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灾罢言职
宣和元年(1119年)六月上旬,中原地区普降暴雨,导致黄河泛滥,千里华北平原洪浪滔滔。北宋首都东京(河南开封市)位于黄河南岸,此时亦被洪水围困,李纲亲抵郊外,调查灾情,目睹洪峰巨浪,自西直泻东南,汴河、五丈河等大小溪流,已超过警戒线;低洼地段,全被洪水淹没,民居倒塌,洪水“漂溺民畜,损伤苗稼,不可以数计”[1],黎民百姓,挣扎在死亡线上,宋徽宗赵佶却不“恤民隐”,仍然“搜括四方水土珍奇物品”[2],挥霍天下财富,致使民怨沸腾。但是,无人敢于揭露时弊。李纲虽然位低职微,却抱着一颗爱国赤忱之心,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冒着越职之罪,在六月十三日,向朝廷奏进《论水灾事乞对奏状》。
李纲在奏疏中指出,大宋立国一百六十年间,“未有变故”。但是,这次灾情,来得突然,“以积水暴集,渰浸民居,迫近都城”,人心惶惶,全国震惊。国难当头,宋徽宗赵佶应该吸取教训,“博询众谋”;在朝廷中大小官吏也应“竭智效力”、“捐躯报国”。遗憾的是,连日以来,北宋君臣,对灾情不闻不问,仍然取乐。因此,李纲警告朝廷说:“变异不虚发,必有感召之因。”他认为当务之急,朝廷应该“特诏在廷之臣,各具所见”,献计献策,同舟共济,挽救危机;同时,他要求宋徽宗赵佶,“分遣官吏,固护堤防,拯济漂溺”,赈济灾民,稳定人心,警惕盗贼与外患。由于形势严峻、时间紧迫,李纲“辄有己见,急切利害事”,要求宋徽宗赵佶接见,当面陈述救灾意见。
翌日,在崇政殿朝会上,宋徽宗赵佶看了《论水灾事乞对奏状》,十分恼怒,传旨让李纲先退,“居家待罪”。
李纲“居家待罪,不敢供职”,心情“惶惧战栗”。但是,经反思,认为自己没有私心,而是忠于职守,能“以国家为心,见积水暴集,逼迩都城,私忧过计,辄贡狂瞽,情迫意切”,于是鼓起勇气,又奏进《论水便宜六事奏状》,再次提醒宋徽宗赵佶,这次水灾来得突然,“人心惶惶,远迩震惊”[3],不应等闲视之,应“益以修省”。为了根除灾害,李纲有六条意见。
一是治其原。东京地处千里平原之中,地势自西向东倾斜,“非有高山峻岭为之阻”;东京城池以西,“京索交流,陂泽相接”,是个水网区域;汴河、五丈河等大小溪流,贯城而过。在这种自然环境中,每遇暴雨,便会泛滥成灾,京城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李纲请求朝廷派人检查各地“陂塘”、“疏导京索,增卑培薄,固以堤防,节以斗门”。这些水利设施,一旦建成后,可以为“万世之利”,遇旱有水灌田,遇涝可以蓄水防洪。
二是折其势。就是距京城数里之外,修筑一条长堤,以抵御洪峰巨浪,缓解一时之急,确保城池和城内百姓的安全。
三是固河防。近年以来,负责监护黄河堤岸的官吏,玩忽职守,把“护卫之卒散于抽差,备御之储耗于转易”,河道无疏通,堤岸长久失修,随时会被洪水冲倒。因此,朝廷应颁布守护黄河法规;派遣“深知河事者”,探测地形,检查堤岸,疏通河道,派兵留守,储备防洪材料,严惩抽差转易者,确保黄河堤岸安全。
四是恤民隐。李纲认为这次灾情严重,“则数千里之内,悉被其患矣”,为了解救灾民,朝廷应诏令受灾州县,蠲免今年秋租;当洪水过后,“安集民居,借贷赈济,务令复业,无使失所”。
五是省烦费。上年,淮河流域发生水灾,灾民流离失所,江南六路储备的粮食全部用于赈济灾民,于是各州县萧条,“帑廪匮乏”。如今,中原又遭水灾。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应“断自宸衷”,停止大兴土木,免征工役,罢废搜括花石纲,生活要节俭,不应无度挥霍,“有可省者权令减罢”,减轻百姓负担,发展生产,经过数年后,“民力渐完,国用以足,然后惟陛下之所命耳”。
六是广储蓄。蓄备粮食,是“兵民之天”,“宗社之本”。但是,由于朝廷大兴土木,无度挥霍,导致“岁以侵耗,遂至殚竭”。同时,自然灾害接连不断,以至于盛产粮食的东南地区也因灾害造成歉收,每年所产粮食不够食用,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应诏令各州县,“有司裁蚕食者,幸岁丰登,自朝廷多降籴本,委强干官吏,广行收籴”。
此疏写完,李纲审阅一遍,觉得余意未尽,又摘要别书于后,再次强调:宋徽宗赵佶应“畏天戒,固民心,收士用,严守卫,以弭宁灾害,大慰天下之望”[4]。同时,对负责水利的官吏,若玩忽职守者,应明正典刑;停止大兴土木,废除搜括花石纲,裁减老弱病残军士,节约财政支出;加强边防,预防盗贼和外患。
李纲待罪上章六事,宋徽宗赵佶认为“所论不当”[5],把他降为南剑州沙县(福建沙县)监税。
次年,李纲在沙县收到家信,知悉淮河流域发生严重蝗灾,蝗群势如风雨,飞渡长江南下,蔓衍江苏、浙江。此时,他极为忧愤,写下《得家信淮南飞蝗渡江入浙岁事可忧感赋》(《宋李忠定公文集选》卷十七):
闻说飞蝗起自淮,
势如风雨渡江来。
吾家岁事何须虑,
只恐人言不是灾。
诗中指责北宋朝廷以太平盛世假象,掩饰危机;在灾害四起之年,还说不是灾。
宣和三年(1121年)五月间,其父李夔病故。八月间,葬于常州无锡(江苏无锡市)县开元乡湛岘山之原,与其母吴氏同葬一墓穴。其后李纲在无锡居忧。
[1] 《宋李忠定公奏议选》卷一《论水便宜六事奏状》。
[2] 蔡美彪等编《中国通史》第五册,第202页。
[3] 《宋李忠定公奏议选》卷一《论水便宜六事奏状》。
[4] 《宋李忠定公奏议选》卷一《贴黄》。
[5] 《宋李忠定公文集选》卷首二《行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