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南中国小说论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早期的中国短篇小说

过去讨论中国的白话短篇小说,差不多全是从文学史家的观点来分析。除了研究书目、考证文字之外,大多数具水准的学术作品,往往只探讨源流问题,特别是短篇小说与口述文学的关系,不然便是有关当时社会背景或社会关系的各种问题。(注:讨论其他问题的西方作品包括下列数种:J.Prusek,Die Literatur des Befreiten China und ihre Volkstraditionen,译者为Pavel Eisner与Wilhelm Gampert(Prague,1955),尤以pp.469-535为重要;J.L.Bishop,The Colloquial Short Story in China,A Study of the Sen-yan Collections(Harvard,1956),尤其是pp.29-46;C.Birch,“Some Form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ua-pen Story”,载BSOAS 17.2(1955),pp.346-364; C.T.Hsia(夏志清)“To What Fyn Lyve I Thus? Society and Self in the Chinese Short Story”,载Kenyon Review 24.3(1962),pp.519-541;J.Prusek,“The Creative Methods of Chinese Medieval Story-tellers”,载Charisteria Orientalia,pp.253-273。以上只有Birch所著一文直接论及体裁特点,但大致上来说,该文之写作宗旨及方法与本文不同。)没有人试过把短篇小说视作一种体裁(genre),即把中国故事文学全部加以解析,指出短篇小说与其他类作品不同之处。

不过,此处涉及一些基本的问题,诸如:白话短篇小说是否与文言小说的体裁有别,或仅有文字运用之异?在中国文学史所有各阶段中,短篇小说是否大异于我们笼统所称的“小说”(novel)一类?如果短篇小说与“小说”确有显著不同,二者的界限是否经常能划分清楚?换句话说,短篇小说是否也包括稍短的“小说”在内,或所谓“小说”也包括一些稍长的“短篇小说”?短篇小说是一种体裁,还是一种以上?许多这类问题,都不能用我们现有的分析方法找寻答案,因为解析的工具每每笨拙不堪,分类的名称尤然,而所用的词汇,也只是为方便而设计,并不够学术性。因此,新的分析方法实有必要。

在进行此种分类工作中,客观分析现存作品应较寻求历史解说更为重要。以最普通的一种历史解说——追溯某类文学作品的渊源——为例,我们不能说,某类作品在历史上有独特起源,便证明该类与其他各类有别。这两种方法——客观分析及历史解说——可简化为两个问题:一是两类文学作品从本身证据来看,如何大为相异?二是两者何以不同?第一个问题涉及客观分析方法,第二个问题则涉及历史解说。在体裁分类中,历史解说的方法显然较不重要。如果两类文字没有重大的分别(此处不妨声明是指形式及与形式无关的特征而言),则二者并不能视为相异(注:本文所采用的体裁概念,基本上即René Wellek及Austin Warren在Theory of Literature(New York,1962)一书中所论:“我们认为体裁应视为文学作品的一种组合,这种组合在理论上是同时根据外在形式(特定格律或结构)及内在形式(态度、语气及目的——或简言之,主题及对象)而定。”(p.231)本文所谓“形式”(formal)及“非形式”(non-formal),即指Wellek及Warren所称的“外在形式”及“内在形式”。但在他们的定义上,需附加一特殊条件,即体裁不只基于内在及外在形式,还要能依形式及非形式的准则彼此区分。);若是确有重大不同,通常都会有历史事实与之对照(“解说”并不是指直接的因果关系;文学中历史因果关系的问题太复杂了)。历史解说的功用大抵如是。

历史解说虽属次要,但并不等于说,历史性“演进”,即体裁随时间而演变之过程,可予忽略。故事文学各体裁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由于一种类属或体裁的每个新分子都可能改变该体裁的成分,因此每一体裁与其他体裁之关系也会有所变化。例如,《金瓶梅》时代的短篇小说与《金瓶梅》的关系,便不见得与《水浒传》全同。所以,体裁的概念对研究文学史上的某一特定时期而言,乃一有用的批判工具。

反对把各种中国故事文学加以分析,主要有两种见解。二者都涉及中国文学是否应分成许多“文学”类这一问题,同时怀疑可否把一种“文学”内的小说品种,与另一种“文学”内的小说品种加以比较。

把中国文学视为多元亦有很大的好处。据此,可以依传播媒介的不同,而说在同一时期有多至三种的文学共同存在:一是只有听众的口述文学,二是读者有高度知识水准的上流文学,三是以较广大读者为对象的白话文学。区分这三种文学的标准包括:传播媒介之不同、作者身份之异以及读者至少在相当程度上之不同。(注:有关“多种文学”不同而共存之观念,应用于中国文学的情形,下文有极概略的讨论:Patrick Hanan,“The Development of Fiction and Drama”,载R.Dawson编,The Legacy of China(Oxford,1964),pp.116-120。这一见解所根据的理论出自H.M.and N.K.Chadwick,The Growth of Literature,Vol.III(Cambridge,1940))

