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与形式: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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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形式先于整体”原理的阐明

现在,在我们对Ζ 10前半部分的内容作了上述的阐明之后,我们看到,在接下来的部分的一开始,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因此,现在就已经说了那真实的东西,虽然如此我们仍然要重复以说得更清楚些。(1035b3-5)

这里,什么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真实的东西”(τòàληθε's)呢?显然,仅仅根据这里的这句话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即它必定是亚里士多德在上面已经阐明过的东西,同时,它也必定是亚里士多德在下面要再次加以重复以说得更清楚些的东西。从而,无论是根据上面还是根据下面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我们都将知道这里他所说的“那真实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而这对于我们把握Ζ 10的全部核心要义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现在,假如我们在上面对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已经作了足够清楚的分析和了解,我们在这里当然就可以一言以蔽之来指出亚里士多德在Ζ 10中,通过对部分的多种意义的区分,通过将质料的部分从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问题的考察中首先排除出去,通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形式实体上,所想要做的究竟是什么。我们说,这不是别的,亚里士多德通过类似于外科手术般精细的甄别工作所想要做的,不过是要确立这一在考察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问题中异常重要的原理,即形式先于整体。他要表明,在我们试图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加以研究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实体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进行细致的分析,然后在这基础上首先确立形式部分的优先性,即形式部分在实体整体中是在先的,它不仅先于质料,而且先于它和质料所构成的那个具体的实体整体,实体在首要的意义上是就它所是的那个形式而言的,如所说的,形式是首要的实体。我们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Ζ 10中所要首先确立的原理。而如上引句所说,他在前面对此作了细致的分剖之后,接下来所要做的不过是“重复以说得更清楚些”,也就是说,对前面那些极其复杂的论述的关键和核心作更为提纲挈领,从而更为清楚扼要的说明。因此,我们下面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说明,以表明我们上面所作的分析是正确的,它们抓住的正是Ζ 10中亚里士多德的核心主旨。

但是,在指明了这一点之后,亚里士多德接下来的一句话却着实让我们多少有些吃惊,因为,他突然仿佛没头没脑地说了这样一句话:

因为凡是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它们是在先的,或者全部,或者一些……(1035b5-6)

我们说,这句话之所以让我们感到吃惊是因为,它在表面上仿佛同之前的1034b28-31的那段话的意思明显相反对。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忘记的话,亚里士多德在那段话中是这样说的:

再者,如果部分先于整体,而锐角是直角的部分,手指是动物的部分,那么,锐角就可能先于直角,而手指就先于人。但似乎后者是在先的……

这就表明,在那里,亚里士多德似乎根本反对部分可能先于整体,在他看来,部分是在后的,而整体是在先的。这样,它就和这里所明确说到的“部分(或者全部,或者一些)……是在先的”似乎明显相反对了。

但我们对这里亚里士多德这段话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我们是否忽略掉了什么值得注意的差别呢?但这用不着我们疑惑多久,因为,亚里士多德在接下来的一句话中就对这句话的意思作了明确的解释。他这样说:

但直角的描述不被分解为锐角的描述,而是锐角的描述被分解为直角……(1035b7-8)

