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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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节 监护监督人

(未成年监护监督人之指定)

第八百四十八条[12] 得指定未成年监护人者,得以遗嘱指定未成年监护监督人。

关联条文 得指定未成年监护人者(第839条)、监护监督人之资格(第847条、第850条、第852条)

(监护监督人之选任)

第八百四十九条[13] 家庭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依被监护人、其亲属或监护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选任监护监督人。

关联条文 亲属(第725条)、被监护人(第838条)、未成年监护人(第839条至第841条)、成年监护人(第843条)、监护监督人不适格事由(第850条、第852条)

(监护监督人之不适格事由)

第八百五十条[14] 监护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不得为监护监督人。

关联条文 其他不适格事由(第847条、第852条)

(监护监督人之职务)

第八百五十一条[15] 监护监督人之职务如下。

一 监督监护人之事务。

二 监护人空缺之情形,毫不迟延地请求家庭法院选任。

三 有急迫情事之情形,作出必要之处分。

四 就监护人或其代表人与被监护人间之利益相反行为,代表被监护人。

关联条文 其他有义务请求选任监护人者(第841条)、监护人之选任(第843条)、缺少监护人(第844条至第847条)、监护监督人及其权限(第845条、第853条、第855条、第857条、第860条、第863条、第864条、第867条)、监护人之解任请求(第846条)、监护人之事务(第853条)、利益相反行为(第860条)

(委托及监护人规定之准用)

第八百五十二条[16] 第六百四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五条、第八百四十四条、第八百四十六条、第八百四十七条、第八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八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准用于监护监督人;第八百四十条第三款及第八百五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准用于未成年监护监督人;第八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八百五十九条之二及第八百五十九条之三之规定准用于成年监护监督人。

关联条文 监护监督人之注意义务(第644条)、监护监督人之辞任、解任(第844条、第846条)、监护监督人之不适格事由(第6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