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实训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税则归类制度

2-1 协调制度课件

(一)税则归类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则归类是指按货物的商品属性确定该货物在海关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并确定其税率。税则归类直接影响到适用税率的高低,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关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商品归类是指海关在管理过程中,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其归入某一类别。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制度》),是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制定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分类目录。其最大特点是通过协调适合国际贸易有关各个方面的需要,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协调制度》总体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归类总规则、商品编码表、注释。

1.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卷首,共有6条,是将涉及《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归类的普遍规律加以归纳总结,作为规则列出的。它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2.商品编码表

商品编码表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共21类、97章。它由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两部分组成,不同商品名称对应不同的商品编码。如:“改良种用马”对应的商品编码是0101.1010;“改良种用牛”对应的商品编码是0102.1000;“改良种用猪”对应的商品编码是0103.1000。

3.注释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项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围,杜绝商品分类交叉,保证准确归类而设定的。注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协调制度》的注释有三种: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位于类标题下的文字说明称为类注释,简称类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文字说明称为章注释,简称章注;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文字说明称为子目注释。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归类问题时的顺序是:子目注释在先,其次章注,再次类注。

(二)《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1.归类总规则一

2-2 协调制度归类规则课件

原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目亦称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具体包括三层含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也就是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几千个子目中实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税号,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冠以标题。

例如,第1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1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句话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税目的商品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的;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具体税目的商品名称进行归类,如家禽归入01.05,冷冻蔬菜归入07.10,计算机归入84.71。税目条文是《协调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类、章注释是指为使各个税目之间的商品范围明确,界限分明,不发生交叉归类而制定的专门针对某类、章的规定。

在第1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税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税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常用的方法有:

①定义法。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税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做出解释。例如,第11类、第15类的类注、章注多是定义法,第72章章注(五)对“不锈钢”的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凡符合以上定义的商品就归入不锈钢。

②列举法。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即列举出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说明类、章或税目的范围,多用“主要包括……”来描述。例如,第12章章注一:“税目12.07主要包括油棕果及油棕仁、棉籽、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

③详列法。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税目的商品范围,多用“仅适用于……”来描述。例如,第30章章注(四):“税目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目30.06而不得归入本目录其他税目)。”

④排他法。用排除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税目的商品,多用“本章不包括……”来描述。例如,第1章章注:“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税目03.01、03.06、03.07或03.08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二、税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三、税目95.08的动物。”

某些类注、章注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综合运用。

(3)“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这句话明确税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它们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自定。也就是说,明确商品归类时,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是须首先遵循的规定,只有在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方可根据总规则二、三、四、五的规定办理。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税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2.归类总规则二

原文:(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具体应做如下理解:

(1)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①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例如:缺少门、未安装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②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③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如: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如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2)解释规则二(二)。

规则二(二)是关于混合及组合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子。热水瓶塞子虽然包了纱布,但是并没有改变这个瓶塞是软木的基本特征,因此还是归入4503.1000的税目。

规则二(二)还有一个含义即:如果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或者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3.归类总规则三

原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规则三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提出了规则三运用的前提与三条归类规定:首先,规则三第一部分,“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其次,规则三有三条归类规定,可概括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1)具体列名。

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区分一般列名、具体列名,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①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式内衣,有两个税号可归,一个是68.02女式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对于两个税号属于同一类的商品,可比较它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内涵越大,外延越小,也越具体。

②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一个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比如,“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看起来两个税目号都涉及,一个税目号是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个税目号是57.03簇绒地毯。相对来说,税目号57.03簇绒地毯更为具体,因此不应作为汽车配件归入87.08,而应归入57.03簇绒地毯。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规则三(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2)基本特征。

规则三(一)讲的是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则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具体规定有两个:首先,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货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其次,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目的不同物品构成;零售包装;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

(3)从后归类。

规则三(三)的规定是,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的货品,则应按归入税目中的顺序列入最后的税目归类,即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可以归入的所有税目进行比较,并安排在最后的税目归类。比如,关于汽车用雨刮器(具体列名)的归类:可能归入两个税目,一个是87.08汽车零件,另一个是第85章的电动工具;查阅第16、17类及第85、87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一和规则三(一),应选列名最明确的税目;85.12是风挡刮水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应归入8512.4000。

4.归类总规则四

原文: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层出不穷,任何商品都会因形势的发展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当一个新商品出现时,很可能未包括在《协调制度》中。为解决这类归类疑难问题,规则四规定了对新商品按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归类的原则。规则四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规则四不常使用。