这就清楚地表明我们对上面那句话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或者至少说,是缺少分辨的。因为上面那句话(特别是“凡是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这一句),假如不作仔细分辨的话,会使人们误以为它是指质料的部分,从而,它就会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即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意思是说:质料的部分,例如,锐角或者手指,是在先的,而这自然会与前面1034b28-31那段话的意思相反对了。但是,既然在前面早已确定了质料的部分是在后的,同时,也早已将质料的部分从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考虑中排除了出去,而要单单集中考察形式的部分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问题中的地位,那么,显然,当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再次谈到“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的时候,他就不可能是在质料的部分的意义上谈的。而正是接下来的这句话就说明了这层意思,因为,“但直角的描述不被分解为锐角的描述,而是锐角的描述被分解为直角”这句话,就等于是对前面的那句话作出了澄清,表明这里所说的“分解”并不是指实体的整体被分解为质料的部分那一意义上的分解,而是指关于形式的描述被分解为形式的部分那一意义上的分解,而作为形式的描述和形式的部分,它们当然“或者全部,或者一些”是在先的。此外,假如我们能够更往后看一些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实际上便用更清楚的语言说明了这里所说的“描述的部分”究竟是指什么。因为,就在后面的1035b36中,他这样说:“描述的部分只是形式的那些部分”。这样,正像在前面早已阐明了实体的描述和定义仅仅与实体的形式相关一样,在这里,当提到“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假如我们理解得足够清楚的话,那么,显然,我们是不会把它同质料的部分联系在一起的,而只能唯一地联系到形式的部分。从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意思便是极其清楚的,这就是:形式的部分,或者全部,或者一些,是在先的。

这样,“凡是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它们是在先的,或者全部,或者一些”这句话,就通过它下面的那句话的说明和解释,被扫除了它和前面1034b28-31那段话表面上的矛盾。而我们同时也就知道了造成这一表面的矛盾的主要原因是:1034b28-31那段话实际上是在尚未对实体的各个部分作出清楚的分析的情况下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的仅仅基于质料的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的一个考察;但现在,一旦已经清楚地分辨了实体的形式的部分和质料的部分,并且将质料的部分从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的考虑中排除出去,那么,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的问题上,就必须作出一个更为准确的判断,而这就是,就形式在整个实体中所占有的首要地位而言,形式的部分便是在先的,它不仅先于质料的部分,而且也先于实体的整体。显然,这和我们在Ζ 7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关于“形式在先”的结论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仅是,这里是关于形式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中的在先,而Z 7是关于形式在实体的生成过程中的在先,一者是关于实体之所是的,一者是关于实体的生成的,恰如亚里士多德在前面针对实体的这两种关系所作的辩证说明所已经表明的那样。

亚里士多德接下来的话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分析是正确的。因为,在就锐角和直角、半圆和圆、手指和人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考察,表明前者都需要通过后者来定义,从而,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所指的不是质料的部分,而是形式的部分之后,他这样说:

所以,凡作为质料的部分和作为质料被分解为的东西,是在后的;而凡作为描述的部分和就这一描述而言的那个实体的部分,则是在先的,或者全部,或者一些。(1035b12-14)

这就清楚地表明,他在前面一开始所说的“凡是描述的部分和描述被分解为的东西,它们是在先的,或者全部,或者一些”的真正意指不是别的,不过就是“形式的部分在先”这一根本原理。这样,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就通过一个简要的概括,等于是明确地提出了形式在实体整体中的优先性,表明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在对这个问题的各个环节细致分析过后,可以首先作出的回答就是:形式的部分不仅先于质料的部分,而且先于实体整体。

显然,在一般来说质料的部分后于整体、质料的部分必须通过整体来定义并且必须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才能存在的情况下,指出形式的部分却恰恰相反,它或者全部或者一些先于整体,这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就多多少少具有一种发人深省的理论意义,它不仅加深了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复杂性的理解,而且需要以更加清楚的论据来予以说明。有鉴于此,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接下来便以灵魂与动物、与动物的质料肉体之间的关系为例,对形式的部分不仅先于质料的部分而且先于实体整体的这种复杂关系作了更为清楚的说明。他这样说:

既然动物的灵魂(因为这就是生物的实体)就是那就描述而言的实体,以及在这样一种肉体中的形式和“是其所是”(因此,如果每一个部分要被充分地定义,就不能离开了功能来被定义,而功能离开了感觉就不存在),这样,它的各部分,或者全部,或者一些,就先于整个动物,并且具体事物都类似。而肉体及其各部分后于实体,并且不是实体而是这个合成物就像被分解为质料一样分解为它们。(1035b14-22)

