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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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与影响因素

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与影响因素是我们了解中国传统调解文化与制度的基本前提。我们可以时间为主线,将我国传统调解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而我国传统调解的影响因素则包括地理环境、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几个主要方面。以下对此分别予以说明。

一、我国传统调解的历史阶段

我国传统调解的主要历史阶段大致可依时间顺序划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萌芽阶段是指中国传统调解开始产生并逐渐成形的时期,它从尧舜禹时期开始直至春秋战国末期;发展阶段则指传统调解在成形之后不断成长并逐渐走向成熟的阶段,它始于秦朝,终于唐朝;成熟阶段是指传统调解经过长期发展之后,各项制度已趋完善的阶段,它从宋朝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

(一)萌芽阶段

我国传统调解的萌芽阶段指的是我国传统调解开始产生并逐渐成形的时期。根据现有资料记载,这一阶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禹时期,中间经历奴隶制社会的夏商周,一直到春秋战国末期。尧舜禹是古代传说中的部落首领,大约生活在公元前4000~公元前3000年,距离今天约6000~5000年。《史记》中曾经记载了舜帝调解历山、雷泽和黄河沿岸居民纠纷的故事。


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上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yǔ]。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史记·五帝本纪.


按照现代调解学的观点来看,舜解决矛盾的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典型的、榜样式的“调解”,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自身的实践,以崇高的道德来感化当事人。这种调解手段并非一般人所能运用,它往往出现在一些有很高道德水准同时拥有大智慧的人身上。

在我国传统调解的萌芽阶段时期,社会结构的主要形式以远古部落联盟为主,没有所谓阶级、国家和法律。社会的控制管理主要通过传统和风俗,部落联盟内部人们之间纠纷的解决主要方式为协商和调解。

值得指出的是,到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调解有了明显进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出现了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调人”。这一官员的职责在于专门解决普通民众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它标志着我国历史上有明确而具体记载的调解制度始于西周。

春秋时期著名的儒家先贤孔子极力主张通过调解来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他曾说过一句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说,如果让我来审理案件,我的目标在于通过我的审理使得将来不再有诉讼发生。

(二)发展阶段

我国传统调解的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它始于秦朝,终于唐朝,中间经历两汉、三国、南北朝和魏晋等。在这一阶段,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礼治和道德教化开始成为中国传统调解的指导思想。如前所述,春秋末期著名思想家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是孔子进行调解实践的指导思想,孔子终其一生追求“克己复礼”,周游列国,推广其思想学说。因为,在他看来,只有尊崇礼治,强调道德教化才是国家治理的王道,虽然见效较慢,但却能持久。只不过,这一思想在出现之初并未得到各国君主的足够重视,直到秦朝灭亡,汉朝建立之后的西汉中叶才开始确立起统治地位,并且在此之后,成为中国传统调解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秦朝虽然奉行“以法治国”,但其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大量纠纷。西汉建立之初吸收和借鉴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同时吸收了秦朝在政治架构和基层组织设置上的经验,在其乡诉讼中也大量运用调解手段。西汉初期采取“黄老思想”“黄老思想”是中国战国时的哲学、政治思想流派,它尊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故得此名。在社会政治领域,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道家重视成败存亡的历史经验,主张清虚自守、卑弱自持,所以它适应了农民战争后的政治形势,满足了恢复生产、稳定封建秩序的需要。,奉行无为而治,这为西汉民间调解的盛行提供了前提条件。西汉中叶以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者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口号,得到君主的赏识,使得儒家思想跻身封建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这为调解的大范围推广和应用奠定了政治和思想基础。

唐代对调解的运用也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县以下的基层诉讼中。对于乡里所发生的诉讼纷争,首先由基层的里正、村正和坊正进行调解,他们有权处理地方上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此外,当时的州县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也经常进行调解。比如当时有名的一个地方县令韦景骏,他在审理一件母子相讼的案件时痛哭流涕,最后给了他们一本《孝经》,让做儿子的好好学习怎样孝敬父母的大道理。于是那母子俩很感动,儿子也很惭愧,请求回家悔过自新,后来就成了一个大孝子。韦景骏通过亲身经历来说理劝导,有效化解了母子相讼这一民间纠纷。新唐书·循吏列传.

