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及程序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总体上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是通过核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必要的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核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观感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最后一次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一道把关,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综合评价,也是对施工单位成果的综合检验。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1.9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1.10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应按表1.11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1.12记录。
表1.9中的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表1.9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1.10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续表
续表
表1.11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续表
表1.12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