在这段话中,撇开括号中那些本身极其重要的有关我们如何理解形式同实体的关系,形式同功能、功能同感觉的关系的话不谈(因为,这是一些题外话,尽管是一些包含着非常重要的信息的题外话[1]),亚里士多德就指明了,对于动物这个整体来说,肉体和灵魂是它的两个部分,但就这二者和动物整体的关系而言,形式—灵魂是在先的,因为它“就是生物的实体”、“就是那就描述而言的实体”和“是其所是”,也就是说,灵魂就是动物的实体本身和其所是,从而,它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在先的,它不仅先于动物的肉体,而且先于动物的整体。而在另一方面,与此相对,质料的部分却是在后的,它不仅后于动物的形式—灵魂,而且甚至后于动物的整体。而之所以如此,原因仅仅在于,它需要通过后者来被定义,同时,它也不能够脱离后者而存在。这在前面(1034b28-33)早已作了阐述。但是,亚里士多德还生怕意思不够清楚,因此,他立刻便又对此作了一个补充的说明(1035b23-27)。这就是,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质料的部分先于动物的整体,因为,毕竟动物的整体是由其质料—肉体的部分构成的;但是,很显然,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质料的部分不可能脱离了动物的整体而独立存在,一根被切下来因而死了的手指不可能是动物的整体的一部分,它只是被同名异义地叫作“手指”的那样一个东西而已。当然,在有的时候,动物的肉体质料的部分是和动物的整体的存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亚里士多德考虑到了这一点,他举出了头和心脏作例子,表明它们作为动物的形式实体所首要在其中的部分同动物的整体的存在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显然,这影响不了那一基本原理的正确性,这就是,相比于实体整体,质料的部分是在后的,而形式的部分是在先的。

这样,亚里士多德就以清楚的语言和例子向我们阐明了他所要重复以更为清楚地说明的“真实的东西”究竟是什么,这不是别的,就是在整个实体当中、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形式部分所具有的特殊的优先地位。这样,在Ζ 10的最后一段,他便对整个Ζ 10的主旨作了这样的总结。他说:

关于整体和部分、关于在先和在后究竟如何,已经说过了。但针对这个提问必须面对,当有人问究竟直角、圆、动物在先,还是它们被分解成的那些东西以及它们所由以被构成的那些东西,即部分在先,因为这并不绝对。因为如果灵魂也是动物或者生物,或者个体就是个体的灵魂,而且圆就是圆的所是,直角就是直角的所是和这个直角的实体,那么就应当说在某种意义上的整体要比在某种意义上的部分在后,例如比描述中的那些部分以及某个直角的部分在后(因为既有那个具有质料的、那个铜的直角,也有那个在就具体而言的那些线之中的直角),而无质料的直角一方面比那些在描述中的部分在后,另一方面比那些在就具体而言的东西中的部分在先。但都不应当绝对地说。而如果灵魂是别的什么而不是动物,甚至这样,有些部分应当说是在先的,而有些部分应当说不是,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1036a12-26)

在这段话中,被两次重复指出的不绝对显然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性。它表明,在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必须对问题本身进行细致的分析。假如实体既可以指形式,也可以指质料,也可以指质料和形式所构成的那个质形合成物,那么,很显然,就此而言,实体的部分便至少具有如下三层不同的所指:首先,它可以是指形式的部分,即构成形式实体的各个部分;其次,它可以指质形合成物的部分,即质料和形式本身;最后,它也可以指质料的部分,即构成质料实体的各个部分。[2]显然,就此而言,在判断整体和部分孰先孰后的关系问题上,答案就不是绝对的,而必须具体分析。此外,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质料还有可感质料和不可感质料的区分,例如就直角而言,既有铜质的直角,也有几何直线之中的直角,它们都是具体的有质料的直角,只是前者的质料是可感的,亦即感觉的对象,而后者的质料是不可感的,亦即思维的对象;但是,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部分都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样,亚里士多德实际上就以这样一段总结性的话表明了Ζ 10的核心主旨,这就是:它是关于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于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孰先孰后的关系问题的。这印证了我们前面对Ζ 10所要探讨的根本问题的把握的正确性。而诚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对这个问题本身的回答是复杂的。而在经过严格的分析之后,我们能够根本确认的就是形式实体或者形式部分在实体整体中的优先性,这会将我们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的研究带入一个更为专门的领域。

