北京市文化局决定,北京市文物调查组主要管理全市的文物行政工作,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以及博物馆工作由首都博物馆筹备处负责。1956年8月7日,北京市文化局根据4月2日国务院(56)国文习字第六号通知中“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遍调查工作”的要求,制订北京市文物普查工作计划。
1957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本市乙丙级坛庙和部分老建筑物的修缮问题的请示发出通知,北京市文化局在市文化局调查研究组与房管局对此批建筑进行检查后提出了意见,意见提出其中东岳庙、崇效寺、文公祠准备列入第一批保护单位;其余如关岳庙、风神庙等也有一定的保护价值。至于修缮问题,原则上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改扩建,必须建设时必需请房管局和文化局协商处理。1957年12月20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副市长张友渔对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文化局、园林局、道路工程局联合上报的《关于检查现存各处拆除的古建材料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朝阳门楼、广安门楼以及历代帝王庙牌楼、东四西四牌楼、东郊西交民巷牌楼、东西长安街牌楼等古建筑材料的使用和处置,做出了具体的批示。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18次行政会议做出决定,古建筑应否拆除以及拆除的古建筑材料的保存与否或移作别用,均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鉴定和决定。
1958年1月31日,北京市文化局文物调查组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交通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注意保护古代桥梁的指示》,5月16日,北京市文化局函呈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对《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草案》的修正补充意见。5月,为了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杜绝盗掘、隐匿出土文物,避免出土文物流散,加强对古玩商下乡收购文物的管理,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北京市对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然而,在“大跃进”的生产和建设热潮中,北京有少数地区也出现了损毁文物的不良现象。例如1958年8月8日,北京市周口店区人民委员会发出了《支援工业建设、处理文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说,为支援工业大跃进,按照“厚古薄今”、“古为今用”的原则,以天开、石窝、琉璃河等乡为重点,把寺庙中的铜、铁佛像、古钱币、铜器投入工业生产。据周口店区的统计,共毁坏铜钟、铜佛35件,大多为明成化、万历、嘉靖年间的文物。对此,北京市发现问题后,于1959年对破坏文物的事件和现象予以了禁止。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首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北京市认真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指示》,北京市文物部门与建设单位密切合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建设规划之中,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工作。在1949年到1959年间,北京市共清理发掘较为重要的古墓葬、古遗址671处,出土文物43621件。其中,195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发掘、到1965年基本完成的明十三陵定陵的发掘工作,是20世纪50年代最重要的考古发掘之一。据北京市文物、园林、房管3个部门的统计,在1949到1958年的10间,国家投资960万元,修缮北京的文物26项。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1957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初步奠定了北京文物保护的基础和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1958年秋,北京市又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第一次全市范围的文物普查工作。这项工作以海淀区为试点,对全市的文物进行拉网式的步行调查,这是北京市第一次大规模的文物调查工作,为北京市的文物保护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广大市民和群众进行文物政策和方针的宣传。此次文物普查共登记文物8060项,其中古寺庙2666项,其他古建筑616项,古墓葬700项,石碑、石刻3700项、古文化遗址51项,其他129项。1957年10月28日,北京人民委员会公布《北京市第一批古建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有故宫、劳动人民文化宫(旧太庙)、皇史宬、国子监、孔庙、东岳庙、智化寺、雍和宫、钟楼、鼓楼、中山公园(旧社稷坛)、中南海、北海(包括团城)、景山公园、大高玄殿、天坛、圣安寺、天宁寺塔、颐和园、玉泉山、汉城遗址、觉生寺(大钟寺)、十方普渡寺(卧佛寺)、碧云寺、大正觉寺、大慧寺、慈寿寺塔、卢沟桥、振岗塔、延寿寺铜佛、西山八大处、法海寺、冰川擦痕、十三陵、居庸关云台、魏太和造像、潭柘寺、戒台寺、土城等39处。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北京市高度重视北京的文化保护工作,首都的文物事业有较好的发展,1959年11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要求不论单位还是个人,都不允许擅自破坏古建筑和文物,并向群众作了大量关于国家文物保护政策的宣传工作。此后,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出口鉴定标准、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考古发掘、博物馆业务等一系列政策和行政文件,成立了文物工作队和文物店等等机构,初步奠定了北京文物保护的规范化管理。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指示精神,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1959年3月4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万里长城的通知》。3月5日,昌平区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文物、不得私自买卖出土文物的通知》,对文物保护和文物收购、买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959年4月2日,延庆人民委员会也发出了《关于保护文物的指示》,5月6日,周口店区人民委员会发出《开展群众性文物宣传保护工作的通知》,10月10日,顺义区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1月9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文化部门及文物所在地区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的有关指示和通知,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文物保护政策。与此同时,北京的文物部门也开展大规模的文物普查工作,到1959年10月北京市完成17个区县的文物调查复查工作,共调查登记文物8086项。其中寺庙2666项、古建616项、墓葬700项、石刻3774项、革命文物36箱、各文化遗址51项,其他93项。
