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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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一般有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两种不同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关系;在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在中国,部落氏族社会时的法是习惯法,在朝代更迭过程中,法的渊源种类多、变化大,总的来说,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典、敕、科等。到清末,我国法律开始学习并借鉴吸收西方民法法系国家法的渊源,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法的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就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根本法的形式给出了答案。

(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称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法、商标法等,称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一般比法律调整的对象更广泛、更具体。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行政法规”类的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这三类都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行政区域内,也都属于“地方性法规”类法的渊源之列。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授权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经济特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因此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由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具有与国内法的约束力相同的法律。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如条约、公约、和约、协定、宣言、公报、议定书、盟约、换文、宪章等。

二、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也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不包括历史上已经废止的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及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二)法律部门(部门法)的含义

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这就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也确定了其他法律部门的指导原则。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各种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与宪法相抵触。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以下几个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等。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法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涉及范围很广,如治安、民政、工商、文教、卫生、税务、财政、交通、环境、边境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财产关系是人们在占有、使用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并非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我国民法部门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适用于商法。

5.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对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金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

7.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这一法律部门中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纪律和奖励办法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规范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9.环境法

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指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环境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虽然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仍然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