5.归类总规则五

原文: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1)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一)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①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②适合长期使用。

③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装香水的瓶子)。

④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⑤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这个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那么就构成了这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照银制品归类入7114.1100,而不是按茶叶来归类。

(2)解释规则五(二)

规则五(二)说明的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以单独归类,不需要与其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

例如:装液化石油气用的煤气罐,煤气罐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所以归类的时候应该要与液化石油气分开。

6.归类总规则六

原文: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以此类推。

二、商品归类的操作步骤

报关员在进行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时应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按照法定归类程序,对通关商品进行归类。正确的操作程序是准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保证。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8位数级)的具体操作步骤分两步:

2-3 品目归类方法课件

第一步,确定税目(4位数级编码)。①明确待归类商品的特征。注意,此处是指决定商品属于不同类、章的特征。②查阅类、章标题。③列出可能归入的标题。④查阅相应章中税目条文和注释,如查到该商品则确定税目;如没有查到,则运用归类总规则二至规则五确定税目。

2-4 各类商品归类的方法和题目课件

第二步,确定子目(5—8位数级编码)。①查阅所属税目的一杠子目条文和适用的注释。②如已查到该商品,则确定一杠子目(5位数级);如没有查到,则运用适当修改后的归类总规则二至规则五确定一杠子目。③依次重复前述程序,确定二、三、四杠子目即6、7、8位数级子目,最终完成归类。注意,同级的子目才能进行比较。

实例示范:可口可乐饮料自动灌装机的归类步骤。

饮料灌装机属于机械设备,应到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中查找;然后按容器的装填机器归入税目84.22“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机器;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的包封机器……”;再按子目条文的规定归入一级子目“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机器;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的包封机器”,由于灌装机是用来灌装可口可乐饮料的,故归入三级子目“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最后由于灌装机是自动设备,不是“手提式”,故归入四级子目8422.3019“其他”。所以正确的商品编码是8422.3019。

三、约束性商品预归类

(一)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的含义

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中,通常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填制商品的编码(以下简称税号),这一过程称为商品归类。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二)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的好处

当前,中国海关实行的是一种约束性预归类制度。之所以称之为约束性预归类,是因为确定预归类税号是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行为,受法律保护。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快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口。

(三)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的条件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②申请商品为一般贸易范围进出口货物。

(四)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手续的步骤

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手续的步骤如下: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先向海关领取并填写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种固定格式的表格),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直属海关(一般为关税归类部门)受理。②一份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项商品,如需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应逐项提出。但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申请。③受理海关做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可凭此办理报关归类),另一份由做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五)办理约束性商品预归类手续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包括:①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带有倾向性的资料,可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如对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直接向做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请求。②根据规定,直属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中国海关总署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限均为一年,到期可再次申请。③海关在做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若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已经做出的预归类决定的,需向申请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换发新的决定书。

四、我国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分类

(一)我国税则归类的原则

中国海关执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原则是依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归类原则所确定的,包括总则内部顺序优先原则、明确优先原则、主要特性原则、比例原则、数值原则、最相类似原则。税则归类具体原则主要有:国内不能生产或供不应求的必需品制定低税率或免税;生产原料税率低于成品、半成品税率;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过关的机电产品零部件进口税率低于整机进口税率;国内可以生产的非必需商品制定高税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许可的国内幼稚工业相竞争的进口产品制定高税率;为鼓励出口,对多数出口产品不征税,只对限制出口产品、原材料适当征税。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分类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是在《协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结构特点,为体现关税政策及海关统计的需要,同时考虑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以及H883系统实际转换情况,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HS,并制定了以HS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我国海关全部采用HS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项、子目的注释,没有更改其分类范围,并遵守HS的编码顺序。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的规定,在6位数编码不变的情况下,各国可加设适合本国国情的更加具体的细目。在HS的基础上,我国增加了第22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98章和第99章),并加列第7位数细目1794个、第8位数细目320个。22类的“类”,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来分,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98章的“章”,基本上是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其中,第1章至第83章(第64章至第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而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物、植物、矿物来排列;第64章至第66章和第84章至第97章是按商品的功能或用途来分。为满足海关监管工作的要求,1997年后我国在原有的8位数分类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税号又进一步分出了第9、10位数编码。因此,目前我国有一小部分商品税则号列为10位数编码。

知识点归纳

1.HS制度,商品归类的规则,商品归类的步骤

2.约束性预归类的含义、步骤和注意事项

3.我国商品分类的方法和原则

2-5 实训习题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