20世纪60年代初,北京市不仅强调首都文物的历史性、文化性和艺术性,而且把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1960年3月31日,经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北京市文物调查研究组。文化局决定原来该组负责的文物调查研究、考古发掘、文物征集等工作交由首都博物馆筹备处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等行政方面的工作统归市文化局(文物处)负责。文物管理任务和范围由此变得更加明确,更具有专业性,无疑有利于北京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在文物考古、文物调查研究方面,1960年11月,北京市文物工作队成立,负责的文物调查研究、考古发掘、文物征集等等工作又划归北京市文物工作队承担。1960年3月22日,中共北京市委批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党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绝对安全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指出,首都是全国文物的集中地,所保存的文物是我国几千年来文化艺术的结晶和我国革命历史的宝贵遗产,确保这些文物的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60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32次行政会议做出“关于国家建设单位从地下挖出的金银财物一般应收归国有”的决定。7月14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三、五年内各地暂勿主动发掘帝王陵墓报告的通知》。国务院的附语提出,目前考古发掘应以配合各项建设工程为中心任务,凡不属于配合建设规划或工程范围内的帝王陵墓及其他发掘工作暂缓进行。10月26日,北京市文化局发出《关于改进本市到外地采购古书和文物工作的办法》。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如《函请加强配合水利积肥运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尤其是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105次会议通过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批准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18条,对文物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最为全面的文物保护法规,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共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6种类型: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迹;古墓葬。其中北京地区的故宫、颐和园、北京大学红楼、卢沟桥、天安门、人民英雄纪念碑、房山云居寺及石经、真觉寺金刚宝座(五塔寺塔)、居庸关云台、万里长城——八达岭、天坛、北海及团城、智化寺、国子监、雍和宫、周口店猿人遗址、十三陵等18处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为全国之首。
全国性的文物保护法规、措施,对于全国和首都的文物保护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61年,国务院先后又发出了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三个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指示》、《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这些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为全国和北京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为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法规性的基础。1962年7月15日,文化部发出《关于不属于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问题的通知》。9月11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10月13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加强博物馆、文物机构一级藏品的保管、编目工作的几点意见》。1961年9月25日,北京市文化局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指示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参考意见》。1962年3月20日,十三陵区保护委员会制定《十三陵风景区文物、林木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1963年6月3日,北京市文化局转发文化部《坚决防止陈列(展览)文物失盗事件的通知》,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9月23日,北京市文化局发出《关于树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通知》。1965年2月16日,北京市文化局转发文化部《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对于北京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首都的新城市建设中保护北京的文物,对于保护北京的古都风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特定时期的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护了北京重要的文物古迹和文化资源。与此同时,在国家的国民经济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从财政中拿出部分经费用于文物建筑维修。