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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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因对鉴定组人数异议,肖某与定南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赔偿上诉案 [1]

【问题提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是不是相同的鉴定?

【案情】

原告:肖某,死者黄某的丈夫。

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

患者黄某因孕37周,阵发性腹痛伴阴道流血性水样物2小时,于2004年9月9日10时40分入住定南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医院向家属及孕妇交待了病情,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于11时30分在连硬外麻下行剖宫产术+女扎术,手术经过顺利,中午时母子安返病房。后患者安静入睡,5时30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表浅,神志不清,院方立即组织抢救,患者于6时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死亡。患者家属肖某为此将尸体留置医院,拒绝搬移,并要求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04年9月14日,定南县卫生局根据原告申请,委托赣南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该教研室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分析认定:本例尸体解剖见死者左侧大脑顶、枕部星形胶质细胞瘤,双侧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急性肺水肿、胸腔、心包积液等改变,考虑死者因大脑病变引起颅内高压,压迫呼吸中枢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肺水肿死亡。2006年12月20日,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依申请作出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加速了病人死亡,应负次要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加速了病人死亡,应负次要责任。该结论与被告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和客观事实基本吻合。所以原告主张赔偿有一定理由,予以支持。

上诉人定南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不合理,证据不足,上诉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以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本案的认定依据,判决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不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的人数须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该鉴定的鉴定人员只有2人,并且该鉴定书对鉴定过程及组成人员均没有说明,该鉴定违背了第25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司法鉴定没有专家人数应为单数的要求,原审引用该鉴定为定案依据是完全正确的。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2.因鉴定中使用了未封存的材料,李某诉某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纠纷案 [2]

【问题提示】未封存的病理切片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市某区卫生局。

2002年9月16日,原告以医方在对其进行产前检查、剖腹产手术及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其因产后大出血而被切除子宫的严重后果为由,向被告提交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同月25日,被告将该医疗事故争议移交第三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月28日,第三人以挂号信方式书面通知医患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2002年10月8日,医方向第三人提交了材料,计原始封存材料1份、病史摘要1页、医疗事件调查报告2页、医疗事故答辩2页、住院病案首页1页、出院记录1页、入院记录1页、病程记录25页、护理记录单8页、会诊意见1页、抢救记录1页、麻醉记录1页、术前谈话2页、手术记录2页、化验报告2张。同月10日,原告向第三人提交了申诉补充材料1份。同月18日,第三人组织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7名妇产科专家(5名正式、2名候补)组成专家鉴定组。同日,医患双方对原始封存材料予以启封,计病史66页、化验单30张、特殊检查8张、病危通知1张、产前检查1张、产前化验29张、新生儿病历资料25张。同月24日,第三人就被切除的子宫大体标本是否保存的事实向医方进行了调查,医方作了说明。同月28日医方向第三人提交了患方病理标本(即子宫病理切片)11张。

2002年11月8日,专家鉴定组召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进行表决并形成了合议书。同日,第三人出具了普医鉴2002[0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同月12日,第三人报送被告进行审核。同月15日,被告作出了审核意见。同月20日,第三人向医患双方送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02年12月30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审核意见,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2月27日,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沪卫复决字(200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作出审核意见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告作出审核意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的举证及庭审质证表明,第三人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自接到医患双方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进行并出具了鉴定书。第三人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医

患双方也履行了提交材料的义务。第三人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照相关规则抽取了专家鉴定组的成员。经召开鉴定会,专家鉴定组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并依照规则形成了合议意见。自第三人受理鉴定开始到抽取专家直至专家鉴定组召开鉴定会的程序推进过程中,医患双方对于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方面均没有提出否定意见。故被告作出审核意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庭审中,关于医方逾期提交的未经封存的病理切片能否作为鉴定材料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病理切片显然不属于封存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案中,第三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调查取证后,医方提供11张病理切片作为鉴定材料有利于争议事实的查清,有助于保障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故医方逾期提供病理切片作为鉴定材料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至于对病理切片的真实性等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检验,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相关案例索引

1.王某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96号)

案件要点:只有在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可靠、鉴定过程清楚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2.赵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07]昆民三终字第816号)

案件要点:医院和患者都对鉴定机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过错鉴定,所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过错认定。

3.唐乙、郭某诉沛县二院、徐州一院医疗纠纷案([2005]徐民一终字第1128号)

案件要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申请。

4.某患者诉利津县卫生局不予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案([2005]东行终字第68号)

案件要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某患者诉湖北省卫生厅不予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2006]武行终字第98号)

案件要点:当事人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