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泛化的分离运动概念:谁之分离?何种类型?
关于分离一词,比较常见的英文单词是 independence、separation、secession。一般而言,independence 指的是民族独立,尤其是指殖民地、被压迫民族从原有宗主国脱离出去成为新的主权国家的行为,更加接近于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的意涵,多用于比较积极的、正面的场合。Separation倡导物理学意义上的分离,或者是地方分权等,但也可以用在文化、种族、宗教和性别等含义上。Secession一词表达的是负面含义,即从民族国家退出和分裂国家的企图。约翰·伍德(John R.Wood)认为,separation可能被表达为确定区域的群体寻求地方性权利、地方或区域自治。与之相比,secession是一个比较有限但更具体的术语,指涉某个团体或多个团体基于独立主权地位的要求从中央政治权力中脱离的需求。[4]因而,在特指分裂国家企图的运动中,学术界多倾向于使用secession。
从词源上来说,分离(secession)一词来源于退出(secede),在一开始并没有政治含义,而后逐渐发展成为特指退出宗教团体的行为。[5]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首次使用分离概念的是美国南北战争,南方叛乱的十三州签署了《十三州脱离联邦法案》(The Secession Acts of the Thirteen Confederate States),也就是十三州在政治和法律的双重意义上从美利坚合众国脱离出去。此后,分离的概念大致被局限于表达政治与法律的含义。然而,在此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中,分离运动的概念被不断引申和扩展,乃至泛化,产生了多种类型,某些概念甚至已经脱离了其本来的内涵。
一 分离运动的初始概念
分离运动的初始概念指的是分离运动产生之初的原本概念与原始含义。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后,分离运动的出现是以外围分离与中心分离的方式出现的。
(一)外围分离(peripheral secession; marginal secession)外围分离(边缘分离)是最为常见的分离运动类型。一般而言,生活在边疆边缘(外围)地区的基本上是少数族群,基于领土聚居的少数族群或是感知到了内部殖民主义,[6]或是由于本族群精英的鼓动,选择了分离。外围分离势力能否成为中央政府的威胁,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威胁,或者未来是否成为威胁等都将成为影响中央政府对待他们的因素。[7]
在外围分离中,一个比较常见的却又能够引起争议的话题是:为什么中央政府在面对分离运动时会有选择地进行打击呢?芭芭拉·沃尔特(Barbara Walter)分析称,多族群国家的政府对打击早期的分离主义者以阻止可能增加的分离主义势力有着较强的激励,政府有意识地这样做是为了警告其他可能存在的分离主义势力。政府的战争手段不仅会影响特定对手的行为,而且也会影响其他的对手。在这一选择的过程中,是否可能是未来的挑战者影响着政府的决定。[8]
(二)中心分离(central secession; secessionism by the centre; hole-of-the-donut secession)
与外围分离相对的是中心分离,指的是中心区域(核心族群)力图摆脱外围边缘地区(少数族群)从而建构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运动。一般而言,主体族群不会主动打破现有的国家地理空间与政治疆域,因此,中心分离在很大程度上有纯化主体族群的动机,旨在寻求纯粹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布坎南用甜甜圈的中间孔洞形象地比喻了中心分离的意涵,因此中心分离又称为“甜甜圈孔洞分离”(hole-of-the-donut secession)。[9]布坎南提出这一设想之后,丹尼尔·孔韦尔西(Daniele Conversi)以南斯拉夫的解体为案例,详细分析了中心分离的相关概念。在他看来,新国家的创建有三条路径,一是国家瓦解(dissolution)从而产生新的国家,包括帝国的崩溃和去殖民地化;二是边缘分离(peripheral secessionism),如孟加拉国从巴基斯坦的分离,厄立特里亚从埃塞俄比亚的分离;三是中心分离(secessionism by the centre),如塞尔维亚谋求大塞尔维亚主义导致的南斯拉夫分裂。所谓中心分离指的是来自核心或主导族群主导的有实力的民族主义分裂国家的运动,期望能够从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的其余部分分离出去,通常是发生在主体族群感知到外围的威胁、复仇的和自身受伤害的外围民族主义氛围笼罩之时。作为南斯拉夫地缘政治核心的塞尔维亚一贯以固执的政治统一者、反分离主义者,甚至是反民族主义者的面貌示人,并且强调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领土完整。然而,背后隐藏的却是族群分离,是塞尔维亚人从非塞尔维亚人的分离。[10]除此之外,捷克斯洛伐克的分裂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捷克所造成的和平分离,而不是边缘的斯洛伐克造成的;马来西亚的建构也可以被看作作为中心的马来亚驱逐新加坡后所完成的。在未成功的案例中,加拿大改革党(Reform Party of Canada)[11]声称代表说英语群体的大多数,寻求放弃魁北克以重新组合加拿大联邦。因此,中心分离在实践中虽然较为罕见,但这并不表明中心分离是独特的事件(unique event),并不具备可比性(possible comparison),事实上,它是一个新的分析性概念(a new analytical concept)。[12]
二 分离运动的引申概念