只是在我们对Ζ 10的最后这部分作了这样的研究和探讨之后,我们现在才能够以更为主要的精力来面对在Ζ 10的最后这部分中两段异常困难的话(1035b27-32,1035b35-1036a12)。严格说来,这是两段对Ζ 10最后这部分中所涉及的若干细节问题进行补充说明的段落,它们不对Ζ 10的最后这部分,乃至整个Ζ 10的核心主旨有根本的影响,因此,我们才把它们放到最后来处理。但是,它们又是两段给人带来许多困惑和不解的段落。[3]因为,就在这两段话中,亚里士多德首先以最明确的语言否定了普遍者可以是实体,从而等于是明确宣布了实体而且形式实体是个体;但是,在接下来的一段话中,他却又以一种极为特殊的方式仿佛在向人们暗示说,形式实体是普遍的。显然,仅就这种表面的分歧而论,这两段话就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理解上的困难,但因此也就需要我们在这里以加倍的努力来进行解释和说明。

我们看到,首先,为了对前面所提到的“并且不是实体而是这个合成物就像被分解为质料一样分解为它们”(1035b212-2)这句话中的“实体”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以消除人们由此所可能产生的只有具体的合成物才是个别的,而实体作为形式实体则可能是普遍的想法,亚里士多德在下面在1035b27-32中便以再明确不过的语言这样说:

但人、马以及那些如此这般适用于具体物但却是普遍的东西,它们不是实体,而是一个由这个描述和这个质料所构成的作为普遍的合成物;而就具体的东西而言,苏格拉底是由这个最近的质料构成的,而且这对其他东西亦然。

这样,很显然,普遍的东西不是实体,实体被确定为个体。实体当就形式而言时,尽管不是像具体的合成物那样可以被分解为质料,但它并不因此就是普遍的东西,而同样是个体性的存在。这样,亚里士多德用这一段话的解释就等于是向我们澄清了,当我们把作为形式的实体和作为质形合成物的实体区别开来时,当我们一方面可以就实体的形式之所是,亦即“是其所是”来对它加以考察,而另一方面可以就它作为一个具体的生成物,就它的基于生成的质形结构(“而就具体的东西而言,苏格拉底是由这个最近的质料构成的,而且这对其他东西亦然”)来对它加以考察时,我们并不需要在这两方面之间进行一者是普遍的,一者是个别的区分,它们都是就实体之为“这一个”而言的,不同的仅仅是,一者是把“这一个”仅仅作为“是其所是”来把握,而另一者则是把“这一个”看成一个具体的生成物。我们说,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所想要向我们表明的。这样,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便坚持了我们在前面关于他已经阐明的“是其所是”是指本质个体的观点。

但是,在接下来的一段话中,即在1035b35-1036a12中,在指出了部分既有形式的部分,又有质形合成物的部分,又有质料的部分这样三种不同的所指之后,亚里士多德却说了这样一段看起来令人疑惑重重的话:

但描述的部分只是形式的那些部分,而描述是关于普遍的;因为圆的所是和圆、灵魂的所是和灵魂是同一的。但关于这个合成物,例如这个圆,那些具体而言中的任何一个,无论是可感的还是可思的(可思的我指例如那些数学事物,而可感的例如那些铜的和木头的),关于它们没有定义,而是凭借思维或感觉它们被认识;而当它们超出了现实,便不清楚它们究竟存在还是不存在,而总是通过普遍的描述它们被言说和认识;而质料就其自身是不可认识的。质料既有可感的,也有可思的,可感的例如铜、木头及凡可运动的质料,而那依存于可感事物中而不作为可感事物的是可思的,例如那些数学事物。

