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文明与国家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
对于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研究,最具魅力的是对起源的过程、路径和机制的研究。百余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在这一领域所产生的一个个理论模式和学术观点,总是以“后来者居上”的姿态为这一课题的解决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近几十年来,文明起源的所谓“三要素”或“四要素”的文明史观以及“酋邦”等人类学理论,代替了摩尔根的“部落联盟”说和“军事民主制”说,而显得甚为活跃。如前所述,它们有理论和学术上的建树,但也有其局限性和不足。那么,如何在整合和吸收诸种理论模式中合理的因素,并克服其不足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实际的理论创新,就成为推进文明与国家起源研究的关键所在。近二十年来,笔者采用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文明与国家起源路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其后又提出国家形态演进的“邦国-王国-帝国”说。这些都可视为在这一研究领域进行的一种尝试和努力。
文明与国家起源路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在处理文明起源的所谓“三要素”或“四要素”的方式时,是把所谓“三要素”或“四要素”看做是文明社会到来的一些现象和物化形式,因而是在阐述文明起源过程中来对待这些文明现象的。而这个“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对于酋邦等理论的扬弃,则主要是通过考古学所发现的“中心聚落形态”来解决从史前向早期国家过渡阶段的社会不平等、阶级和阶层起源的途径、社会组织结构和权力特征等问题。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对于史前社会的研究,若想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除了人类学或民族学之外,还必须借助于考古学。考古学可以依据遗迹的地层叠压关系确定其时代的早晚和先后顺序,从而观察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而我们若在借鉴酋邦、社会分层等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以考古学为素材和骨架来建立一个能反映由史前到文明的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演进模式,就可以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121]。
若从考古学角度着眼,在各种考古遗迹中,聚落遗址所能提供的有关社会形态的信息量是最大最复杂的。特别是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从聚落的分布、聚落群中聚落与聚落之间的关系,看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发现表明,不同时期的聚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这种聚落形态的演进,直接体现了社会生产、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推移与发展。因而,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通过对聚落形态演进阶段的划分可以建立社会形态的演进模式或发展阶段[122]。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通过聚落形态的演进,把古代文明和国家的起源过程划分三大阶段:即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123]。对此,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文明起源途径的聚落‘三形态演进’说”[124]。
作为第一阶段——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期,它包含了农业的起源和农业出现之后农耕聚落的发展时期。正如我们前面在谈到恩格斯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时所说的那样,不是畜牧业早于农业,而是农业早于游牧,最早的家畜饲养是包括在农业之中的。农业的起源以及以农耕和家畜饲养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标志着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的开始。这一方面表现为农耕聚落的定居生活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表现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聚落所有制得到了发展,从而以聚落为单位的经济、军事、宗教礼仪和对外关系等一系列的活动开始形成,社会一反过去的分散状态,将沿着区域与集中化的方向向前发展。因而可以说,农业的起源,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进步;以农耕畜牧为基础的定居聚落的出现,是人类通向文明社会的共同的起点。从此,由村落到都邑,由部落到国家,人类一步步由史前走向文明。
