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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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产生

15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的原则是什么?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委员会成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

按照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明确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二是推广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三是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15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有哪些?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一般有:

(1)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2)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在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前,必要时,可再次听取所属党组织对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意见)。

(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的过程,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程序一般有:

(1)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2)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3)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及酝酿产生的过程,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54.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产生的程序有哪些?

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可与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推荐同时进行,产生的程序一般有:

(1)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

(2)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初步人选。

(3)组织上进行考核了解,广泛听取意见。

(4)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5)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由新选出的委员会进行选举。

155.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能否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组织和选举人意见确定。很显然,不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而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指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156.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是怎么规定的?党员人数少的支部可否不实行差额?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工作中,委员人数在3至7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1人;9至11人的,差额人数一般为2人。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为1至2人。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但对党员人数少的支部,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先进行差额预选,然后再进行等额选举。

157.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否实行差额?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因此,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数可与应选人数相等。

158.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如果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条件,并尊重多数党员的意见。一些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党员较多,为有利于机关党的委员会同离退休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酝酿委员候选人时,可适当推荐离退休干部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159.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60.受过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61.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酝酿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不限于从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的每一个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162.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163.劳务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论属于哪类用工制,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劳务工(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是否提名,要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164.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一个单位的党员行政负责人,有一部分人参加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适宜的。但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其候选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党员行政负责人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要根据多数党员、党组织或代表的意见来确定。任何人都不具有必须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的特权。

165.本届委员会成员能否作为下届委员会成员的当然候选人?

党的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本届委员会成员,无论是经过选举产生的还是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原则上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成员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166.报批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应呈报哪些材料?

党的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由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报送的材料主要有:

(1)《关于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2)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3)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呈报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