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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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用和赔偿违约金?

情景再现

2012年3月某甲到某医院从事麻醉师工作并签订了5年的《聘用合同》。3月30日双方签订了《医院员工培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培训学习结束后某甲需要继续服务10年视作劳动合同期限。若某甲在服务期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全部培训费用和当年基本工资的双倍作为违约金。4月医院安排某甲到重庆某医院进行为期半年的麻醉专业培训。2013年1月某甲在电话中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医院要求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置之不理。医院提起仲裁要求某甲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培训费用。

法律分析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期限。当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时,往往会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是不能辞职的。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违约金,而违约金实质上是对用人单位付出的培训费用的补偿,劳动者无须返还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