分离运动的引申概念指的是分离运动产生之后相对于初始概念而衍生出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引申概念与初始概念最大的区别在于,引申概念的目标不是建立新的民族国家,而是或成为国家内部新的行政区,或成为他国的一部分。
(一)内部分离(internal secession; secession within a state)
相对于把分离目的是建立主权国家称为外部分离(external secession),分离目的只是成为新的国家行政区域的情形被称为内部分离(internal secession)。内部分离的目标不是成为新的主权国家,而仅仅是希望脱离现有的管辖实体(即所谓的次国家,可以是省州,也可以是市、县等),取得与现有管辖实体对等的政治地位。内部分离对国家的领土完整并不构成威胁,可能会涉及宪法制度的变更以及分离省份的资源分布、省界划分等。[13]
在省级层面上,加拿大安大略省北部的北安大略(North Ontario)一直谋求从安大略省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取得与安大略省同等的地位从而加入加拿大联邦。[14]在次一级的市级层面,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的史坦顿岛(Staten Island)谋求从纽约市的分离也是一例,一旦分离出去,史坦顿岛将成为纽约州仅次于纽约市的第二大城市。[15]关于内部分离的原因较为复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圣费尔南多谷(San Fernando Valley)在20世纪初因为水源的问题选择了与洛杉矶合并,然而,此后的圣费尔南多谷却多次甚至定期地谋求分离以组成一个新的城市,并于2002年举行分离公投以决定是否继续留在洛杉矶。[16]圣费尔南多谷的分离原因除了历史因素外,寻求治理重构,[17]寻求基于民主理念的地方自治和实实在在的自治利益[18]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二)脱离母国加入他国
与寻求摆脱享有政治实体控制从而获得与现有政治实体相对等地位的内部分离相对的是民族统一主义(irredentism),即寻求脱离母国,但其目的不是建立新的主权国家,而是加入他国,成为他国的一部分。[19]在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学界曾经有过关于分离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讨论,[20]正是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与罗伯特·麦基(Robert McGee)提出了这样一种分离类型。霍洛维茨将分离与民族统一主义(irredenta)放在一起是为了对两者有全面的观察。他认为,两者的可转化性、两者出现的相对频次和两者的相对力量将两者关联在一起。[21]麦基认为加拿大阿尔伯塔省(Alberta)、曼尼托巴省(Manitoba)、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这三个西部省份与美国有着较为相近的文化、宗教与语言,并且,被东部控制的加拿大政府长期以来忽视西部省份的利益,从而谋求脱离加拿大加入美国。[22]
事实上,此种类型很有可能会成为次国家政治运动的主要类型,本国较小族群在分离无望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寻求脱离以并入其主体民族所在的国家,尤其是在跨界民族较多,特别是大量无国家民族(nations without states)被行政疆域切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8年的俄格战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格鲁吉亚境内少数族群的南奥塞梯寻求与俄罗斯境内的北奥塞梯(奥塞梯人主体所在地区)合并引起了格鲁吉亚政府的不满,并出兵南奥塞梯,后又引得俄罗斯介入的战争。
三 分离运动的扩展概念
引申概念基本上可以与初始概念相对接。然而,扩展概念则将分离运动的概念外延拓展,将产生国家的去殖民化方式当作分离运动,将国家的概念延展为国际组织,泛化了主权的概念。
(一)去殖民化运动是分离运动?
将去殖民地化视作分离运动很大程度上是将民族自决权视作了分离权的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分离可能会有很多种方式,但无一例外地都与自决权相连。[2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去殖民地化运动是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提及的,这是基于民族自决权的政治实践。如果我们以联合国成员国作为民族国家界定标准的话,截至2018年,联合国共有193个会员国。[24]其中绝大部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独立的国家,且主要来自亚非拉。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被理解为人民,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非部分人民;被理解为民族,是政治民族(nation),而非文化民族(nationality)。[25]《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大会1960年“1514”号决议)明确指出了,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26]也就是说,自决在国际法上是有明确的定义的。根据1960年的“1514号决议”,1966年的《国际人权公约》,1970年的“2625号决议”,在殖民主义、外国占领和强加的政治统治以及种族主义三种情况下可以允许民族自决,但民族自决不鼓励现存主权国家内部少数族群的分离要求。因此,“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27]。
(二)脱离国际组织是新的分离运动类型吗?
