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旅游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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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论基础

作为交叉学科,体育旅游研究的基础建立于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的理论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在体育旅游专属理论研究分类上作出了开创性划分。最有代表性的是Heather Gibson在《体育旅游概念与理论》一书中,对体育旅游的代表性理论研究作出了尝试性分类:

第一大类即体育旅游社会文化学类研究理论,主要代表为:①以Jackson为代表提出的休闲研究的“约束框架”(constraints framework);②休闲研究中延伸出的“严肃休闲”(serious leisure)的概念也可以运用于体育旅游研究;③过去十几年间社会学研究者强调的“怀旧追求”(the quest for nostalgia)也适用于体育旅游研究。

第二大类:有关体育旅游中体育旅游不同角色的相关理论,主要代表为:①运用社会学“角色理论”(role theory)构建旅游者角色类型学,来区分和理解不同类型的旅游者;②“旅游目的地形象或目的地品牌”(destination image or destination branding)理论,指各国政府普遍认为的通过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旅游可以提升本国形象以及促进后续经济发展;③“季节性”(seasonality)理论,指体育旅游目的地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产生季节性波动;④旅游地社区居民认为体育赛事旅游的经济效应被高估了,因为其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Elizabeth Fredline构建了赛事主办城市旅游影响的研究模型;⑤为了吸引游客的“城市景观再生”(regeneration of the urban landscape)理论。

第三大类:有关商业体育旅游的概念和范式,主要代表为:① “体育旅游语境中的市场营销组合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marketing mix in the context of sport tourism),构建了体育旅游的市场营销组合框架;②Thwaites和Chadwick反对常规地通过实物产品来评价服务质量的做法,提出体育旅游类的“体验”式市场营销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了体育旅游背景下的服务质量评价方法;③体育旅游的经济影响理论,尤其是体育赛事旅游的经济影响;④Mike Weed从英国政府对体育旅游政策的研究出发,构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模式,该模式产生于对体育旅游政策的纵向研究,以及政府部门如何作出决策支持体育旅游的发展、促进各种形式体育旅游的发展;⑤Mary Deery和Leo Jago分析澳大利亚体育旅游决策,研究“协作和战略规划”(collaboration and strategic planning)问题,来验证国家性旅游战略是否能带来成功。

另外,Mike Weed在另一本体育旅游理论研究著作《体育和旅游读本》中,将体育旅游代表性文章分为四大类:①体育旅游研究方法;②对体育旅游参加者的理解;③体育旅游影响研究;④体育旅游政策和管理建议。

Mike Weed在2009年又选取1990—2008年体育旅游研究回顾类的文章或著作章节18篇,以此为对象进行分析,得出体育旅游研究的主要类别有:①核心概念的研究(包括方法论、分类、本质);②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体育赛事旅游研究、从影响到利用的趋势研究、不良习惯研究、旅游目的地市场与媒体研究、居民接受度研究);③各支撑学科对体育旅游研究作用的程度;④对体育旅游的未来预期,尤其是体育旅游管理、体育旅游知识、体育旅游本质、批判和挑战这几方面的未来预期。MIKE WEED. Progress in sports tourism research? A meta-review and exploration of futures[J]. Tourism management, 2009, 30 (5): 615-628.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体育旅游研究的分类看,本书的选题更倾向从两个角度研究我国体育旅游:一是从体育旅游本质的角度重构体育旅游的概念及分类;二是从体育旅游管理的角度梳理问题的症结。与西方的研究颇有不同的是,本书的核心命题都是从法律的角度展开。这一角度在我国和国外现存同类研究中都颇少。结合体育旅游作为体育产业的经济特性,本书涉及的主要理论基础包括体验经济理论、保险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安全责任承担理论。

一、体验经济理论

1970年,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一书中预测了体验经济的到来,提出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制造经济、服务经济等浪潮后的新的经济形态。托夫勒预测“当人们开始富裕,短暂性也开始兴起,人们不再有旧日的占有冲动时,消费者将和过去一样收集实物般开始热烈收集‘体验’”。这时候工业生产的产品“不只是制造品或一般性的服务,而是预先设计的‘体验’。这种体验工业势必成为超级工业主义的重要一环;这种体验工业最后将变成‘后服务经济’的基础”。阿尔文·托夫勒.未来的冲击[M].蔡伸章,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123.

