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治理,本义是指导、引领或管理某一组织事务的行动。这一组织可以是某个国家、地区、地方机构、公立或私人企业等。据考证,“治理”一词源于希腊文kubernáo,意思是“引领”,最初由柏拉图所使用。后来拉丁文继受了这一语词,写为gubernare。这一词由此传入其他语言。作为一种进程,治理关注于参与解决某一集体性问题的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对决策过程的影响[1];治理进程致力于对集体性问题的解决,其结果将导致社会性的规范或者机构的产生、强化或复制。[2]
从“统治”(government)转向“治理”(governance),这是当代社会组织模式的一个重大革新。“治理”与“统治”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进程,而后者是一种制度。“统治”是主导与国家主权有关的事项,是通过居于中心地位的公权力机构来施加某些行动的原则;而“治理”是协调不同行动者、社会集团的进程——这些行动者和社会集团并不都是国家机构或者公权力机构,以便达到在某些分散化和不确定环境下集体讨论、确定的目标。“统治”的特点在于公权力的集中和等级化,表现为单向度的“命令”(command)和“控制”(control),而“治理”则表现为交互性、网状和无等级性,规则经由谈判和协商模式所共同确立。[3]因此,“治理”的出现是对于韦伯所提出的基于权威、等级和强大的官僚主义的统治理论范式的质疑和否认。在治理体系中,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并非立足于“自我中心和等级式”的体系,而是立足于一个多中心和协商式、存在多种微调的机制,以寻求协调各项原则的关系网络。治理模式往往是多层次的,表现为国家、地方机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以求实现效率和民主的结合。[4]
由此可见,“治理”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决策者间的非等级关系,社会行动者之间采取协调而非命令或控制的方式;治理的重要目标在于使所有的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都尽可能得到代表和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这一目标,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这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对整个法律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在治理模式下,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变得模糊,公法与私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交融:契约模式的主导、从集权走向分权、从再分配型国家转向规范型国家、从对公共服务的管理转为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从公共部门的引导转向公私合作。在国际法层面,“治理”成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国际发展合作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语词之一,以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跨国企业以及个人等所构成的复杂体系,致力于应对全球的共同挑战,形成“全球治理”的新格局。[5]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内容,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为我国的民事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该决定同时还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为提高立法质量,务必“实现科学立法”。为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立法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作为调整社会生活最为基础的法律之一,是实现“善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结合“科学立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立法的基本要求,在21世纪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反映出治理领域的广泛和深刻变革,反映出当今中国的时代特征。恰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我国的民法典还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精神,适应21世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6]
注释
[1]Mark Bevir,Governance: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 5.
[2]G. H. Addink,“Governance and Norms:An 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 of Good Governance”,in A. L. B. Colombi Ciacchi,M. A. Heldeweg,B. M. J. van der Meulen& A. R. Neerhof,Law& Governance,beyond the Public-Private Law Divide?,Eleven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3,p. 248.
[3]参见[法]让-皮埃尔∙戈丹:《何谓治理》,2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François Ost& Michel van de Kerchove,De la pyramide au Réseau:Pour une théorie dialectique du d roit,Bruxelles,Publications des Facultés universitaires Saint-Louis,2002,p. 29.
[5]HervéMagro& Séverine Bellina(dir.),La gouvernance démocratique-Un nouveau paradigme pour le dévelop pement?,Karthala,2008,p. 1.
[6]王利明:《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载《清华法学》,201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