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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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1.1 认同视角下的欧洲一体化进程

1957年,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和荷兰6个西欧国家签署《罗马条约》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五十多年来,欧洲的一体化进程对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成立,从成立时的6个成员国到现在的28个,从最初仅仅涉及经济合作到现在社会与政治融合的不断深化,欧盟各成员国在包括经济与环境政策、交通、区域发展、教育以及外交等方面密切合作。单一市场的建立,欧元的引入,成员国之间边境控制的取消与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得欧盟的超国家色彩变得越来越浓。欧盟有自己的行政机构(欧盟委员会)、立法机构(以前主要是部长理事会,目前欧洲议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立法活动)、法院、银行、货币、甚至盟旗、盟歌和护照。欧盟各主要机构具有的超国家性在欧洲一体化五十余年的进程当中不断得到增强。德国著名法学家马迪亚斯·赫蒂根认为,“随着欧洲各大共同体机构特征的超国家性不断增强,它们也有了自己越来越独立的根基:通过国家主权让渡(用共同体权力来代替成员国权力),各大共同体各机构在更高的级别上越来越独立地形成自己的意志”,但他同时也认为,“共同体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仍然离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某种实体的法律规范还有一定的距离”。[1]然而,不容置疑的是,欧洲一体化的过程,就是各成员国逐渐超越成员国民族国家、不断向超国家性质发展的过程。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使欧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不过,回顾欧洲历史,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1957年《罗马条约》签订并不是欧洲一体化的起点。作为一种观念,对欧洲统一的追求开始出现于18世纪。17世纪以后,欧洲民族国家兴起,使欧洲的分裂持久化并导致了连绵不绝的战争。源于对战争的反思,一些欧洲思想家开始认真地思考通过建立统一的欧洲国家来确保和平。1712年,法国和平主义者卡斯泰尔提出实现欧洲持久和平的方案,他建议在订立持久同盟的基础上,将欧洲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的共和国。1789年,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为了争取持久的和平,应在欧洲建立一个自由体制的政府。1794年,德国哲学家康德在他《争取持久和平》一文中提出建立一个由各国组成的自由合作社来维护和平。1814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则在一篇题为《我们不属于过去,而是属于未来》的文章中提出,要重组欧洲社会,必须团结全体欧洲民众,在形成欧洲一体化的同时保持各国的民族独立性。他还进一步提出,如果欧洲各国议会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领导,承认其拥有超国家、超政府的权力,并赋予其仲裁分歧之权,欧洲将会管理得井井有条。在18世纪末期,欧洲政治上出现了自发的、被普遍接受的联邦制模式的超国家思想,以及通过相互协议的方式争取实现欧洲统一的思想。[2]

对欧洲和平的追求催生了欧洲统一思想,而欧洲文明的同一性则是这种统一思想的基础所在。源于古希腊的欧洲古典文明与古罗马文明相互交融,成为欧洲文明的基石。公元312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并在公元313年颁布了对基督教的宽容敕令《米兰敕令》,基督教成为帝国境内的合法宗教并逐渐在和其他宗教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公元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随着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向外扩张,它把同一种文明推广到整个西欧大陆。公元496年,法兰克王国首任国王、美洛林王朝的奠基者克洛维多让法兰克人改信基督教,强化了基督教在西欧的主导地位。公元8世纪,加洛林王朝的奠基者查理曼大帝对基督教不遗余力的支持最终促成了西欧宗教的一体化:基督教成为帝国境内的不同种族、不同语言民众的共同信仰,而罗马则成了朝圣者心目中的永恒之城。“基督教世界”的形成,标志着欧洲完成了从古典文明向基督教文明的过渡。从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到18世纪的启蒙运动,共同的历史经历为欧洲整合文化与社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从其来源和发展来看,欧洲文明具有深刻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是欧洲一体化的思想基础。欧共体前主席雅克·德洛尔甚至认为,欧共体是“思想的结晶”。[3]

