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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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典的轻罪化改造[1]

基于对“权利”一词的不同理解,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将可罚的行为划分为侵犯天生权利、侵犯(后天)获得的权利和单纯的不服从等三种不同的类型。以此分类作为基础,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由此即揭开了世界各国刑法典按照轻重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序幕。[2]在法国之后,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也在本国的刑法典中采取了此种分类方法。[3]与这些国家的立法例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后的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未对犯罪类型作出明确的划分,更未曾规定过犯罪轻重的认定标准。基于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呼吁应对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犯罪进行分层。[4]有学者更进一步提出了对犯罪轻重进行划分的具体标准和明确界限。[5]笔者赞成上述学者所持的对犯罪应进行轻重层次划分的观点。[6]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由于尚未对犯罪之轻重进行明确区分,我国现行刑法典实际上仍然是一部明显具有“重罪重刑”特点的刑法典,此种罪刑设定结构的流弊甚多,确有必要对其加以轻罪化改造。本文即围绕这一议题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