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个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上个学期我们讲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态有物、行为、人身以及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个物怎么理解呢?直接支配物,比如摆弄物,我可以使用它,我也可以从使用中获得利益,我也可以把它扔了,我还可以把它送给别人,这就是支配。支配是指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
上个学期我们讲了民事权利是什么。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人按照自由意志支配行为的限度。物权也是民事权利。物权这个民事权利就是权利人按照自由意志支配物的限度。支配物的限度在哪里呢?比如我只能支配自己的杯子,你们的杯子我支配不了,这就是界限。假如房屋之间都有一根红线,我站在这根红线上可以有所作为,但是不能超越这根红线。比如华东政法大学要支配华政校园,围墙就是红线,只能在围墙以内造房子,新的实训大楼可以贴着围墙建造,超越围墙就不可以。这就是支配的限度,也是第一个要素。
支配的限度关乎想法的实现,我想用杯子喝水,我也想把杯子剪开做手工,我也想用这个杯子逗孩子,我还想把这个杯子当作礼帽戴在头上。(笑声)这都是可以的,你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在杯子上实现权利人的意志。任何物权都是在特定物上实现权利人的意志。把这句话记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句话的重要性就会体现。这句话的重要性怎么体现出来呢?我们有时候分析案子,很多纠纷解决不了。为什么呢?他不懂!你不要看他是法学博士,民商法博士,他也不懂。民商法博士为什么不懂?因为他基础没有打好。基础没有打好,虽然拿着一个博士学位,没有任何用。甲有房子,甲使用自己的房屋,乙没有房屋,乙借丙的房屋住,也在使用房屋。从占有使用的角度看,甲和乙之间有没有区别?如果你把这句话背熟了,就能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甲使用房屋,是在房屋上体现甲的意志,属于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乙使用房屋不是在特定物上实现乙自己的意志,(他)实现的是丙的意志。所以说乙虽然也是使用,但是这种使用是丙的使用的延长,是丙在使用。此时,乙使用房屋是基于债权,甲使用房屋是基于物权,物权有物权的效力,债权有债权的效力。动迁甲(使用)的房屋,政府补偿的对象是甲,如果是动迁乙(使用)的房屋,政府补偿的对象是丙。所以我们如果要读博士,必须打好基础,扎扎实实把基础知识背下来。而反过来说,物权是不容他人意志介入的,体现了物权的垄断特性。第二个含义,直接支配特定物。这里讲到的特定物,包括了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及不动产的含义上个学期我们讲过,不再说了。不管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物权的客体一定是特定的。上个学期也学过了物的分类,比如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分类。那为什么要强调一定是特定物呢?因为如果不是特定物,那么权利主体对哪个物进行支配控制就不明确。如果不是特定物,华东政法大学对松江哪片土地进行支配就不明确,所以一定是特定物。我们强调物的特定和独立,主要是为了切割权利的边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第三个含义,物权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张三支配特定物,不依赖别人的帮助。这说明物权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
第二个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特定物的利益,是通过支配特定物获取的利益。利益是老百姓的说法,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法学研究者所研究的利益,不是根本,研究的根本是行为的界限。在讲民事权利的本质时,我们介绍过三个观点,第一个是行为的界限说,第二个是耶林的利益说,第三个是法律之力说。我们主张的是行为的界限,不考虑耶林的利益说,耶林说的利益不是物权的本质。但是从教学的角度,从三要素说看,要知道这个。经济学上把利益看作价值,价值包括两点,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支配的过程中可以使用物,也可以将其卖掉换取经济利益。
第三个法律特征是排他。物权的实现只能是垄断的,不能两个人相互对这个物都有独立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这就体现出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刚刚讲过“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讲的是一个现象,但是没有阐述理由。为什么国王不可进?我们没有揭示其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之根本依据,就在于定分止争。为什么要定分止争呢?人类社会可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但是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欲望是无限的。有了100元钱,就想要200元,有了200元就想要2万元,有了2万元就想要20万元,人们的欲望在不断增长。而正是由于欲望增长,社会在进步。我们不考虑欲望增长、社会进步,我们考虑另外一个因素,即无限的欲望和有限的社会资源是一组矛盾,这组矛盾很容易发生冲突。
我们讲到定分止争的时候,可以说一下有本古书叫《商君书》,书中有一卷叫“定分”。该卷讲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此处兔子是无主物;又讲道,“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在集市中有很多卖兔子的人在叫卖,没有人去争夺它。接着他就说:“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定名分的重要性,定名分可以解决争斗。定分止争不是我们现代人想出来的,古时就有了。
就小学生而言,他都知道定分止争。比如在课桌上划条线,这条线一划,你不要侵占我,我也不要侵占你。我们一直告诉一年级的小学生说要爱护公物,爱护国家财产,但就是划线一直是屡禁不止。一开始是用粉笔划线,但是粉笔划线不牢靠,于是开始用铅笔划线;铅笔划线也不牢靠,于是到了二年级用圆珠笔划线;到了三年级用刀刻线。(同学们大笑!)但凡两人一桌的都有这条线,我们称之为“三八线”。桌子上“三八线”这边是你的,你可以垄断性支配,排他性支配,但是对同桌的另一半不得侵犯,反之亦然。这就是定分止争。
任何法律都在定分止争,物权法定的是物的名分,任何一个法律定的都是行为的名分,不符合法律的就是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限制行为,既然是限制行为,那就定行为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物权法的出发点就是定分止争,所以它的每一条都要反映这个精神。现在我们讲到物权的特征,其“垄断支配、排他支配”的特征就是体现了物权法定分止争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