从农业的发明到农耕聚落有了初步的发展,人类经历了漫长时期。因为,并非农业一经发明,它立即就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部门。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人们在高级采集-狩猎经济中,依据自己对动植物生长规律的认识,开始尝试着谷物的栽培和牲畜的驯养,这种从采集植物过渡到培育植物,就是所谓农业的起源,由此,远古社会也由旧石器时代转为新石器时代。随着培育的农作物在食物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先民们就由以前只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食物的攫取经济发展到了生产经济。但是,种植的农作物在人们食物中比例的增长,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因而,采集、狩猎、捕鱼等经济生活中在最初依旧是重要的。
伴随着农业起源,在距今12000-9000年间,在中国的南方和北方都出现一批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遗址,如南方的湖南道县玉蟾岩、江西万年仙人洞,北方的河北徐水南庄头、北京门头沟区东胡林遗址等。这些遗址所在的聚落,都出土有陶器和谷物加工工具,过着定居生活;在南方已种植水稻,在北方种植粟类作物;已饲养猪等家畜,也伴有狩猎、采集、捕鱼等。此时的聚落规模较小,人口不多,物质尚不丰富,过着简单而平等的聚落生活。
距今9000-7000年间,是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期。这是农业在起源之后第一个发展时期,也是农耕聚落扩展的第一个阶段。如南方的湖南澧县彭头山、河南舞阳贾湖、浙江萧山跨湖桥、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北方的河北武安磁山、河南新郑裴李岗、陕西宝鸡北首岭下层遗存、临潼白家村、山东滕县北辛、内蒙古东部敖汉旗的兴隆洼等遗址,它们的农业生产都较之前的新石器时代早前遗址有明显的发展。在聚落中有相当量的谷物储藏;聚落的人口,有的为100多人,有的为300多人。从墓葬和房屋中的出土物以及聚落与聚落间的关系来看,这时在聚落内虽可以划分出家族和核心家庭等,但无论是聚落内还是聚落外,都处于平等的状态,属于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类型。
到距今7000-6000年间,是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或晚期的前段,也是考古学文化中的仰韶文化早期,或称仰韶文化半坡期。这一时期不但农业和家畜饲养业得到很大的发展,这时期的聚落规划得很好,其中陕西临潼姜寨、西安半坡、宝鸡北首岭、甘肃秦安大地湾第大地湾二期遗存的聚落,最具有典型性:在用壕沟围起来的村落中,有几十座至上百座的房屋被分成若干组群,各群房屋的门均朝向中央广场,形成一个圆形向心布局,从而使得聚落内部呈现出高度团结和内聚。聚落的公共墓地中,各个墓葬的随葬品不多,差别不大,说明当时社会还未产生贫富分化。综合聚落的各方面情况来看,此时的一个聚落似乎就是一个氏族,在聚落内即氏族内,又可划分出大家族和核心家庭。整个聚落的人们非常团结,很有凝聚力。他们既从事农业,也兼营狩猎、采集和陶器的制作。聚落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内部大小血缘集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关系平等和睦。因而,这一阶段依旧属于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社会。
从距今12000年到6000年前,是我国农业起源后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时期,其社会类型大体相当于塞维斯酋邦模式中平等的“部落”社会,也相当于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平等社会”。在这里我们并非仅仅停留在“部落”或“平等”这些概念上,而是通过具体的村落遗址的材料来考察当时生产力水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们的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等,而且还进行的是历时性的考察,因而我们所展示的史前平等社会的历史画卷,是丰富的、具体的,其社会形态向前推移的轨迹是清晰的、可信的。
作为第二阶段——含有初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是指距今6000-5000年间的仰韶中期和后期、红山后期、大汶口中期和后期、屈家岭文化前期、崧泽文化和良渚早期等,它属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这是一个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过渡期,相当于酋邦模式中“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个时期,也相当于弗里德社会分层理论中“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两个时期。中心聚落形态的不平等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聚落内部出现贫富分化和贵族阶层;另一是在聚落与聚落之间,出现了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相结合的格局。所谓中心聚落,往往规模较大,有的还有规格很高的特殊建筑物,它集中了高级手工业生产和贵族阶层,与周围其他普通聚落,构成了聚落间初步的不平等关系。