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隐蔽性特点,使得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成为了当前最难处理的纠纷之一。这里所说的“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不统一。长期以来诉讼案由、法律适用、医疗鉴定二元化的状态,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变得扑朔迷离,难以把握和操作,以至于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充满了变数。第二,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一般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医疗主动权,掌握着技术优势,而患方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纠纷处理中相关部门往往出现向弱势群体即患方倾斜的趋势。然而,世界是辩证的,矛盾是在变化发展的,矛盾双方的力量和地位之悬殊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当下,少数患者及其家属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在医疗机构内暴力维权,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束手无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患之间的力量对比悄悄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第三,医疗证据的特殊性导致医疗纠纷处理日益困难。医疗纠纷处理中虽然也会涉及其他纠纷面临的传统的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但是更多的是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据,包括可疑医疗物品、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等。面对这些证据如何取得、如何质证、如何认证、如何评价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都是医疗纠纷处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这三个方面的“难”,核心的乃是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规范的模糊与缺位。
《侵权责任法》第7章的11个法条规定了8项内容和9个概念。这8项内容是:(1)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2)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3)医疗告知与说明制度;(4)患者病历知情权制度;(5)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度;(6)特定情形下医方免责制度;(7)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类型;(8)医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9个概念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知情权,同意权,替代医疗方案,当时医疗水平,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过度医疗。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从立法者的本意上就是要改变这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现状,然而,这11个法条所规制的8项内容和9个概念却过分原则化,其中所涉及的专业名词术语很多是第一次在民事法律甚至医事法律里面出现,从而出现了虽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却由于概念模糊、规定不明确或者过分原则化,增加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由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有的概念和规则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面临着种种问题。在此背景下人们翘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在2017年12月13日出台,并于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了。而且这次司法解释还有一个姊妹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针对司法解释有一份“答记者问”用以进行补充说明,增加了司法解释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们对相关内容理解上的偏差。
本书立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与侵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医疗机构防范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赔偿投诉提供依据。
本书会经常使用或者反复出现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为行文和阅读简便而需要使用简称,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现将这些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全称、简称对照如下,见表1。
表1 本书使用的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文件的全称、简称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