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导向型政府绩效审计制度改进与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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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世纪60-80年代中期:政府绩效审计得到正式授权

1986年在悉尼召开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二届大会上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对政府绩效审计定义为:“除了合规性审计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就是绩效审计”。

除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正式给出了政府绩效审计的定义,明确了其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外,西方各国也从法律上赋予了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的权利,这为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瑞典的政府绩效审计

1967年,瑞典建立政府财务管理系统,以改进预算过程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瑞典审计局成为政府财务管理系统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审查政府机构如何进行计划和预算,审查政府机构如何分析活动成果和效益。

(二)美国的政府绩效审计

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发布《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黄皮书。书中对政府绩效的目的做了规定。美国各州大多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州政府机关每年执行一次绩效审计,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投资项目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内容丰富而详细。1981年,美国当时的审计总署主计长艾尔默·斯塔特还指出,审计人员除了要审计各项开支外,还需要审计政府各项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此可见,这一阶段,绩效审计已成为美国政府审计发展的主旋律(栾艳,2002)。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绩效审计

早在1901年,澳大利亚审计法就赋予审计署项目审计的权利,这是澳大利亚绩效审计的初步体现。从1970年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就对实施绩效审计或者管理审计是否合理展开讨论。1979年,澳大利亚正式授权国家审计署对政府机关和其他公营机构进行绩效审计。1986年,澳大利亚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二届大会上正式发表《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提出了绩效审计概念。另外,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也先后编制了《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手册》以及《绩效审计业务指南》,促进政府绩效审计的日益成熟,并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四)英国的政府绩效审计

1983年以前,英国国家审计署根据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绩效审计。该委员会要求政府审计除了要审计政府和公共账目,还要对其效益性进行审计。1982年出台了《地方政府法》,该法律规定绩效审计应属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1983年颁布的《国家审计法》规定审计长有权检查任意部门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这两部法律为英国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绩效审计在英国的发展。

在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方面,对绩效审计指标的研究是这一时期探索的热点。Mayston(1985)把政府部门的决策相关人员划分为纳税人或投票人、纳税人的代表或投票人、政府机构及部门中的管理者以及政策制定人,并以决策可靠性和相关性为标准,提出了一个以非营利性指标(nonprofit performance indicators, NPPIs)为主的设计框架。该框架的核心部分是将指标聚焦于决策的九个方面(包括评估、检查、识别、最大化、最优化、改善、定量、监督以及评价),并将这些指标与政策制定的有关决策过程联系起来,以确定具体的指标内容。Carter(1991)认为,良好的绩效指标应具备的特性有及时(timeliness)、适当的数量(volume)和适当的数据设计(data design),并特别指出应在绩效指标中体现质量和顾客导向维度,其中质量指标应重点考虑过程,即关注的是服务被提供的方式,而提供了什么服务不是关注的重点。

在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方法方面的研究也非常丰富。Mayston(1985)认为,与企业计划的管理职能、投资评价和价格政策等相关的是定量信息,一个系统绩效审计需要适当的(定量)评价和预测技术。Yamamo等(1989)认为,绩效审计评价方法应包括经营研究(operation research, OR)、成本收益分析和统计分析等,并区分了这几种方法的应用。

总之,这一时期绩效审计已得到法律上的授权,实践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进行审计。除此之外,在绩效指标的设计、绩效评价方法确定及其应用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Malan,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