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规则要点】
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公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该基本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宪法亦予以保障。
【理解与适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同时也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和原则。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基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等。
一、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并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宪法权利的基础,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
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平等,不因其性别、受教育程度、身份、职业、民族等因素的不同而享有法外的特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三个方面权利: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以下特点。
(1)具有广泛性。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平等性。每一个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其投票的效力是平等的。
(3)公民行使选举权不仅有法律保障,还有物质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
言论自由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普遍承认,但言论自由在行使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具体表现在:(1)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2)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3)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电视等。
中国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有专门的条文确认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2011年、2013年、2014年和2016年先后进行了修订,是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进行出版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从1954年制定宪法以来,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中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做了全面规定。
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是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国家应为公民充分行使这种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集会游行示威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该法规定予以保障。此外,法律还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实行许可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时间、地点等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基本权利。该权利一方面保障个人可以自由组织、加入或者不入社团,另一方面也保障社团本身的自主性活动。
中国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二,公民有信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另一种宗教的自由。
第三,公民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第四,在同一宗教里公民有信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教派的自由。
第五,公民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国的宗教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宗教自由不得强制。二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三是宗教独立自主。也就是说中国的宗教事务不与外国宗教发生组织上的隶属、经济上的依赖和其他形式的依附关系,不允许外国的宗教势力或者其他政治势力,对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进行干预和支配。
中国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信教人数众多。尤其是佛教和道教,由于没有严格的入教仪式和规定,在中国又流传久远,因而信教人数难以计数。
为确保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从以下四个方面提供了保障。
一是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物质保障。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过程中,国家积极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提供良好的环境。如中国法律和相关政府规章规定,各宗教团体的房屋财产的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在房屋财产方面宗教团体处于法人地位。
三是组织保障。中国的宗教都设有全国性或地方性的组织机构。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等。
四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保障。为此,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并对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申请、批准、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非法逮捕、拘禁。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而且,中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中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的处罚,中国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姓名权等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住宅的范围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私人住房,还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馆、办公室等居住场所;不仅包括建筑结构内部的居住场所,还应当包括建筑结构外部的可以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场所、器具等。比如,在房屋外部的某一部位安装窃听器或者监视器用以窃听或者窥视公民的私生活,就属于对公民住宅的侵犯。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中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第二,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第四,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第五,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以下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社会工作的资格。它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公民有按照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的机会。
二是公民在劳动中有获得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是公民享有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的最重要的途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努力保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获得劳动机会,享有适当的劳动条件,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
(2)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和改善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劳动保险和安全措施。
(3)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以保障其就业时能掌握初步的劳动技能。
(4)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最终使生产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体地说,公民的劳动义务有以下几层含义:
(1)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2)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报酬的条件。
(4)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2.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了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也可以说休息权是劳动权的一个方面。休息权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时间去参加文化和社会活动,丰富劳动者的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在中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从事劳动的时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所享有的暂离工作岗位,保留工资进行休息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
中国实行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国家退休制度的对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国家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3)有关退休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退休条件以及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作出规定。
4.物质帮助权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年老”是指公民超过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已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疾病”是指公民因为患有某种疾病无能力或者不适于继续参加劳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包括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公民即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国家的物质帮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如民政、劳动等部门向上述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方面的物质帮助。社会的物质帮助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其他方面提供的各类物质帮助。
为了保障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整体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具体说来,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1)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是通过保险方式为公民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提供各种帮助措施的总称。
(2)发展社会救济事业
社会救济包括对既无人供养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救济,也包括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幸事故而受到灾难的救济。
(3)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保障残废军人生活、优抚军烈属以及帮助残疾人,也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宪法规定,保障残废军人生活、优抚军烈属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
第二,国家和社会抚恤烈士家属。
第三,优待军人家属,即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亲属予以优待、照顾。
(六)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1.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教育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
中国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教育的方向非常明确,即必须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8条第1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如教育法第19条第2、3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文化权利
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这里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2)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意愿从事各项文化艺术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文学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等。艺术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雕刻、电影、电视等。
(3)公民有权从事其他文化活动,包括教育和各种体育活动、健康的娱乐活动等。
(七)监督权
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监督的行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检举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诉讼上的申诉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经济纠纷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对于诉讼上的申诉,中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非诉讼的申诉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项内容作了规定。该法于2010年、2012年先后进行了修订。按照国家赔偿法,中国公民取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行政赔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刑事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八)特定主体权利
特定主体权利是指除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所赋予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特定主体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针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
(2)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对于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3条第2款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宪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妇女在政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在经济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妇女在文化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婚姻是指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两性符合结婚条件,自愿结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批准而结成的夫妻关系。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结成的共同生活的组织。母亲是指已生育的妇女,儿童是指少年儿童。目前,中国已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3.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国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享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亲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侨眷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为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已制定了专门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中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国公民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国家的统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领土的统一
即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是完整的统一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管辖权,任何人不得破坏和分裂。
(2)国家政权的统一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统辖全国的政府,任何人不得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政权的统一。
(3)国家主权的统一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外国或者其他势力干预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国家主权的统一,使国家主权从属于外国支配。
各民族团结互助,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各民族之间应当提倡互爱、互谅、互助。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平等、和睦、融洽和合作的关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纠纷,破坏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的此项规定,是关于公民遵守法纪和尊重社会公德义务的规定,包含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中国人民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国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五)依法纳税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中国的税收是用于发展社会、巩固国防、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它反映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和再分配关系。因此,依照法律纳税,也应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除了以上专门规定的五项义务外,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五项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风险提示】
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前提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任何公民不能只享受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当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中国规定了完善的救济方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