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会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会计学院院长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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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

王玉兰

(山西财经大学030006)

【摘要】文章分析了法务会计与审计职业的关系,得出审计专业具有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优势,提出未来我国高校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应以法务会计为立足点。文章通过对我国2017年设有审计专业本科的94所院校和2015年招收审计硕士的36所院校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普遍存在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忽视法务理念的现象。最后,文章提出当前我国审计人才培养模式一是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作为基本培养目标,在大学本科审计专业高等教育中融入法务元素;二是在审计硕士培养中,增加法务会计方向,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级审计专业人才。

【关键词】法务会计 法务审计 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人才素质

一、引言

市场经济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提高了审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各种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又对审计提出了在防范和查处经济犯罪行为中提供专业服务的新要求。20世纪80年代,因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频发,美国注册会计师开始提供这种服务,并将其命名为“法务会计”。目前,法务会计师已遍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司、政府机构等部门,职业范围涉猎职务犯罪、财务欺诈、白领犯罪、洗钱、反恐和离婚诉讼等多个领域,并形成了以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集短期培训和学位教育于一体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在国内,近年来财务造假、高管舞弊、官员腐败、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案件频发,一些企业开始招收“法务审计总监”“法务审计经理”“法务审计员”等新岗位;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资产重组、破产清算、并购重组等经济犯罪案件与日俱增,亟须既精通会计、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又通晓法律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人才。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法务会计服务业务。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法务会计”一词,预示着法务会计服务将成为未来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尽管如此,长期以来,法务会计在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认知度并不高,法务会计专业尚未得到教育部的批准。个别院校虽设置法务会计方向,但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仍属自发行为,培养模式散乱,课程设置不科学。很显然,法务会计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亟须我们探寻符合国情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文献综述

笔者以“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查询文献总数86篇。其中,硕士论文4篇(2007年1篇、2008年2篇、2012年1篇),期刊论文82篇(2003年1篇、2004年3篇、2006年9篇、2007年9篇、2008年6篇、2009年7篇、2010年8篇、2011年3篇、2012年7篇、2013年9篇、2014年4篇,2015年4篇、2016年4篇、2017年4篇、2018年4篇)。除4篇期刊论文是对美国经验介绍,1篇是对马来西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经验的介绍外,其余均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问题展开研究,主流观点如下:我国法务会计既可归属于会计学科,也可归属于法学学科(郭强华,2005;王玉兰,2009);培养目标是培养能独立进行诉讼和专家证人服务的专业人才(孟祥东,等,2006;赵如兰,2008;关玉荣,2012);培养模式包括在会计学或法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或方向、开设双学位或双学历、设置法务会计硕士和博士研究方向、继续教育等(孟祥东,等,2006;黄丽萍,2006;赵如兰,2008;王玉兰,2009;王淑慧,2009);课程设置不科学,重理论灌输、轻职业能力培养的现象普遍存在(纪茂利,2004;王玉兰,2009;程乃胜,2010;张艳丽,等,2012);制约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是教育主管部门不重视、师资严重不足、缺乏统一的执业认证标准和行业规范等(张秋银,2006;王玉兰,2009)。综上分析,国内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设置法务会计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成主流观点,在审计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和实践尚属空白,而从国内外法务会计实务来看,注册会计师是主力军。从法务会计实务层面讲,法务会计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为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判决提供会计证据,从实务开展角度看,国内外注册会计师是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主力军。基于此,从审计专业入手研究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意义重大。

三、在审计专业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优势分析

(一)法务审计人才素质界定

人才素质定位是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第二步,根据美国法务会计实践,法务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围绕懂得哪些会计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懂得哪些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证据,懂得如何查找、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证据,懂得如何保存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证据,以及懂得如何向有关人员传递已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会计证据的工作程序而展开。因此,法务审计人员应具有如下专业素质:

(1)精通会计知识,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准则等知识,它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解释必要的会计信息,并有助于在财务调查中立案。

(2)熟悉内部控制。纵观国内外所有财务欺诈、员工舞弊、白领犯罪事件,无一不与单位内部控制缺失或内部控制不健全有关,熟悉内部控制知识可以帮助法务会计人员查找事件发生的起源,使会计证据的查找时间更短,针对性更强。

(3)熟练掌握审计技能。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已有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从而发现企业在办理经济业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而,审计技能将有助于法务会计收集和核实必要信息,从而使他们经手的案件能在法庭上得到很好的支持。

(4)熟悉调查知识和技能,如法务调查、面谈、问讯技能、监视手段等,他们能够与审计技能相得益彰,并将法务业务的会计和法律融为一体。

(5)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等知识,它能帮助法务会计师识别哪些证据符合法庭的法定标准并且是必要的,清楚按照法庭规定的标准保存证据,有助于将法务业务的会计与法律融为一体。

(6)沟通技能和逻辑推理能力,主要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能够将调查结果正确并清晰地传递给其服务对象,并具有捕捉犯罪信息和推断犯罪证据的能力。

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知识和技能对应关系见图1。

图1 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专业素质关系图

根据图1显示的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之间的比对关系,笔者认为法务会计工作应当是一个对会计知识、审计技能要求明显高于对法律知识要求的工作,具体来讲,就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精通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内部控制、审计理论和审计实务。在此基础上,熟悉与会计实务或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知识,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证据法,而不是全部法律知识。所以,从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分析,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放在审计专业更为恰当。

