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
第一节 外商投资促进
【规则要点】
中国外商投资环境持续优化,政策支持力度升级,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外商投资管理深化改革以及多种便利外国人才的举措。
外商投资法中的投资促进措施包括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理解与适用】
一、中国外商投资环境持续优化
外商对一个国家的投资,主要看的是一个国家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外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外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条件。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升级
1.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外商投资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十九大报告将“一带一路”建设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加强经济贸易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人员互信,加强信息互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得中国可以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平台,拓展对外开放工作,广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沿边地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也可以变成前沿地区,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全方位提升开放水平。“一带一路”建设在未来开放的版图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国际场合表达了中国引进外资政策的“三个不会变”:一是引进外资的政策不会变;二是鼓励外商发展、提供保障服务的政策不会变;三是提供环境支持的政策不会变。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提出,将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中国要始终成为富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热土。
2.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力度
2018年,中国政府深入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加大外商权益保护,改善投资营商环境,鼓励外商在中国长期持续投资经营,利用外资规模稳定增长,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
2017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为出发点,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为目标,围绕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具有极强针对性、操作性的22项措施。这些措施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社会各界普遍欢迎,有力提振了外国投资者投资信心。2018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发点是要营造公平透明便利的、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借鉴国际通行引资政策框架,从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这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3.政府推动外商投资管理深化改革
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
(二)经济实力增强,营商环境改善
中国外资吸引的规模保持平稳,结构不断优化,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经济比较好的增长,中国的社会比较平稳,提供了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二是中国的国内市场是一个非常大的、有潜力的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2019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显示,2018年中国以1390亿美元的外商投资流入量位列全球第二大外商投资目的国,与排名第一的美国2520亿美元外商投资流入量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继续位列发展中国家首位,稳居最具吸引力投资目的地。
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外商投资领域对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或要求,将对外商在境内投资实务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2016年9月3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三部基本投资法中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推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全面审批制”到“备案管理+特别管理措施”的转变。
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将作为针对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而存在。中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将逐步减少法律法规之间冲突和不协调的部分,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建立起一个从上到下完备的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同时,外商投资法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
三、便利人才出入境
第一是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随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来,在华长期工作的外国人持有的新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还将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其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二是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2017年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在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程序,开展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一卡通”试点。外国留学生创业凭高校毕业证等可申请居留许可。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和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同等享受当地公共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
四、外商投资法中的投资促进措施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设“投资促进”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外商投资法第10条规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制定中,表达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外商投资法第9条、第15条、第16条等都体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内外资规则一致的精神。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给外商投资企业创作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外商投资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比如,国务院、商务部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四是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8条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风险提示】
外商投资法第14条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部委及地方立法机构或政府均无权在没有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地区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政策。这意味着此规定将改变之前各地为了吸引外资“五花八门”的“超国民待遇”措施之乱象,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考察投资地点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当地的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二节 外商投资保护
【规则要点】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征收、征用,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应依照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等款项享有汇入汇出自由;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地方政府不得随意推翻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商依法成立和参与商会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外商投资保护概述
外商投资保护主要是指中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既是中国政府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以及通过投资产生利润和收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证和确认了外国投资者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设“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等款项享有汇入汇出自由;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不得随意推翻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商依法成立和参与商会的权利等内容。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
(一)原则上不征收、征用,必要时公平合理补偿
外商投资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为了维护外商的合法利益和保护在中国的投资所得,中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不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实行征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征用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但是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主要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第一,应当迅速并及时地给予补偿;
第二,补偿支付的货币应当是可兑换的和可自由转移的,即合法有效的补偿;
第三,补偿金额应当符合宣布征收时被征收企业的投资的价值。
就补偿标准而言,外商投资法规定对于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相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应补偿”加大了对于外商投资的保护程度。
(二)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利益汇入汇出自由
外商投资法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境外转出的财产类型,增加了“出资”“资本收益”“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等项目,并明确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扩大了范围;并特别强调了外汇项目的“自由转出”,而且不仅可以自由汇出,还可以自由汇入。外商投资法对此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提升外国投资者信心、促进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得利润,然后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外国投资者对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获得的利润有支配权。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境内银行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将利润汇往境外,也可以将所得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在中国依法缴税后,可以向中国境内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资本的流入与利润的汇出既涉及国际资本的流动,又涉及资本输入国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是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行为的管制行为。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有关交易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后可以购汇汇出;其他企业适用备案制管理,办理商务备案手续后即可办理外汇登记及汇出。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增强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在不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层面,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推进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的赔偿上限、完善中央和地方层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举措。
外商投资法仅用了7个条文规定对外资的保护措施,却用单独的条款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回应了国内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也体现了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在执法层面上,政府有关部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保护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
不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商业秘密也在保护的范围内。外商投资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违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就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等为当事人保密虽然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现行法律中也不乏针对各个行政领域的类似规定,但是以法律的形式专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作出规定尚属首次。这一规定,足见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必可为中国的外商投资领域营造更加完善的智力成果保护环境。
三、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外商投资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政府对外商投资的干预(如减损权益、增加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限制在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这意味国家部委及地方立法机构或政府均无权在没有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对外商投资进行干涉或限制。
四、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
外商投资法第2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政府的承诺具有合理信赖,如果政府违约,应当补偿投资者的信赖利益损失。
作为外商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优惠政策;
2.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低于或减损法律的规定;
3.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合同;
4.改变承诺和合同约定应是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需,且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5.如果改变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补偿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
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为及时处理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问题和诉求,中国将完善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法第26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明确通过投诉工作机制不能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保障外商依法成立和参与商会的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比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等,以及各地区的商会和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愿参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中国欧盟商会是2000年10月19日由51家会员公司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应欧盟及其在华企业的需要,表达不同商业领域的公司或者企业在中国的共同呼声。
中国美国商会是一家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商会会员超过3300人,代表着900家在华运营的外资企业。商会在整个中国地区的使命是,通过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会员联谊以及商务支持服务,协助美国企业取得在华业务的成功。中国美国商会是唯一获得官方认证的、代表美国在中国大陆企业的商会。
【风险提示】
外商投资法第21条规定使用了“自由”汇出的字眼,不少外国投资者理解为其收益可以没有约束地兑换成外汇汇出。该解读忽略了本条规定中“依法”的含义,所谓“依法”,按现行法律,就是指外国投资者经过合法审批或登记后,汇入其出资和汇出其收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