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里的论辩文化
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很高兴参加今天晚上的新生辩论赛。你们是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新同学,我则是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新教师。在我进入法学院的这5天时间里,我主要是在跟学院的老师们进行交流,利用今天晚上这个机会,跟各位同学进行一个初步的交流。
关于今晚辩论的主题,“高校是否应当产业化”,正反两方的同学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对于同学们在辩论过程中的表现,过一会儿,刘迎泽老师还要给予专门的评论,趁这个机会,我跟大家谈谈论辩文化本身,谈谈论辩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
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在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中,或者说,在我们法学院的训练项目中,论辩能力的培养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法治精神就是由论辩文化支撑起来的。无论是从法治的思想演进来看,还是从法治的实践环节来看,法治的养成,都需要大力弘扬论辩文化。
在法学史上,人们论及法治思想的源头,一般都会追溯至古希腊时代。人们谈到古希腊的法治思想,一般都会谈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值得注意的是,承载着苏格拉底、柏拉图法律思想的那些经典著作,几乎都是以对话体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他们的法治思想,很多都是以论辩的方式展示出来的。什么是正义?为什么要守法?这样一些关键性的法治问题,都经过了反反复复的论辩。因此,正义的观念、守法的观念,都是在论辩的过程中,找到了它的坚实的基础。而且,在论辩展开的过程中,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观念就可能被驱逐,剩下来的东西就是一些纯正的思想精华。这就像地里的杂草被清除,庄稼就可能长得更好一样。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对于法治的信心,并不是一种盲目的迷信,而是经过反复辩论之后才逐渐形成的。辩论过程的迂回曲折、疑虑丛生,也表明了正确的法治观念、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都不是可以轻松获致的。辩论的过程与形式,甚至可以说是正确的法治观念、坚定的法治信念的助推器。
自古希腊以降,论辩文化对于法治精神的滋养可谓史不绝书。在古罗马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发言人西塞罗既是实际论辩的高手,更善于借助对话与论辩的方式撰写思想著作——他的代表作《国家篇 法律篇》,就是模仿柏拉图的对话体著作而写成的。叙述了欧洲中世纪文明秩序格局的奥古斯丁,其代表作《上帝之城》,就其写作初衷而言,就是为了驳斥某些人对于基督教的非难,其论辩色彩不言而喻。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然而,《政府论》的上篇,就是专门为了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而写成的。从内容上看,整个《政府论》上篇都是在与菲尔麦进行论辩。正是在论辩的过程中,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社会契约等一系列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开始建立起来。这就是说,近现代流行的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就是在论辩、批驳的过程中破土而出的。
时至今日,论辩在西方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电视、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出现、普及之前,论辩可能还仅限于议会的某一个房间里。虽然也有激烈的论辩,但参与的人数相对有限。但在当代,一些重要的论辩通过新的媒介,甚至可以传播至所有人的面前。譬如,总统候选人之间的论辩、议会中的论辩,已经成为了西方政治与法治场合中最常见的景观。至于法庭中的辩论,更体现了英美法治实践的特质。所谓对抗式诉讼,本质上就是论辩式诉讼。因此,西方的法治实践,无论是见之于议会立法、总统选举还是司法过程,都打上了浓厚的论辩文化的底色。由此我们发现,要理解西方的法治精神,论辩文化也许是一个便捷的切入点。
在传统中国,论辩的传统虽然也源远流长,但较多局限于学术思想领域(譬如朱熹与陆九渊之间关于“尊德性与道问学”的争论,就开启了理学与心学两大思想潮流)。相对来说,在政治法律等公共实践领域,论辩的色彩就显得不那么浓厚了,背后的原因也许是,传统中国的政权都是打下来的,所谓“枪杆里面出政权”,所谓“打江山、坐江山”,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传统中国的“兵刑同义”意味着:“刑”“律”或“法”,都是“刀把子”,这种意义上的法与律,当然与论辩文化没有什么关系。
到了当代中国,特别是在法治实践领域,论辩文化的兴起几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在立法过程中,关于法律的价值目标、制度安排、条文设计、操作技术的论争,可谓数不胜数。事实上,民主立法的另一个侧面,就是广泛的讨论与争议。而且,严格意义上的民主立法过程,一定伴随着不同立场、不同观点之间的争锋与妥协,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极其正常的。而且,通过立法过程中的论辩,社会共识反而可以得到更好的提炼与凝聚,整个社会共同体也可以更好地整合在一起。因此,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不能有效地体现出论辩的风格,那么,立法过程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亦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出整个共同体的普遍诉求。
相对于民主立法来说,行政执法与论辩文化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但就当前的现实而言,行政执法领域内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在征地撤迁、行政许可等方面,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正是这样的行政执法环境,催生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说理机制。说理机制的实质,就是“讲道理”,就是“论”与“辩”。行政领域内说理机制的兴起,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表明论辩文化已经开始浸润到行政执法领域。
论辩文化对于司法领域的支撑作用更是自不待言。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离不开两造之间的论辩。无论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其诉求都是不同的,至少是有分歧的——否则,他们不必诉诸法院。即使是在刑事诉讼中,从理论上说,刑事被告人的罪与罚也都需要通过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论,才能得到确认。概而言之,诉讼与司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要借助于论辩这个环节、这个形式、这个载体,以之厘清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出更加准确的界定。
可见,无论是立法过程、行政执法还是司法活动,都离不开论辩文化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说,论辩文化是培育法治精神的优质养分。同学们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应当在论辩文化中不断地提升自己。
双方辩友,你们以为然否?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2级新生辩论赛上的发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