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832年改革法案》的影响
《1832年改革法案》是英国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法案,它对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1832年改革法案》的直接影响——顺应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潮流
《1832年改革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使英国的选民人数从48.8万增长至80.8万,从人口总数的大约2%上涨至3.3%。[9]中等阶级的多数虽然还不掌权,但是获得了选举权。改革法的实质是使代表权利从世袭特权向人口和财富因素转移,以单纯的财产资格作为选民资格的限制,在理论上使得全体民众都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使得社会各个阶级都能在体制内部找到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渠道,进而缓和社会矛盾。选举程序的改进,弱化了传统土地贵族对议会下院议员选举的不当干预。而传统选区的衰亡和新兴工业城市代表在议会中的崛起,使得贵族阶层的政治垄断特权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同时,由于选民覆盖范围的扩张和选区划分的日趋合理,下院的民意代表性和正当性相较于旧制度下的议会下院有了新的提升,这在无形之中削弱了上议院和王权的势力。自1832年议会改革后,由贵族政治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过渡成为了英国议会制度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从选举的公正性和自由度的角度来看,1832年议会改革后选举的公正性和自由度有了显著的提升。在本次议会改革前,选区竞争的最高比例是1826年的36%,最低的是1812年的23%,改革后,最高的1832年为74%,最低的1847年也达到了47%[10],这说明相对公正合理的选举程序使得社会不同阶层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这不但推动了国家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同时也锻炼了国民的政治素养,为以后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解决宪制危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1832年改革法案》的深层次影响——完善了英国宪制体制
《1832年改革法案》不但是英国议会制度内部的一次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且也对英国宪制体制整体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针对议会改革法的政治博弈中,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政治得以在英国确立。1832年以前,托利党和辉格党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组织。1832年以后,两党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转化。托利党在重组的过程中改称保守党,而辉格党也获得了自由党的名称。政党的形成表明界限明晰的对立集团的产生。为了在改革法案的博弈中取得有利地位,两党加强了对自己内部党员的管理,政党在选举中的角色日益重要,无党派人士或者是政治立场不明人士很难当选议员,议会下院逐渐形成了两党对立的局面。
其次,是责任内阁制的建立。虽然在18世纪上半叶,英国就已经形成了由国王在议会中的多数派中任免首相的宪法惯例,但该项宪法原则并不稳固,在1832年前后国王对于内阁首相的人选仍有相当大的话语权。《1832年改革法案》的通过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树立了民主内阁的权威,主持议会改革的格雷内阁就是依靠民众的支持当选的,它在国王与土地贵族联手反对改革法案的艰难背景下促使议会改革法案,使得当时英国两党充分地认识到了民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自此以后,两党都在议会外成立了稳定的组织系统,如托利党的“卡尔登俱乐部”、自由党的“改革俱乐部”等,其目的就是保证自己的政治纲领迎合选民的需要。[11]
(三)《1832年改革法案》的历史局限
尽管《1832年改革法案》在当时顺应了英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需要,但是它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改革法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议会选举制度的不合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从选区调整这个内容来看。“衰败选区”和“袖珍选区”并没有被完全废除,指派议员的做法也仍然存在。法案根本不考虑选区和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它的具体奋斗目标就是取消“衰败选区”,空出的名额一部分分给新兴的工业城市,一部分补充给议员名额不足的郡,如此简单一刀切式的立法宗旨自然也就不可能使得选区划分的调整反映当时受工业革命影响而极速变化的人口分布。
第二,从选举权资格的内容来看。法案试图寻求在扩大传统的政治参与权与阻却社会底层民众分享政治权力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这就注定了改革的不彻底性。经过改革,1833年英格兰、威尔士选民总数达65万多人,增加近22万;郡选区达到37万,城市选区28万,值得指出的是,这28万选民中,旧的选民只保留10万左右,新选民约有18万;郡选区的新选民只有13万。[12]从选民的增长比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选举权的改革是有利于城市,有利于辉格党人的。选举权改革的进步是试图用财产资格的限制来取代身份的限制。这种规定保证了议会的财产基础,说明议会代表的是财产而不是人,但是财产资格的限制和人为制造的城乡差别还是把广大英国底层民众排除在选举权的范围之外。同时,为了把握维护新兴工业集团利益与打破贵族政治垄断权的合适尺度,当权格雷内阁把本就相当复杂的选举权资格改得更加繁琐,他们不但保留了城乡不同的选举权认定规则,而且不加甄别地打击传统的政治权力。许多下层民众因为财产资格的限制和原有政治传统的丧失,不但没有获得政治权力,反而丢失了原有的政治权力。
最重要的是,这部旨在打破贵族政治垄断的议会改革法案,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对于《1832年改革法案》马克思曾这样评价:“恐怕还从来没有一个这样强大的、看来似乎成功的人民运动得到这样微不足道的表面的结果。”从实际结果来看,这也的确是一次相当保守、相当不彻底的改革。改革法案颁行之后,议会的成分基本没有发生变化。1833年改革法通过后,在议会下院中仍有217名贵族、准男爵的后代;此外代表土地贵族利益的议员在议会中也仍然高踞垄断地位,其具体数字分别为1832年464名,1835年469名,1837 年480名,其相对应的代表工商业利益的议员名额则为86,97,109。[13]从以上数据的对比中就可以看出,改革后土地贵族在国家政权中仍占据绝对优势。
从广大社会底层民众的角度来讲,这部由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主导的法案并没有实现其有效参政的诉求。尽管在改革初期,新兴工业资产阶级曾与社会底层民众联合要求实现普选权,但是伴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他们宁愿采用与土地贵族妥协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而把同盟军的利益抛在了脑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1832年改革法案》是一部充满妥协与保守色彩的改革法案,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任务仍然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