然而,尽管欧洲文明具有深刻的同一性,而在漫长历史发展进程中演变出的文化多样性同样是欧洲文明的明显特征。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在发展过程中显现了不同的文明特征。法兰克王国瓦解后,分裂和战争开始成为欧洲的常态。随着历史变迁,基督教逐渐发展为一种多样性的宗教:公元1054年教会分裂,产生了天主教和东正教,15世纪宗教改革后出现了新教。作为欧洲重要的精神力量,宗教的分裂必然产生精神领域的多样性。17世纪以后,随着欧洲民族国家开始兴起并成为欧洲政治舞台的主体,对民族利益和民族统一的追求,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呈现出巨大差异,文化多样性成为近代以来欧洲的明显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一体化也正是在这种同一性和多样性并存当中进行的。欧洲一体化进程虽然从经济领域开始,但在现实世界中,经济一体化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性的。要实现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要么必须得到政治一体化进程的配合,或者本身就是后者的结果。[4]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欧洲一体化的确是一个包含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进程。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有名的“舒曼计划”,为法德和解提供了基础并得到了德国的赞同,欧洲一体化的序幕就此拉开。1951年4月18日,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由六国外长参加的墨西拿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上述六国签订《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4月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87年,共同体通过了《欧洲单一法令》,决定在1992年底以前建立欧洲单一大市场。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的签订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欧共体从此成为欧洲联盟。联盟由欧洲共同体、司法和民政事务、欧盟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欧洲共同体采用原来的共同体机制,司法和民政事务与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则属于政府间合作机制。《欧洲联盟条约》宣布在1999年建立经货联盟,推出欧洲单一货币——欧元。在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欧盟还开始了政治一体化的步伐。通过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2001年的《尼斯条约》,欧盟在机制改革上进行了不断的努力,希望为冷战后的欧洲建立一个统一的政治和经济秩序。

在一体化程度不断深化的同时,欧洲一体化还在地域上不断扩展。6个创始成员国的成功促使爱尔兰、英国和丹麦于1973年申请成为欧洲共同体成员。而此后共同体的成功吸引了更多的欧洲国家申请加入欧盟:1981年希腊;1986年西班牙及葡萄牙;1995年瑞典、芬兰及奥地利;2004年,3个波罗的海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以及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的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和马耳他共10个国家;2007年,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2013年,克罗地亚加入欧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盟已经成为了当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从早期的单一商品经济一体化(煤钢共同体),经过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阶段,发展到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经济和货币同盟,欧盟是世界上其他一体化组织难以相比的。此外,欧洲一体化还是一个包括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领域在内的全方位的一体化过程。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拓展及深化,欧盟涉及的政策领域及其权限也不断扩张。在从关税同盟走向共同市场,再到经货联盟的同时,欧盟(欧共体)的农业、贸易、竞争和地区等共同政策先后确立起来。在提高竞争力、环境和健康保护、渔业、文化、能源和旅游等方面欧盟各成员国也加强了政策的一致性。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与司法和民政合作这两大支柱的确立和加强更是体现了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趋势。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的签订,欧盟在机制改革,如决策程序、投票机制等方面都有所发展。

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特点之一,是欧盟(欧共体)的超国家性质。从煤钢共同体建立开始,共同体机构就是一个独立于各国政府的超国家组织。随着一体化的深入,这种超国家性质得到了不断强化。这在欧盟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社会和地区政策等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事实上,1957年的《罗马条约》虽然以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为目标,但其潜在目的,显然并不局限于成立一个经济共同体,这从《罗马条约》序言的第一段文字就可以看得出来:签署该条约的6国,“决心要为建立一个联系日益紧密的欧洲人民的联盟奠定基础”。[5]从1973年至1994年,欧共体成员国范围扩大至15国。经济合作的日益密切,使得《罗马条约》不能适应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6年成员国签订《单一欧洲法令》时,其序言中重申了欧共体“将以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而进行的工作继续进行下去,并将他们国家间的关系转化为欧洲联盟”的决心,[6]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单一欧洲”的新目标,为欧洲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动力。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正式宣告欧洲联盟成立。《欧洲联盟条约》的序言宣称,条约的签署标志着“……决心在以各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为开端的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开创一个崭新的阶段,决心建立一个各国国民所共有的公民资格……”[7]联盟在欧洲成员国公民权之上创立了欧洲公民权,并提出要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2000年以后,欧盟开始了制宪进程,这一切都似乎让人看到了欧洲政治一体化更进一步的可能。甚至有学者认为,建立欧洲合众国,是欧洲一体化的必然前景。[8]

