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网络舆情研判与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网络舆情研判是网络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17]在网络舆情形成和传播的过程中,公共秩序和法治意识缺失等问题尤其突出。各种情绪化、非理性、随意性的网络信息的反映和表达,导致了网络社会中的虚假信息和谣言传播无法彻底根治,这都容易引发社会心理混乱或恐慌,间接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和完善河南的网络舆情研判体系,进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对平安河南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舆情形成规律
(一)焦点议题突然出现
从近年来网络舆情的典型事件来看,网络舆情形成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上引发争议和关注。[18]如郑州的“房妹”事件、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等。第二种,公众针对政府和司法部门作出的具有争议性的政策和判决进行的讨论或者质疑,如神木县的“全民免费医疗”政策、河南陕县的“眼花错判案”等。第三种:由地方官员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引起的公众事件,如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替谁说话”事件,河南灵宝“王帅案”等。
(二)议题迅速演变为网络舆情事件
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有以下原因:第一,议题具备较高的公共性。比如山西长治公考状元被刷案、重庆高考状元造假事件,就因挑战了公务员考试和高考的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正义问题,而引发广泛关注。第二,网络舆情发生、发展、传播具有非实名、互动强等特点。[19]第三,政府的先期处置不当和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往往会激化网络舆情,使之向现实骚乱转化。[20]
二、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网络传播方式非常多样,也非常方便,成本很低。网友们会迅速把自己所见所闻的公众性事件,通过微信、短信、QQ、帖子、电邮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传播出去。传播手段便捷,传播方式多样,传播范围通常并不受地域限制。
(二)网络舆情具有易变性和非稳定性
网络舆情作为某种社会公众情绪的集中反映,它既有事实成分又有感情因素,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和非稳定性。在网络世界中,受众与传播者的界限不再是泾渭分明。这种特点在扩大网络舆情的传播范围的同时,加剧了网络舆情形成的不确定性。[21]
三、完善河南网络舆情研判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网络舆情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舆情应对处置部门有效联动
建议建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互联网宣传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从健全网站登记备案制度、网络监管机制、网民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沟通机制、网络公共信息发布阅评机制等入手,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宣传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跨部门协作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网上监管能力。对于热点事件尤其是负面事件,要建立起部门之间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事件涉及的当事部门和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做到舆论引导准确有力,危机处置和管理高效迅捷。
(二)充分发挥网络宣传部门的功能,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研判工作体系
目前,各级政府基本上都成立了网宣办。建议确定各级网宣办为网络舆情日常监测和研判的第一责任部门。[22]这可以对及时化解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可以由网宣办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围绕网络舆情中的热点进行研判和分析。[23]
(三)跟踪信息技术发展变化,不断更新和升级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技术
要正视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现实,持续更新和升级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技术,提高政府各部门对于特定信息全面掌握处理的能力。[24]应当注意的是,人的作用在网络舆情的监测,特别是分析过程中是不可替代的。责任部门人员构成中应当有相当比例的法学、传播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如果专职人员不足的可以聘用专业人才兼职。同时,政府发布信息时,要注意做到口径统一,公布及时,避免引起混乱和猜疑。
(四)坚持信息透明原则,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
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快信息公开的速度和频率,防止谣言和小道消息扩散,逐步形成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和公共事件的合理合法讨论空间。[25]
提升应对网络舆情能力的具体办法主要有:第一,加强互联网宣传阵地建设和宣传队伍培养。办好各级政府网站和大河网、大豫网、商都在线等网站,提升主流网站的影响力。提高对河南各主要论坛、网站动向的掌握度,实行网站管理人员联系制,定期对网站管理人员进行互联网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应急事件处理,促进地方网站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逐步引导网上舆论朝着客观、理性、成熟的方向发展。网络舆情管理中切忌简单粗暴的屏蔽和删除。要注重运用事实的公信力、理性的说服力、亲民的感染力,使网民对政府的处置方式有所理解和认同。第二,发挥好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科研机构中法学学者对法治事件的分析和评论作用。培养法学专家进行理性分析和评论,孤立和弱化反法治、非理性的言论。加强对河南网络“意见领袖”的引导和培养,给予尊重、加强沟通,把他们积极组织起来,加强网络上权威、客观信息发布,使这些“意见领袖”成为官方网络舆论引导的有效补充。
(五)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充分发挥网络舆情促进社会进步正能量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一决定为提升网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新的契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这总体上有利于依法完善网络舆情研判体系。同时,网络管理者自身也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将网络舆情研判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网络舆情研判中的各种问题。应当在网络舆情收集、处理方面进一步充实力量,补充专、兼职人员、强化技术装备、在建立完善收集机制等方面加大力度。通过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控和科学研判,一方面可以对矛盾、隐患进行预警,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领导机关和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民众诉求、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信息。同时,各地市、各部门、特别是重点民生部门要明确专门人员,关注网络舆论,加强收集研判,发现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要积极借助网络舆情,提升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网络舆情所反映的网上诈骗、网上赌博、网络色情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以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借助网络舆情提供的有效线索进行反腐败工作。[26]
[1]计算机软件对实现互联起了主要作用。1974年,出现了连接分组网络的协议,其中就包括了TCP/ IP(网际互联协议IP和传输控制协议TCP)。这两个协议相互配合,其中IP是基本的通信协议,TCP是帮助IP实现可靠传输的协议。TCP/IP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即TCP/IP的规范和“Internet”的技术都是公开的。目的就是使任何厂家生产的计算机都能相互通信,这使得“Internet”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
