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零售药店发展的政策加持
2018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起草说明指出,近年来我国药品零售市场呈现增长平稳、结构优化、质量升级的发展态势。
但目前药品零售行业“小、散、乱”的问题依然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整体偏低,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制约了处方药销售、用药服务管理等作用的发挥。部分地区零售药店网点布局不平衡,个别边远地区药店药品供应不足,存在患者购药不便捷、不经济等问题,行业服务大健康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与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改革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支撑配合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各项改革重点任务实施。
推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加速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进程,有利于为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创造基础性条件,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患者更加经济便捷地获取优质的药品和服务,营造优良的购药环境。
(1)通知主要任务明确
①确定分类类别。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②制定分级标准。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③严格程序规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分类分级应做到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有序、流程全程可溯、结果公平公正。
④实行动态管理。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一次。根据相关部门的日常监测、检查信息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经营条件和经营服务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零售药店可主动要求调整类别或级别。
⑤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统筹协调零售药店分类与分级工作,实现“五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公示、统一应用、统一调整),不增加企业负担。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与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2)通知目标明确
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工作机制运行良好;零售药店定位清晰、经营规范,药学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药品供应充分、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有效衔接配合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行业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药品零售行业信息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现代化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实现更高水平的健康供需平衡,显著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信用为核心的药品零售行业智慧管理模式和精准监管体制。