2004年6月,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峰会上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的最后文本。这似乎使人看到了欧洲一体化更进一步的可能性。然而,2005年,《欧盟宪法条约》先后在法国和荷兰的全民公决中遭到否决。法国和荷兰都是《罗马条约》的签署国,而法国更被认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主要推动者之一。这不能不使人思考,欧洲联盟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有学者认为,《欧盟宪法条约》在法国遭到否决,主要是法国民众认为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可能会给法国的社会模式带来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改变,以及他们对土耳其加入欧盟的疑虑。[9]也有学者认为,法国否定《欧盟宪法条约》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这一情形是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速度与规模大大超过欧洲文化交流、交融和整合过程的情况下产生的,它不仅表明了欧盟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更说明了欧盟在集体认同方面遇到的严峻挑战。[10]欧洲集体认同的增强有利于培养一种共同体意识,促使共同身份认同的形成,能够提高欧盟的政治合法性,有利于欧盟采取一体化的政策方针,从而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11]法国和荷兰公民对《欧盟宪法条约》的否决表明,欧洲集体认同的增强落后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的程度。

此后,经过三年漫长的谈判与协商,2007年10月,《欧盟宪法条约》的新版本《里斯本条约》在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2月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欧盟首脑会议上正式签署。新条约保留了原《欧盟宪法条约》的主要内容,但不再沿用“宪法”这一用语,关于组建欧盟外交部及设立欧盟“外交部长”的相关条款在《里斯本条约》中也改为设立负责欧盟外交政策的欧盟外交事务“高级代表”,也未再提及欧盟的盟旗及盟歌。[12]放弃“宪法”“外交部长”等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政体的敏感用语,反映了条约起草者不希望成员国及其公民将条约签订视为欧盟在向一个主权国家转变。

截至2009年11月,《里斯本条约》获得了欧盟当时全部27个成员国的批准。但在批准《里斯本条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事件,依然反映出欧盟内部对于欧盟转变为或可能转变一个国家政体的担心。[13]可见,随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如何增强成员国及其公民对于欧盟的集体认同,[14]将成为欧盟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1.1.2 认同与集体认同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认同”一词有两个主要含义,一是“认为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二是表示“承认或认可”。这两个含义是相互联系的:“承认或认可”的前提“认为跟自己有共同之处”。[15]这一概念的英文词汇是“identity”,两个主要含义是:一是“身份”“特征”,二是“同一性”“一致”。[16]可见,认同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个的内涵:一是身份认同,二是对于某种观念的或规范的认可。这两个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身份认同会影响对某种观念或规范的认同,对某种观念或规范是否认同又在一定程度上会表明自我身份,而对于核心观念的认同则决定了个体或群体的身份认同。[17]

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概念,“认同”这一概念最早应用于社会心理学,指行为体在与他者的比较中产生的一种自我认知和自我界定。美国发展心理学家Erik Erikson用这一概念来说明个人成长过程中在心理上开始形成的归属感以及对自我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存在而形成的完整的自我形象。[18]塞缪尔·亨廷顿对认同这一概念总结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我们不同与你,或者我们不同于他们”。[19]亚历山大·温特认为,“认同是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自我被归入‘他者’”。[20]这里,温特强调的是认同的“建构过程”,在这一建构过程的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某一客观体的身份认同发生了变化,新的身份认同替代了原有的身份的认同。

认同具有可塑性,需要借助外来因素完成自身的建构。William E. Connolly指出:“差异需要认同,认同需要差异……解决对自我认同怀疑的办法,在于通过构建与自我对立的他者,由此来建构自我认同。”[21]文化研究学者Stuart Hall也认为:“认同是通过差异构建的……只有借助与他者的关系,表明某个术语不是什么,明确缺少什么,是什么组成了它的外部这样一些‘积极’的层面——只有这样,认同才能被建立起来。”[22]