体验经济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B.约瑟夫·派恩二世和詹姆斯·H.吉尔摩于1998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中首次系统阐释,确认体验经济这一“第四经济体”B JOSEPH PINE II,JAMES H GILMORE.Welcome to the Experience Economy[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8, 76 (4): 97.已经到来。后在其《体验经济》一书中系统论证,将体验定义为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创造能够使消费者参与,值得消费者回忆的活动。体验经济是满足人们各种体验需求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他们认为人类的经济生活,自诞生之日起,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和体验经济四个发展阶段,分别创造了四类不同的经济提供物——产品、商品、服务、体验。B.约瑟夫·派恩二世和詹姆斯·H.吉尔摩延续了托夫勒的观点,认为“体验是使每个人以个性化的方式参与其中的事件”。B.约瑟夫·派恩二世,詹姆斯·H.吉尔摩.体验经济[M].夏业良,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9.并将体验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特性进行比较分析,见下表。

经济形态区分表B.约瑟夫·派恩二世,詹姆斯·H.吉尔摩.体验经济 [M].夏业良,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3.

针对体验经济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B.约瑟夫·派恩二世主张“所有国家都必须通过按序排列的持续经济形态进行转换,他们必须从农业经济转化为工业经济,接着从工业经济转化为以服务为导向的经济,然后从服务经济转化为体验经济(不发达国家经常陷入农业经济之中,实现每一变动至少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但是这些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来加速这一进程”B.约瑟夫·派恩二世,詹姆斯·H.吉尔摩.体验经济[M].夏业良,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256.

体验经济要满足人的“体验需求”,它的核心是消费与生产的合一,以消费者作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在消费过程中产生“愉悦”“难忘”“酷”“爽”等体验。由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高峰体验”或“高潮体验”,又被称为“flow”,有人译成汉语“畅爽”,是让人感受到一种发自心灵深处的战栗、欣快、满足、超然的情绪体验。

体验经济,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利用消费大众对亲身体验的渴求心理,将原来不需消费者亲力亲为的生产或服务过程,以一定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经济活动。它追求的是消费和生产的个性化,寻求一种消费者在参与过程中的“情感共振”。这种“情感共振”型的经济消费行为就是体验消费。这种将“体验”作为一种经济物品进行买卖的新经济类型就是体验经济。在体验经济中,企业主要研究的不是产品,而是研究如何提供舞台;体验要素依附在产品和服务之中,消费只是一个过程,消费者也成为这一过程中的产品;当过程结束后,体验记忆会长久地保存在消费者的脑中。体验经济创造了一种独特的“体验消费”,它的基础与载体表面上与传统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是为特定层次的消费者精心设计的凝聚了“体验价值”的产品与服务,如娱乐因素、文化因素等。体验经济的浪潮,以发达的服务经济为基础,在信息时代,迅速波及工业、农业、计算机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影视、主题公园)等各行业。朱水根.以“体验经济”理论引导餐饮业发展[J].旅游科学,2003(3):17.

体验经济理论为体育旅游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体育旅游就是面对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压力过大的情况,为了消费者身心的健康,使其暂时脱离工作,在设计的特定的时空内活动,以身体活动的形式,使其能够达到全身心的放松,寻求愉悦、难忘和酷爽的一种体验,从而达到人的身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体育旅游可以满足人们内心追求快乐的心理体验,还可以通过运动项目使人的身体变得更加健康。所以体验旅游的项目开发和相关制度也需要从体验经济的理论去考虑如何完善。

尽管体验经济论2002年才导入我国,但是它的某些理念,如服务企业主题化的问题,在我国已有多年探索。王兴斌认为,体验经济并非单独存在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外,而是依托于传统的农业、工业与服务业产品上,并赋予这些传统产品以新的内涵、形态和价值。王兴斌.“体验经济”新论与旅游服务的创新:《体验经济》读书札记[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4(1):20.

