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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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它虽然不是实际权利,还没有为自然人带来实际利益,但它是获得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自然人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自然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而存在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自然人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行为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确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判断自然人是否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例如婴幼儿和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法所允许的任何民事活动,并且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由自身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3 案例与问题讨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机构和组织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1.法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单个自然人能力的不足,法律允许若干自然人组成集合性的社会组织从事各类民事、经济活动。民法对于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允许其以社会组织“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并规定直接由该社会组织以自己独立的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社会组织即“法人”,包括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法人,在民法上称为特别法人。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个组织若要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法人型的民事主体,需要具备相应条件。

《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依法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要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的、完全属于法人自身的财产或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首先,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其次,法人还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这些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组成了有机的整体,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从而保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最后,法人应该有自己的住所,作为法人的住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的。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其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得以成立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法人成立的结果。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我国的民法采纳法人组织体说(法人是个组织体),认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思考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2.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同为组织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与法人最大的区别在于非法人组织不能像法人一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己在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法人仅以自己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与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成员通常没有关系。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