(二)审计与法务会计职业关系分析

法务会计英文名称为“Forensic Accounting”,从字面上解释意为“与法庭有关的会计,或用于法庭的会计,或根据法庭要求所做的会计”。从法务会计实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来看,法务会计指针对经济纠纷或经济违法违规事件(如财务欺诈、白领犯罪、离婚诉讼、洗钱、反控、员工舞弊等),收集有关的会计证据,并提出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的参考,主要涉及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两个方面,其职能是为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查找会计证据,并为定罪量刑提供会计证据。审计是为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运用专门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其职能是发现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错误的证据。合法合规性审计是基础,当前普遍流行的舞弊审计、重要责任人离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都是合法合规性审计的特殊表现形式。可以这样讲,不论是合法合规性审计,还是舞弊审计、离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都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审计专门方法,去查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会计证据。基于此,可以认为,法务会计工作更倾向于审计,而非会计,法务审计必将成为审计工作中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一个重要分支。实际上,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法务审计”。我国个别学者如周友梅(2002),胡北忠、董延安(2004),王琦、纪星(2008)也有类似的观点。

中外法务会计实践也证明,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具有从事审计工作的经历。如在美国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考取注册舞弊审核师、法务会计师都必须有审计经历,较为著名的法务会计人士玛丽亚·M.伊普曾有过12年的注册会计师工作经历,迈克尔·G.凯斯勒的职业生涯是审计师,约瑟夫·T.韦尔斯也曾做过2年的审计师。在国内,目前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士主要来自国家司法系统和检查系统,主要职责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中以检察官居多,而这些检察官又大多具有审计工作经历。

(三)审计对法务会计观的现实需求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同时,提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这标志着合法合规性审计和廉政审计已成为当前我国审计的重要任务,审计应向法务会计倾斜,从怀疑角度出发,从查找证明怀疑的证据入手开展审计工作。

这无疑对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审计专业人才必须懂得法务会计理论和实务,法务审计理念应贯穿于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融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中。如财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从怀疑企业存在财务造假出发,从查找企业关联关系证据、虚假销售证据入手实施审计。

四、我国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截至2015年7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审计专业的本科院校有94所;截至2015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可以招收审计专业硕士的高等院校共40所,其中,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和四川大学共4所院校2015年没有招生,实际招生院校共36所。

(一)培养目标信息统计与分析

1.“审计专业本科培养目标”信息的统计与分析

笔者通过对2017年已在本科开设审计专业的94所院校关于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信息统计,发现共同的表述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及各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从事审计工作以及在学校、研究单位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2.“审计硕士培养目标信息”的统计与分析

笔者通过对2015年招收审计硕士的36所院校关于审计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的信息统计,发现共同的表述是:能够熟练运用现代审计、会计、财务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与解决审计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审计专门人才的高级审计人才,研究方向均包括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社会审计)三个方向。

以上统计结果表明,不论是本科教育还是硕士教育,目前我国有关审计专业的高等教育理念仍停留在传统审计理念中,均未涉及与“法务”有关的内容,这与国际审计职业发展和国内审计需求是极不吻合的。

(二)课程设置情况统计与分析

1.审计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情况统计与分析

笔者通过对2017年已在本科开设审计专业的94所院校课程设置相关情况的统计,发现除云南财经大学和南京审计大学开设了税法课程,南京审计大学开设了与法务会计有关的舞弊审计课程外,其余院校开设的课程均为财务会计课程(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学原理+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

2.审计硕士课程设置情况统计与分析

笔者通过对2015年已开始招收审计硕士的36所院校审计硕士课程设置相关情况的统计发现,大家共同设置的必修课课程有政府审计理论与实务、社会审计理论与实务、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选修课课程主要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计算机审计或信息系统审计等。

以上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审计专业本科课程设置和审计硕士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吻合的,均未涉及与法务会计有关的课程,但与社会对审计职业的需求是极不吻合的。

五、我国法务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一)培养模式

高等教育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结合我国目前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笔者认为法务审计人才培养不必打破现有模式,可采取专设法务审计专业的模式,即依然采取在大学本科设置审计专业,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招收审计专业硕士相结合的模式。

(二)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结合法务审计工作特点,笔者认为无须开设全部会计学专业和法学专业课程,只需注意会计学专业课程重在会计核算以及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主要涉及与经济犯罪有关的课程,并做到将会计知识融入法律课程内容之中。具体设计见表1。

表1 法务会计方向专业课程设计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审计硕士报考条件过于宽松,初试不考会计、审计专业课,使得有相当一部分生源是非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出身。如山西财经大学,非科班生源约占年录取人数的70%,更有相当一部分生源来自体育专业、物理专业、英语专业、数学专业等与经济、管理、会计根本不沾边的专业,已严重影响了培养质量,审计专硕培养价值已大打折扣。所以,为保证审计硕士培养质量,强烈呼吁教育部或招生院校在研究生初试阶段做两项改革:一是修改报考条件,要求考生大学本科专业必须是会计学专业、审计专业或财务管理专业;二是改革初试科目,增加会计、审计专业课考试。

(三)教学模式和实践基地建设

法务审计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个案差异较大。所以,法务会计必修课程最好以案例教学为主,选取国内外经典案例,通过鲜活的案例,引导学生进入查找犯罪证据的情景。基于此,建议学校与开展法务会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关系,开设实践基地,开展有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进课堂系列活动。

六、结语

法务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法务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已成为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审计专业高等教育与之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务审计人才培养任重而道远,尚需国家政府部门、高校领导和会计界、审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希望本研究能对我国法务审计人才培养和后续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王玉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方案研究[J].会计之友,2009(2):86-88.

[2]王玉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会计之友,2014(15):38-40.

[3]胡北忠,董延安.论法务审计及其理论框架的构建[J].商业研究,2007(4):11-13.

[4]周友梅.法务审计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贸研究,2002(2):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