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老师可以将未成年人的情书转交给教导主任吗?
案例介绍
初中生李涛涛非常喜欢他的同班同学梅梅。有一天,涛涛给梅梅写了一封表达爱意的信,放在了书桌里。然后涛涛趁课间溜出了校门,后两节课就旷课了。班主任刘老师由于不知道涛涛的去向,就检查了他的书桌,发现并拿走了涛涛写给梅梅的那封信。涛涛逃课回来,向刘老师索要信件,可刘老师非要涛涛把信的事情说清楚。涛涛觉得刘老师太过分了,任凭她怎么逼问都没说。没想到,刘老师竟然把涛涛的信交到了学校教导处王主任那里。王主任把涛涛叫到教导处狠狠地批评教育了他。刘老师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涛涛的隐私权呢?
专家讲堂
班主任刘老师将李涛涛的信转交教导主任的行为侵害了李涛涛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侵权,即因隐私被第三人所知悉而被侵害的情况,典型情形有:非法干涉、监视他人的私人活动,如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等;非法刺探、搜集或公开披露、宣扬他人的私人信息,如宣扬他人的生理缺陷等;非法侵入、窥探他人的私人空间,如偷窥他人居室、箱包等。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件由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处理,或者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开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本案中,刘老师擅自拆开李涛涛的信件并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了对李涛涛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李涛涛有权要求刘老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成长提示
未成年人也是有个人隐私的,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被他人侵犯,也不要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而去窥探别人的隐私,如果无意中知道了他人的隐私,也不要去传播,这既是尊重他人的道德需要,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