(三)成熟阶段

我国传统调解的成熟阶段从宋朝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

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调解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调解发展迅速,日渐成熟完善。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官方对此予以大力推广,并在各类诉讼中广泛运用。而在这一阶段中,宋朝是最具代表性的朝代,有必要对此予以重点讲述。

宋朝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出现,对内和对外的经济交往都非常多。经济的发达必然导致彼此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增加,也由此使得诉讼成倍增长。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却要求争讼的解决要有效率,不能久拖不决。这些都直接促进了调解的迅速发展。除了经济上的因素外,宋朝调解的成熟还与当时的选官制度及社会风气有关。由于科举制度的发达,宋代地方官员及司法官员大多是读书人,深受当时程朱理学的影响。传统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其中关于和谐及无讼的理念对司法官员影响很深。宋朝的地方官都以劝解息讼为从政之要务,在面对民众的纷争时,加强教化,尽量不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元朝的调解制度有了迅速发展,调解被明确规定在法律当中要求官员们遵守适用。元代的《通制条格》中有专门的“理民”条,对调解作出了专门规定。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

明朝的调解制度极为发达,乡诉讼是此时的一大特色。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189.早在洪武五年,朱元璋下令在各省设立申明亭,其功能主要是申明教化。此后,在洪武三十年,明朝又颁布了《教民榜文》,对乡诉讼作了详细规定,《教民榜文》张挂于申明亭,申明亭是进行乡诉讼的场所。明中后期,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半月来的纠纷,由约吏记录,如当事人同意和解,记入“和簿”,不同意者可起诉至官府。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3.除了基层的乡诉讼外,州县衙门在受理当事人陈告的过程中,也尽量地运用调解手段。

清代统治者对于调处息讼非常重视,历任皇帝在其发布的各种“圣谕”中,都对调处息讼作了宣扬。从顺治的《圣谕六条》到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再到雍正的《圣谕广训》,都是如此。地方州县官也常常发布各种劝民息讼的告示。不过,清律并未规定调处息讼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对于调处息讼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事项,清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清朝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多予调处和息。不仅如此,清末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也出现了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二、我国传统调解的影响因素

我国传统调解的影响因素可从地理环境、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几个主要方面来分析。其中,地理环境是指一定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经济基础则指以社会核心生产力为基础的经济结构的总和;社会结构一般指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多方面的机构状况;政治体制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一)地理环境

地理环境是指一定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气候、土地、河流、湖泊、山脉、矿藏以及动植物资源等。我国所具有的独特地理环境是影响我国传统调解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位于东亚大陆,地处欧亚大陆东侧。东南部濒临世界最大的海洋——太平洋,西北部则深入欧亚大陆中心,是典型的大陆-海岸型国家。中华民族所生活的东亚大陆,周边有许多天然的地理屏障:东边是茫茫无际的太平洋,在航海技术尚不发达的中国古代,这被视为畏途;西南部为青藏高原,这是世界屋脊,是难以跨越的天然屏障;北临漫漫戈壁,远远望去,尽是一片荒凉景象;西北部则为浩瀚的沙漠和雪山,千里黄沙令人望而却步。这样的地理环境使得中国对外的交通不太发达,呈现出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的状态。除了地域辽阔之外,由于地形、地貌的复杂多样,中国气候的种类也非常丰富。中国的气候带类型多样,虽然大部分区域属温带,但也有相当数量的亚热带、热带和亚寒带区域。这么一种完备的气候带,奠定了中国农业经济多样化的地理基础。

由上可见,我国的独特地理环境使得我国传统调解文化不太容易中断,具有延续性特征;与此同时,我国地理环境的多样性和相对封闭性也会对我国传统调解产生相应的影响,也会使得我国传统调解文化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不太容易随时间而发生变化。

(二)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是指以社会核心生产力为基础的经济结构的总和。在整个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还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下,不同国家和民族发展出适合本民族特点的物质生产方式,而正是这种物质生产方式为本民族文化奠定了经济基础。我国传统调解文化深受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的影响与作用。

农牧经济与游牧经济是长期作用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两种重要经济类型;与此相应,分别产生了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它们共同成为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就我国历史整体而言,以家庭为单位、农业与个体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我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小农经济模式下,农民在土地上精耕细作、不断改进农具和耕作技术,这种经济模式具有很强的内部稳定性、保守性和排他性。在中国这样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的农耕社会中,人们大都被固定在他所从事耕作的土地上,靠天吃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稳定而自足的生活。人们安土重迁,彼此之间都存在着或近或远的各种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彼此之间的生活方式和交往习惯都非常熟悉。传统农业崇尚经验,年纪较大的人往往阅历丰富,能够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所以他们往往成为民间纠纷的调解人和仲裁者,从而逐渐成为具有崇高权威的乡村长老。由于人与人之间都是一种长期共处的熟人关系,这使得中国传统调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视情理、重视和谐,彼此相互忍让,大量地通过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日常纠纷。