这段话虽然不长,但却广泛涉及了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学说、亚里士多德的知识学说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在这里,撇开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先不谈,显然,仅仅“但描述的部分只是形式的那些部分,而描述是关于普遍的”这一句话,便似乎是在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向我们暗示说:形式是普遍的,而就这里的形式如亚里士多德已经交代的“形式我指‘是其所是’”而言,它便似乎是在告诉我们,那个作为“是其所是”,亦即作为形式的实体是普遍的。

这样,显而易见,亚里士多德就矛盾了。亚里士多德在同一章中,甚至在相距如此之近的两段话中就发生了这样明显的矛盾,这当然是足以让人感到吃惊的,但是,因此,也就足以让人产生怀疑,即这怎么是可能的呢?而这就必然会促使我们对这两段话、对亚里士多德说这两段话的具体的表述方式进行更为深入、细致和审慎的考察。

而考察的结果是会让人释疑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这两段话中并不像我们初看起来的那样矛盾,相反,对这两段话彼此之间的语境关联和思想观点加以深入的考察会发现,它们是不矛盾的,而是彼此一致的。因为,假如我们对1035b35-1036a12的那段话加以深入的考察和探究,特别是针对开始的那两句话进行严格的分析,那么,我们会发现,说到底,亚里士多德在这两句话中从来没有说过形式实体是普遍的,他所说的仅仅是,描述是关于形式的描述,而描述是普遍的。人们当然可以从这里以某种貌似合理的推论方式推出形式因此是普遍的结论,但是,这一推论严格来说是得不出来的。因为,它不是必然的,因为,存在着关于形式的普遍的描述的推论,而这和关于普遍的形式的描述的推论并不就是一回事。我可以对一个个体形式作一个普遍的描述,这是由于描述本身的那些限制所要求的;但是,我并不能因此就说我所普遍描述的那个个体形式本身是普遍的。因此,仅就亚里士多德的这两句话,我们并不能够得出形式实体是普遍的结论。

而对形式进行普遍的描述,这当然是可能的。亚里士多德上面的那段话,亦即1035b27-32便为此提供了证明。因为,人和马以及其他普遍而言的东西,它们是普遍的合成物,是相对于由这个质料和这个形式所构成的一个具体的合成物而言的作为种或属的普遍的合成物。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重复了实际上在前面Ζ 8,1033b24-26那句话中就已经表达过的观点,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说:“这整个的这个,卡利亚斯或苏格拉底,正像是这个铜球,而人和动物正像是一般的铜球。”我们曾经指出[4],这句话的重要性在于,它等于是以明确的方式澄清了人们有关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经常持有的那个错误的观点,即将一般的人、一般的动物径直等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从而认为种、属这些普遍的类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形式实体。但是,亚里士多德这里的这句话却等于是明确否定了这样的看法,而告诉我们:正像具体的“这一个”同时必须被作为一个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来看待,在这里,质料和形式是诚然不分离的,同样,普遍的类也同样可以被作为一个普遍的质形合成物来看待,在这里,质料和形式也是不分离的。这样,很显然,亚里士多德就丝毫没有否定形式可以是个体的观点,倒是相反,为如何能够有一种关于形式的普遍的描述提供了可能。这就是,种、属这些普遍的类既然是个体事物的普遍化,从而,它们既作为普遍化的质形合成物而存在,也作为普遍化的形式而存在,而正是这后一点,为关于形式的普遍的描述提供了它所关涉的对象。同时,很显然,它并不能因此表明形式本身就是普遍的。普遍的只是被普遍化的形式,亦即存在于种、属这些普遍的合成物中的普遍的形式,而并不就是个体事物的形式本身。形式作为个体事物的形式实体——“是其所是”——依然是个体性的。