例如,1949年6月,华北人民政府拨款20万元修缮鲁迅故居——宫门口西三条21号。9月,中央人民政府拨款修缮故宫博物院。据北京市文化、园林、宗教3个政府组成部门的初步统计,新中国成立初前10年,北京市用于古建筑维修的经费约为960万元。故宫、天坛、国子监、白云观等26处文物古迹得到了初步的维修。除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外,北京市文物部门组织了文物征集工作。自1949年至1959年10年间,文物部门共向市民收购各类图书、资料75500余册,其中包括宋、元版《资治通鉴》、《五代史记》等一批古旧版图书文物珍品;接收社会各界人士捐献的文物及其他资料21158件,其中有110件属于馆藏一级文物,这一工作有效地保护了一些重要的文物。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的文物发掘工作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1949年至1951年,贾兰坡教授主持带领古人类学家对北京周口店遗址进行了首次发掘,出土北京猿人5颗牙齿、1块臂骨、1块小腿骨、石器和骨角器。1956年,经北京市和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明十三陵定陵的考古发掘、房山云居寺南塔塔基石经的出土,都是著名的考古发掘。1961年,昌平雪山村雪山新石器遗址的发掘,1962年,房山琉璃河董家林村商周遗址的发掘,等等,都体现了北京文物工作的实绩。1963年7月15日,北京市出土文物700余件在北海公园展出,这是解放后北京地区出土的8万件文物的一部分。
在改造和利用北京旧有的博物馆的同时,北京兴建了一批新型博物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首都北京建立了中央革命博物馆筹备处、中央自然博物馆筹备处、天文馆筹备处,开放了鲁迅故居和徐悲鸿纪念馆等。1953年开始筹建首都历史与建设博物馆。1956年,国家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提出必须加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的工作。全国第一次博物馆工作会议这一年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博物馆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展开讨论,明确了社会主义博物馆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提出博物馆是文物标本的收藏机构、研究机构和宣传机构,要为广大人民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确立了博物馆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1959年国庆十周年前后,一批大型国家级博物馆,如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国美术馆、全国农业展览馆、民族文化宫等馆舍相继建成并逐步对外开放。在此期间,北京自然博物馆、中国地质博物馆、定陵博物馆、周口店北京猿人展览馆等也先后建成开放。北京地区博物馆事业的建设集中体现了中国50年代文博事业发展的水平,不仅在全国博物馆建设方面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而且也是充分体现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重要内容。到1965年,北京已拥有博物馆15座,其中绝大部分是在新中国建立起来的。这对于收藏和保护国家的和北京的文化遗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进行新的城市建设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旧城的改造,甚至同时意味着对旧的城市格局的解构,城市建设中新的建筑和格局的形成,同时也意味着一些旧的建筑和格局的逐步丧失。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就在这样一种二律背反中延续或者发生重大的变化。
对于旧北京城来说,北京的城墙和城门既是旧城重要的物质性标志物,也是旧城文化的重要象征。对于是否保留旧北京城市的城墙问题存在着非常不同的意见,这些不同的意见现在看来,不仅体现了如何在历史悠久的城市中建设新城市的问题,而且也体现了非常不同的城市文化态度和城市文化的价值取向。早在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之时,梁思成就组织编制了《全国重要文物简目》,《简目》中提出的第一项文物就是“北平城全部”。1949年4月18日,北平市建设局拟定了修复城墙的办法,并向市人民政府做了汇报。仅仅一个星期就得到了叶剑英市长和徐冰副市长的批准,北平市建设局旋即命令工程队开始修复城墙。基于当时国家的国民经济状况和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城全部作为文物保护起来是不现实的。虽然如何保护北京城墙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但事实上城市建设的需要却必然会倾向于建设而不是保留。
1957年10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北京市第一批古建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提出北京市第一批重点古建文物保护单位共39处,北京的城墙不在古建文物保护的名单之列。1958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意见,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提出了改造北京旧城区的10年规划。在报送中央的《北京市总体规划说明》中,对于如何改造北京旧城区提出了更紧迫、也更具体的要求。《总体规划说明》明确提出,要对北京旧城“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坚决打破旧城市对我们的限制和束缚”,要求五年内完成主要干道两侧的基本改建,并向纵深发展,成片改造,10年完成;“城墙、坛墙一律拆掉”,“展宽前三门护城河,拆掉城墙,充分绿化,在滨河路北侧修建高楼”等等。《说明》对于是否保护北京城市的问题做出了实际上最终的决定。由此,从1949年到1958年持续了将近9年的北京城墙存废问题的争论有了最后的答案,并且逐步得到了实施。北京外城城墙由于早已残破,20世纪50年代便逐渐被拆除,作为旧北京城城墙主体的内墙虽然没有被立即拆除,但由于不在古建文物保护名单之列,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也被逐渐毁坏。1965年的大备战运动决定修建环形地下铁路,加上“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思潮的影响和人为的破坏,老北京的城墙、城楼、城门几乎被全部拆掉。
前面提到的那些以文件、通知形式存在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只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对北京城市的文化保护发挥了作用,完整的古城建筑文化风貌却不可避免地在历史的政治风云和社会变迁中变成了可怜的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