(三)社会结构

影响我国传统文化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社会结构,它一般指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多方面的机构状况。在阶级社会,阶级结构是理解其他群体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着整体社会和各个社会群体的发展方向。

就我国历史总体而言,对我国古代社会结构影响最为深远的,还属从西周开始确立的宗法等级制度。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则。阴法鲁,许树安.中国古代文化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82.它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伦理原则的核心是“亲亲”与“尊尊”。“亲亲”指的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尊”指的是要尊重应该尊重的人。血缘亲情是这两者间最核心的因素。

宗法制对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主要影响表现在:第一,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广泛推行。这意味着女性成员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的地位被排斥。在世界各国中,我国对此是最为坚决的。第二,家族制度长盛不衰。族权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它同时与国家政权和地方绅权紧密结合,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了地方治理的职能。第三,“家国一体”。这又称“家国同构”,指的是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同一性,家是国的微缩,国是家的扩大。在家庭或者家族之内,家长或族长地位最尊,权力最大;在一国之内,则君主地位最尊,权力最大。国是大家,君主被视为百姓之父母;家是小国,家长被视为家内的君主。在一国之内,臣子事君以“忠”;在一家之内,子女应以“孝”侍奉父母。

在古代中国宗法制的影响下,传统中华文化对于血缘亲情极端重视。血缘关系成为维系人们日常生活及人情交往活动的关键之所在。在宗法制度影响下,传统中华文化非常重视协调人伦情感,因为人们都生活在一张由血缘关系编织而成的巨大人情关系网中。情感甚至成为人们价值判断的唯一标准。

(四)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一般指的是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政治体制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就中国的政治体制对传统调解文化的影响来看,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还是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及受其影响下的所谓“双轨政治”的权力结构。关于“双轨政治”,可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75-293;黄杰.“双轨政治”:对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一种尝试性解释//太平洋学报,2011(5).

君主专制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专制是指决策的方式,它强调君主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大事由其个人独断。中央集权制度是指一种政治体制,它是指全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受命于中央,地方长官只能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强调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这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二者相辅相成,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基础;前者是后者的必然产物。其目的都是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君主个人的权威。皇权的至高无上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概括来说,中国的君主专制萌芽于战国,建立于秦朝,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发展于元朝,强化于明清,结束于辛亥革命爆发。

所谓的“双轨政治”是由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所提出来的一种理论。在他看来,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平行的轨道进行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的轨道,它以皇帝(君主)为中心建立一整套的官僚体系,由官员与知识分子来实施具体的治理,最后可以到达县这一层(“皇权不下县”);另一条是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它由乡绅等乡村精英进行治理,绅士阶层是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阶级”,而宗族是士绅进行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75-293;黄杰.“双轨政治”:对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一种尝试性解释.太平洋学报,2011(5).时至今日,“皇(国)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依然是学界对于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方式的最流行的看法。郑卫东.“双轨政治”转型与村治结构创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有学者将之概括为非常经典的一句话:“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皇权自上而下,通过中央集权体制对地方乡村产生作用;以地方乡绅为代表的绅权在乡村社会通过与州县衙门进行利益诉求和讨价还价,达成协议,从而实现皇权与绅权的平衡与稳定,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双轨政治”。

传统中国的州县官员具有多重角色,具有非常宽泛的职权。传统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并无西方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相分离的分权体制。县官对于县域内的一切社会事务,什么都得包、什么都得管。传统中国的地方司法素来是由行政兼理的,州县官员不仅要承担庞杂的行政职能,还要处理大量的法律纠纷与民间矛盾。不过,古代州县官员在享有诸多权力的同时,还负有诸多的责任,上级政府对他们设置了繁多的考核制度。在此情形下,调解成为州县官员解决民间矛盾与纠纷的首要选择,这既能使大多数争议尽可能在基层得到解决,同时也减轻了州县政府的财政负担。使用调解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维护整个司法体系运转的高效率、低负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