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即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做的基本假定。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会计给谁记账,会计核算的资金运动能否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会计应该在什么时候记账,会计核算应该采用什么计量手段等,这一系列基本问题必须首先得到明确,即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核算所处的经济环境做出判断,会计工作才能开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本身是无法单独存在的,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总是与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相联系。对于会计来说,其只反映本企业的经济业务,记本主体的账,而不反映其他企业以及企业所有者本人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独立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某一单位(如企业的生产车间、分公司),还可以是几家企业通过控股关系组织起来的集团。
(二)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因破产、清算、解散等而不复存在。持续经营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规则,任何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但只有假定企业是正常持续经营的,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正确确定和计量财产计价以及收益的影响很大。只有采用持续经营假设,资产才能按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才能分期提取,资产和负债才有流动和非流动之分,企业才有必要确定会计分期的前提和权责发生制的前提。
(三)会计分期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分期假设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必要补充。理论上说,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只有等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盈亏,但在企业停业时再提供会计信息已经失去应有的作用,为此,必须将持续经营的活动划分为一个个相等的期间,分期核算和反映。
会计期间有年度和中期之分,中期是指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在我国,会计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确定后,一般按日历确定会计半年度、会计季度和会计月度。按照相应会计期间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分别称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
只有有了会计分期,才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差别,从而出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进而出现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处理方法。
(四)货币计量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采用货币作为统一、主要的计量单位。在不同的时期货币的币值必须稳定。会计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使用的计量单位较多,如实物量、劳动工时等,但为全面、综合反映,必须统一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当然,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劳动工时等,在会计核算中也会使用,但不占主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若企业的经济业务有两种以上的货币计量,应该选用一种作为基准,称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则称为外币。考虑到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涉及外币,因此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提供给境内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有些情况下,统一采用货币计量也有缺陷。某些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素,如企业经营战略、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往往难以用货币来计量,但这些信息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来讲也很重要,为此,企业可以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补充披露有关非财务信息来弥补上述缺陷。
二、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是指会计事项的记账基础,是会计确认的某种标准方式,是单位收入、支出确认的标准。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是企业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人为的,这就会导致确认收入、支出的期间和这些收入、支出应当归属的期间不一致的情形。对会计基础的不同选择,决定单位取得收入和发生支出在会计期间的配比,并直接影响到单位业绩和财务成果。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收现付制,也叫现金制,它以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付出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凡是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归属于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本期没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付出的款项,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例1-1】永信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该企业6月份的收入和费用。
(1)企业于6月2日销售商品一批,6月27日收到货款23400元存入银行。
23400元收入在6月份收到,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收入。
(2)企业于6月2日销售商品一批,7月2日收到货款11700元存入银行。
11700元收入在7月份收到,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7月份的收入,而不应作为6月份的收入。
(3)企业于6月2日收到对方购货单位一笔货款35100元存入银行,但按合同规定于9月份交付商品。
35100元收入在6月份收到,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收入,不应作为9月份的收入。
(4)企业于6月30日一次性支付上半年的租金3600元。
3600元费用在6月份支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费用。
(5)企业于6月30日购入办公用品一批,但款项600元在7月份支付。
600元费用在7月份支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7月份的费用。
(6)企业于6月30日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水电费1200元。
1200元费用在6月份支付,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费用。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也叫应计制,是指企业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归属于本期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凡是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实际付出,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例1-2】永信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该企业6月份的收入和费用。
(1)企业于6月2日销售商品一批,6月27日收到货款23400元存入银行。
23400元收入在6月份收到,同时应归属于6月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收入。
(2)企业于6月2日销售商品一批,7月2日收到货款11700元存入银行。
11700元收入应归属于6月份,虽然在7月份收到,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收入。
(3)企业于6月2日收到对方购货单位一笔货款35100元存入银行,但按合同规定于9月份交付商品。
35100元收入应归属9月份,虽然实际收款在6月份,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9月份的收入。
(4)企业于6月30日一次性支付上半年的租金3600元。
3600元费用应归属于上半年,6月份应负担的费用为600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费用为600元。
(5)企业于6月30日购入办公用品一批,但款项600元在7月份支付。
600元费用应归属于6月份,虽然款项在7月份支付,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费用。
(6)企业于6月30日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水电费1200元。
1200元费用在6月份支付,同时应归属于6月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作为6月份的费用。
将【例1-1】和【例1-2】两种原则下计算的6月份收入和费用的结果进行汇总,如表1-1所示。
表1-1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费用的比较 单位:元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款项的收付在本期,就确认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必考虑预收、预付,应收、应付情况,不存在账簿记录期末进行调整的问题。所以,这种方法核算手续简单,强调财务状况的切实性,所以主要适用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都采用收付实现制。
与收付实现制相反,权责发生制下必须考虑预收、预付和应收、应付情况。釆用这种方法,会计期末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确认应归属于相应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如【例1-1】和【例1-2】中的事项(4),采用收付实现制时在付款当月(即6月份)一次性确认费用;而采用权责发生制时,3600元应归属于上半年,即每月都有600元的付款义务,企业从1月至6月每月月末均应确认600元的费用。所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比较复杂,但反映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比较合理、真实,主要适用于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