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行为与新干预主义监管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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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产品的特性

与一般商品不同,证券产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预期性,即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第二,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即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所预期的价值不一致,并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第三,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投资者完全是按照产品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的,产品的物理形态与产品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有些证券产品可能只是以概念的方式存在,不存在物理形态。

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主要是由其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所决定的。证券产品的价值决定与普通的商品有所不同。普通的商品都是劳动的结果,它的价值来自于生产该商品所投入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的转移和活劳动的固化。因此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证券是根据法律规定发行的代表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一种法律凭证,因此, “有价证券是资本(资金)所有权的凭证,是一种资本证券即资本的证券化。但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不是真正的资本,而是虚拟资本”(3)。 “投资者用货币购买证券,货币的使用权就转为(证券的)发售者所掌握,投资者持有证券只是证明有一定金额的资产或资本价值为他所有,凭此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取得一定收入,并且可以通过出卖证券把证券还原为一定数额的货币。”(4)虽然证券属于虚拟资本,本身并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占有权,可以用来买卖,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且,由于它还代表了对所占有的该部分现实资本收益的所有权,所以其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所代表的这部分现实资本的大小,而且还与这部分现实资本的收益能力有关,它是现实资本和收益能力两者的综合结果。

证券的交换价值不仅仅表现在它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多少上,还表现在其投资价值的高低上,也就是它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上,这种收益能力就相当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投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给投资者所带来收益的高低,证券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越高,其投资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则价值越小。根据收入资本化定价法的基本原理,任何资产的“真实的”或者“内在的”价值是该资产的所有者或投资者在持有该资产期间所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由于现金流量属于投资者对该资产在未来持有期内表现的一种预期值,它们必须经过贴现还原为现值,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根据这一原理,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投资价值基本上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贴现率;二是投资该证券的预期回报。在贴现率一定的条件下,证券的投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预期回报,即预期现金流量及其风险程度。公司的预期经营业绩又与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决策密切相关,经营环境和经营决策的任何改变,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预期的变化。

证券产品价值的主观预期性使得证券产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因此完全可以说证券产品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或者金融产品的发行者本身则是该信息产品的一个主要信息源。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处于一种持续的经营状态,又面对着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所以其经营决策就会不断进行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预期也会随之不断调整。因此,上市公司不仅是一个信息源,而且是一个不断发布新信息的动态信息源,而任何新信息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人们改变旧的判断,形成新的判断,从而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调整。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和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该是一个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的预期因素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