“文学之分成两大部分,与其说是因为有两种不同的文化,不如说是因为有两种不同的‘形式’(form),即一部分文学是口述,另一则为笔写。”(注:Milman Parry,“Whole Formulaic Verses in Greek and Southslavic Heroic Song”,载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LXIV(1933),p.180。其引述及讨论可见于Robert Scholes and Robert Kellogg,The Nature of Narrative(New York,1966),p.18;又参阅Northrop Frye,Anatomy of Criticsrm:Four Essays(Princeton,1957),pp.247-249。弗莱之“体裁”可由所用“表达的根本方式”(radicals of presentation)加以区分。在有说话人的笔写作品中,他发现两种表达的根本方式。这种作品我们不妨称为笔写故事,例如康拉德(Conrad)、安德逊(Sherwood Anderson)等人的一些作品便属此类。这种作品因有说话人而算入口述文学,仅能说明其有别于笔写故事的其他类而已。)此处柏利(Milman Parry)所说的“形式”大约相当于费莱(Northrop Frye)所称的“体裁”。显然口述文学应以口述文学视之,在分析小说体裁时,不能与笔写文学相提并论。但问题出在讨论白话文学的早期文字之时。显然许多这类作品的内容都曾一度见于口述文学,而笔写的版本常极力表达口头叙述之情形,也殆无疑问。我们若把这些文字视为从一开始就是笔写的小说,岂不是抹煞了比较两种文学的机会?或纵可进行比较,也像是比较一个剧本和一篇故事那样无稽?笔者认为不然,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虽不能否认许多小说与口述文学间有关联,但也没有证据认为其中有一大部分就是说书人的“话本”(注:一般认为最能直接代表口述文学的短篇小说是《刎颈鸳鸯会》;学者多以为这篇小说是宋朝鼓子词之一。其到底是否鼓子词不得而知,但文中有明朝地名,可见是宋朝作品的可能性不大。又该小说是口述文学作品之说也堪怀疑,因为其《入话》故事之文字与一唐朝文言小说相近。如果我们说这《入话》故事是成了笔录形式后才加上去的,则难保其他部分没有更改变动。而该小说绝难作为口述之用。)。这个“话本”之说是在小说研究范围内许多无根而流传很广的见解之一。另一方面,许多小说明白指出系取材于口述文学,即故事内容是根据口述作品编写而成(注:例如可见《古今小说》第十五卷及《醒世恒言》第十三卷。)。这种情况也跟口述文学不同,而这类小说也应正规地纳入笔写文学之中。

其次,至今仍无人能提供明显的证据,指出所谓直接源出说书人话本的小说与其他小说有甚重大不同之处。因此,就算在现存的早期小说中,有些确是说书人话本的复制品,这些小说与其他特为读者撰写的小说相比,仍然不见差别。因此,我们若把所有小说视作笔写文学作品,诚亦无可非议。

另外一些人反对把属于“上流”文学的文言小说或所谓“传奇”,与白话小说相比较。但即使文言及白话小说确属两种不同的文学,笔者并不见何以不能比较二者的理由。口述与笔写文学之间有基本的区别,而各种不同的笔写文学间则没有。文言小说及白话小说属于不同文学的说法,该是属于一种历史解说,用来证实并客观分析已经发现的区别。然而事实上,这种不同文学同时存在的概念,通常固然不错而且有用,但就这两类小说的整个发展过程而言,则决不能适用。明末冯梦龙同时收编文言及白话小说成集,尤以“三言”及《情史》两书为著。(注:没有一篇文章论及冯梦龙书中白话小说与文言小说间关联之处。关于《古今小说》中各篇的“渊源及影响”,最佳论作仍是吴晓铃之文,载《汉学》第二卷第四期(北京,1945),第443—455页。孙楷第在1933年亚东版《今古奇观》的序言中,论及该书中各故事的渊源及影响。至于《警世通言》及《醒世恒言》中其余的小说,赵景深在《小说戏曲新考》(上海,1939)第1—29页有所讨论。其他论作则较详细探讨个别小说。)《情史》中的若干小说显然又是仿“三言”的小说而成。界定一种文学的标准本应包括独特的作者,以及在相当程度上独特的读者;但在此二书中两者皆缺,因此白话小说及文言小说分属两种不同文学的说法,显然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