按照分离运动概念扩张的趋势,脱离国际组织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分离运动的类型。主权国家或地区从国际组织脱离的现象已经不是孤例,尤其是2016年的英国脱欧公投更是让这种现象成为可能的分离类型。部分国际组织的条约规定了成员退出的条框,如《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就规定,任何成员国均可根据其本国宪法的要求决定退出联盟。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欧盟的框架内,任何国家的进出都是自由的,比较而言加入欧盟的条件似乎更加苛刻。根据“哥本哈根标准”,入盟候选国需要在三个方面达到欧盟的标准,即申请国须是民主法治国家,须是有效运行的市场经济国家,须有能力执行欧盟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如果某国想要退出的话,只需要在本国实行公投获得通过即可根据第50条的相关规定,在最长两年内完成脱欧相关程序。2016年的英国脱欧公投明确宣示着,较之加入欧盟的漫长过程,脱欧则是相对简单的。
那么,脱离国际组织的现象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分离运动新的拓展呢?类似于英国脱欧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分离呢?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分离主义既包括民族脱离既有国家,另建与本民族边界相一致的独立国家的行为,也包括既有的民族国家反对加入一个更大的一体化组织,或致力于从一个类似的组织脱离的立场”[28]。对立的观点认为,“在各种条约中,并没有正式的分离条款适用于欧盟宪法。但是,成员国可以单独退出是为人所知的。这其中一个原则性的原因是,欧盟是一个邦联(confederation),而不是联邦(federation)”[29]。
在实质上,至少两者都是对全球化的抗拒。民族国家的分离运动是少数族群为了维护自身特有文化、寻求身份认同的政治行动。少数族群的边缘化导致了其公民身份的危机、公民权利的虚置,转而寻求基于本族群的民族成员身份与民族成员权利,更加倾向于文化认同。如此,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作为全球化初步阶段的区域化(国际组织)的一致性要求必然与组织成员的制度体系、发展目标、国家定位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使得成员“比起以往的时代……更关注自己的身份认同。在全球时代,要弄清自己的身份认同并非一件易事。我们越是卷入全球化的结构中,我们就越是被迫知道自己的积极定位,这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30]。
四 分离运动概念泛化的结果
从初始概念到引申概念,再到扩展概念,自产生之始,分离运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就不断地被拓展,以至于发展到今天,当我们谈论分离运动时并不知晓彼此的指涉究竟是什么,因而也就无从着手治理分离运动。
(一)概念泛化导致分离运动概念日渐模糊、不可比较
如前所述,分离运动的概念最早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运用起源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在随后的概念演化中,分离运动的概念逐渐被无限拓展,失去了其前提(民族国家的内部冲突而非国际或地区组织的主权国家冲突)、泛化了其目标(建立主权国家而非争取自治权)。当我们将分离运动界定为国家内部族群从民族国家退出以建立新的主权国家的行为时,跨界族群从本国退出加入他国的行为被视为分离运动,次级区域寻求与上级区域同等的行政地位被视为分离运动,甚至主权国家脱离国际组织或地区组织的行为亦被纳入分离运动的考察视野。分离运动的概念泛化导致其外延越来越扩展,已经很难就其内涵达成一致。然而,“在讨论中,只有当我们能够找到中心概念最为确切的定义时,或者至少为了我们辩论的目的而就如何使用这一术语达成一致,我们才能期待在实质性的规范问题上取得进展”[31]。因此,分离运动概念的正本清源是讨论和分析的关键。
(二)概念泛化导致分离运动的治理难以着手
在科学研究中,问题可以分为两种,即用来回答的问题和用来解决的问题,处方式的规范研究侧重于后者,溯源式的科学探索侧重于前者。[32]然而,任何一种研究都不可能只得其一,而应该是相结合的。要想开出处方,首先得回答为什么是这样;回答了为什么,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给出了防治之策。具体到本书,民族国家建立以来,分离主义成为一种政治思潮,分离运动成为一种政治运动。然而,分离运动概念的泛化导致分离冲突治理的手足无措:如果将“内部分离”视作分离运动的话,我们会把寻求自治权(呼吁)当成分离运动(退出);如果将“脱离母国加入他国”视作分离运动的话,我们就会把叛国当成分离运动。不同族群行为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如果简单地将族群冲突都视为分离运动,那么就会导致治理思路的简约化和治理策略的简单化,反而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