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阶级与国家
如果说霍布斯通过揭示存在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启了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史的话,那么,马克思则通过区分等级与阶级,积极揭示出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反对阶级的斗争”,[19]从而从新的角度更深入回答了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内在联系。
最初马克思并没有将等级和阶级严格区分开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在回答“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这一问题时写道:“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并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处于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种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20]在这里,马克思是将等级与阶级等同起来的。对于他来说,无产阶级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等级”。
但是,当马克思撰写《哲学的贫困》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已经开始把“等级”和“阶级”区别开来。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进行了清楚地表述,他明确指出:“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后来,恩格斯在为《哲学的贫困》1885年德文版所加的注中还补充说道:“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21]
无疑,也正是从恩格斯后来的补充性注释中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看到,对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来说,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存在着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较为纯粹的“阶级”,也就是说“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在资产阶级社会之前,阶级关系实际上受到了等级身份的遮蔽。当然,也正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所以这一点不仅帮助马克思与恩格斯充分认识了阶级的本质,而且还帮助他们看清了阶级斗争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最初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社会中的地位或等级。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离开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是不能存在的。概言之,尽管阶级与等级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将阶级与等级区分开来,在马克思阶级斗争认识史上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正因为马克思最终区分了阶级与等级,完成了将阶级概念从等级概念中剥离出来的工作,因而他能够从繁杂的社会中看到阶级的存在以及阶级斗争的本质,从而能够深刻地揭示出社会发展与阶级斗争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由此深入地揭示出国家的阶级本质。
产生于社会劳动抑或经济过程中的任何阶级,起初都是社会组织,是“社会阶级”(不是国家阶级);一个阶级和另一个阶级的关系,不同阶级成员之间的关系,从其普遍性来看,是一种社会关系,不是国家关系;然而,国家将社会阶级的组成作为国家制度用法律固定下来,并赋予某些阶级以特殊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亦即建立了国家的“等级制度”。确切地说,从社会阶级中最初涌现的是由国家加以确立的“等级”,然后才在等级的基础上涌现出由国家加以确立的“阶级”,而后者的确立即意味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其所确立的阶级也就是消除了等级身份的“资产阶级”。而由此以来,从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可以说等级是从阶级之中产生出来,但从另一个侧面出发,我们又可以说阶级是从等级中产生的。不过,尽管是同一个概念,但前一个“阶级”概念与后一个“阶级”概念在内涵上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前者是指社会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性;而后者则是指国家阶级,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性。但是,它们却共同构筑了阶级斗争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推动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阶级的存在,因此提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但是,另一方面他也特别强调了资产阶级作为国家阶级的特定意义,因而明确指出:“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22]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写道:“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阐明了对于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共同利益工具的看法。但是,马克思又指出:“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当等级还没有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之前,国家是可以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但是,一旦等级完全地发展成为阶级,那么国家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在这个时候它才会真正成为“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3]
在马克思那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国家形式。第一种是“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这种国家具有某种独立性,而且倘若换句话还可以说,尽管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之前的国家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国家。第二种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如资产阶级国家。在这种国家中是不存在国家的独立性的,也就是说,国家只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利益的工具。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24]如此看来,对于马克思来说,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等级已经完全发展成为阶级的国家,因此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当然,也正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所以,人们并不应该从绝对意义上理解国家与阶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需要完全地从阶级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国家存在及其意义。
前面讲到列宁明确地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25]其实,从马克思本人国家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国家观最初强调的是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只是到了后来,他才强调了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相对于国家与阶级的关系来说,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来说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曾指出:“当阶级差别消失,所有的生产集中在整个国家的庞大联合体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将会失去其特点。”[26]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阶级消失与国家消失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关于阶级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不过,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国家消亡的问题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是更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