[2]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网络协议TCP/IP协议天生就存在安全漏洞。如IP层协议就有许多安全缺陷。IP地址可以使用软件设置,这就造成了地址假冒和地址欺骗两类安全隐患。IP协议支持源路由方式,即源点可以指定信息包传送到目的节点的中间路由,这就提供了源路由攻击的条件。再如应用层协议Telnet、FTP、SMTP等协议缺乏认证和保密措施,这就为否认、拒绝等欺瞒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对运行TCP/IP协议的网络系统,存在着如下五种类型的威胁和攻击:欺骗攻击、否认服务、拒绝服务、数据截取和数据篡改。
[3]黑客在进行攻击时常使用的工具还有SNMP协议(可以查阅网络系统路由器的路由表,查获目标主机所在网络的拓扑结构及其内部细节)、TraceRoute程序(可以获得到达目标主机所要经过的路由器数)、Whois协议(该协议的服务信息能提供所有有关的DNS域和相关的管理参数)、Finger协议(可以用它来获取一个指定主机上的所有用户的详细信息,例如用户名、手机号码、最后访问时间)等。
[4]这些攻击手段包括: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木马,用来收集黑客感兴趣的一切信息,如账号名和密码等,获得特许访问权。
[5]这些攻击手段包括: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木马,用来收集黑客感兴趣的一切信息,如账号名和密码等,获得特许访问权。
[6]美国国安局在全球范围内的网络攻击行动超过6.1万项,针对内地及香港的此类行动数以百计。多年来,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一直指责中国发动网络攻击,“棱镜门”的披露证明,实施网络攻击规模最大的其实是美国。
[7]相当多的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选择信任外国产品都是出于高性能的考量,然而不知不觉间,这些外国厂商却成为了信息网络安全的重大隐患。
[8]防火墙安全系统是指设置在不同网络(如可信任的企业内部网和不可信的公共网)或网络安全域之间的一系列部件的组合。它可通过监测、限制、更改跨越防火墙的数据流,尽可能地对外部屏蔽网络内部的信息、结构和运行状况,以此来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在逻辑上,它是一个分离器、限制器,也是一个分析器,有效地监控了内部网和“Internet”之间的任何活动,保证了内部网络的安全。参见百度百科。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该法分别从(1)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4)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4个方面共15款,明确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共12条,为国务院制定或者是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10]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载http://wenku.baidu.com/view/86e35d48852458fb770b563b.html.
[11]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密切相关,也相互衔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将细化决定的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5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截至2014年,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
[12]《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非法泄露他人信息最高可罚50万元。
[13]由各个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的问题,形成了执法主体多元化,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要对信息网络安全立法进行整体谋划,认真研究国际上相关立法的特点和趋势,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14]在网络管理与经营、电子资金划账的法律认证、数据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证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甚至缺乏法规的规范。此外,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意识培养这3个领域的步伐太慢,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缺乏配合。对信息网络安全所包含的安全规划、风险管理、应急计划、安全系统评估和安全认证等多方面问题,难以进行协调。
[15]“避风港”制度规定,只要网络服务商不是故意被他人利用,而且在知道被利用之后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免除它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进入了“避风港”。这样就避免了因为过严的法律责任而给网络服务商的发展带来过多障碍。从另一方面看,只要网络服务商真正做到本身不实施违法行为、不合谋实施违法行为、发现被利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信息网络安全也就有了保障。对于他人凭借网络服务商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网络服务商一律承担和本身实施非法行为的人一样的法律责任,这不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太过严厉苛刻。各国立法之所以采取避风港法律制度,就是对于网络服务商被他人利用实施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作进一步的区分:第一,是否与他人合谋。第二,知道被他人利用之后是否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比如立即删除、保留备份、协助调查。
[16]主要是自建营业厅、合作营业厅和各种授权代办点。
[17]网络舆情就是民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政治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18]随后公众将会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或者在社交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对该事件进行描述、议论、揣测、分析。
[19]尤其是在Web2.0时代,网络用户之间的互动和分享更加便捷和频繁,这些网络传播自身的特点造成了热门话题的高跟帖率、高转载率,从而导致了公众议题迅速扩展为网络舆情。
[20]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湖北省石首市在2009年6月发生的骚乱。警方对于青年厨师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未能给出令家属和公众信服的答案,而且在新闻发布会上语焉不详,态度暧昧。这极大地激怒了网民,汹涌的网络舆情最终竟发展为数万人参加的大规模社会骚乱。
[21]尤其是在官方消息不确切、过于模糊的情况下,更容易促使网民加快传播表达自己对相关事件的揣测。面对泥沙俱下的网络社会,地方政府应该重视掌握网络舆论的“制高点”,及时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22]各级网宣办可以每周按照部门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整理,针对各部门的情况,提供简单的舆情监测总体分析报告,及时向各职能部门进行反馈。网宣办应当位于政府内部网络舆情信息系统的核心位置,负责将每天监测到的信息分门别类地传递给各职能部门。各个职能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和本部门相关的最新网络舆情,并对这些舆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研究同时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应对。
[23]这些热点包括思想理论领域的最新动向以及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坚持重点舆情分析与经常性舆情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不定期地完成一批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舆情分析报告。
[24]地方政府除了分析社会大环境信息外,要对当地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进行综合分析,保证技术系统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要使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技术系统具备热点和敏感话题识别分析、趋势分析、预警、自动生成摘要和舆情报告等功能。
[25]政府应当速报进展、慎报原因,用客观、公正、准确、翔实的报道先发制人,维护网络正确舆论导向。
[26]应当坚持依纪依法、依靠群众、公开透明,按照“顺着事件分析原因、顺着原因查找问题、顺着问题确定责任、顺着责任深究腐败”的思路,严查网络所反映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