这样,“但描述的部分只是形式的那些部分,而描述是关于普遍的”这句话就和“但人、马以及那些如此这般适用于具体物但却是普遍的东西,它们不是实体”这句话不构成任何矛盾,而是相互补充,表明了:一方面,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是个体性质的;另一方面,对形式的普遍描述是可能的。从而,现在我们就明确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并不因为他强调了它不能够被分解为质料的部分因此便不是个体性质的,它和作为具体之“这一个”的合成物的差别仅仅在于,一个是从“是其所是”方面来考察这个实体,而另一个则是从生成的方面来考察这个实体,而无论是哪一个都不会对实体的个体性质造成任何影响。同时,描述是关于普遍的,这是由描述本身的限制所要求的,但这并不会对形式实体本身的个体性有任何动摇。

显然,只是在澄清了这一点后,我们才需要来面对由此产生出来的一个有关亚里士多德的知识理论方面的问题。因为,假如说定义构成了我们关于实体的知识,那么,亚里士多德有关定义和描述是关于普遍的思想就仿佛会使我们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即我们只具有关于实体的类的知识,却不具有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而就个体意义上的实体才是真正的实在而言,我们也就不具有对实在的任何现实的知识。我们说,这是从策勒(Z eller)以来就产生的一个令许多人感到极其麻烦和困难的问题。海纳曼(Heinaman)在《亚里士多德实体的知识》[5]一文中曾经对这一难题作过精练的概括。他这样说:

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有一个根本的问题,自从爱德华·策勒在19世纪在他有关亚里士多德的书中对它强调以来,便一直受到大量的关注。这个困难常常被表达为在如下三个命题之间的一个不相一致,对其中的每一个命题亚里士多德都是承认的:

(1)没有一个普遍者是实体。

(2)知识是关于最真实者的。

(3)知识是关于普遍者的。

既然实体就是最真实者,这三个命题便是不相一致的。因此,据说,便存在着“在真实的和可知的之间的不一致”和“最真实的是不可知的”。唯有个体是实体,但唯有普遍者才能够被认识。[6]

海纳曼并且指出,关于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不仅明确地认识到了它,并在《形而上学》Β卷的结尾(Β6,1003a5-17)以明确的问题形式提出了它,而且在《形而上学》Μ10中(1087a10-21)还给出了对这个问题的明确的解决方案,但是学者们却普遍忽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解决方案,而顽固地依据实际上是柏拉图主义的知识论立场即“知识是关于普遍的”[7],而否认亚里士多德这一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从而武断地认为正是在这里存在着亚里士多德无论是本体论还是认识论上的体系的裂痕和内在矛盾。[8]在这篇极富洞见的文章中,海纳曼依据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Μ10中关于同个体实体知识有关的潜能的知识和现实的知识的区分的论述,对这个难题作了令人称赞的解决。而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正是亚里士多德在这些相关地方的论述证明了,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否认过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的可能性,我们拥有关于个体实体的现实的知识,而这诚然是不需要定义的,定义的知识就其是定义的知识而言,恰恰是普遍的知识,对于蕴含在其中的个体实体它仅仅是一种潜能的知识,意即我们在潜能上具有关于这个个体实体的知识,但是在现实上并不具有。这样,很显然,说知识是关于普遍的和同时承认我们具有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就是根本不矛盾的,以定义形态存在的知识一定是普遍的,但是,因此它就不能是现实意义上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而只能是潜能意义上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关于个体实体,我们所具有的只能是当下的现实的知识。从而,在这里,不是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的可能性应当被否定,而是“知识是关于普遍的”这一柏拉图主义的知识观在应用于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上时需要得到修正。而修正的具体策略就是表明,有关定义的知识理论恰恰不适用于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定义知识仅仅构成了我们全部知识的一部分,我们还拥有关于个体实体的当下的现实的知识,而且任何人都知道,相对于普遍知识,这种知识更为重要。从而,可以认定,在Μ10中、在Β卷中以及在其他相关的地方,亚里士多德所作的关于认识的普遍性和个体性的论述,并不是在坚持一种柏拉图主义的知识论立场,从而造成自己体系的内在矛盾;而是相反,是在修正这种柏拉图主义的知识论立场,以使自己的个体实体的理论体系更为坚固有力。