所以,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是史前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与文明时代阶级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它是中国古代国家起源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与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相比较,在中心聚落形态的聚落群的结构中,“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种两级相结合的形态或“中心聚落-次级中心聚落-普通聚落”这样三级相结合的形态,与最初提出酋邦概念的奥博格,以及后来的斯图尔德、卡内罗等人对酋邦的定义是一致的。如奥博格说,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是在一个地域中由多村落组成的部落单位,由一名最高酋长统辖,在他的掌控之下是由次一级酋长所掌管的区域和村落。斯图尔德对酋邦定义是由许多小型聚落聚合而成的一个较大的政治单位。卡内罗说酋邦的政治结构是由一个最高酋邦永久控制下的由多聚落或多社群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
再就社会的不平等而论,随着中心聚落形态由初级阶段到发达阶段的发展,其不平等是逐步在加深。如河南灵宝市西坡村遗址属于中心聚落形态的初级阶段,该遗址11号墓内埋的是一个4岁的小孩,却随葬有12件器物,包括玉钺3件、象牙镯1件、骨匕4件、骨锥1件、陶碗1件、陶钵2件。该墓的规模也较大。该墓主人年龄虽为小孩,而墓葬的规模和随葬品的质量与数量都与墓地中的成年人墓葬中的较大的墓葬属于同一等级,而与完全没有随葬品的不太大的墓葬形成对比。所以,11号墓主人所具有的“阶等”是与生俱来的,是由其血缘身份规定的。灵宝西坡村中心聚落中的不平等应该属于基希霍夫所说的每一个人都依他与酋长的关系的远近而决定其阶等,形成圆锥体形的或者说金字塔形的分阶等的社会系统,这是传承自同一始祖的所有同时后裔的一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这是一种血缘身份与政治分级相结合的初步的不平等,应当属于厄尔的酋邦分类中的简单酋邦。再如,安徽含山凌家滩遗址的墓葬资料和大汶口遗址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墓葬资料,所表现出的社会不平等要比灵宝西坡遗址突出得多,其大墓与小墓之间的显著的财富差别,呈现出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江苏新沂花厅北区墓地发掘出62座大汶口文化晚期墓葬,其中10座大型墓中有8座有人殉现象。由于这一时期家族、宗族组织以及父家长权的出现,所以这种不平等是政治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这是发达的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特点,相当于厄尔酋邦分类中的复杂酋邦,弗里德所说的史前分层社会也应当放在这一阶段,这种分层应该是在原有的血缘身份分等的基础上又含有经济权力不同的一种分层。
中心聚落形态时期的权力特征是民事与神职相结合以神权为主导的权力系统。以神权为例,西辽河流域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红山文化最为典型。在红山文化中,辽宁喀左县东山嘴祭祀遗址有大型的祭祀石社的方坛和祭天的圆形祭坛;辽宁西部凌源、建平两县交界处的牛河梁遗址有女神庙、积石冢。女神庙和积石冢相互关联。女神庙里供奉的是久远的祖先,积石冢中埋葬的是部落中刚刚死去的酋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死去的著名酋长,也会逐渐列入被崇拜的祖先行列。红山文化以其女神庙、积石冢、大型祭坛和精美的玉器而被学术界誉为文明的曙光。红山文化的先民们,在远离村落的地方专门营建独立的庙宇和祭坛,形成规模宏大的祭祀中心场,这绝非一个氏族部落所能拥有,而是一个部落群或部族崇拜共同祖先的圣地。由于这些大型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代表着当时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全民性的社会功能,所以,在原始社会末期,各地方酋长正是通过对祖先崇拜和对天地社稷祭祀的主持,才使得自己已掌握的权力进一步上升和扩大,使其等级地位更加巩固和发展,并且还使这种权力本身变得神圣起来,从而披上了一种神圣的合法外衣。
这样,我们通过中心聚落形态这样的理论构架,将酋邦中的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以及社会分层理论中的“阶等”与“分层”等理论概念,予以整合,以考古发现为依据,来研究由史前向国家转变的这一过渡形态,既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也是学术体系创新上的一种探索。
作为第三阶段——都邑邦国阶段,主要指考古学上龙山时代早期国家形成的阶段。这一时期考古学上一个重要现象是发现了大批城邑,有的明显的属于国家的都城。当然,我们并非主张一见城邑即断定已进入国家。中国的史前城邑出现得很早。在南方,早在距今6000年前的大溪文化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就修建有城邑;在北方,河南郑州西山遗址也发现过距今5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然而,这些城邑都不属于文明时代的国家都城。作为国家都城,城内应该有宫殿宗庙等高等级、高规格的建筑物,还应当伴有阶级和阶层的分化以及手工业的专业化分工等。而这在距今五六千年前的城邑中都是看不到的。只有到了距今5000-4000年前的龙山时代,特别是这一时代的后期,即距今4500年至4000年,大批城邑才在阶级和阶层分化的背景下出现。所以,城邑从其产生到发展为国家之都城,有其演变发展的过程,我们判断它的性质究竟是中心聚落形态阶段的中心聚落还是早期国家时的都城,是需要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进行分析的,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修建了城墙,是否出现了城。这里所说的附加条件,我们认为一是当时阶级产生和社会分层的情形;二是城邑的规模、城内建筑物的结构和性质,例如出现宫殿宗庙等特殊建制。这是因为,只有与阶层和阶级的产生结合在一起的城邑,才属于阶级社会里的城邑;而只有进入阶级社会,在等级分明、支配与被支配基本确立的情况下,城邑的规模和城内以宫殿宗庙为首的建制,才能显示出其权力系统是带有强制性质的。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社会的阶级分化是我们设定的国家形成的两个重要标志。
