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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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什么

同学们:

今天是《法哲学》的最后一讲,在课程即将结束之际,我想谈一个永恒性的话题:法学到底是什么。不知道你们作为法理学专业的研究生,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有一位学者叫邸永君。记得他在某家报纸上发表过一篇短文,题为“无须人为制造文史哲之间的学科壁垒”。这是一个很好的题目,题目已经表达了观点。这篇文章对文史哲三大学科的内容、性质、旨趣作了一个简要的归纳:“哲学最为关注生与死,史学最当记述衰与荣,文学最宜抒发爱与恨。”寥寥几笔,就像一幅惜墨如金的写意画,为我们勾画出了三大人文学科的精神实质。寻味之余,我不由得开始琢磨,法学呢?法学是什么?

在传统中国,文史哲是不分家的,是打成一片的。司马迁的《史记》看似史学著作,其实司马迁的志向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历史学家”能够限定的。司马迁希望“究天人之际,察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显然是以现代意义上的“哲人”自居的——据说,司马迁的《史记》最初的名称其实是《太史公书》,这样的名称意味着,司马迁是想侧身于诸子百家的。只是在文史哲分家已成体制的格局下,我们才把《史记》主要看成是一部史学名著。

还是言归正传吧。如果说,我们可以用“生与死”“衰与荣”“爱与恨”来描述源远流长的文史哲,那么,能不能也用两个字来概括法学的性质、旨趣?虽然,中国萌生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才只有短短的一百年,但它在当代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学科。这个来自异域的学科,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质?还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20世纪上半叶,法学一度成为中国的显学。在一些流传下来的法学著述中,法学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这个论断的立足点,是把权利与义务确认为法学与法律的中心问题。这种说法沿袭已久,当然有它的道理。但在我看来,它还是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它比较学术化,不是中国大众的日常用语,不大符合中国大众的日常表达习惯。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是原滋原味的、朗朗上口的中国本土词汇,也不是民族的、大众的词汇。譬如,电影中那个打官司的秋菊,就从来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只是“要个说法”。另一方面,就是从学术的立场上看,把法学称为“权利义务之学”,也有问题,因为,权利与义务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而在公法领域,更关键的概念也许是权力——虽然,公法领域也必然要涉及权利、义务。

到了20世纪的50、60、70年代,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法学的风光不再,甚至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都岌岌可危。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年代里,法学被视为阶级斗争之学,“镇压”“专政”之类,成为了那个时代的法学“关键词”。与之相对应,法律被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司法机关则被视为“刀把子”。也许正是在这种社会观念的支配下,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恢复高考的头几年里,法学受人青睐的程度,远远赶不上传统的“文史哲”。

直到20世纪的最后几年,人们关于法学的看法才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那时候,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政治活动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也需要法律,因为,“法制靠得住些”。法律的地位陡然上升,法学也再度成为受人追捧的热门学科。于是,关于法学的特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法学是权利之学。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学重在维护、保障、救济人们的权利。这样的说法带有强烈的现代性色彩,与“走向权利的时代”这样一个现代性主题可以说是遥相呼应。

然而,把法学的特质说成是权利,也是不够全面的。事实上,这种概括属于价值论法学的基本主张,乃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价值呼唤”结出来的一个硕果。如果跳出价值论法学,如果跳出现代性的法学视野,我们就会发现,以权利来说明法学的特质,依然是“不够味”的——虽然它“看上去很美”。

我的看法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在于促使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天下大乱”走向“天下大治”。当然,“乱”的程度可能不同,“治”的状况也可能千差万别,而且,“治”与“乱”之间还可能相互搀杂。譬如,某些西方法治国家,从社会生活的总体方面看,应当属于有序,但是,在这些国家的某些角落,见不得阳光的“地下经济”(诸如色情产业、毒品产业、走私产业)也可能非常火爆;尤其是经常性的游行示威、罢工请愿之类的活动,也给西方的社会秩序增添了某些混乱。这些都属于有序中的无序,“治”中的“乱”。再譬如,在中国古代的“三国时代”“水浒时代”,社会的主流是“乱”、是无序,但是,在刘备集团内部,政治秩序还是比较良好的;那些远离战火的村庄,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是正常的;在梁山泊的聚义厅上,好汉们的座次还是排得井井有条的,这些都是无序中的有序,是“乱”中的“治”。

虽然人们都渴望有序,期待“天下大治”,但是,有序的状态并不等于理想的状态,比如传统印度的“种姓制度”、传统中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制度,都是有序的,然而,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它们都不是理想的生活状态,甚至都可以归属于“革命的对象”。在冲破这些有序状态的过程中,无序与“乱”就产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治乱循环”不但是一种历史事实与历史现象,也许,它还是人类永远都不能走出的历史宿命。

“天下大治”既可能是“良善之治”,也可能“邪恶之治”,因而,“治”有善恶之分;“天下大乱”既可能源于“正义的革命”,也可能出自“危害社会的犯罪”,因而,“乱”有高下之别。可见,治与乱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状态,绝不能听任简单化的处理,它需要一个专门的学科来给予特别的研究,这个学科就是法学。简而言之,法学关乎治与乱。套用邸永君先生的话来说,那就是,法学“最应辨明治与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课程《法哲学》的结束语

2015年12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