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福利效应与政策优化研究:以农户分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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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户福利测度研究

一、农户福利测度方法

传统福利经济学认为,福利是一种“偏好”,是人们消费一定商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得到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的满意度、幸福感、愿望的实现等(郭玲霞等,2012)。消费者剩余论认为,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他会自发地做有利于增加自己福利的决策,实现效用最大化(刘璐,韩浩,2015)。学界对于福利是否能够被度量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基数效用论认为,福利是可以被测量的,并且可以相加减(Pigou, 1920);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效用既然是福利的反映,就不能被度量,只能被排序。但是,以效用衡量福利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把福利看作一种高度主观化的“心理特征”,具有误导性,甚至难以令人信服(森,2002)。因为以效用衡量福利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满意度”为基础的测量方法,无法全面反映福利的全部内容,如个人权利、娱乐休闲、社会关系等(Easterlin, 2001;Carbonell, 2005);二是效用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一个长期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民,偶然享受一顿大餐,其效用迅速得到提高,但不能说明他的福利已得到彻底改善(Johansson, 2002;高进云,乔荣锋,2011)。这种主观的测量方法,很可能在实际中夸大或歪曲农户福利的实际损失。又如,一些地方征地政策本来落实得比较好,但是农民的主观判断并不满意,甚至将他们平时对政府工作的不满也归咎于征地政策未落实好。因此,在询问农户的效用时,农户很有可能进行歪曲回答。由于测量“满意度”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实际测量时,通常用收入替代效用(Mcbride, 2001;王湘红,2012)。但是,以收入代替福利又过于粗糙,因为这样最多能体现在经济理性下,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货币数量上的差异(Corneo & Jeanne, 1997),却无法反映个人的差异及环境的差异(Brown,et al, 2011;黎洁等,2014)。

针对传统福利经济学测度福利存在的问题,阿玛蒂亚·森(2013)在批判前人研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用“功能”与“能力”等概念综合考察个人福利状况,进而考察个人之间的福利差异(方福前,吕文慧,2009;黄蕾等,2016)。森认为,一个人消费某种商品或享受某种服务,仅仅是福利的一方面特征。从这些特征出发,还可以产生一些基于“能力”或“功能”的其他衍生福利内容。也就是说,森认为个人的福利是其个人所能实现的功能及实现功能所需要能力的集合(苑韶峰等,2012)。这里所说的“功能”是指人的成就,即其能够“做某事”或者处于“某种状态”(方福前,吕文慧,2009;张晶渝,杨庆媛,2019)。例如,一个人是否拥有健康的体质,是否能够与人友好相处,是否拥有舒适的居住环境,是否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否得到适当的自由空间,如休闲和娱乐等。功能和商品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一个人获得了某样商品,并不代表就具备了某项功能,他还应该具备使用这种商品的能力。因此,商品只是实现其功能的必要条件。能力是功能派生的概念,其体现出一种“自由”,既表现为个人所具有的实现各种功能性活动组合的一种“潜力”,也表现为其在自己珍视的生活方式中做出的一种“选择”(方福前,吕文慧,2009;陈浩,葛亚赛,2016)。

二、农户福利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宅基地退出备受学术界和舆论界的关注,研究农户福利影响因素的文献逐渐增多。有学者认为,引起征地前后农户福利变化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受一些特征因素的影响(Rosen, 1974),并且这些特征因素需要通过若干变量来表示与测量(David,et al, 2001;丁琳琳等,2016)。

对于土地征收来说,影响农户福利的主要因素包括:征地范围(Shavell, 2007;许恒周,郭玉燕,2011;王良健等,2013)、征地补偿方式(施国庆,周潇君,2016)、家庭基本特征(Nichols, 1990;王伟林等,2009;伽红凯,王树进,2014)、人均土地面积(孔祥智等,2007;毛加强,贾惠宇,2018)、被征收地块特征(郭玲霞等,2012)、户主的政治面貌(罗文春,李世平,2011)、受教育程度(徐烽烽等,2010)、非农就业比重(Vranken & Swinnen, 2006;林乐芬,金媛,2012)、征地后农户的就业预期(苏海涛,陶然,2013)、生活改善预期等(王伟林等,2009;罗文春,李世平,2011;钱瑛瑛,孙思竹,2016)。其中,生活改善预期主要包括:生活水平预期、打工机会预期、自主经营条件预期、社会治安条件预期。有学者关注到征地后农户生活水平的变化,认为土地征收只是使农户的短期收入得到提高(楼培敏,2005;吴建,夏卫生,2017)。但是,农户的收入水平仅能维持在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上,实际生活水平变化不大(王华华,2017)。有些学者将土地征收看成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即农地城市流转(聂鑫,2014)。在农地城市流转过程中,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户福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傅蔚冈,2008;郭玲霞等,2012;李欢,张安录,2019)。有学者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中的农村家庭数据,分析了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租入户还是租出户,土地流转后农户福利均得到提高,但不同家庭组之间的福利效应存在显著差异(陈飞,翟伟娟,2015)。也有学者注意到,农户分化程度影响农民对承包地退出的偏好(刘同山,牛立腾,2014;李荣耀,叶兴庆,2019),还有学者注意到,农户分化下农民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差异性(诸培新,叶琦,2015;邹伟等,2017;王子坤等,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