显然,一旦我们掌握了这一点,当我们细读1035b35-1036a12这段文本,那么,我们立刻就能够发现,亚里士多德确实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过我们不具有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他所说的仅仅是:定义知识是关于普遍的,以及关于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我们不具有任何知识。这两点显然是和亚里士多德的知识理论的一贯表述相一致的,但是却在任何一点上都没有告诉我们,因此,形式实体是普遍的,以及关于个体实体我们不能具有知识。

因为,在1035b35-1036a12中被明确指出不能够具有定义知识的并不是个体形式,而是,这就是具体的质形合成物,而作为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后面Ζ 15中所专门予以论证的,它从属于变化和生灭,从而它只能是意见的对象,而不能是知识的对象,因为,知识是关于不变的东西的,而意见却是关于可变的东西的。但是,如果道理是这样,那么,显然,关于个体实体我们就不能说我们不具有知识,因为,虽然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是处于变化与生灭当中的,但是,作为具体的质形合成物的实体的个体形式却恰恰是不变化的,从而,它完全能够充当知识的正当对象。所以,亚里士多德在1035b35-1036a12中关于定义知识是普遍的以及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没有定义知识的论述,丝毫不能够成为证明实体是普遍的以及个体实体没有知识的证据;相反,如维特所着力论述的,关于具体的质形合成物我们诚然不具有任何知识,但是,这丝毫不妨碍我们仍旧能够针对它们的实体形成与亚里士多德的知识理论的一贯表述相一致的知识。[9])而这根本上是因为,无论如何,具体的质形合成物虽然是具有变化和生灭的,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它们同时也是可感实体,亦即它们同时也作为实体而存在,从而当然就为能够有关于它们的知识提供了前提保证,因为,知识恰恰是关于实体的知识。

这样,1035b35-1036a12这段话就没有向我们所欲表达的亚里士多德的个体实体观提出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挑战,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地既坚持实体是个体的观点,又主张个体实体是可以认识的。它在知识观上所提出的仅仅是这样一个特殊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即关于个体实体的知识究竟是何种知识?这个问题是由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Μ10中来予以回答的,而这显然是一个与实体是否是个体完全无关的问题。


注释

[1] 例如,在这段话中括号里用来解释“在这样一种肉体中的形式和‘是其所是’”的那句话,即“因此,如果每一个部分要被充分地定义,就不能离开了功能来被定义,而功能离开了感觉就不存在”,它至少再一次向我们提供了我们已经多次论证过的为什么Ζ 7-9的插入是合理的证据。因为,它等于是以明确的方式向我们表明了,形式的定义的问题或者说本质的问题是同一个事物的功能的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而功能又是同感觉亦即可感的质料联系在一起的。这样,在讨论“是其所是”的Ζ 4-6之后,亦即在提出了实体就是本质,并且透过定义对本质进行了深入的界定的Ζ 4-6之后,插入Ζ 7-9,以从生成论的角度对形式在生成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一番专题的探讨,自然就是合理的。而在这样的探讨结束之后,重新回到对有关于实体的本质的另外一个主题的探讨上,亦即回到实体的整体和部分关系问题的探讨上,同样也是自然而合理的。

[2] 在Ζ 10,1035b32-35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了这点,他说:“因此,部分既是形式(形式我指‘是其所是’)的部分,也是由形式和质料构成的合成物的部分,也是质料本身的部分。”