可见,认同就是人们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即回答“我是谁”(个人认同)或者“我们是谁”(群体认同)的问题。认同又是一个实践概念,认同的过程都是行为体在互动实践过程中,通过差异比较而建构自身认同的结果。由于实践过程的连续性,认同的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但在一定的时期,认同的内涵又是相对稳定的。

在现实社会中,群体认同自身还具有多层次性,其范围可以从基层社会的家族、社区、族群、地区,直到国家。由于群体认同是在与其他群体接触时才出现,在人们置身于不断扩大的“群体”并与其他“群体”接触时,认同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当群体A与群体B相遇时,他们以A和B相互区分,同时也会发现彼此之间存在着共性;而当他们遇到在这个共性方面与A和B都不同的群体D时,群体A便和群体B组成了群体C,以便和这个差异较大的群体D相区别;接着群体C又可能与群体组D成群体E,以便与差别更大更深刻的群体F相区别。这个过程不断升级延续,形成多层次的群体认同系统。[23]虽然群体认同存在着多个层次,但在现代社会的政治格局中,“族群”和“国家”这两个层面的认同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认同。菲利克斯·格罗斯认为,前者偏重于“种族上的亲族认同(民族文化——nation-culture)”,而后者偏重于“与国家相联系的政治认同”(nation-state)。[24]前者属于民族认同,而后者属于国家认同。对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的欧盟来说,现阶段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上述观点,也同时存在两种类似的认同,一种是公民业已形成的对其成员国的认同,一种是成员国公民正在形成的对欧盟的认同——集体认同。

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是群体认同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集体认同包括集体身份的构建以及对这一身份构建的认同。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温特将形成集体认同的主要因素概括为四个主变量: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自我约束。[25]

一体化进程中欧洲集体认同的建构与发展,也可以从这四个主变量中得到诠释。建构主义认为客观相互依存是形成集体认同的基础,而只有主观上的相互依存才能建构集体认同。经过五十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从最初的自由贸易区,经历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发展到了目前的经济与货币联盟,从最初只涉及部分经济领域的煤钢联营发展到目前包括经济、政治、外交、防务和社会各领域的全面的欧洲联盟,客观上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命运事实上已经开始形成。

同质性或称相似性是形成欧洲集体认同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温特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质性可以通过减少冲突、增加利益趋同来减小利己身份的影响,促使国家彼此产生积极的或亲善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促进集体认同的形成。欧洲文明的同一性以及过去五十多年一体化进程中成员国在国家政治体制、经济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欧洲联盟的同质性不断增强,强化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从而有利于欧洲集体认同的增强。

自我约束则被建构主义认为是促使集体认同形成的最关键变量。这是因为,对于奉行理性自私的民族国家来说,是否会被强大的“自家人”吞掉而丧失自我,是其形成或增强集体认同的最大障碍。去掉这一障碍的最有效途径,就要使集体中相对弱小的成员也能有自身认可的平等地位。而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所谓“制度平衡”则较好地体现了这种自我约束。[26]这种制度平衡既能体现成员国在欧盟中的平等地位,维护各成员国自身利益,又能约束各成员国危害欧盟整体利益的过分诉求,从而有利于强化各成员国及其民众欧盟的集体认同。而欧盟平等的语言政策,无疑是自我约束的体现。[27]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建构主义的集体认同观有着某种相似的地方。罗尔斯认为,高度理想化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在基本道德信念上相对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统一稳定的社会。[28]但现代民主社会是一个多元思想共存的社会,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虽然在理念上存在差异,但又长期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重叠共识就是从各种不同的理念当中形成的公民对基本政治制度、宪法原则及价值观的一种理性共识,这种重叠共识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其核心内容。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联盟无疑是一个典型的多元思想共存的民主社会,而联盟将“确认对自由、民主及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原则和对法律原则的坚信不渝,意欲加深其人民的团结,同时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29]

