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三十八条[1] 监护,于下列情形开始。[2]
一 无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者时,或行使亲权者无管理权时。
二 有监护开始之裁定时。
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第4条)、亲权丧失、亲权停止或管理权丧失之裁定或辞任(第834条至第837条、第841条)、监护开始之裁定(第7条、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