[3] 罗斯对这两段话的困难根本没有讨论,只是就“可感的质料”和“可思的质料”的区分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See W.D.Ross, Aristotle's Metaphysics, vol.2, pp.199, 200)。博斯托克倒是讨论了这两段话,但是,看起来,这两段话对于博斯托克来说是过于困难了,因此,他在匆匆讨论了一下,表达了他对这两段话的满腹狐疑之后,便同样也转到了对“可思的质料”的讨论上去了。例如,对于1035b27-32这段话,博斯托克认为,它所明确表达的普遍者不是实体的观点是与他自己所错误理解的实体就是普遍的种的观点相矛盾的,因此,他便武断地认为,这段话是前后不搭的,有可能是亚里士多德后来加上去的,它原本有可能只是一段注释(See Aristotle, Metaphysics Books Z and H, translated with a commentary by David Bostock, p.155)。而对于1035b35-1036a12这段话,既然他已经错误地认为关于普遍的合成物也可以有定义,而完全不顾亚里士多德在Ζ 10通篇论述的都是定义仅仅是关于实体的形式的部分的描述,因此,他便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犯了不相一致的错误,并为亚里士多德犯下如此的错误深感惊讶(Ibid., pp.155, 156)。

[4] 参见聂敏里:《存在与实体——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卷研究(Z 19-)》,第324—326页。

[5] Robert Heinaman, "Knowledge of Substance in Aristotle", 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vol.101, 1981, pp.63-77.此外,维特在其《实体与本质》一书的第5章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处理,她的解决方案与海纳曼是完全一致的。See Charlotte Witt, Substance and Essence,An Interpretation of Metaphysics ⅦⅨ,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143-179.而最近由彼得·亚当森(Peter Adamson)发表的一篇文章《论个体的知识》,联系亚里士多德的阿拉伯哲学解释传统,进一步澄清了这一问题(See Peter Adamson, "On Knowledge of Particular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new series, vol.105,2005, pp.257-278)。约瑟夫·欧文斯在他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的存在学说》(Joseph Owens, The Doctrine of Being in the Aristotelian Metaphysics, 3rd edition, Pontifical Institute of Mediaeval Studies, 1978, pp.386-395)中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看似不同的解决方案,他指出,形式既不是特殊的(singular),也不是普遍的(universal),而是“这一个”(τóδε τι)。作为“这一个”,它不是普遍的,因此是首要的实体,但是,同样是作为“这一个”,它不是特殊的,从而它是可认识的(Ibid., pp.390-391)。但是,在我看来,这与形式实体是个体的观点没有原则上的不同。因为,即便是欧文斯,他也承认“这一个”当用来指形式时,指向的是形式的“不可分性”(undivisibility)(Ibid., p.389),而这不过是说,形式是一种特殊的个体,它不同于具体的个体事物,它是作为形式的“这一个”和“个体”(individual)。

[6] Robert Heinaman, "Knowledge of Substance in Aristotle", p.63.

[7] 亚当森结合阿拉伯哲学的解释传统说明了这一教条的柏拉图主义的特征。See Peter Adamson, "On Knowledge of Particulars", pp.261-264.

[8] Robert Heinaman, "Knowledge of Substance in Aristotle", pp.63-64.

[9] 维特这样说:“一个合成实体——作为有质料的——缺少一个定义这个观念,只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的一个片面的表述。因为他主张它们确实具有定义:针对它们的形式或本质的定义。……这样,有质料的个体事物因为其质料而不能是知识和定义的对象这个主张就没有排除掉合成实体是知识和定义的对象;因为它们通过它们的形式或本质被认识。此外,一旦这一点被看到,有关有质料的个体事物不适合作为认识对象的论证就不再与究竟形式或本质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问题有任何关联。”(Charlotte Witt, Substance and Essence, An Interpretation of Metaphysics Ⅶ-Ⅸ,p.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