上述共识无疑是各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当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还是从建构主义的集体认同形成观来看,既致力于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追求成员国和平发展和共同繁荣,又尊重各成员国的历史、文化及传统的多样性,都是一体化过程中的欧洲集体认同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有学者认为,欧洲集体认同是由文化认同、政治认同、社会认同三种认同形态共同构成的整体。文化认同指欧洲各国人民在基于共同历史文化背景之上的共属意识,是欧洲集体认同的核心或文化心理内核;政治认同是指成员国人民由于其公民权利以及自由正义价值观在政治共同体内得到承认而对共同体合法性的认可,是一种与民族或族籍身份相分离的公民认同。民族国家是现阶段实现欧洲人民政治认同最重要的政治框架,而欧盟正努力延伸成员国公民的政治认同。欧洲社会认同则是在这两种认同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全社会的广泛共有联系,人们相互以共属于一个欧洲社会来实现认同,它是欧洲集体认同形成的外部条件和民众基础。而文化认同构建是欧洲集体认同的第一步,因为个体之间首先要建立一种文化意义上的理解和认可,才可能形成一个共同体。政治认同应该是以共享的文化认同观念为前提,在一种欧洲性法律和权利体系的保障下,在所有欧洲公民的支持下逐渐形成。[30]基于上述观点,可以认为,文化认同、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增强有助于欧洲集体认同的增强。

[1] [德]赫蒂根,马迪亚斯.《欧洲法》.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2-63页。

[2] [意]梅吉奥妮,玛丽娅·格拉齐娅.《圣贤之梦——欧洲统一思想史》.陈宝顺,沈亦缘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15-32页。

[3] 曹锡龙.《未来世界格局——西方的预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第143页。

[4] [荷]佩克曼斯,雅克.《欧洲一体化—方法与经济分析》.吴弦,陈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4-5页。

[5] 《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65页。

[6] 《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

[7] 《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81页。

[8]Sidjanski, Dusan. The Federal Future of Europe: From European Community to Europen Union. Ann H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0, pp.1-4.

[9]Maatsch, Sonke. The Struggle to Control Meaning: The Fench Debate o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in the Mass Media. Perspective on European Politics and Society, 2007(8.3):261-280.

[10] 曹慧.法国公投否决《欧盟宪法条约》的文化分析.《法国研究》,2007年第1期,第82-88页

[11] 李明明.试析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欧洲研究》,2005年第3期,第81-82页。

[12] 见欧盟新闻网站http://www.euronews.net/index.php?page=info&article=449116&lng=1,2007年10月19日查询。

[13] 例如,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劳斯迫于多方压力签署《里斯本条约》,这表示该条约获得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的批准。在签署该条约一个小时后,捷克总统克劳斯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从他签署了《里斯本条约》那一刻开始,捷克就去了国家主权。事实上,捷克议会在2008年就已经批准了《里斯本条约》,但总统克劳斯认为《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的权力过大,一直拒绝签署该条约。见人民网,董菁,“捷克签署《里斯本条约》,欧盟将翻开新的一页”,http://world.people.com.cn/GB/10318684.html,2009年12月14日查询。

[14] 有关“认同”及“集体认同”概念的分析,见1.1.2“认同与集体认同”。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150页。

[16] 《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042页。

[17] 夏建平.《认同与国际合作》.上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52-56页。

[18]Erikson, Erik. Children and Society. New York: Norton, 1963.

[19] [美]亨廷顿,塞缪尔.《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0-21页。

[20] [美]温特,亚历山大.《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7页。

[21]Connolly, William. Identity/ Difference: Democratic Negotiations of Political Paradox. 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1, p.x.

[22]Hall, Stuart. Who Needs Identity? in Stuart Hall(ed.), Questions of Cultural Identity. London : Sage, 1996, p.14.

[23] 马戎.试论“族群”意识.《西北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第6-17页。

[24] 马戎.《民族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3-74页。

[25] [美]温特,亚历山大.《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30-452页。

[26] [德]贝科勒,垭特&康策尔曼,托马斯.《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99-124页。

[27] 有关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的论述,见本书第4章。

[28] [美]罗尔斯,约翰.《政治自由主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40-168页。

[29] 《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81页。

[30] 张生祥.新认同政治与欧洲认同的逐步形成.《德国研究》,2006年第1期,第26-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