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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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综合性、可变性、多发性等特点,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更具复杂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可有很多种。

(1)依据事故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改建扩建发生的事故。

(2)依据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

(3)依据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组合结构事故。

(4)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补救当中经济损失一次在1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人员重伤2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现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者;影响建筑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漏雨、变形过大、隔热隔声效果不好等),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一次性返工达到一定数额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

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

超过以上规定者为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