依据先秦文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结合龙山时代纷纷崛起的城邑现象,笔者认为中国上古时期,作为国家的最简单的形态,每每是以都城为中心而与四域大小不等的各种邑落相结合在一起的,而且是以都城的存在为标志的。为此,我们把这种类型的国家称为都邑邦国,把这一时代的文明称为邦国文明。其中,都城的规模有多大,由四域各种邑落所构成的领土范围有多大,以及在都城之外是否还存在第二级、第三级聚落中心,这将会因邦国的实力和其发展程度而有较大的悬殊,但有城有一定范围的领土,则是一定的。
从考古发现来看,在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作为早期国家代表性的都邑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的陶寺是非常典型的。陶寺遗址自1978年首次发掘以来,已经历三十多年的考古发掘,获得了一系列重要的考古发现[125]。例如,发现有规模宏大的280万平方米的陶寺中期城址和56万平方米的早期城址;在城内,发现面积约6.7万平方米的宫殿区,内有作为宫殿的大型夯土建筑物;在宫殿区西边,是面积约1.6万平方米的大贵族居住区和下层贵族居住区,已探出多座面积较大的夯土建筑;在城中还发现一个观象授时的天文建筑ⅡFJT1,大概同时也兼有祭祀功能;此外,还发现1300多座等级分明的墓葬,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和阶级关系。在陶寺遗址出土的器物中,除墓葬中出土的彩绘龙盘、彩绘陶簋等各种精美的彩绘陶器,以及玉琮、玉璧、玉钺、玉戚、玉兽面器等各种玉器和鼍鼓、特磬、石璇玑之外,还发现有1件红铜铃、1件铜齿轮形器与玉瑗规整粘合在一起的铜玉合体的手镯。在彩绘陶器上还发现朱书的二个文字,其中一个可释为“文”;另一个有人释为“昜”,也有人释为“堯”(尧),或释为“唐”、“邑”、“命”等[126]。陶寺发现的这两个文字的字形和结构,比大汶口文化中的图像文字又进了一步,应是中国最早文字之一。
在陶寺城邑的周边,由规模大小不等的遗址构成了陶寺聚落群。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队和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单位最新的联合调查,以陶寺都邑为中心,在南北70公里,东西25公里,面积大约175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发现陶寺文化遗址54处,可划分出四、五个聚落等级[127]。
综合陶寺遗址各种考古发现,可以看到这样一幅历史发展的画面:陶寺城邑乃都邑(都城),陶寺都邑和其周围村邑以及更大范围内聚落群的分布格局,已具有早期邦国的框架,即已出现邦君的都城、贵族的宗邑和普通的村邑这样的组合结构;墓葬的等级制表明社会存在着阶级和阶层的分化;陶寺的经济生产不但有发达的农业和畜牧业,而且制陶、制玉、冶金等手工业也已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生产的专门化使产品空前丰富,但不断增多的社会财富却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陶寺发现的两个朱书陶文已说明都邑内文字的出现和使用;从彩绘龙盘、彩绘陶簋等陶礼器,玉琮、玉璧、玉钺、玉戚、玉兽面器等玉礼器,文字的使用,以及观象授时的天文神职人员的存在,说明陶寺都邑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性质的社会职能分工是显著的,前者为智者圣者,亦即陶寺都邑内以邦君为首的管理兼统治的统治者,后者乃一般的族众。陶寺城址的规模很大,城内发掘出土物非常丰富,陶寺文明是当时众多邦国文明的佼佼者。
从考古发掘上升到对社会的说明,这应当是考古与历史最基本的整合。此外,陶寺遗址得天独厚,它还是目前较有条件与古史传说相联系的遗址之一。陶寺遗址被分为早中晚三期,作为都邑的早期和中期遗址,碳十四测定的年代约为距今4400-4000年前,属于夏代之前的尧舜时代。而在地望上,陶寺文化和陶寺遗址与“尧都平阳”的古史传说相吻合。为此,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多主张陶寺都邑乃帝尧陶唐氏的都城[128]。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谨慎地将考古学文化与古史传说中族团做些系统的整理和整合,也是研究深化所需要的。
陶寺遗址所处的尧舜时代的另一重要现象,就是邦国联盟,也是史书所称的“万邦”时代。这里的万邦之万字,只是极言其多,不必指实。不可否认,在“万邦”这些政治实体中,既有自炎黄时期以来仍处于原始社会发展程度的诸氏族、部落或酋邦,但也有一批政治实体已演进为早期国家的邦国。过去把这一时期的联盟称为“部落联盟”。而从事物的性质总是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予以规定的来看,既然尧舜禹时期已出现一批属于早期国家的邦国,那么尧舜禹时期诸部族之间的关系,与其称为“部落联盟”,不如称之为“邦国联盟”或“族邦联盟”。唐尧、虞舜、夏禹之间的关系实为邦国与邦国之间的关系,只是当时随着势力的相互消长,唐尧、虞舜、夏禹都先后担任过“族邦联盟”的盟主而已。为此,笔者很赞成这样一种说法:尧舜禹他们的身份有一度曾是双重的,即首先是本国的邦君,其次是族邦联盟之盟主或霸主,这种盟主地位就是夏商周三代时“天下共主”之前身[129]。“邦国联盟”是国际关系而不是一种国家形态,其时的国家形态就是邦国;夏商周三代“家天下”之“天下”,则属于以时王(夏王、商王、周王)为天下共主的复合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