二、保险理论

保险,系出Sigurare一词,源自14世纪意大利商业用语,本义为抵当、担保、保护、负担,至14世纪后半期扩充为保险之义。袁宗蔚.保险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64.保险是危机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作为经济补偿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防患于未然,又有效补偿于危险发生之后,变被动为主动,避免了一味依赖盲目的物资储备的弊端。保险即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贾林青.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

国际通行的保险法的原则主要有四条李玉泉,邹志洪.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69,85,92.

(一)诚信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特殊效力要件,其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影响甚深,并且是贯穿整个保险法的核心理论,与保险法的诸多问题息息相关。

(三)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近因原则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之间须有近因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

我国的保险合同除了遵循国际通行的保险原则,还确立了我国特有的保险原则:①自愿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②境内投保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③保险专营原则: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④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上述原则都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体育旅游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活动。为了降低风险,保障安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制定更加合理的体育旅游法律和相关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实施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尺度。法律上的义务是强制履行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和其他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①消费者;②潜在的消费者;③其他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EB/OL].[2014-01-26].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E%89%E5%85%A8%E4%BF%9D%E9%9A%9C%E4%B9%89%E5%8A%A1.

安全保障义务是管理人、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在管理人、组织者与相对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的法定机制。它是相关人员必须履行的行为。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的基础。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行为人仅对积极作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对不积极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强调的是义务人对积极作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对不积极的行为或未加以阻止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针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模式,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何在?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获利报偿理论

获利报偿理论是指谁享受利益谁就承担风险,此理论是基于法理的公平价值理念衍生出的利益与风险一致性的原则,那些从风险中获利的人应当承担防止风险发生的义务。但是此种理论也存在不足,不是所有的危险行为都会带来某种利益,也可能仅仅只是带来一些生活情感方面的便利。

(二)危险控制理论

危险控制理论是指行为人从事了具有一定潜在危险性的活动,对危险的了解要超过一般人的行为人,他离危险源越近则越容易控制危险,所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此理论主要是从最大限度地控制危险、降低危险造成的损害的角度出发,为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的基础。

(三)社会总成本理论

社会总成本理论是指应当将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分配给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损害风险的人。此理论是根据经济学原理,从更有效减少社会总成本支出的角度出发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共同维持双方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信赖关系。

(五)先前行为理论

先前行为理论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行为给他人带来了危险,基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原因除外,例如道德伦理,其必须承担预防、避免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对于不作为侵权行为人而言,先前行为理论是使其负有特定义务的理论基础,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上述五种理论,从不同角度为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前四种理论分别从公平、危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维持信赖关系基础的角度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阐述,先前行为理论则是对不作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补充。李珩.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的探讨[J].金田,2012(8):113.

总之,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可以为体育旅游中的风险分配、权利与义务、合同制定等方面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安全责任承担理论

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而正式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中。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安全保障义务正式纳入法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不同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法律层面的责任是指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由于违反法律、违反约定,或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和约定但法律有规定其应承受某种不利后果。其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在体育旅游安全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论:

(一)经营者安全责任承担理论

安全责任承担是指责任主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活动项目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汤啸天.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J].法律科学,2004(3):121.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作为“社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存在。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出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应当规定经营者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风险自负理论

风险自负也被称为“自承风险”或“自甘风险”。这一理论产生于英国早期的普通法,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的抗辩理由。我国在实际的审判中已经运用,但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王宁,郑旗.公众户外运动中伤害事故归责研究的述评[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2(1):100.《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96A条对风险自负理论定义如下:“原告自愿承担由于被告过错或者鲁莽行为而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风险自负可以适用于如下情形:原告明确同意免除被告对原告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原告自愿参加某些涉及风险的活动并因此默示免除被告的义务,也即碰碰运气(例如棒球比赛的观众可能会被认为自愿承担被坏球击中的风险);面对被告过错而可能带来严重危险的情形,原告选择继续自愿承担该风险;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自身不合理但是众所周知的风险,禁止原告以默示同意承认该风险以及共同过错为自己辩护。刘雪芹,黄世席.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