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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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障诉权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保障起诉权利”原则和“保障诉权”原则的关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保障起诉权利”原则,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保障诉权”原则。从诉讼权利内容而言,行政诉讼法虽然仅仅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但是并非对于起诉权之外的诉讼权利就不再保护或者不重要。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行政诉讼“告状难”“立案难”问题,作出的强调性、突出性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在内容上也存在相互补充。

第二,“保障起诉权利”原则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关系。本条实际上是从另一个层面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本法第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存在密切的关系。“保障起诉权利”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保障起诉权的义务,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中,一般要遵循“推定可审查”原则,特别是不能死抠法律条文,要善于把握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在案件的受理上要充分考虑各种特殊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诉权。不能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将本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排除在外。要积极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以立案,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研究后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第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中,还应当遵循“无法律漏洞保护”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对于公民也要提供全方位的、无漏洞的法律保护。就诉讼体制而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法院。

第五,注意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区别。裁定不予立案、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同。人民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要在法律文书中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能简单地驳回了事,也不能为将来的审判工作留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